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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发布《粉尘采样器技术条件》等三项劳动安全行业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8:33:08  浏览:97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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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发布《粉尘采样器技术条件》等三项劳动安全行业标准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发布《粉尘采样器技术条件》等三项劳动安全行业标准的通知

1993年12月14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公司、总会:
由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的《粉尘采样器技术条件》等三项劳动安全行业标准,经审查、批准,现予编号、发布。
其名称和代号是:
1.《粉尘采样器技术条件》
LD46—93
2.《高压绝缘胶鞋(靴)》
LD47—93
3.《起重机械防碰装置安全技术规范》
LD48—93
上述三项劳动安全行业标准的实施日期为199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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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兵役登记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57号


  《辽宁省兵役登记办法》,业经1995年7月1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闻世震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兵役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公民国防观念,保证兵役登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常住户口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正在服现役或者服过现役的除外)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兵役登记。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负责本区域的兵役登记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县兵役机关的安排,设立兵役登记站,组织本地区和本单位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第四条 县兵役机关应在当年兵役登记开始前发出兵役登记通告, 并于9月30日前完成兵役登记工作。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在单位或者兵役机关指定的兵役登记站进行登记;其他公民应当持户口簿和毕业证,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兵役登记站进行登记。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参加兵役登记的公民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并对应服兵役人员进行身体、病史、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当年待征对象,其他人员为缓征对象。
  第七条 因特殊原因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由县兵役机关负责办理兵役登记手续。
  第八条 适龄公民经兵役登记并报县兵役机关核准后,发给《兵役登记证》。
  第九条 《兵役登记证》是适龄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并获取相应权利的凭证,全省通用。
  第十条 《兵役登记证》的有效期从发证之日起至持证人年满35岁止。
  第十一条 适龄公民升学、就业,申请使用土地(水域)、营业执照时应当出示《兵役登记证》。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为适龄公民办理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事项的有关手续时,应查验《兵役登记证》,记录服兵役情况和《兵役登记证》编号。
  对未持《兵役登记证》的适龄公民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适龄公民因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受处罚后,在限定时间内仍拒绝或者逃避兵役登记的,按照拒绝、逃避征集处罚。
  第十四条 对公民领取《兵役登记证》后拒服兵役的,依照《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并收回《兵役登记证》。
  被处罚的当事人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后,应当将《兵役登记证》返还本人。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为不符合条件的公民办理《兵役登记证》的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按管理权限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为未持《兵役登记证》的适龄公民办理有关手续或者阻碍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的责任人,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兵役登记证》和兵役登记专用章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统一规定,各市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监制。兵役登记专用章由县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管理使用。
  兵役机关发放《兵役登记证》,可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收取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兵役登记证》的管理和使用由兵役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公路护路林木采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公路护路林木采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郴州市公路护路林木采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郴州市公路护路林木采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护路林木采伐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路政管理规定》、《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郴州市行政区域内因公路改扩 建工程或其他原因需要采伐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公路护路林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严格控制公路护路林木的采伐。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采伐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公路护路林木,都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同意,依法取得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公路护路林木。

第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公路护路林木采伐限额,并及时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因公路改(扩)建需要临时增加采伐指标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向有审批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章 规 程

第五条 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法人、因依法增设公路平面交叉道口需要采伐公路护路林木的单位或个人,是采伐公路护路林木的申请人。

第六条 申请核发公路护路林木《林木采伐许可证》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呈报审核:

(一)采伐乡道的公路护路林木,由有管理权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核;

(二)采伐县道的公路护路林木,由有管理权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审查意见,报有管理权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核;

(三)采伐国、省道的公路护路林木,由有管理权的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核。

第七条 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木,必须提交包括采伐目的、地点、树种、树况、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因公路改(扩)建工程需要采伐公路护路林木的,还须提交工程项目有效批准性文件。

第八条 申请核发公路护路林木《林木采伐许可证》,需提交公路管理机构的审核文件;因公路改(扩)建工程需要采伐公路护路林木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还应提交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作出的采伐作业设计文件。

第九条 更新采伐乡道、县道的公路护路林木,分别由有管理权的县市区、市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更新采伐国道、省道的公路护路林木,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因公路改(扩)建工程需要采伐公路护路林木,由申请人持公路管理机构的审核文件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条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公路管理机构的发证人员必须经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办证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公路护路林木《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管理机构办证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办证人员的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及发证人员接到采伐申请后,必须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非因公路改(扩)建工程或增设公路平面交叉道口需要,对公路护路林木进行非更新性质采伐的;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或更新造林验收不合格的;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四)申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安全保障措施缺失或不恰当的;

(五)按规定应提交而未提交采伐作业设计文件或提交的采伐作业设计文件不符合技术规程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

第十二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填写必须遵守《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力求规范、具体、明确,不得漏填、涂改、虚开采伐数量。如填写错误,该证应当作废,重新填写新证。

第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所需《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具有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职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到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领购。

公路管理机构到同级林业主管部门领购新证时,必须交回上次领取并已签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存根。

第十四条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林木采伐管理台账,台账必须与《林木采伐许可证》存根保持一致。台账要做到月清年结,并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5天内将发证情况送林业主管部门,以便定期汇总上报。公路管理机构与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就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情况实行计算机联网,及时汇总公路护路林木更新采伐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发证机关和发证人员必须依据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依职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蓄积总量不得超过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商品材发证蓄积量和出材量不得超过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跨年度使用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严禁超越职权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六条 需要运输和出售采伐的公路护路林木,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木材运输证》。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发证机关应加强伐中监督和伐后验收。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是发证机关的,可以书面委托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实施伐中监督和伐后验收。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地点、期限、树种、树况、蓄积(出材)等采伐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收缴其《林木采伐许可证》,中止采伐,直到纠正为止;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发证机关和发证人员违反规定,超限额、超计划、超越职权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买卖、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的;

(四)盗伐、滥伐公路护路林木的

(五)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商市林业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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