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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1:31:05  浏览:86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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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



建城[2006]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海南省、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以及《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和改善水环境,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修订了《创建节水型城市考核工作程序和要求》以及《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现将修订后的《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对照新的《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组织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申报城市要按照《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要求,认真准备有关材料,做好申报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和发展改革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检查和指导,切实做好本地区节水型城市的初审、上报和复查工作。

  附件:一、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一

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为加强对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规范节水型城市的申报与考核管理,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要求,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对《创建节水型城市考核工作程序和要求》进行修订,形成了《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节水型城市的申报、考核和复查。

  二、申报范围

  全国设市城市均可申报节水型城市,节水型城市实行申报制。

  三、申报条件

  申报节水型城市的,须按照《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自审,达标后方可进行申报。

  四、申报时间

  节水型城市考核验收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接受申报为双数年;复查每四年进行一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组织考核验收和复查评审的当年6月30日前受理申报材料。

  五、申报程序

  (一)节水型城市的申报材料分别报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与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贸委、经委)节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节水主管部门”)。

  (二)省、自治区建设厅(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与发展改革委节水主管部门按照《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进行初审,评定初审分数,提出初审意见,并对初审总分达90分以上的城市,联合上报建设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直辖市的申报材料直接报建设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申报材料

  申报节水型城市通过书面和网上两种方式同时上报。书面材料一式五份,附电子版。申报材料包括:

  (一)城市人民政府或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节水型城市申报书;

  (二)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组织方案和实施方案;

  (三)表明达到节水型城市有关要求的各项指标汇总材料和逐项说明材料;

  (四)附有计算依据的自查评分结果;

  (五)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总结;

  (六)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影像资料(15分钟内);

  (七)省级建设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七、考核评审程序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组织节水型城市的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由专家考核组具体完成,考核工作程序为:

  (一)审查申报材料,在基本达到考核标准后,到现场进行考核;

  (二)现场听取申报城市的创建工作汇报;

  (三)查阅申报材料及有关的原始资料;

  (四)现场随机抽查节水型企业、单位和生活小区的节水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节水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抽查企业、单位、生活小区各不少于5个);

  (五)考核组成员提出独立的考核意见和评分结果;

  (六)考核组汇总意见和评分结果,经集体讨论,形成考核意见;

  (七)向申报城市通报考核意见;

  (八)考核情况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接受检查考核的城市要实事求是准备考核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严格按照有关廉政规定接待考核组。

  八、考核管理

  节水型城市考核验收和复查的日常工作由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

  建设部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城市予以公示15天。公示结束后,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申报城市进行审定,对审定通过的城市进行命名,并表彰授牌。

  九、复查管理

  已经获得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需按规定上报被命名为节水型城市以后的创建工作总结,以及表明达到节水型城市有关要求的各项汇总材料和逐项说明材料,附有计算依据的自查评分结果。复查程序如下:

  (一)节水型城市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与发展改革委节水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复查,提出复查意见,并连同节水型城市自查资料上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直辖市的复查材料直接报建设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也可以直接进行复查。

  (二)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于复查不符合节水型城市条件的城市,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消节水型城市称号。

  (三)对不按期申报复查的城市,撤消节水型城市称号。

  十、本办法和考核标准由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二

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一、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共六条,是节水型城市所应具备的必备条件。如有任何一条不符合要求,不得申报节水型城市。考核范围为市区。

  (一)法规制度健全 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供水、节水、地下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具有健全的节水管理制度和节水奖惩制度。

  (二)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健全 有根据市编委文件专门设立的节水管理机构且职责明确;依法对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检查、指导和管理;有效组织节水科学研究、节水技术推广。

  (三)重视节水投入 建有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

  (四)建立节水统计制度 建立科学合理的节水指标体系;实行规范的节水统计制度;定期报告本市节水统计报表。

  (五)广泛开展节水宣传 利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世界环境日等开展定期及日常节水宣传活动。

  (六)全面开展创建活动 开展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等有关创建活动。

  二、基础管理指标

  (七)城市节水规划 有经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其中包括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内容。

  (八)地下水管理 地下水必须实行有计划地开采;公共供水服务范围内凡能满足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增自备井供水;有逐步关闭公共供水范围内自备井的计划。

  (九)节水“三同时”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十)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 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对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定额计划用水管理,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

