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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3:47:34  浏览:89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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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


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意见

卫农卫发〔201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民政厅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要求,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探索减轻农民重大疾病负担的有效途径,现决定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具体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在保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医疗救助制度健康发展并使广大农村居民公平享有的基础上,优先选择几种危及儿童生命健康、医疗费用高、经积极治疗预后较好的重大疾病开展试点,通过新农合和医疗救助等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紧密结合,探索有效的补偿和支付办法,提高对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障水平。各省(区、市)要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探索建立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补偿办法,进一步缓解农村居民重大疾病的经济负担。
  二、基本原则
  量力而行,稳步推进。根据基金支付能力,稳步推进试点工作。以儿童为重点,优先选择个别重大疾病在部分县(市)开展试点。
  加强衔接,合力保障。对试点的重大疾病,要将提高新农合补偿水平与提高医疗救助水平紧密结合,有效提高保障能力。
  规范方案,合理补偿。各省(区、市)对试点疾病的补偿模式应相对统一,新农合、医疗救助、患者家庭合理分担医疗费用,有效缓解患者的疾病经济负担。
  三、合理确定试点地区和疾病
  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并结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在本辖区内选择2—3个参合人口多、信息化管理能力较强、已经开展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和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的县(市)开展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可先从解决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所患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两类重大疾病入手,优先选择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等6个病种进行试点。
  各省(区、市)也可根据基金支付能力,适当增加试点病种。增加试点病种应考虑基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兼顾基金使用的公平性。
  四、明确救治医院
  各地应根据试点疾病,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本辖区内选择具备诊治条件、诊疗技术水平高的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选定病种的救治医院,并与救治医院签署定点医疗服务协议。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确具备诊疗条件和能力的,也可选作试点病种的救治医院。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印发的相关病种临床路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或诊疗指南,确定试点病种的标准化诊疗方案,并依据诊疗方案和定点医疗服务协议,规范救治医院的医疗服务行为,加强监管,有效控制试点病种的诊疗费用。
  五、完善医疗费用补偿办法
  各省(区、市)要根据试点病种的标准化诊疗方案,测算并限定相应病种的合理诊疗费用。新农合和医疗救助基金在限定费用的基础上,实行按病种付费,明显提高报销比例。原则上,新农合对试点病种的补偿比例应达到本省(区、市)限定费用的70%左右,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患者再行补偿,补偿比例不低于限定费用的20%。参合患者在本省(区、市)内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诊疗,享受规定的补偿。
  六、改善医疗保障服务管理
  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应遵循便民、利民的原则,及时做好参合农民的转诊工作,简化并规范试点疾病的结算报销流程。实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并与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方便参合人员及时得到补偿。要简化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结算程序,及时结算医疗机构的垫付资金。
  七、认真组织实施试点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重视试点工作的开展,认真做好各项组织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制定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的具体实施方案,确定试点县(市)。各试点县(市)要在信息系统支持、经办服务等方面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同时做好试点工作的宣传。
  各省级卫生、民政部门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同时,应当积极争取本地区红十字会或慈善救助等组织对试点疾病补偿工作的支持,在项目开展、基金使用、救助对象等方面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形成救助合力,探索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通过多渠道筹资,共同提高保障水平。
  请各省(区、市)卫生、民政部门尽快组织实施,并于2010年7月31日前将试点县(市)名单及试点实施方案报卫生部、民政部备案。
                           二○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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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紧急通知

工商明电[200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在深入开展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认真落实国务院196次常务会议精神,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现就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196次常务会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维护食品消费安全,提出如下措施: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落实“四个统一”要求,加强市场监管力度

  近日,针对物价有所上涨等问题,国务院及时召开常务会议,出台了促进生产、保障供应、加强监管、提高社会保障标准等一系列措施,保障了重要消费品市场供应、没有出现断档、脱销的情况。市场总体稳定,社会人心安定。各级工商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决策上来,深刻认识到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稳定是关注民生和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要坚持把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相统一作为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要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把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社会稳定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当做急事、特事,办好;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工作;要与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保障市场供用,维护消费者权益。

二、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强对成品油、食用油、粮食、猪肉等重要消费品市场监管

各地要按照“六查六看”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成品油、食用油等市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食用油、成品油的标签、合格证、保质期及相关经营手续等内容,依法规范成品油、食用油等的经营行为。严厉打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斤短两、欺行霸市、囤积居奇、散布虚假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加强对粮食市场监管,确保食用粮食安全。继续深入开展猪肉市场监管和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确保实现年底前县城以上市场、超市经销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的整治目标。

