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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00:26:49  浏览:95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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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辽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日辽阳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 唐志国

   2006年11月28日


  第一条 为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扩大企业投资自主权,完善我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是指项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使用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国家和省、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之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报请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为。
  第三条 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其他投资项目(含工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核准。
  市投资主管部门对全市投资项目核准工作行使监督、指导职能,负责组织建立全市投资核准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条 申请人办理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按下列内容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规划情况;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附招标事项核准内容;
  (八)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不再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批准程序。
  第五条 投资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报送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当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报送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当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报送市、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当由具备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 申请人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附送以下材料:
  (一)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书;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议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应当对所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经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报送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经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报送上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受理申请。
  投资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于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投资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核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九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三)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布局是否合理;
  (五)主要产品是否对市场形成垄断;
  (六)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七)是否能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
  (八)对公众利益、公共安全是否产生不利影响。
  第十条 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核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报人对技术方案、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等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在进行核准时,发现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于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7日内,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对公众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特别重大项目,还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议。
  第十三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审核的决定。
  经审核同意的,应当在5日内报送上级投资主管部门。
  召开听证会或者征求公众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不予核准或者审核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经审查同意核准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抄送或者通过互联网告知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五条 申请人凭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办理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计算,为期2年。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期满30日前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延续,原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期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准予延续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尚未开工的项目,国家和省、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发生调整的,应当按照新的项目核准权限重新核准。
  第十七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因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投资主管部门报告。原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通知申请人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八条 对应当核准而未申报核准,或者申报未经批准的项目,国土资源、规划、安全生产等部门和单位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对投资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决定或者向上级核准机关报请撤销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不服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审核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单位使用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国家和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内的项目,依照本办法核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关于5日、7日、20日等的规定为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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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5年10月11日宁政发(1995)86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29日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三件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汽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汽车交易行为,保护合法经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汽车、旧机动车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各种载重汽车、工具车、旅行车、大中型客车、吉普车、小轿车及各种专用汽车和特种汽车。本办法所称旧机动车,是指旧汽车、旧拖拉机、旧摩托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汽车、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监督管理。
第五条 开展汽车经营业务,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建立小轿车生产厂经销网点(含吉普车及变型车,下同),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计委批准。
第六条 开办汽车交易市场,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市场登记证》。
第七条 开办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或交易点,必须报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凭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印章刻制通知书》,刻制“机动车辆交易管理专用印章”。
第八条 禁止下列汽车、旧机动车交易:
(一)走私和无进口证明的;
(二)拼装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未处理结案的;
(四)来源不明和手续不齐备的;
(五)国家规定不准生产和销售的;
(六)报废车辆。
第九条 汽车、旧机动车交易的发货票,或以串换、抵债等形式发生产权转移的凭证,均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盖章。
(一)进口汽车(含旧汽车),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验证盖章;
(二)国产新汽车,由交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盖章;
(三)旧机动车,由设立交易市场或交易点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盖章。
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管理收回、调拨、价拨的旧机动车除外。
第十条 旧机动车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或农机监理部门审验合格后,方可进入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第十一条 二次交易新、旧车的划分:汽车、大中型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摩托车从初次入户时间算起,使用一年以内为新车,使用一年以上为旧车。
第十二条 自治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申领牌证的进口汽车、摩托车,必须核查《货物进口证明书》等有关证件,并会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建立对进口汽车、摩托车有关证件鉴别和抽查复核制度,打击汽车走私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自治区市场登记管理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盖章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监理部门不发牌照,不予办理初次登记或过户手续。
第十七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29日 宁政发(1997)1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暂行规定》等23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修订。现将修改内容予以发布,并请按修改后的规章贯彻执行。
……
二十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宁政发〔1995〕86号 1995年10月11日发布)
第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995年10月11日
许霆案件的形而上学与辩证法?——不要把法律问题法理化、简单问题复杂化、世俗问题哲学化、新警察的问题老警察化

