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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3:38:35  浏览:97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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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若干规定

电力部


关于贯彻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若干规定
部直属单位、归口管理单位:
按照国家科委1994年10月26日第19号令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试行)(已转发)和国家科委国科发成字〔1995〕048号文颁布的“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见附件)中关于科技成果鉴定的一般原则、鉴定范围、鉴定组织、鉴定程序、鉴定管理的规定,由部科学技术司归口管理电力行业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现根据我部实际情况,作出以下若干规定:
一、关于鉴定范围
1、部承担或代为管理的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2、部下达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3、部内各专业司局制定并经认定的科技计划项目;
4、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机械局、武警水电指挥部、水电工程总公司制订的科技计划,上报部后经认定的项目;
5、部直属单位制订的科技计划,上报部后经认定的项目。
二、关于鉴定组织
1、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申请组织鉴定权:
2、由国家科委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部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部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科委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认定标准确定的)可进行检测鉴定。
三、关于鉴定程序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机械局、武警水电指挥部、水电工程总公司对被认定的科技计划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其鉴定工作由各单位严格按国家科委的“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科技成果鉴定规程”执行,鉴定证书由科技司统一编号并加盖“电力工业部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并对各项目的鉴定工作进行最终系统复查,不符合规定者不予盖章,鉴定无效。
四、为保证新的鉴定办法顺利执行,部将对科技成果登记、奖励等办法进行调整,以鼓励采用多种方式,特别是通过市场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和认定。
五、国家经贸委将发布新产品鉴定办法,待发布后,部将另行规定。
六、软科学研究成果的评审,按国家科委“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执行(见附件2)。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按照执行。同时,废止电力工业部电技〔1993〕459号文印发的“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八、本规定由电力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附件1: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国家科委 1994年12月)