三、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加强对成品油、食用油、粮食、猪肉等重要消费品促销活动的行政指导

依法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对成品油、食用油、猪肉等重要消费品促销活动依法加强行政指导,督促经营者制定并落实应急预案。在近期组织对本辖区市场、商场、超市等商业企业举办的重要消费品促销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杜绝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禁止市场、商场、超市以低于购进成本价格进行商品促销活动,严厉查处各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行政训诫、并降低企业信用等级、加大巡查力度,并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严格登记管理,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

按照“先证后照”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对法律法规要求应前置审批、未经前置审批的注册申请,一律不予受理登记;对超出核准经营范围的,要坚决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法查处。在日常监管及企业年度检验中,把从事成品油、食用油等重要消费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检查重点,加大监管力度。

五、完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措施,严把市场准入关

按照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认真落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引导和督促成品油、食用油、粮食、猪肉经营者及市场开办者必须健全完善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质量承诺等自律制度,督促经营者建立健全从进货、仓储、销售到退市等各个环节的内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加强对重要消费品的质量监测工作,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功能,加大对消费者申诉、投诉比较集中、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等重要消费品的质量监测工作,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严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疫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流入市场销售。认真落实不合格商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体系

充分发挥各级消费者协会、食品协会等行业组织的社会监督和自律作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宣传引导作用,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网络的作用,推进12315网络进社区、进村镇、进市场的工作力度,方便群众就近投诉举报,不断提高经营者的自律意识、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七、建立健全市场监管应急机制

各级工商机关要制定和落实食品、重要消费品安全应急预案,及时、果断处置市场安全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市场监测预警制度,对市场进行动态监控预测,对出现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预警报告,为政府处置突发事件提供科学依据。落实重大事件的值班、报告、处理制度。