龙城飞将


  3月9日,我在博客上发表《许霆案件:一滴水可以见太阳》,文章讲道:“一滴水可以见太阳,许霆这个小人物所涉案件折射中国的权利与权力的斗争”。
  匿名新浪网友给我留言说:“这个案件折射出的主要不是权利和权力的斗争,而是形而上学与辩证法两种思维方式的斗争。”该网友是批判形而上学,主张辩证法的。
  读了这段留言,我没弄懂为什么许霆案件变成了形而上学与辩证法的斗争,也没看明白在许霆案件上哪是形而上学,哪是辩证法,虽然很多年前就把艾思奇的《辩证唯物主义 历史唯物主义》和李达的《辩证唯物主义大纲》读得烂熟,把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毛泽东的几本经典哲学著作也熟读过。
我一直认为,许霆案件不复杂,是人为地复杂化了,我写了《许霆案件只有一个焦点》、《许霆案件不复杂》、《许霆案件:简单的事件复杂化了》、《许霆案件的关键是什么》、《我也想给许霆定罪——由庞德的“不据法司法”想到的》等文章,阐述我的观点。
  但实际上,许霆案件确实是被复杂化了。原因之一是把法律问题当作法理问题来处理。
若从内心认为许霆的行为是有罪,是法理问题。判决许霆是否有罪,是法律问题。
法律问题,讲法律,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判决。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若怀疑有罪,但在许霆的行为与法律的规定之间找不到等号,疑罪从无,宣告无罪。这样处理刑事案件,有何复杂?
法理问题,讲道理,讲学理解释,大家酝酿成熟了一个观点,就启动立法程序,由立法机关进行新的立法。
  问题是,一些自称法律专家的人们把这两个问题搞混了,所以,他们在感觉上认为许霆有罪,从法理解释上觉得许霆有罪,就要直接把自己法理上的感觉作为法律的规定作为给许霆进行判决的依据。
新浪网友这段留言,实质上是把法律问题法理化更进了一步,是把许霆案件哲学化了。若没点哲学基础,还真把人弄懵了。

  在此,就匿名新浪网友的留言提出几个问号。
  关于盗窃罪的特点
  匿名新浪网友批评说,形而上学观着重于行为外部的“秘密”状态,而辩证法则强调盗窃的本质特征。
  对此,我们要问:是不是存在行为内部的“秘密”状态?如果有,是如何定义的?法律定义,还是个人的学理性解释?没有秘密的特点,仅仅凭“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就可以定盗窃罪?是不是给许霆定了罪,就是辩证法,判无罪就是形而上学?从中国的文字含义上,“盗”怎讲?“窃”字怎讲?“偷”字怎讲?“盗”与“窃”合起来怎讲?是不是如有的教授所言,“抢劫是秘密的,盗窃倒是公开的”?
  三岁小孩棒棒糖的小Case,与许霆案件有何联系?根据这个比喻给许霆定罪吗?我国法律刑法不允许类推,为什么想给许霆定罪的人一而再,再而三地举例子,打比方,而不是讲具体的法律规定?
如果道理没讲清楚之前,这样做,我们可以理解,就算是有罪论者是个人的“自由心证”。但现在,通过《许霆案件的“无罪推定”、“罪刑法定”与“疑罪从无”》、《关于许霆罪与非罪再答新浪网友无风》、《未砸开取款机,插入银行卡,输入密码,取出因机器故障进入自己帐号的钱,一定是犯盗窃罪吗?》、《关于许霆案件的关键问题,答匿名新浪网友》、《关于贺卫方教授的一些观点》、《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许霆案件辩护方与公诉方的焦点分析》、《许霆案的律师辩护不存在方向性错误》、《许霆案件辩护的两条思路》、《许霆案件的九个“等号”》、《关于张明楷教授的分析》等文章,道理已经讲明了,还要这样认为,我们就不知道持这种观点的人背后是有什么利益关系了。这就不能不使我们联想到有人在吴义春律师、郭国松老师的博客上因理屈词穷而留言骂人,一定是某种利益关系使然。
  关于“用自己账户取款的正常行为”:
  匿名新浪网友否认许霆的行为是正常的取款行为,他所推崇的辩证法“只要这个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侵犯他人法益的非难性,就不能算作正常合法的行为”。
  对此,我要问的是,具有侵犯他人法益的行为很多,为什么单挑了一个“盗窃罪”安在许霆的头上?照你的观点,“抢银行”岂不是更合适的罪名?什么叫做“非难性”,这名词太专业了,可否解释一下?
诈骗的例子,不适合于许霆案件。因为,国家明令禁止在刑事诉讼中进行类推。再说,拿诈骗罪头衔安在盗窃罪名上,岂不是搞混了罪名之间的差别?
  关于“银行责任”:
  同意匿名新浪网友的观点,许霆恶意取款引起刑事诉讼,责任者不是银行,而是许霆本人。银行自动柜员机发生故障只是这件事情的外因。但刑事诉讼不等于许霆就是犯了盗窃罪。即使判决许霆是盗窃罪,许霆也不一定是盗窃罪,所以原一审被发回重审。因为,直接判决许霆犯盗窃罪,法律上找不到依据。
又拿教唆犯罪来比喻了。请注意,我国刑法和刑诉法规定,刑事问题不适于类推。
  上面谈了许霆案件的法理与法律、简单与复杂、世俗与哲学问题,现在谈“新警察”与“老警察”的问题。
  “新警察”是近年流传于坊间饭肆茶余饭后的一个段子,说的是一个警官学校毕业后任职,胸存公平正义,服务社区人民。但每接触一个新地方、新单位,就被人发现他是新警察。详察之,原来这里通行一套潜规则,他只知道显规则。潜规则是鱼肉百姓,显规则是法律法规。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不长时间,他就变成了“老警察”,工作“得心应手”。
  我在网上发表一篇研究一位教授《关于许霆案的思考》的文章,该文是主张许霆有罪的。其实,我不反对许霆有罪,当然也不反对许霆无罪,我的观点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与判决。许霆的行为已经清楚,没什么争议。就法庭认定的许霆的行为而言,法律规定有罪,毫无疑问,许霆就是有罪;法律没有规定,毫无疑问,应当判无罪。
  许霆的“有罪派”自然不同意我的观点,有人说,我的分析是“新警察”。在网上论战中,还有不少人一再提醒我,要我注意中国的司法实践,言下之意,中国的法律规定、人民对法律的理解和司法的实践是脱节的。比如,我曾经主张,律师辩护只就着公诉人的起诉内容进行辩护。若公诉人指控正确,就代表许霆认罪,同时考虑量刑是否超重。若公诉人指控不正确,就反驳公诉人的指控。法庭不应当在公诉人指控不成立时,未经公诉人提出新的指控罪名及法庭审理和辩论就换一个罪名判决。但人们告诉我,这种情况,不是没有可能。所以,“新警察”是讲依照法律判决,“老警察”是讲依照潜规则,依照感觉,或学理解释,进行判决。但愿在许霆的案件上,我们大家都是“新警察”,不是“老警察”。