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正确理解《鉴定办法》的有关内容,规范科技成果鉴定的操作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一般原则
(一)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
(二)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四)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评价科技成果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社会实践和生产实践,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方法得到评价和认可。
(五)科技成果鉴定严格实行归口管理,杜绝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带来的不良后果,以保证《鉴定办法》的有效贯彻。
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负责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各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二、鉴定范围
(一)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1.本条所称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
(1)国家科技计划包括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如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中只对专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八六三计划只对重大技术项目和课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计划的范围,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情况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商定,报国家科委备案。对于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的科技计划,就科技成果鉴定来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同意可视为省级科技计划的一部分;
(3)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局)管理和认定的科技计划。
2.本条所称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3.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3)经实践证明能应用;
(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凡科技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能组织鉴定。
4.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制定。
5.执行科技计划所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进行评价和认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以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鉴定。
(二)根据《鉴定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是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研究的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其评价方法,应根据国际惯例,通过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并由所在单位学术机构出具综合评价意见。
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它的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还表现在被该理论指导的应用技术成果上,这种应用性理论成果可以视同应用技术成果,并依照《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鉴定。
2.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
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以该项目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的日期为限,申请日后不组织鉴定。局部技术已申请专利但整体未申请专利且符合《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申请鉴定。
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是指由研究开发方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将研究开发的结果转让给其他企业,并投入工业生产的应用技术成果,应该由生产实施单位作出评价。
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除《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外,应通过市场机制得到社会认可。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是指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或主管行业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必须按照法律、规章的规定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审定的科技成果,如《药品管理法》和《卫生部新药审批办法》规定,新药必须由“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应用;农业新品种必须经农业部确认的专门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才能正式推广应用。这些都是评价和审查科技成果的方式,因此,无需再组织鉴定。
凡不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都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通过其它方法评价的科技成果,任何单位不得使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证书》)格式。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资源有破坏作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科技成果(包括三废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已经受理正在进行鉴定的,应立即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三、鉴定组织
(一)根据《鉴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科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是科技成果鉴定的具体组织单位。
1.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可以视具体情况授权省政府有关业务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科委组织鉴定。
2.国务院有关部门,有特殊情况的,经商国家科委同意后,可授权其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或派出机构)组织鉴定。
3.组织鉴定单位同意组织鉴定后,可以直接主持该项科技成果的鉴定,也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和工作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对该项科技成果主持鉴定。受委托主持鉴定的单位为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教委可委托清华大学主持由该校某系完成项目的鉴定;农业部可委托中国农业科学院主持其所属研究所完成项目的鉴定;冶金部可委托武汉钢铁公司主持其下属企业完成项目的鉴定等)或其他有关单位;但不得委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自己的科技成果主持鉴定。主持鉴定单位要对组织鉴定单位负责。
(二)根据《鉴定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检测鉴定:凡通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性能指标可以达到鉴定目的的科技成果(如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新材料等),组织鉴定单位应采用检测检定形式。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应依据检测报告对检测项目作出质量和水平的评价。凭检测报告难于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作出质量和水平评价时,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省、部级专业技术检测机构,由省、部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认定标准确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
2.会议鉴定:对于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组织鉴定单位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可聘请七至十五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不得因专家不到会临时更换鉴定委员。鉴定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才有效。不同意见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记载。
3.函审鉴定: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到现场进行考察、测试和答辩,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函审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书面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专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见形成。不同意见应在结论中明确记载。
(三)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特殊情况是指:个别地区专业不全,缺少高级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某些新型学科和边缘学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较少;某些部门因保密的需要,选聘社会上专家受到限制。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同行专家”是指最接近被鉴定科技成果所涉及的专业的科技人员。选聘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或函审小组或检测鉴定小组)时,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加。
下列人员不得选聘为科技成果鉴定专家:
(1)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
(2)计划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
(3)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
(4)长期脱离教学、科研、生产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
由于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某些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不宜扩大知密范围,可以聘请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或委托单位的同行专家参加鉴定,但不能聘请直接参加被鉴定的科技成果的研制工作的人员。
(四)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结论,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有义务和责任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保守秘密。
(五)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不得干涉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独立地进行鉴定工作,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鉴定专家在鉴定工作中提出与鉴定工作有关的请求,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作出明确答复。
四、鉴定程序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当负责鉴定的全部过程,但不得成立鉴定领导小组领导鉴定工作。
(一)鉴定申请的渠道
根据《鉴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按下列渠道申请鉴定:
1.完成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
2.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申请鉴定;
3.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经完成单位共同协商,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同一科技成果只能鉴定一次,不得多单位分头申请鉴定;
4.属于多学科、跨行业的,整体性能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受理鉴定申请的主管机关可以向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报告,由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二)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当符合《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并具备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1.没有完成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的一律不能申请鉴定,“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主要是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与指标。
2.凡有异议或争议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不得受理鉴定申请,应待异议或争议解决后方可受理鉴定申请。
3.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主要包括:
(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2)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4)设计与工艺图表;
(5)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6)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以及国家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
