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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犯罪构成之实务辨析/杨华卿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6:14:07  浏览:92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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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的犯罪构成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节, 追逐、拦截、辱骂、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属于常见、多发性案件,在司法实践当中,一方面,寻衅滋事罪以及故意伤害罪之间在外在表现形式上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难以区分;另一方面,一旦发生随意追逐、拦截、辱骂、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往往伴随故意伤害行为的发生,在对寻衅滋事中出现的殴打行为如何判断存在难点,容易导致混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严格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存,对正确适用刑法,确保罪刑均衡,维护司法权威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对故意伤害罪以及寻衅滋事罪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别:

  一、犯罪的客体方面,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健康秩序,但对于社会秩序的定义,主流的观点认为社会秩序是指公共场所秩序;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而前面提到,寻衅滋事罪中产生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他人的同时会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权,这种情况下如何判断?因此笔者认为仅仅从犯罪的客体方面无法进行准确有效的判断,还需要综合犯罪的主观方面以及表现形式来进行判断。

  二、从行为的动机来看,寻衅滋事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主要是发泄情绪、逞强耍横,为寻求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寻衅滋事行为追求事件影响力的不断扩大,因此多发生在发生在公共场所,而故意伤害罪主观上存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故意,既有在公共场所伤害他人,也有在较为秘密的场所伤害他人的情形发生。在司法实践当中,对犯罪动机的准确判断往往有利于犯罪构成的最终判断,如果行为人实施殴打他人的内心起因是出于故意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逞强斗狠,抖威争霸或发泄不满,打人取乐,寻求刺激,那一般还认定为寻衅滋事,如果处于别的动机而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或重伤的一般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三、从行为指向的对象上看,寻衅滋事侵害处于寻求刺激、发泄耍横,其针对的是非特定对象,即既可以是熟悉的人,也可以是陌生的人,只要行为人追求惹是生非,满足挑起事端、扩大影响的欲望,殴打的对象具有随意性,是不特定的,主观上不具有明确的伤害故意。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行为人临时自认为他人在背后说自己的坏话或做了不利于自己的事情更有甚者只是因为看不惯别人,而随意编造理由,挑起事端,以达到发泄的目的。而故意伤害侵害的对象往往是具有特定事情的关系人,所谓的特点关系即在殴打行为发生前与行为人有相当的接触或存在一定的无法解决的恩怨,而导致行为人出于报复的目的殴打被害人的,行为人殴打的对象是明确的。

  四、从殴打的结果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第七条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从字面上解释可以得知,因殴打行为而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的竞合时,对寻衅滋事行为的结果只能是轻伤以下(包括轻微伤),如果寻衅滋行为中殴打行为出现了重伤的结果,那么根据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重伤应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相对寻衅滋事罪量刑较重,依照《解释》此时则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对行为人定罪量刑。

  (作者单位: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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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鹰潭市消火栓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鹰潭市消火栓管理规定的通知

鹰府办字〔2010〕1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消火栓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鹰潭市消火栓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市消火栓管理,确保消防供水,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江西省消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个人和组织,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及公共场所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社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社区消火栓);

(四)其他所配建的消火栓。

第三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当把消火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小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概算。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安装、供水、修理,由市城乡建设局和供水公司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编号、油漆、登记造册,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单位、居民住宅区按规定应当配建的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规划、配建。

市政消火栓的安装、修理经费和日常维护、保养经费,编入城市建设维护计划。  

第四条 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

  (一)市政道路消火栓应每120米设置一个,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沿道路两边分别设置。

  (二)市政消火栓应设置在人行道上,距车行道边缘0.5米;单位、居民小区的室外消火栓,应设置在区域内消防通道两侧或通道交叉口。

  (三)商业密集区、古建筑保护区、消防车无法通行地区以及建筑耐火等级低、火灾危险性大的区域,消火栓设置间距不得超过60米。

  (四)地面以下设置的消火栓,应设置明显标志,并使栓体正对井口中央,栓口与地表距离不小于1米,并要有切实的防冻措施。

  (五)确需在地面上设置消火栓时,其大出水口应正对道路或消防通道中央,本体露出地面;其水源开关应设在消火栓周围2米范围内。

  (六)公安消防机构应按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严格进行消火栓设置方案的审核、审批和建成后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局和市供水公司对拟定供水管网和道路改扩建、养护时,必须制定消火栓设置方案,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按方案施工。施工完毕,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供水管网大范围降压停水时,市城乡建设局和市供水公司应事先告知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条 公安消防部门对消火栓的设置、安装、维护、使用实施监督。在督查中,发现需增设和维修消火栓的,应提出增设和维修意见,并通知市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责任和义务。消火栓5米范围内不准堆物,15米范围内不得停车或进行建筑;严禁擅自使用、埋压、圈占、损毁、拆除消火栓;单位和个人设置栏杆等围护设施时,不得影响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消火栓。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和市城乡建设局批准,擅自使用消火栓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照《消防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处理。公安消防机构和城乡建设局应定期检查消火栓的完好情况,使用单位应接受检查。

  第九条 有关部门对道路进行改扩建、养护时的,不得擅自移动消火栓;确需移动,应报公安消防机构和市城乡建设局批准,并承担相应费用。工程完工后,由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市城乡建设局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条 各单位应对内部消火栓(含消防水泵接合器)加强维护保养,如发现损坏,应及时修理;除火警外不得随意启用或移作他用。消火栓的增设、移位、拆除,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对责任人依照《江西省消防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一) 圈占、埋压消火栓的;

  (二) 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影响消火栓使用的;

  (三) 损坏或擅自拆除消火栓的;

  (四) 擅自挪用、停用消火栓及其它相关消防设施、器材的。

  第十二条 违反消火栓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鹰潭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财政项目指南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财政项目指南的通知

农办财〔2012〕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单位,其他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3年农业财政项目支出安排工作,确保项目支出按经济分类编制预算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等农业财政项目指南印发给你们,并就项目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3年农业财政项目继续实行公开申报。请按照各项目指南中对项目单位的有关要求,由符合相关资质和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避免无效申报。

  二、2013年农业财政项目申报工作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编制的原则,由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项目指南要求,逐级编报项目实施方案,各级主管部门不得代编代报。其中,各申报单位要合理测算项目支出,认真核定并填写项目实施方案中的资金经济分类预算表。资金经济分类预算表中没有列支的支出科目,一律不得申报。

  三、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的有关规定,从严从紧编制“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等预算。2013年安排的“三公经费”(即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原则上不得超过2012年相关预算规模。

  四、各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项目指南认真编报,各级主管部门要做好审核、汇总工作。各地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所有申报文件要统一以财(计财)字号文件,于2012年9月28日前将有关材料按项目指南要求报送我部有关业务司局和单位,超过上报时限原则上不予受理。如项目指南中对申报时间另有要求,以指南中要求的申报时间为准。有关司局和单位审核汇总后,于10月中旬报送财务司(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今年,农业财政项目管理系统将在全国范围正式启用,各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除报送纸质件材料外,还需要通过管理系统上报(948项目、农作物病虫鼠害疫情监测与防治项目、农业外来入侵生物防治项目、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兽医)项目、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渔业)项目除外),不通过系统上报或逾期未上报将视为未申报。

  附件:2013年农业财政项目指南(略)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8月24日




附件:
农办财〔2012〕125.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208/t20120828_28991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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