各地要畅通信息渠道,严格信息报送制度。对于市场监管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特此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津政办发 〔2008〕147 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我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
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实现应急预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
化,提高应对与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制定本规定。
  一、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一)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要以《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
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为指导,以国家突发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为依据,按照全市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的总要求,不
断增强预案编制的针对性、实效性,突出预案管理的科学性、规
范性,实现应急准备按预案落实、应急处置按预案实施,努力使
应急预案真正成为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依据。
  (二)应急预案管理要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
分级负责,结构完整、功能完备,科学规范、保障有力的原则。
  (三)应急预案管理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要以完善
和落实应急预案为基础,全面推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建
设。
  二、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
  (一)应急预案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针对可能的突发
事件,为保证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与救援行动,最大程
度降低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预先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二)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六类应急预案构成,即:总体应
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应
急预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1.总体应急预案。包括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区县总体应急预案,
是本市和各区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
文件。
  2.专项应急预案。是由政府职能部门牵头,为应对危害严重
或影响范围广,需多个部门按职责协同处置某种突发事件而制定
的行动计划。
  3.应急保障预案。是针对市和区县涉及全局性的突发事件专项
应急行动而制定的保障行动计划,一般与专项应急预案配套实施。
  4.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各部门为应对以各自部门为主处置某
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
  5.基层应急预案。是指街道、乡镇、居委会、社区、乡村、学
校以及各类企事业单位、公共活动场所管理单位为应对各类突发
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6.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是各级人民政府或各级部门组织大型活
动时,应对有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三)应急预案体系要落实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横
向”要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等各类突发事件,“纵向”要延伸到区县、乡镇、街道及居(村)
委会、社区、学校、企事业等单位。
  三、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与编写要求
  (一)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附则、
附件等。
  1.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现
场指挥机构、指挥位置、专家组以及各指挥机构的职责等。
  3.监测与预警。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
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4.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
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5.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6.应急保障。包括队伍、经费、物资装备、应急基础设施、医
疗卫生、交通运输、治安交通、通信、科技支撑等保障。
  7.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
  8.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
  9.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
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二)编写应急预案的基本要求。
  1.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和本市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2.要充分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专
业处置、部门联动,军地协同、全社会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原则。
  3.要加强与预案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保持预案的相互衔
接。
  4.要符合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实际,适应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
急能力。
  5.预案编制格式要规范合理,内容要简洁规范,措施要具体详
实,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四、应急预案的编写与审批
  应急预案编制一般按照成立预案编写小组、风险分析研判、
应急能力评估、编写应急预案、评估与审批的五个步骤实施。
  (一)应急预案的编写。
  1.市级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牵头
负责编写,专项应急预案由市有关牵头部门协调相关责任部门负
责编写,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编写。
  2.区县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写,
专项应急预案由区县各相关责任部门负责编写,部门应急预案由
区县各相关部门负责编写。
  3.基层应急预案:由各街道、乡镇、居委会、社区、村、学
校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公共活动场所管理单位负责编写。
  4.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负责编写。
  (二)应急预案的审批。
  1.市总体应急预案在征求各地区、市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意见
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2.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审批,一般按如下程序办理:
  (1)牵头编写单位征求预案涉及相关单位的意见;
  (2)起草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7人,
一般应包括行业主管部门、本领域专家、相关法律专家、区县政
府代表等有关人员;
  (3)起草单位附专家评审意见,将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委员会
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并按分管市领导的批示,报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3.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由编写单位组织评审,评审合格后报分
管市领导批准。
  4.区县应急预案的审批,参照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
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程序办理。
  5.基层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参照上一级应急预案的审查
与批准程序办理。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检查本地区基
层预案的审查和批准工作。
  6.市级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审批程
序办理;市相关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
预案,参照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的审批程序办理;其他基层单位主
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基层应急预案的审批程序办
理。
  7.市属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审批,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并征求所属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意见。
  五、应急预案的印发与备案
  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完毕后,要及时印发相关单位或向社会
公布,同时要向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一)应急预案的印发。
  1.市总体应急预案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2.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3.市级部门应急预案以本部门名义印发并注明“经市人民政
府同意”。
  4.区县总体应急预案以区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5.基层应急预案以编制单位名义印发。
  6.大型活动应急预案以活动组委会或编制单位名义印发。
  (二)应急预案的备案。
  1.市总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备案。
  2.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家相关部门和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备案。
  3.市级部门应急预案报国家相关部门和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备案。
  4.区县总体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5.区县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报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备案。
  6.街道、乡镇应急预案报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
案;居委会、社区、村应急预案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
案;基层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市属企事业
单位应急预案在报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要向驻区县人民政府应
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7.市级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或国务院相关部门备案;
市相关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报
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基层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
预案,报上一级政府或组织备案。所有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均应于
举办活动前5天报送备案。
  (三)应急预案的备案要求。
  报送应急预案应以书面文件形式一式5份,并附电子文档
(WORD格式)。应急管理部门要做好各类应急预案的存档和备
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信息库。
  六、 应急预案的管理责任
  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划,统筹
指导本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
  (一)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综合管
理,指导全市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督促应急预案管理工
作的落实。
  (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委办局负责本部门、本系统
应急预案体系的综合管理工作。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区县应急预案
和辖区内基层应急预案体系的综合管理工作。
  (四)市各相关部门、各区县要明确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主
管领导和具体负责同志,并为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和演练等工
作提供经费等必要保障。
  (五)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各地区、各部门年
终考核内容。
  七、应急预案的实施
  应急预案的实施是应急管理的重要工作。包括组织预案培训、
演练及修订工作,督促、检查预案准备和落实情况。 
  (一)应急预案宣传培训。
  1.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采取各种形式,加大涉及公众生命
安全保障部分的宣传教育。
  2.搞好应急预案编制修订人员的培训,使其学会应急预案编
写、修订业务。
  3.加强领导干部应急预案掌握和启用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应
急响应程序和方法。
  4.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原则上纳入每年应急管理业务培训,也
可于编制、修订预案前由各地区、各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二)应急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演练分为综合演练和专项演练。综合演练是指跨
部门、跨行业应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演练,一般由政府
指定部门牵头组织;专项演练是指应对单一种类突发事件的演练,
一般由部门、行业主管或单位组织实施。
  2.市级、区县级综合演练要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专
项演练在报送本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要报同级应急管理办
公室备案。
  3.综合演练应每2年组织1次,专项演练应每年组织1次,基
层应急演练应每年组织1次。结合大型活动可适时组织演练。
  4.应急预案演练要纳入工作规划,要制定演练实施方案并报
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演练结束后,要组织专家对演练
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于演练结束1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
门。
  (三)应急预案修订。
  1.应急预案的编制单位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修订预
案,原则上每2年修订1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
  2.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查、批准、印发、
备案和公布等各项程序。
  八、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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