(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8)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9)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0)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
(11)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三)申请鉴定的程序为:
1.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组织鉴定单位提交申请;
2.申请鉴定单位应在其建议的鉴定日期前二个月将鉴定申请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同时报送组织鉴定单位;
3.能独立应用的重大阶段性成果,经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单独申请鉴定。“重大阶段性成果”是指在重大科技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四)组织鉴定单位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认真地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三十天内批复审查意见。形式审查由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性审查由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共同进行。
1.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属于鉴定范围内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起草的《鉴定证书》是否正确无误;
(3)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4)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2.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2)报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翔实;
(3)初步判别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或者其所会同的有关业务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听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技术情况介绍。
3.组织鉴定单位在完成审查后,应及时作出批复,批复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同意组织鉴定的
A.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时可分三种情况: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和主持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鉴定,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鉴定;责成其他有组织鉴定权的单位组织鉴定。
B.确定鉴定形式。采用检测鉴定时,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确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并同时下达《科技成果检测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采用会议鉴定时,确定鉴定委员会名单及正、副主任委员,需要现场测试的,确定测试专家组名单;采用函审鉴定时,确定函审专家组名单及正、副组长。
C.责成其他单位组织鉴定时,需要采用的鉴定形式和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由被责成的组织鉴定单位确定。
(2)不同意组织鉴定的,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4.根据《鉴定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科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
(1)鉴于目前国家科委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尚处于试用阶段,入库专家的数量和专业以及地区的分布等还有待补充和完善,部分省、部的专家库尚未建立,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时,可先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A.从国家科委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部已建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库中选聘;
B.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C.通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的业务管理部门推荐;
D.由本单位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推荐。
(2)组织鉴定单位在确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时,应事先征得专家的同意。
(五)鉴定步骤
1.检测鉴定步骤
按《科技成果检测鉴定规则(试行)》进行,程序如下:
(1)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对口的检测机构,向检测机构和成果完成单位下达“委托书”,“委托书”是检测机构受理检测鉴定的依据;
(2)成果完成单位持“委托书”并携带成果实物和相关技术资料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必要时,成果完成单位应向检测机构介绍成果的具体情况,但不得干扰检测机构独立进行检测工作;
(3)检测机构在接到“委托书”和被检测的成果后,一般在一个月之内完成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委托书”的有效期为二个月;
(4)检测机构须在检测报告上加盖“成果鉴定一检测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专用章”由检测机构的认定机构统一刻制;
(5)检测机构对被检测成果的个别技术指标不能进行检测时,可委托其它机构对该指标进行检测,必要时可使用成果完成单位的仪器或设备,但事先必须确定该仪器或设备的可靠性;
(6)检测机构认为被检测成果不在本机构的检测范围之内时,应及时向组织鉴定单位提出,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其它检测机构;
(7)检测数据难以全面表征被鉴定成果性能、水平时,组织鉴定单位可会同检测机构聘请同行专家,并指定一名负责人,对成果作出综合评价,形成书面评价意见;
(8)检测机构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一并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组织鉴定单位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作为《鉴定证书》中鉴定意见;
(9)《鉴定证书》的颁发,按会议鉴定步骤中《鉴定证书》的颁发规定办理;
(10)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2.会议鉴定步骤
(1)会前准备
A.组织鉴定单位批复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拟定并发出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发与鉴定会有关的通知或请柬),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组织鉴定的文号和机构;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名称;鉴定形式;鉴定日期、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具体事宜。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十天将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寄(或)送到应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改变召开鉴定会时发资料的做法。
B.需要进行现场测试的,测试组专家必须在鉴定会召开前完成测试工作,并写出测试报告,测试报告需经测试组专家签字。测试组工作期间,成果完成单位应该为测试组积极创造条件,配合测试组顺利完成测试工作。
C.申请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认真做好会务的准备工作。
D.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以及鉴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在鉴定会前应召开预备会,听取成果完成单位关于鉴定会准备情况的汇报,并商定会议的具体议程,必须安排充裕的时间保证专家进行讨论和评议。
E.鉴定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
(2)鉴定会过程(通常程序)
A.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的负责人宣布鉴定会开始,宣读组织鉴定单位对鉴定的批复文件,宣布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告出席鉴定会专家人数,宣布由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技术鉴定。
B.在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下,成果完成单位、专家测试组、用户单位等分别作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
C.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
D.专家质疑。专家根据已经审阅的鉴定材料和听取的技术报告、测试报告、用户报告、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等,提出质疑。成果完成单位必须据实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和提供所需要的原始技术资料。
E.专家评议。采取背靠背的形式,由鉴定委员会进行独立评议,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派一至二名代表列席会议(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了解专家评议情况,但不得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发表评价意见。
鉴定委员会评议内容包括: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核对起草的《鉴定证书》与提交鉴定会审查的技术资料是否相符。评议时,作出的总体性能、水平的评价要有可比的对象。
根据评议情况,由鉴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不能由其他人代拟。不明确写上“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鉴定意见视为无效鉴定,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参加鉴定会的专家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评议情况,特别是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对外泄露。
F.鉴定意见形成后,鉴定委员会委员在鉴定意见原稿和《鉴定证书》中“鉴定委员会委员签字表”栏签字。不同意鉴定意见的委员有权拒绝签字。经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复印件交成果完成单位填写《鉴定证书》用。
科技成果经鉴定委员会评议未通过的,鉴定委员会应正式写出未通过的理由,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通知成果完成单位,并报其主管部门。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发现鉴定意见有不符合《鉴定办法》和本规程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鉴定委员会指出,责成鉴定委员会改正。
G.鉴定意见形成后,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领导主持会议,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在鉴定会上宣布鉴定意见,有关领导讲话。鉴定会结束。
特别注意事项:鉴定会开始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不能对被鉴定科技成果发表导向性评价意见;专家的技术咨询费应在专家评议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发给,经费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
(3)颁发《鉴定证书》
科技成果鉴定结束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按照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颁发《鉴定证书》。
A.成果完成单位将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中,再将《鉴定证书》送主持鉴定单位和组织鉴定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署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委组织鉴定的,由主管主任签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厅(局)组织鉴定的,由主管厅(局)长签字;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鉴定的,由科技司(局)主管司(局)长签字。
B.《鉴定证书》由组织鉴定单位按年度统一编号,并填写“鉴定批准日期”。
C.成果完成单位按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和尺寸要求印刷《鉴定证书》,《鉴定证书》最多不超过五十份。
D.印制的《鉴定证书》先送主持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主持鉴定单位印章,再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组织鉴定单位“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鉴定证书》生效。
E.科技成果鉴定会全部程序完成后,组织鉴定单位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将成果鉴定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鉴定会的所有原始文件和资料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3.函审鉴定步骤
(1)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函审专家组成函审组,并指定正、副组长。
(2)组织鉴定单位将同意鉴定的批复件、《科学技术成果函审表》(以下简称《函审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初稿送函审专家审阅,函审专家收到函审材料后,按会议鉴定评议内容进行审查,在《函审表》中填写审查意见,一个月内将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技术资料、《鉴定证书》初稿寄回组织鉴定单位。
(3)组织鉴定单位将各函审专家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寄函审组正、副组长,函审组正、副组长根据专家的函审意见,写出综合鉴定意见,签字后寄组织鉴定单位。
(4)鉴定意见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
(5)函审鉴定意见原件和《函审表》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6)《鉴定证书》的颁发程序与会议鉴定相同。
五、鉴定的管理
(一)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费用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由国家科委统一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统一刻制本地区授权的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