  (十一)价格管理 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足以补偿运行成本,并达到保本微利;有政府关于再生水价格的指导意见或再生水价格标准,并且已在实施。

  三、技术考核指标

  (十二)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GDP)(单位:立方米/万元) 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

  统计范围为市区。采用最近两年的数据。

  (十三)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 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

  统计范围为市区工业企业。采用最近两年的数据。

  (十四)工业取水量指标 达到国家颁布的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即:GB/T18916.1-2002、GB/T18916.2-2002、GB/T18916.3-2002、GB/T18916.4-2002、GB/T18916.5-2002、GB/T18916.6-2004、GB/T18916.7-2004等。

  统计范围为市区。

  (十五)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75%(不含电厂)。

  统计范围为市区工业企业。

  (十六)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 ≥15%。

  统计范围为市区。

  (十七)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 低于CJJ92-200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规定的修正值指标。

  考核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

  (十八)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单位:升/人.日) 不高于GB/T50331-20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指标。

  (十九)节水器具普及率 100%。

  考核范围为城市建成区。

  (二十) 城市再生水利用率 ≥20%。

  (二十一)城市污水处理率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80%、地级市≥70%、县级市≥50%。

  (二十二)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100%。

  考核范围为市区。

  四、鼓励性指标

  (二十三) 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居民阶梯水价指居民用水在一定标准基础上,按不同梯次制定的不同用水价格。

  (二十四) 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 ≥5%。

  (二十五)节水专项资金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 ≥1‰。

  五、名词解释

  1.市区 是指设市城市本级行政管辖的地域,不包括市辖县和市辖市。

  2.城市建成区 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3.城市人口 以《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报》中的人口统计口径为准。

  4、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GDP) 是指年取水量与年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GDP)的比值。

  5、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 是指年工业取水量与年工业增加值的比值。

  6、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是指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年)内,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重复利用水量与总用水量的比值。

  7、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是指省级及以上节水型企业(单位)年取水量之和与非居民取水量的比值。

  8、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是指城市供水总量和有效供水总量之差与供水总量的比值,

  9.城市供水 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筑提供用水。

  10.有效供水量 指水厂将水供出厂外后,各类用户实际使用到的水量。包括售水量和免费供水量。售水量指收费供应的水量。免费供水量指无偿供应的水量。

  11.节水器具普及率 指在用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数量与在用用水器具的比率。公共场所用水必须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居民家庭应当使用采取节水措施的用水器具。

  12、城市再生水利用率 是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量与污水排放量的比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量包括达到相应水质标准的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和建筑中水,包括用于农业灌溉、绿地浇灌、工业冷却、景观环境和城市杂用(洗涤、冲渣和生活冲厕、洗车等)等方面的水量。不包括工业企业内部的回用水。

  13、城市污水处理率 是指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城市污水处理量与城市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污水处理量包括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和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污水量之和。污水排放总量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排放总量,包括从排水管道和排水沟(渠)排出的污水总量。

  14、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是指工业废水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的水量与工业废水总量的比率。

  15、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 是指雨水、海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量(不含再生水)与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量和城市总取水量之和的比率。用于直流冷却的海水利用量,按其用水量的10%纳入非传统水资源利用量。

  16、节水专项资金投入 包括节水宣传、节水奖励、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改造和节水技术推广、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和公共节水设施建设(不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等的投入。

  附表: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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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快金融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快金融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府办〔2008〕3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加快金融业发展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山市加快金融业发展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我市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中府〔2008〕2号),推动我市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在中山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及信托等金融企业以及上述机构在中山设立的市级分支机构;所称的金融中介机构是指注册地在中山,国家认定证券类的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等各类金融中介机构以及保险中介机构。
第三条 金融业发展资金在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用于落实市委、市政府对金融业的各项支持政策。
第四条 金融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
(一)奖励在我市新设立的银行机构;
(二)补贴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机构在中心商务区购置、自建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三)对在农村或社区新设立的银行业营业网点的贴息;
(四)补贴在我市新设立的产权交易市场;
(五)奖励对我市金融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银行业机构;
(六)补助对我市金融业发展和创新有重要作用的课题研究经费;
(七)资助处于启动阶段的金融业协会;
(八)对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有必要进行补助的其他金融业项目。
第五条 对2007年起在我市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六条 对2007年起新进驻中心商务区的市级金融机构及金融中介机构购置、自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的,按照建筑物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给予每平方米600元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享受补贴期间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金融机构及金融中介机构在中心商务区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在3年内每年按市政府公布的当时、当区域、当路段的房屋租金指导价的30%给予租金补贴,享受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 从2008年起,对新设或扩建的银行业营业网点按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贴息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或社区新增设的营业网点,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的扩建,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对新设立的中山市产权交易市场按其投资总额给予5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处于启动阶段的金融业行业协会,给予一次性经费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从 2008年起,每年对支持我市经济发展的银行业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奖励,具体评价制度和奖励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条 从2008年起,对中山金融业发展和创新有重要作用的课题研究按总经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补贴或贴息的项目报市金融办初审后,按《中山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2008年,在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作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引导和鼓励境内外创业资本投资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引导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02年3月11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02年3月11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韩杼滨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01年,全国检察机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积极投入严打整治斗争,维护社会稳定