2008-3-10修改
2008-3-9
作者邮箱:zjysino@163.com
作者博客: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

附:[匿名] 新浪网友2008-03-09 12:27:03《许霆案件:一滴水可以见太阳》的留言
龙城飞将:
  这个案件折射出的主要不是权利和权力的斗争,而是形而上学与辩证法两种思维方式的斗争。
形而上学是用孤立、静止、片面的观点看问题,辩证法是用全面、联系、发展的观点看问题。
关于“秘密窃取”:形而上学观着重于行为外部的“秘密”状态,而辩证法则强调盗窃“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本质特征,比如用棒棒糖骗取三岁小孩价值6000元的金项链一案,形式上看,是一个“利用被害人意志上的瑕疵”获取财物的地地道道的诈骗案件,但由于被害人无处分能力的事实,也就是不具有诈骗罪所要求的认识能力和处分能力(法律上拟制为无意志能力的“非人”),故不能成为诈骗罪的受骗者,这时的骗取行为本质上不是“利用意志瑕疵”而是“违反被害人意志”,应构成盗窃罪。
  关于“用自己账户取款的正常行为”:形而上学观认为,只要具备自己亲自用自己的卡自己的密码在自动取款机上取钱这个形式,就是正常合法的行为;而辩证法认为,无论表现形式如何,只要这个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侵犯他人法益的非难性,就不能算作正常合法的行为,比如借款,行为人即便按照法律章程履行了最严格规范的借款手续,但只要其借款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则其当然涉嫌诈骗,不成立正常合法行为。
  关于“银行的责任”:形而上学观认为,银行取款机故障引起许霆恶意取款,许霆恶意取款引起刑事诉讼,故真正的责任者不是许霆,而是银行;辩证法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取款机故障是许霆恶意取款的外因,而许霆内心萌生的贪念则是恶意取款的内因,罪责自负原则当然要求惩罚的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内因行为”。比如教唆犯罪,被教唆者实施犯罪后应罪责自负,而非归责于教唆者(当然教唆者对自己的教唆行为也应罪责自负,而非“替被教唆者承担或分担责任”);又比如无教唆故意地谈论犯罪活动(简称“谈论者”),却说者无意听者有心,行为人因此而萌生犯罪恶念并实施犯罪行为,按罪责自负行为人有罪,而谈论者无罪。
要吃饭了,先说到这里,阁下可以列出问题点探讨,无谓地在表皮上责问“为什么呢”没意思。

[匿名] 新浪网友2008-03-09 02:34:01 在《关于张明楷教授的分析》的留言:
龙城飞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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