附件2: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

(国科发政字1995年249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软科学研究成果(以下简称软科学成果)的管理,加速软科学成果推广应用,根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结合软科学研究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科学成果评审由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标准,对软科学成果的质量、水平等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相应结论。
第三条 软科学成果评审是科学技术成果认定的一种形式,国家科委、各地方科委和国务院各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归口管理成果工作。
第四条 软科学成果的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 审 组 织
第五条 执行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取得的软科学成果,由国家科委软科学研究管理机构会同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评审,或者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相应管理机构主持评审。
执行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软科学研究计划取得的软科学成果,由部门和地方相应管理机构组织评审。
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及对国家、部门和地区的决策具有重大作用的软科学成果,可以由项目完成单位申请,并经所在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推荐,由国家科委负责组织评审。
不属于各级软科学研究计划的一般软科学研究项目(即计划外项目),以合同约定的验收方式进行验收。
凡需通过国家科委上报中央和国务院的重大软科学成果,必须经国家科委组织论证后,方可上报。
第六条 软科学成果评审采取会议和通信两种形式,组织评审单位可以根据成果特点选择采用。但对跨地区、多学科、协作规模大、技术难点多的软科学成果,应采用会议形式评审。
会议评审由同行专家七至十一人组成评审委员会,采用评审会形式进行评议和审查,通过讨论、签辩、测试等对软科学成果作出评价。评审结论须经评审委员会多数通过。
通信评审由同行专家七至九人组成评审委员会,通过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对软科学成果做出评价。评审委员须填写评审意见表,组织评审单位安排专人对评审意见进行整理、汇总,评审结论须经评审委员会多数通过。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由组织评审单位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具备下述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学术骨干;
(二)对被评审成果所属专业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研究发展的状况;
(三)能坚持原则、主持公道,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该成果完成单位人员、参与该成果研究的人员以及该成果的顾问人员不得入选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应对被评审的软科学成果进行全面、认真、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保守被评审成果的技术秘密。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可以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有权向成果完成人提出质疑并要求做出答复。对最终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声明保留并记录在案。

第三章 评 价 标 准
第九条 软科学成果的综合评价,采用下述指标:
(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科学价值和意义;
(三)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
(四)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
(五)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
(六)科研规模和效率。

第四章 评 审 程 序
第十条 申请评审的软科学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约定的要求;
(二)对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名次排列无异议、无权属争议;
(三)经费使用合理;
(四)文件资料齐全,并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要求。
第十一条 组织评审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做出答复。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组织评审单位应当在确定的评审日期前14日内,将有关文件资料送达承担评审任务的委员。
第十二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准备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软科学成果的评审结论包括下列各项:
(一)成果的水平、作用和效益;
(二)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任务;
(三)技术资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规定;
(四)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十四条 评审结论应写明存在问题或后续改进意见,未载明的,应予以补正。
第十五条 组织评审单位和主持评审单位应当对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评审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评审单位或者主持评审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评审委员会改正。
第十六条 经评审通过的软科学成果,由组织评审单位颁发《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
第十七条 软科学成果评审的文件、材料,分别由组织评审单位和申请评审单位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五章 评 审 管 理
第十八条 参加软科学成果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恪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抵制不正之风对评审工作的干扰,保证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十九条 可通过组织评审单位对评审委员发给适当咨询费,但不得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参加评审有关人员赠送礼金和礼物。
第二十条 完成软科学成果的单位或个人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评审单位应当中止评审;已经完成评审的,应当予以撤销,并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参加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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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实战、面向未来、深化警察教育改革》