去年,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的重大决策,把维护稳定作为首要任务,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通力协作,开展打黑除恶、治爆缉枪等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集中整治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的治安问题,认真落实综合治理措施,为严打整治斗争取得阶段性成果作出了积极贡献。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41845人,提起公诉845306人,比上年分别上升17.6%和19.2%。

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方针,突出打击黑恶势力等三类严重刑事犯罪。始终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作为打击重点,特别是把称霸一方、欺压群众、作恶多端的黑恶势力犯罪作为重中之重,依法严厉打击。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对严打中的适用法律问题及时作出司法解释,直接督办了381件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各级检察机关适时介入重大案件的侦查活动,依法从快批捕、从快起诉;坚持重事实、重证据,严格掌握法律政策界限。在严打整治中,共批准逮捕三类重点案件犯罪嫌疑人454587人,提起公诉455942人,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把打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后台和“保护伞”。对充当黑恶势力后台和“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集中力量,深挖严查,上级检察院直接查办或派员督办。全年立案侦查此类犯罪案件279件345人。这些人员中,有的收受贿赂,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活动;有的泄露案情,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出谋划策;有的为黑恶势力的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有的本身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成员。对这些腐败分子的查处,推动了严打整治斗争的深入开展。

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严惩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以及偷税骗税、金融诈骗、走私和传销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全年共批准逮捕此类犯罪嫌疑人26002人,提起公诉23526人。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就办理制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等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并直接督办了195件重大犯罪案件。为加大打击力度,检察机关加强了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依法查办了397名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的行政执法人员,纠正了一批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的案件。

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依法惩治邪教组织犯罪活动。对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民族分裂势力组织、策划的爆炸、杀人、纵火等犯罪活动,坚决依法打击,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美国“9·11”事件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发出了严厉打击恐怖犯罪活动的通知;倡议并主办了亚欧国家总检察长会议,促进了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司法协作。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犯罪活动,批捕、起诉了一批组织和利用“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

二、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促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集中力量查办了一批贪污贿赂犯罪大案要案。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36447件40195人,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1亿多元。在查办的案件中,犯罪数额百万元以上的1319件,涉嫌犯罪的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9452人,县处级以上干部2670人,李嘉廷等6名省部级干部依法受到追究。查办在国有企业转制、重组过程中私分、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17920人,促进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继续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择手段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情节严重的行贿犯罪,依法严肃查办,全年共立案侦查1906件,比上年上升39.4%。根据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增多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部署,开展集中追逃专项行动,采取网上通缉、异地协作、敦促自首等措施,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3046名,追缴赃款6.8亿多元。

严肃查办了一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针对渎职犯罪危害严重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重特大渎职案件标准,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了案件移送制度,加强了对查办渎职犯罪工作的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案件8819件。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司法保障,立案侦查涉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等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983人。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明显进展。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方针,大力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是把检察预防融入反腐败斗争和综合治理的总体格局,积极推动建立社会化预防组织1300多个。检察机关在预防网络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漏洞和问题,向发案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28500多件。开展专题调研,研究发案规律和防范措施,有4000多条预防对策建议被当地党委和政府采纳。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有关主管部门联合部署,在金融证券、国有企业、海关、建筑、医药等八个行业和领域开展系统预防,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三是在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建设工程中开展专项预防,帮助建立防范机制,减少了职务犯罪和建设资金流失。西部地区检察机关围绕国家重大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工程建设,积极开展预防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三、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尊严

