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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评中防沙治沙内容评价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7:17:08  浏览:83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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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评中防沙治沙内容评价工作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评中防沙治沙内容评价工作的意见

林沙发〔2013〕136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和改善沙区生态,合理利用沙区资源,促进沙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做好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评中防沙治沙内容评价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评中防沙治沙内容评价工作的重要性
(一)经过长期努力,我国防沙治沙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但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我国是世界沙化面积最大、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土地沙化严重影响近4亿人口的生产生活,是中华民族的心腹之患。全国现有沙化土地面积173.11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18%,还有31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具有明显的沙化趋势。加速治理沙化土地,严格控制土地沙化,已成为我国生态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沙区具有独特、丰富的自然资源,科学合理开发沙区资源,对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很好作用。但若管理不善,超过生态承受能力,过度开发利用沙区资源,甚至破坏沙区生态环境,势必造成沙丘活化,使经过长期治理且业已步入良性发展的沙区生态再度恶化,后果十分严重。因此,必须严格执行《防沙治沙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评中防沙治沙内容评价工作,引导和规范沙区开发建设秩序,合理利用沙区资源,有效保护防沙治沙成果。
二、做好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评中防沙治沙内容评价工作的目的和要求
(三)沙区开发建设项目是指在沙漠、戈壁、沙地、沙化土地和潜在沙化土地上实施的开发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在沙区范围内开发的工业、农业、畜牧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等建设项目。按照《防沙治沙法》的规定,“沙区开发建设项目都应当包括具有防沙治沙内容的环境影响评价”。
(四)开展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评中防沙治沙内容评价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对开发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对沙区植被、生态的影响和土地沙化趋势变化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为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提供生态承载能力等方面的科学依据。
(五)沙区开发建设项目应尽量减少占用已经治理好的沙化土地。需要占用固定沙地、半固定沙地、流动沙地,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搞好生态保护、治沙等方面的科学论证,做好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评中防沙治沙内容的评价工作。
(六)沙区开发建设项目应尽量减少占用沙区植被地。确需占用沙区植被地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程序报批,并做好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评中防沙治沙内容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七)在沙区实施的开发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设规划时,应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同时编制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评中防沙治沙内容评价报告,并进行审查。
三、做好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评中防沙治沙内容评价工作的原则及重点
(八)要对项目所在区域的生态功能进行定位分析。要按照确定的生态敏感性评价指标体系,就项目建设区的主要生态问题、生态保护主要方向等开展生态影响评估,沙区开发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生态功能区划的有关要求。
(九)要对项目所在区域的土地沙化现状及发展趋势进行评估。要分析区域内导致土地沙化的主导因素,研究开发建设项目对沙化土地扩展和沙尘天气变化的影响,确保开发建设项目符合国家防沙治沙的相关政策规定。
(十)要把对当地生态的影响作为评估重点。要科学分析项目实施对当地生态破坏的风险程度,准确预估生态恢复的可行性,深入研究恢复生态的各种条件、途径和措施,处理好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权衡利弊,为立项决策提供依据。
(十一)要把沙区资源的合理利用作为评估重点。要分析沙区土地、动植物、水、矿产等自然资源的生态承受能力,在不破坏沙区生态,不造成新的土地沙化、退化的前提下,适度开发利用。
(十二)严格控制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开展建设活动。确需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实施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应把环评中防沙治沙内容评价作为审查的重点,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审批。
(十三)根据沙区生态承载能力,逐步建立沙区开发建设项目准入制度。在分析沙区生态限制条件、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进入沙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和有利于保护生态的基本要求及条件;对于超出生态承载能力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对当地生态造成破坏、加剧沙区植被衰败死亡、导致土地沙化退化、给当地水土资源和空气质量造成污染的“三高”企业要严格限制;鼓励既有经济效益又有生态效益的低碳、绿色、环保的企业进入沙区。
四、加强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评中防沙治沙内容评价工作的措施
(十四)根据目前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评中防沙治沙内容评价报告编写工作的实际状况,为规范和完善编写内容和要求,制定了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评中防沙治沙内容评价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项目编制单位按照要求必须认真做好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评中防沙治沙内容评价报告的编写工作。
(十五)项目审批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在沙区开发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好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予以纠正。开发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将检查验收结果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作为今后奖惩的主要依据。
(十六)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评中防沙治沙内容评价工作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要加强对辖区内实施的开发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没有经过防沙治沙内容评价的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或者未落实环评中防沙治沙内容和措施的项目,造成植被破坏、超采地下水、草原退化、土地沙化、生态恶化趋势加剧的,要及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十七)对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治理而未治理的,在编制、预审、审批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项目,要采取通报、减免或暂缓下拨生态建设资金,或者下调防沙治沙各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等级等措施;对明显具有违法行为并导致严重生态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八)对在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评中防沙治沙内容评价工作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考评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给予通报表扬或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比中给予重点倾斜等奖励措施。
(十九)要加大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评中防沙治沙内容评价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要通过公开信息等方式,鼓励、支持公众参与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评中防沙治沙内容评价工作的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积极推动在审批对周围生态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生态问题较为敏感、群众关注的建设项目(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实行审批前公示制度。
(二十)沙区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评中防沙治沙内容评价工作的能力建设。要做好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熟悉掌握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要积极探索和总结符合当地实际的环评中防沙治沙内容评价工作的路子和经验,建立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为更好发挥评价工作在沙区生态建设和保护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沙区经济、社会和生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十一)为全面掌握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现状,切实做好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评中防沙治沙内容评价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2010年后实施的建设项目进行摸底调查,其中重点项目的调查结果报国家林业局备案。今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沙区开发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报国家林业局。
本意见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30日。

附件: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评中防沙治沙内容评价报告编写提纲
http://www.forestry.gov.cn/uploadfile/main/2013-8/file/2013-8-29-4986f8c710034b5a8bdf5efb0ba97287.doc



国家林业局
201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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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九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3年10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20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0月10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同意《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决定


  (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草案)》,并作出如下决定:一、实施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是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有益探索,符合上海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对加快实现上海城乡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同意在本市郊区实施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
  二、小城镇基本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执行。
  三、被征地劳动力应当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其安置补助费用于一次性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
  四、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适时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五、各级政府要提高对实施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制定实施办法,强化宣传培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配套措施,妥善处理各类矛盾,使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推行成为一项保护群众利益的民心工程。
  本决定自2003年10月20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修改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3]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继续承担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因《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第四条对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编号是根据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名称规定的,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组建,医疗器械注册证号也须相应作如下调整:

  一、境内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由X1药管械(X2)字X X X X3第X4 X X 5X X X X6号改为X1食药监械(X2)字X X X X3第X4 X X5 X X X X6号。此调整从6月20日起适用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的注册证。
  由各地方局审查发放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待各地方药监机构改革完成后,从新的医疗器械注册专用章启用之日起按上述式样作相应更改。

  二、境外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由国药管械(进)字X X X X1第X2X X 3X X X X4号更改为国食药监械(进)字X X X X1第X2 X X3 X X X X4号,从6月2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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