关键词:警察教育 改革

我国警察教育历来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把传授知识与专业技能训练结合,让学生在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及政治与纪律作风等方面为今后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可以说,警察院校已成为我国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重要基地和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警察教育现状面对公安工作对人才的需求和社会发展对人民警察更高素质的要求,还存在许多不适应。要培养适应未来实战需要的高素质的人民警察,深化警察教育改革已是十分紧迫的任务。
一、当前警察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警察教育没有真正脱离传统的普教模式,没有突出自己的特色,教学同实践脱节、教育同需求脱节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突出表现在:1、“学历本位”观念牢牢束缚警察教育。教与学都围绕一定层次的学历目标进行,形成的后果是学生以取得学习文凭为目的。2、“学科本位”的教学传统模式没有打破。强调学科的理论性、系统性,忽视应用性与针对性。3、沿袭了课堂为中心、教师为中心的传统学究式教学方法,忽视学生自我学习能力的培养,忽视实践环节在警察教育中的特殊重要地位。4、“应试教育”的框框没有完全打破。理论笔试的成绩依然是考核学生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方式,不可避免地导致死记硬背,培养了相当一批呆板、高分低能的毕业生。
(二)警察教育的教学手段滞后。警察教育的目的是培养“文能办案、武能擒敌”的实用型人才,他们应当是领导放心、人民爱戴、敌人惧怕的合格人民警察。要达到这样的目的,警察院校应当有能力通过严格的训练,使学生掌握必须的能力和技能,教育手段应当符合教育目的的要求。国外警察的训练设施都是很先进的,大都是模拟实战环境的强化训练。国内军事院校在学员实战训练上也给予很大投入。而我国警察院校的教育手段、训练设施与实际需要的差距是比较大的,使得技能训练和战术训练不得不停留在理论和形式上,不能适应实战要求。
(三)教育教学层次没有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科学规范。突出表现在:一是警察教育层次过滥,各自为政,内容交叉重叠,缺乏统筹规划,形式主义严重,以致教育投资浪费和警力浪费,不能集中资源改善正规教育条件。二是根据我国现行干部人事制度和《人民警察法》有关规定,警察院校中的中专层次教育将不能适应社会发展与警察队伍建设的需要,而警察教育的中专、大专、本科层次之间又缺乏科学、明确的内容区分,教学中“炒冷饭”和“压缩饼干”现象普遍存在。
(四)师资队伍不能适应新的教改要求。警察院校的教师有相当一部分来自普通院校,长期受普教模式的影响,教育思想和教学观念的转变有一定的难度,更有一部分教师长期脱离实践,知识陈旧,实践能力不足,因而不适应警察教育需要。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既有警察教育体制上的缺陷,也有经济支撑力的不足,最重要的是警察教育在公安工作中的摆位和教育思想的转变不够。
二、警察教育改革的目标和方向
警察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过硬的纪律作风、精湛的业务技能、良好的心理素质及强健体魄的高素质的人民警察。按照这样的培养目标,警察教育改革的形势十分紧迫,改革的任务也很艰巨。警察教育必须“突出特色,面向实战,面向未来”。
借鉴国际国内的经验,我国警察教育的宗旨和目标应当向高等职业教育转变。在目前,教育管理体制、招生制度、学校规格等若干客观条件尚待理顺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加快教育改革的力度,朝高等职业教育的方向努力,培养高素质的合格人民警察。警察院校的教学必须尽快摆脱“学历本位”、“学科本位”传统的普教模式,按照自己的办学宗旨和特殊职业群体的实际要求,设计具有自己特色的教学模式。要实现这个目标,可以借鉴国外的一种通过职业分析进行专业和教学内容设施的程序 (DACUM)。
(一)警察院校的专业设置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及其他人民警察各警种近期要求进行预测,据此在院校开设相应专业、确定招生规模,以避免盲目投资和人才浪费。警察院校的专业设置也不是长期不变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变更和调整。
(二)专业设置确定后的关键是进行职业能力分析。每个专业对应着一定的职业岗位群,应当聘请实践部门的专家(或由实践部门的专家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将某一职业群的职责、任务、总体水平要求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将该职业必须具备的能力分解为若干综合能力,譬如刑事警察可分解为:现场处置能力、案件分析能力、证据调查能力、讯问能力、司法文书制作能力、擒敌与防卫能力、警用器材使用能力……;每项综合能力再分解为若干专项能力,如现场处置能力可分解为:现场保护、痕迹物证的发现与采集、现场照录相、现场绘图、紧急救护与排险等;如果是培养侦查指挥员,应加上现场合理调度与高效指挥等若干专项能力。案件分析能力可分解为立案鉴别(即犯罪行为性质与程序的鉴别能力)、逻辑思维、观念与联想、心理分析、语言表达等。最后完成一个职业能力分析表,作为某警种称职人民警察的基本标准、警察院校制定专业教学计划的根本依据和学生学习成绩考核的标准。
