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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澳大利亚昆士兰州以外地区进口经热处理的禽肉及其制品有关检疫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23:03:15  浏览:95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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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澳大利亚昆士兰州以外地区进口经热处理的禽肉及其制品有关检疫问题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从澳大利亚昆士兰州以外地区进口经热处理的禽肉及其制品有关检疫问题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5〕4号)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根据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提供的资料,澳大利亚昆士兰州于1994年12月17日暴发了一起由高致病性毒株(H7N3)引起的禽流感。为防止禽流感传入我国,确保我国养禽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农业部于1995年1月19日以农检疫发[1995]1号通知禁止从澳大利亚进口禽类、禽类产品和有关其他检疫物。

  为满足有关方面的需要,经研究,同意从澳大利亚进口经热处理的禽肉及其制品,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凡需要从澳大利亚进口经热处理的禽肉及其制品的,须在对外签约前,到国

家动植物检疫局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对外签约和进口;

  2.热处理时,肉品的核心温度至少达到摄氏60度作用30分钟或摄氏100度作用1分钟;

  3.经热处理的禽肉、禽肉制品及其原料肉均须来自昆士兰州以外的地区;

  4.经热处理的禽肉及其制品必须附有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出具的检疫证书,证

明输出的禽肉及其制品符合上述2、3条件。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受理报检前,须验核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的审批单和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出具的检疫证书,符合上述条件者,受理报检,不符合上述条件者一律做退货或销毁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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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处关于印发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处


临州府秘〔2006〕107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处关于印发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精神,进一步落实基本国策,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各县(市)政府对《全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根据省政府与州政府年度目标责任书指标及《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由州国土资源局对各县(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州政府同意后纳入州县(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书,作为县(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考核原则和考核标准
耕地保护责任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州政府统一组织,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州监察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统计局等部门具体实施。从2006年起,每五年一个考核期,在考核期内州政府对各县(市)每年考核一次。考核标准是:
(一)县(市)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州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得低于州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县(市)必须建立城镇村分批次用地补充耕地项目区规划,补充耕地在项目区内完成。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非农建设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用地面积与质量。
(四)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力度。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保护组织,保护责任落实到农户、地块;完善县、乡(镇)、村基本农田保护档案;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七有”标准和“五不准”规定;在主要公路沿线和集中连片保护区规范设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包括:基本农田位置、面积、地类、四至、责任人、“五不准”规定)。
(五)县(市)政府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依法规范用地行为,大力支持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按程序办理土地征收审核审批手续。县(市)辖区内当年发现的违法占用土地案件查处率达到95%以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同时符合上述五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办法和考核程序
成立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州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州国土资源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监察局、州审计局、州统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州国土资源局。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程序是:
(一)各县(市)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当年11月10日前向州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根据州考核领导小组的安排,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州农业局等部门,每年11月中旬对各县(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州政府。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州政府组织州国土资源局、州农业局、州监察局、州审计局、州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五、全州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认的各县(市)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保护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中向考核组提交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接受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采用抽样和利用国家卫星遥感监测数据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的核查或抽查。
六、考核结果的处理
州政府对各县(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绩突出的县(市)给予表彰奖励,并在争取中央和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县(市)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市)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市),由州监察局、州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各县(市)政府要强化耕地保护责任,加大宣传教育和执法力度,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各项规定,特别是要坚决制止非农建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探索责权利相结合的基本农田保护社会监督和鼓励机制,夯实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要通过基本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等工作,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以保护促发展。
各县(市)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乡(镇)人民政府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不断完善耕地保护责任,使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赤道几内亚工作的议定书(1981年)

中国政府 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赤道几内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7月21日 生效日期1981年5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称赤几方)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等)来赤道几内亚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赤道几内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方面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经双方商定,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马拉博医院和巴塔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物资和药品均由赤几方供应。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赤几工作期间,赤几方免除他们应交纳的直接税款。中国医疗队从中国和第三国购入的生活必需品,赤几方免收各种税款,并给予提取和运输方便。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往返旅费记入一九七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给与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的贷款项下。
  中国医疗队员在赤几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维修)、交通、车辆(包括其维修、油料)和生活零用费、出差费等,由赤几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员生活零用费的标准:每人每月25000埃奎莱。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赤几方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赤几工作二十二个月享受两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零用费按月照发。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尊重赤几政府的法律和赤几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止。如赤几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中方另派医疗队来赤几工作。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在马拉博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代表
     田  康          埃米里阿诺·布阿莱·波里哥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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