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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3:11:35  浏览:97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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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政发[2005]2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O05年3月1日第3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市政府法定职责,规范市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和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和局长。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内事外事活动。

  市长外出学习、出国访问等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工作。

  第八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第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积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和增长方式转变,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增加、物价稳定和财政收支平衡。

  第十二条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政府在决策中,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要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注重政策导向,发挥政策集聚效应,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十七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资金使用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市政府规章,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区、县(市)的,应事先征求区、县(市)政府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征询市人大、市政协意见,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市级离退休老干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开展经常性的社情民意调查,以此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市长是市政府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副市长按照分工对分管部门和战线的依法行政工作负主要责任;市政府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按照分工协助市长、副市长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依法行政工作;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或者本系统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治观念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议案、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起草或进行审查,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报市政府制定规章。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政府各部门及区、县(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市政府备案,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认真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严治政。坚决贯彻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法律授予的权限管理经济社会事务和其他行政事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注意依法保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防止发生违法行使行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的问题。推进综合执法,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提高执法的整体水平。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强化执政为民的理念;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实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执法;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坚决纠正以权谋私等各种不正之风。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三十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视察、质询和评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议案,依法备案规章。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行政案件时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和裁定。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接受监察、审计、法制等部门的专项监督。监察、审计、法制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或者推诿拖延、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确保社情民意上达。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接访制度,直接阅批和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坚持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公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及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政务活动要及时向市政协常委,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有关专家、学者和市级离退休老干部通报。

  第七章 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十七条 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市政府根据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要求。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工作要点,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

  第三十八条 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由一位副市长牵头负责,相关副市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各部门主任、局长负责;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第三十九条 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依法实行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集中办理和联合办理,并做到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

  第四十条 认真执行《哈尔滨市行政效能监察规定》和《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七条禁令》,对违反规定和禁令的,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一条 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国家、省和市委部署的重点工作,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和市政府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要抓好落实并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办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八章 实行报告工作制度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实行向省政府报告工作制度。市政府一般应在年中和年末向省政府全面报告工作情况,对省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交办的重要事项,以及我市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坚持向市委报告工作制度。市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决算草案,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事项、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其它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须向市委报告。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工作安排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遇有重要情况或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九章 建立健全会议制度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制度。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巡视员、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总结、部署市政府年度或阶段性工作;

  (二)讨论通过需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报告;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巡视员、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常务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决定上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报告、请示以及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讨论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报告、法规议案及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规章、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项目建设、重大资金使用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市)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七)讨论决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四十九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由市长委托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其他相关的市政府领导成员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出席。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事项;

  (二)听取和讨论重要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三)协调安排全市性重要活动;

  (四)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它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五十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协调、审核后,报市长确定。提交会议的文件及相关资料应于会前发放。如对议题有分歧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向市长请假。

  第五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参会人员会上发表与会前协调时不同的意见,须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其授权市政府办公厅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第五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长、副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市政府专项工作;副市长、市政府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协调会,研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落实市政府决定的和市长交办的重要任务。市政府专题会议、协调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格,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区、县(市)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报送与审批制度

  第五十六条 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哈尔滨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统一处理和承办各类公文(含电报);负责协助市政府领导审核或组织起草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拟办意见,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第五十九条 公文签发

  (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命令、通告,由市长签发。

  (二)以市政府名义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市长签发。

  (三)以市政府名义制定的公文,经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常务副市长签发或报请市长签发,其中属于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或需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授权的分管副市长签发。

  (四)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的公文,属于政府一般日常工作的,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属于涉及面广、比较重要的,经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常务副市长签发。

  (五)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与不相隶属的平行机关联合发文时,应经有关机关领导会签后,按上述权限送领导签发。

  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审批公文必须使用钢笔或毛笔。

  急件、特急件应随报随签,其它件审批时间不超过2日。

  第六十条 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不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可以部门名义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可发函件的,不发正式公文;可用领导批示复印件或口头、电话答复的,不发公文。属于政策性较强或涉及全市重要工作,需要请示市政府同意的事项,按规定程序报经审定后,由职能部门冠以“经市政府同意”字样,自行发文。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各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各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应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登记承办。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或紧急重大事项外,原则上不得直接报送领导者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不经市政府办公厅而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的公文不予受理。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报请市政府决定的事项,如部门间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事项上交市政府;经主办部门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将情况如实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由市政府领导协调或裁定。对各部门请示的事项,承办部门一般在7日内给予答复,期限内答复不了的要及时回告。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厅要实行收文“首问责任制”,工作人员收文时应对来文的报送机关、文种、内容、附件、磁盘等进行检查,齐全无误后签收;缺少部分应一次性提出,避免呈报单位多次报送。凡来文内容尚未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办理人员应将其退转报送部门、单位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后,再履行公文送阅程序。要根据呈报事项的轻重缓急,确定办结时限,紧急事项的请示按急件处理,一般应3日内办结;特别重大事项的请示按特急件办理,即到即办,一般应当日办结。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上刊登。《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进一步精简公文。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一章 规范内事外事活动