(三)职业能力分析表制定之后,院校应依此制定教学计划,设计出学生应当完成的课程和应知应会的标准,并根据课程难易程度与内在联系编制基本课时分配和教学顺序,提出每门课程课堂教学要求和实践环节的要求,确定对学生考核的方式与达标要求,以及教学质量评估办法。
(四)教学实施。教学计划实施的关键是教师。在职业教育中,教师不单纯是课堂上的授课者,而更重要的是学生学习的指导者,要通过精讲、辅导、指导自学、指导练习与实践使学生达到职业能力的标准。
教师应当首先完成由知识本位向能力本位的观念转变,打破传统的以教师课堂书本知识传授为中心的模式,根据新的教学计划要求和培养目标的要求,实施新的教学方法,把传授如识和业务能力的训练、基本素质的全面提高结合起来。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方式应当适应教学方法改革和高职化教育的要求。改变过去以课堂笔试、书本知识考试为主的方式,按照职业能力标准,进行全面的综合素质与业务能力考核,包括操行评定、应用知识分析处理具体问题的能力、实际操作能力、警体技能达标等,本着应用性、实战性的要求,考核警察教育的真实效果。要同人民警察任职资格挂钩,实行"双证"制度,根据考核结果择优录用,按优胜劣汰分流处置。
三、警察教育改革的保障
实现警察教育改革,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除去教育思想的根本转变,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及教学与考核方式的更新之外,还迫切需要一定客观条件的保障。
(一)加强警察院校的师资队伍建设。警察教育的高职化转变,对现有的师资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有深厚理论知识,同时又具有实际操作能力的"专家型"教师,才能适应新的教学模式。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一是建立起统一的警察教育师资培训体制和基地,为警察教育培养政治素质高,文化基础好,业务能力强,有志于为警察教育事业献身的优秀师资队伍。譬如,在公安大学设立警察教育系,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分配的方式,充实到警察教育部门工作。二是完善警察院校教师继续教育制度。面对日趋复杂的治安形势和日益严峻的任务,面对不断更新的知识和飞速发展的科学技术,现有师资的重新学习和继续教育显得尤为重要。应当坚持和完善警察院校教师的继续教育制度,有计划地对现有师资进行定期培训和知识更新,提高他们的学历层次和知识水平,以适应警察教育的需要。三是建立基层业务骨干和教师的双向交流制度,这是确保教学紧密贴近实践的重
要途径。警察院校应从培养人才的角度出发,舍得把教师放下去锻炼,同时,聘请基层具有丰富实际工作经验的同志参与警察院校的警察业务教学。鉴于目前一些难以解决的工资级别、待遇等实际问题,采用担任客座教师的办法,规定一定的聘任期限,一切待遇由原单位保留,免除其后顾之忧。四是严格警察院校的聘任和考核制度。通过考核和奖励机制,提高优秀与称职教师的物质待遇和政治待遇,淘汰不称职教师,优化教师队伍,建立竞争与激励机制。
(二)改善警察院校教育设施,真正把警察院校建成警察训练基地。为适应职业化教学的需要,必须加大对警察院校的投入,以改善与之相适应的硬件设施,满足试验、模拟教学和技能训练的需要。一是争取政府投资和社会支持。二是统筹规划警察教育层次和院校设置,压缩重复教育投资,集中财力办好院校。三是给院校一一定的宽松政策,发挥警察院校自身的优势和条件,通过社会办学渠道扩大招生等方法,既为社会做贡献,又可增加资金收入以补充经费不足。
(三)建立和完善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实现教学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可以借鉴医学院校的经验,对基础较好的实战单位,在考核的基础上,有选择地相对固定一批实习基地,由主管局授予荣誉称号,挂起牌子,并拨给适当实习经费,规定具体的责任、要求和权力,担当起实刁基地的任务。
(四)建立警察教育的法规体系。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学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上述规定为警察教育向高等职业化过渡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建议公安部据此并结合《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制定一整套警察教育法规,从法律上对院校布局、教育训练层次、管理体制、师资培训、教育目标要求以及对警察院校教学活动的指导、考核、经费保障等万面作出规定,以保障警察教育改革的顺利进行。

