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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7:37:12  浏览:95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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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1999/05/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下发以来,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工作得到了加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地区仍存在用地秩序混乱、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问题,特别是非法交易农民集体土地的现象比较严重,出现了以开发“果园”、“庄园”为名炒卖土地、非法集资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转让管理,防止出现新的“炒地热”,保持农村稳定,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审定,现就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坚决制止非农建设非法占用土地

城市、村庄、集镇建设一律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和原有建设用地要统一实行总量控制,不得超计划供地;各项建设可利用闲置土地的,必须使用闲置土地,不得批准新占农用地,闲置土地未被充分利用的地区,应核减其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指标。


农村居民点要严格控制规模和范围,新建房屋要按照规划审批用地,逐步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中心村和小城镇建设要合理布局,统一规划,不得随意征、占农用地。小城镇建设要明确供地方式和土地产权关系,防止发生土地权属纠纷。


乡镇企业用地要严格限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建、扩建,并结合乡镇企业改革和土地整理逐步调整、集中。


严格控制高速公路服务区用地范围,公路两侧符合条件的农田,必须依法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转让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对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因发生破产、兼并等致使土地使用权必须转移的,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要对未经审批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限期恢复农业用途,退还原农民集体土地承包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依法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三、加强对农林开发项目的土地管理,禁止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


农林项目开发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权属和地类必须经过严格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进行农林项目开发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禁止以征用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


以承包经营方式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农林项目开发的,必须签订国有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农林项目开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使用土地,严禁改变农林用途搞别墅、度假屋、娱乐设施等房地产开发,确需配套进行非农建设的,要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严禁未批先用土地。


四、强化开发用地的监管,禁止利用土地开发进行非法集资

农林开发用地必须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明确规划要求和转让、转租的限定条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分割转让、转租。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拍卖方式取得的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土地使用权,在交清全部土地价款、完成前期开发后,方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租赁或承包等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原出租或发包方同意,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转包、分包。


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农林开发项目的信贷管理,加大对以土地开发、土地转让为名进行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对未交清土地价款、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用地,各有关银行不得允许其进行抵押贷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开发企业的工商管理,严格核定开发企业经营范围。开发企业不得使用“招商”等不规范用语,不得非法从事金融业务;吸收股东进行土地开发的,不论以出售、转让土地使用权方式,还是以其他方式增加新的股东,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加强对开发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对超范围经营的开发企业,要坚决查处;对非法集资的企业,一经查实,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规范国有土地交易活动,制止炒卖土地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原则上必须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出让土地首次转让、出租、抵押,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等,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严禁利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转让等形式变相“炒卖”土地。对已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必须限期办理用地手续。


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等涉及土地使用权交易时,不得低价售卖土地,要拟订土地资产处置方案,中央企业要选择减轻中央财政负担的方案,报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入市涉及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必须将其中的土地收益依法上缴国家。


六、全面清理土地转让、炒卖土地情况,坚决查处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和农民集体土地非法交易的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转让、炒卖土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的重点是城乡结合部,特别是公路两侧私搭乱建的违法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必须限期办理,逾期不申报的,按非法占地予以查处。


对现有各种以“果园”、“庄园”名义进行招商和炒卖土地的开发项目进行清理,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妥善处理存在的问题,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清理规范之前,各地要立即停止各类“果园”、“庄园”、“观光农业”等开发项目和用地的审批。要通过完善举报制度、强化舆论和群众监督,及时查处炒卖土地行为,防止死灰复燃。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相关的实施细则,确保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各项规定的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1999年12月底前将清理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转让、炒卖土地的情况向国务院作出报告。国务院责成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落实工作,并定期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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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抗灾部署、进一步做好雨雪冰冻引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抗灾部署 进一步做好雨雪冰冻引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0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关于当前雨雪冰冻灾害抗灾救灾工作的统一部署,千方百计保交通、保供电、保民生,必须进一步做好防范冰雪融化引发的地质灾害工作。部已于1月30日下发明电《关于做好防范冰雪融化引发地质灾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8〕9号),2月3日又下发《关于派工作组赴河南、湖北、湖南三省、三峡库区检查指导救灾工作的函》(国土资厅函〔2008〕82号)。现就有关事项再通知如下:

一、对受低温雨雪冰冻影响的山丘地区,由省级国土资源厅(局)负责,一定要从当地实际出发,认真研究部署冰雪融化和降雨期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并安排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迅速组织人力,对交通主干道、电力主干线和群众居住密集区的山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排查工作,加强群测群防和监测预警。

二、对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落实专人定点24小时监测,做好警戒防范;对危害大的险情,应采取应急工程措施,及时处理或及时撤离受威胁的群众,以保交通干道畅通和电网正常运行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春节期间是抗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关键时期,也是交通运输压力增加、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困难的重要时期。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一定要以大局为重,怀着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深入一线,立足现场,加强值守,完善预案,落实好各项防灾措施。

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纳入当地政府抗灾救灾工作的统一部署,地方国土资源部门要与各相关部门一道协同行动,精心安排,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为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服务。地方抗灾工作结束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继续加强监测,并做好工作总结,及时报部。



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二月五日


汕头市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2004年10月9日修订)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广东省关于鼓励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实施办法》(粤办发[2003]17号)和《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汕市发[2003]4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汕头市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
  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包括:
 (一)新增就业岗位,新招用持有本市《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二)新招用持有本市《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各类民营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制造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个体工商户;
 (三)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我市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
  本办法中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除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中的“4050人员”是指女性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
  本办法中的“社区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投资开发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具体范围包括:
  1、社区管理服务岗位;
  2、公共安全保卫;
  3、公共卫生保洁;
  4、公共环境绿化;
  5、停车场管理;
  6、公共设施维护;
  7、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
  8、其他公益性就业岗位。
二、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按单位实际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不包括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也不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列支渠道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用人单位吸纳的符合条件人员的原身份,分别从各级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即用人单位吸纳原市直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其社会保险补贴从市本级再就业资金中安排;吸纳原区县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其社会保险补贴从各区县再就业资金中安排。
四、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在与下岗失业人员办理招用手续,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每满3个月,持以下材料到所隶属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2、与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3、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
   4、《汕头市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5、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并加具意见的《汕头市申请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
五、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
  申请材料齐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在《汕头市申请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上加具意见交用人单位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六、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划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进展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计划,财政部门按计划分期分批将资金划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户。
七、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
  用人单位吸纳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八、管理和监督
  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再就业资金补贴的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并追究相关用人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经下岗失业人员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下岗失业人员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合同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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