  第六十六条 为保证市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业务会议以及其它事务性活动。

  第六十七条 凡需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国家、省及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检委召开的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会议要求和市政府领导分工提出拟办意见,报请秘书长审定后做出安排。

  第六十八条 国家及有关部委,省及其他社会团体在哈举办的重要社会活动和重大节日庆祝活动,通知或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时,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拟办意见,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做出安排。

  第六十九条 国家副部级以上领导来哈活动,一般由市长和有关副市长出面汇报工作,陪同检查;国家司局级领导和省厅局级领导来哈调查研究或检查工作,一般由有关副市长会见,有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

  第七十条 省、直辖市、自治区、副省级城市由正、副省级领导带队组团来哈访问考察的,由市长会见,并由市长或副市长陪同参加一些重要活动。副市长带队的,原则上由市长会见,有关副市长陪同参加一些重要活动。地级市市长带队、专程来哈访问考察的,由市长会见,副市长或秘书长陪同参加一些重要活动;副市长带队的,由副市长会见,秘书长或副秘书长陪同参加一些重要活动。内宾接待工作实行陪同团制度,陪同团团长分别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来宾的迎送和陪同。接待工作统一由市接待部门及有关对口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接待方案,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七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侨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市政府领导出席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外事、侨务活动,归口由市外事侨务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台务活动,归口由市台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外事侨务办、台办审核时要按有关要求,根据实际需要把关。

  第七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及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及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出国(境),由市外事侨务办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办理。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分管同一系统的副市长、副秘书长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应同时出访。

  第七十三条 境内新闻记者要求采访市政府领导的协调、安排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和新闻办负责;境外新闻记者要求采访市政府领导的,归口市外事侨务办、新闻办、台办按有关规定把关,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厅协调。采访的组织工作由有关单位负责。

  第七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需经主持会议和活动的市政府领导同意,内容要精炼、简短。

  第十二章 加强作风纪律建设

  第七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化管理等方面知识。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

  第七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按照“课题制”要求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要当地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第七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文牍主义和官僚主义。

  第七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七十九条 副市长、市政府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离哈出差(出访)或休假,事前向市长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区、县(市)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哈出差(出访)或休假,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厅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第八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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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现将《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附 件:

  《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1018&pic_id=0



  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是银行的法定义务,也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手段。在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的数量没有增加的情况下,现行的规定及操作模式已无法适应案件数量的急剧增长,也无法满足中央政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的要求。本文主要是结合笔者平时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对以后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提供有益的对策及建议。

  一、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现行制度及操作模式

  现在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主要是协助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三项工作。针对这个义务,现行的制度主要是源于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2002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又制定了《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银发[2002]1号),对相关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两个规定都要求人民法院在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时,由执行法官持工作证、执行公务证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并要执行法官到相关的银行网点开展工作,冻结及扣划必须由执行法官到其银行开户网点出具相关手续后,由银行进行内部的审查及审批,再予以办理。而现在各银行也没有对审批及审查进行统一的规定,所以各银行的做法也不一样,有的远程授权,有的现场签字再授权。

  二、现行制度及操作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查询方式存在的问题。

  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需要执行法院派执行法官到相关部门现场办理,由此带来的问题是,近年人民法院的执行收案数不断增加,商业银行网点也越来越多,而执行法官的人数并没有也不可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执行过程中不可能到所有的商业银行都查一遍被执行人在该行是否存有存款。在我们的县一级的基层法院还好一些仅有七家银行,但是有的网点还是不能联网,导致有些信息查询不准确。如在发达地区的法院,光商业银行的分行就有几十家,更不用说这些银行的支行或网点了。所以,传统的查询与协助查询制度已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查询方式也不能适应中央政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的要求。清案活动中通过发函方式到各省的高级人民法院集中查询法人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提高了查询工作的效率,推动了查询制度的发展。但由于在人民银行只能查到账户,不能查到余额,如果要查余额,还是需要通过传统的方式到相关商银行上门办理查询手续,再加上现在开多个账户现象比较普遍,在人民银行查到多个账户后,如要一个个查实是否有余额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且费时费力,不一定有效果。而且基层法院发函到省高院去查询,来回的时间较长,账户的变动也较大,不利于执行人员及时有效的控制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再有就是银行手工操作提供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失误的可能,如漏了账户,或提供的账户有误等,这些做为执行法官都是无法当场予以核实的。