(作者:兰绍江 黄荣庭 杨向荣 辛志敏)
(原载于天津《警察学研究》1999年第2期 作者单位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天津市人民警察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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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关于印发《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6]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副省级市人事局,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总装备部司令部,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理事单位和有关会员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理事单位及有关会员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分会和管理及代管学协会、有关电力高校、科研院所:



为推进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的实施,根据《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国人厅发[2005]73号)的要求,现将《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公厅



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二00六年八月三日





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653工程”)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电力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提高电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根据我国电力科技发展和电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从2006 年至2010年,在电力行业开展大规模的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活动。每年开展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培训3万人次左右,5年共培训各类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15万人次左右。通过专项继续教育活动,使各类中高级电力专业技术人才及时更新专业知识,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电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体系、服务体系和制度体系,为全面提升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整体素质提供良好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服务。



二、实施原则



(一)按照政府推动、行业指导、企业自主、施教机构积极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统筹规划,分工合作,积极稳妥地推进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653工程”的实施,为电力工业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二)紧密结合电力技术发展趋势和专业技术岗位需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提高专业技术人才的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增强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以中高级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优先培训急需紧缺技术业务骨干。通过开展重点专业、重大项目、重要人才的培训,带动整个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作的开展。



三、主要内容与方式



(一)公需科目



按照人事部的统一要求,开展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的培训学习。



(二)电力专业科目



根据我国电力发展和技术创新的需要,在电网技术、水电技术、火电技术、核电技术、电力环保技术、电力市场技术、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等主要领域,开展电力专项继续教育活动。



1、电网技术领域:包括先进的输电技术、电网控制和电网仿真技术;电力市场条件下电网经济运行技术;稳定控制技术;电能质量控制技术;输变电设备优化检修技术;电网可靠性评价技术;电网调压控制技术;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电网输电能力技术;全国联网技术;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超导电力技术等内容。



2、水电技术领域:包括高坝结构安全技术;高坝水力学关键技术;超大型地下洞室稳定技术;边坡工程处理技术;深厚覆盖层上建设高坝的关键技术;水电勘测技术;大坝抗震功能设计关键技术;水电开发与环境影响及对策;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筑坝成套技术;复杂地质条件下地基处理、勘测、分析、安全评价技术;中、高水头段大容量混流机组设计和制造技术;生态环境友好的水电建设体系等内容。



3、火电技术领域:包括大型空冷机组技术;燃气轮机和联合循环发电技术;超临界参数空冷机组关键技术的研究;海水淡化技术以及电—水联产的研究;洁净煤发电技术的应用;400MW等级天然气联合循环发电机组的电厂设计、运行和检修技术等内容。



4、核电技术领域:包括核岛及核蒸汽供应系统设计、常规岛及汽轮机发电机组的设计、接口设计以及运行控制技术;核电站寿命管理;内陆核电厂址环境安全标准;内陆核电厂址环境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及综合风险分析方法;核电厂常规岛设备与系统的可靠性分析;机组故障诊断与分析等内容。



5、电力环保技术与电力市场技术领域:包括烟气脱硝装置核心技术;降低氮氧化物排放的低氮氧化物燃烧技术;高效除尘技术;水电开发流域和库区生态保护;燃煤电厂废料的安全贮放技术;市场结构研究;市场交易模式研究;辅助服务市场的研究;输电权市场研究;市场成员购、售电辅助决策系统;研究电力需求管理实施相关技术等内容。



6、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领域:包括风力发电技术;大型风电场安全并网技术;风力发电相关的环境保护;风力发电试验技术、标准化和安全认证;太阳能热发电系统的分析、设计及优化;开发太阳能电池配套与并网系统,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和光伏屋顶系统;兆瓦级并网光伏电站研究、光伏电站运行及与电力系统相关技术;生物质能发电方式及其联网技术等内容。



(三)其他专业科目



电力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653工程”的信息技术、现代管理、现代制造等其他非电力主体专业的继续教育活动,充分利用“653工程”相关领域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四)主要培训方式



1、研修培训。紧密结合生产、科研实际,以电力行业科技最新发展、科研攻关课题和科技创新成果等为主要内容,每年举办一定数量的高级研修班,加快培养电力行业高层次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



2、网络远程培训。大力发展电力远程信息网络体系,依托各电力企业和院校的网络资源,充分利用现代化远程教育手段,对专业技术人才进行继续教育,进一步扩大培训覆盖面。



3、工作实践培养。各电力企业及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结合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项目,有计划地安排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实践锻炼,推进项目、资金、人才培养的一体化建设。对重要和特殊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才,采取业务进修、特殊培养、学术交流、技术考察等多种方式进行培训。



4、自学等其他方式。根据专业技术人才的不同需要,有针对性地开设个性化的自选科目,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学习。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方式



1、电力行业的“653工程”由人事部、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共同组织实施,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具体负责。组建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专家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指导委员会),对本行业“653工程”的实施进行指导和评估,对开展的重要项目进行论证。成立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技能鉴定与培训中心。电力行业各大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电力行业“653工程”的规划和自身需求,自行组织开展培训或参加有关施教机构的培训。各地人事部门会同本地区电力行业协会做好本地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2、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组织制定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和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具体的规定和措施,整合行业的教育培训资源,开发培训项目、课程、教材,建立网络信息平台。



3、依托本行业大型企业培训中心和国内具有行业特色及专业优势的重点大学、科研院所开展电力行业“653工程”的培训工作。



(二)制度建设



1、实行统计登记制度。按照人事部实施“653工程”的统一规定,办公室对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653工程”的学习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和管理,并将统计结果及进展情况定期报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对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学习情况统一进行代码管理。参加电力行业“653工程”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者,由各企业自主颁发证书;地方电力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各省电力行业协会负责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和统计。



2、建立项目论证发布制度。组织专家对“653工程”主要项目、科目指南、培训大纲、教材课件等进行评估论证。电力行业“653工程”重要项目及时报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备案,并在人事部网站、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网站、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网站、中国人事报和继续教育杂志等媒体上公开发布,引导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653工程”的继续教育活动。



3、建立质量评估和监督检查制度。由 “653工程”专家指导委员会对 “653工程” 电力行业的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评估,人事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将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



(三)服务体系



1、搭建服务平台。积极为继续教育供需双方搭建服务平台,制定电力行业专业科目培训大纲,组织建设本行业领域的教材库和师资库,实现继续教育的优势互补和共享。



2、加强施教机构建设。广泛调动社会资源,与各电力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紧密结合,按照人事部的总体要求,结合行业继续教育培训需求,建设一批高质量、示范性、社会化的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



3、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依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网”建立电力行业“653工程”信息化服务平台,开展信息发布与共享、数据统计与查询以及交流等活动。



(四)经费保障



1、参加“653工程”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教育培训经费,并重点向“653工程”的项目倾斜。确保电力行业“653工程”的顺利实施。



2、有关施教机构开展面向社会、学员自愿参加的培训活动,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可以向学员收取一定的费用。所有收费培训项目须上报办公室审批,并报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备案。要尽量降低培训成本,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给学员增加负担,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人事部继续教育专项经费对电力行业的重点项目给予一定支持,每年在电力行业选择部分选题新、层次高的高级研修班,纳入人事部整体规划,提供一定经费支持。



(五)其他



1、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每年参加包括“653工程”在内的各类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2、各电力企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要把专业技术人才参加“653工程”培训的情况作为职业能力考核的内容,并和人员的岗位聘用与工作使用结合起来。



3、办公室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开展电力行业“653工程”的宣传工作,对在“653工程”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表彰。



五、实施步骤



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编制电力行业“653工程”年度重点项目计划。各电力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战略规划和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制定落实“653工程”的培训规划和计划。



(一)启动阶段(2006年下半年)



制定下发实施办法,组建专家指导委员会和办公室,并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开展“653工程”的宣传工作。按专业开展科目课程设计,编制培训大纲,优选编写教材,完善培训规划计划。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7年—2010年上半年)



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依据规划计划,分类分层组织实施。每年选择部分重点专业和重点科目,全面开展知识更新培训,稳步推进整个电力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知识更新工作。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建设一批优秀课程和教学资源,扶持一批优质的施教机构,做好阶段性总结评估和经验推广工作。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0年下半年)



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评选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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