  (二)现有的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操作方式存在的问题。

  金融机构在协助人民法院扣划银行存款时,依据其内部的规范性文件审查手续十分繁杂,耗时长,影响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践操作中银行操作方法如下:一、银行接到相关手续时,先由其营业部的领导审核,在前台操作时,先由操作人员制好单后,进行扫描,对现场的法院执行人员的现场摄像上传,再由上一级的分行相关人员进行审核通过后,由上级分行远程授权予以扣划,经常需要比较长的时间排队等候授权,需要的时间比较长。且银行业的这种操作方法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规定。有的银行在协助扣划存款时还要求执行人员出具身份证,现场拍照取证,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9月4日发布《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的规定,该通知仅是要求银行审查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及相关的法律文书,并没有要求要出具身份证。二是目前已经查询到的银行存款一定要到开户行办理冻结和扣划手续,由于有些被执行人存款是外地的,等执行人员赶去办理时,有时资金就已经转移了,浪费财力和人力,又无效果。三是现在银行卡业务、网上银行、异地取款业务及快捷支付等方式十分发达,在等候远程授权时经常发生存款异动,使扣划失败,不利于执行威慑机制的确定,不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四是有的银行没有专人对应协助人民法院的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这项工作,导致操作人员业务不熟练,往往一笔业务要耗费大量的时间,这期间被执行人账户的存款如发生了变动,就会导致扣划失败,而过段时间因为工作岗位的调动新来的人又对此项业务不熟练。这样的工作效率就极低。

  三、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完善

  (一)加强此项工作的立法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纠纷中的重要环节,是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重要手段,也是当事人实现诉讼目的的最后保障。在现阶段,我国法院执行工作的主要依据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而在民诉法执行程序中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只有一条,而且只是说了人民法院有这个权利,金融机构有这个义务,并没有具体的操作方法,具体操作方法的依据仅仅是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2002年1月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银发[2002]1号)都还是一个规章。而且随着信息化的不断发展,现在我们条件也有能力针对这个事项进行信息化的操作,这就使这个工作的立法变得更加迫切了。所以笔者建议强制执行法的早日出台,并在法律中明确此项工作的具体操作办法和方式,关键是要加入信息化运作的内容,宗旨就是要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高效、公正。

  (二)现有操作方式的完善

  一是银行相关部门在内部操作上简化相关的审批手续或是优先予以办理,严格落实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9月4日发布《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的规定,银行主管人员审核许可后,先将被执行人账户上的存款扣划至其内部的过渡账户上,由这个账户转至人民法院的账户时,再远程授权,及时控制好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二是针对其要防范假冒法院工作人员的办法,可以规定,法院扣划银行存款只能扣划至执行法院的公存账户,个人账户及其他账户银行可拒绝办理。

  (三)早日建成信息化的运作模式

  2011年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相关的银行签订了《关于集中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协作经要》建立了“点对点”集中查询机制,该机制给人民法院的查询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活力。就法院而言,一是基本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调查措施。二是提高了查询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三是执行案件的质量、效率、效果进一步得到了提升。这一做法应该在全国法院进行推广。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已经有信息化的模式了,那么我们的控制措施也应该考虑使用这个先进的方法了。冻结被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建立法院与银行的联网工作机制,授权给法院终端以查询、冻结存款的职权,银行审查冻结法院与扣划法院为同一法院时;可办理扣划手续,将法院冻结作为扣划的前置条件。如果用这个模式操作的话,就可以有利人民法院及时控制住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让其产生变数,提高执行效率和效果,减少执行积案。但是“点对点”的操作模式还涉及到信息的安全问题,如因滥用查询权、不当查询、不法使用、不当使用或者遭受非法侵入而导致泄密,损害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应该建立一套严格的审批手续,人民法院及协助单位的严格审批手续,再有就是要确保在途数据的安全,应该有安全等级较高的技术手段予以控制。最后,应该在全国推广,最终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化操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形成对被执行人的威慑作用,才能促使其如实申报财产、自觉履行义务,使“老赖”们的财产无处可藏。

  改革和完善现行的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现有制度和模式,明确信息化运作的模式以适应信息社会给执行工作带来的挑战将是今后一段时间内的发展趋势和必然之选,而且,在这的基础上,可推广与工商、房地、车管等部门信息共享,进行联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法穷尽执行措施,及时控制住被执行人的财产,使执行工作的效率不断的提高,效果进一步的增加,更好的维护好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江西于都县人民法院 邹邕 江西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曾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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