加强刑事诉讼监督,注意防错防漏,不枉不纵。各级检察机关围绕严打整治斗争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一方面,以防止打击不力为重点,依法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等问题。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依法监督立案18447件;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批准逮捕的,决定追捕13341人;对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诉6440人。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3875件。对违反规定不交付执行,以及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法督促纠正8548人次。另一方面,注重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纠正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93760人,不起诉26373人。对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书面纠正意见21278件次。对超期羁押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66196人,已纠正56389人。

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督促纠正裁判不公问题。针对影响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实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审查当事人申诉,注重对判决、裁定严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以及因枉法裁判导致司法不公的案件进行监督。据检察系统统计,全年依法提出抗诉16488件,法院已审结10145件,其中改判5377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900件。对裁判正确的,耐心细致地做好息诉工作。

严肃查办司法人员贪赃枉法犯罪案件,促进公正司法。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工作中,注意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对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枉法追诉、枉法裁判、私放在押人员,以及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犯罪案件,坚决依法查处。全年共立案侦查涉嫌此类犯罪的司法人员4342人。

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努力解决告状难、申诉难问题。大力开展文明接待活动,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全年共办理群众来信来访656080件次。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各级检察长共接待群众来访188116人次,对其中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72346件直接督办,当年办结55336件。认真办理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对确有错误的777件依法予以纠正,决定给予刑事赔偿。为加快控告申诉问题的解决,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实行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力求将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

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提高队伍政治业务素质。一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广大检察人员深入学习江泽民同志的“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行理想信念、职业道德和纪律作风教育。开展向生死关头解救人质、制服歹徒的湖南省道县检察长付玲玲,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的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方工等模范检察官学习的活动,大力弘扬公正执法、热情服务的良好风尚。二是开展执法大检查。各地共自查和交叉检查近三年来办理的有关案件55万多件,对发现的违反程序、执行办案纪律不严等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对处理错误的案件进行了纠正。针对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定》。对检察机关现任处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和检察人员离职、退休后从事律师职业,进行了清理和规范。三是坚持从严治检。严肃查处违法违纪的检察人员406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56人。沈阳市检察院原检察长刘实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年有60名领导干部被追究责任,7个省级检察院的负责人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讨责任。四是加强教育培训。组织了全国检察人员基本素质统一考试,促进干警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全年共培训各级检察长和业务骨干34000多人,组织11000多人参加法律本科或研究生学习,选送一批优秀检察官出国进修,促进了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继续开展争创“五好”活动,深入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采取上级检察院挂牌攻坚、集中培训检察长等措施,重点推动467个工作滞后的基层检察院转变面貌。对其中的210个院领导班子和129名检察长,商同地方党委和人大进行了调整。对已经实现“五好”基本要求的检察院进行抽查,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建立长效机制。经过努力,检察机关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的状况有了新的改进。最高人民检察院从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补助等方面,加大了对西部地区检察机关的扶持力度。继续选派检察官到西部巡讲支教,组织东西部地方检察院互派干部挂职锻炼。在拉萨召开了西藏检察工作座谈会,研究加强西藏检察工作,落实对口援藏任务。

深化改革,为检察工作注入生机与活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建立了侦查指挥中心,提高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大要案工作的整体效能。推行审查逮捕方式改革,强化对证据的审查,依法引导侦查取证,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到去年底,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检察院达到2729个,择优选任的9022名主诉检察官在严打整治中发挥了骨干作用。27个省级检察院完成了机构改革。在全系统进一步推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对一批检察院领导干部和反贪局长进行了异地交流和内部轮岗。积极推进科技强检。全国检察机关一级专线网已经开通,一些检察院建成了计算机局域网,配备了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和多媒体法庭示证系统,增强了发现、揭露和证实犯罪的能力。

自觉接受监督,切实加强和改进工作。各级检察机关主动向人大汇报工作,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邀请代表和委员视察,听取批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65件,已全部办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改进刑事诉讼执法工作的要求,对检察环节的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问题进行了检查清理,纠正超期羁押2226人。深化检务公开,认真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推行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和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以公开促公正。

一年来,检察工作有了新的进展,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过去的问题,经过努力,有的有所改进,有的还没有得到解决。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司法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等问题,监督力度不够。特别是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缺乏有效的监督办法和手段,仍然是法律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二是在执法作风上,少数单位受利益驱动违法违纪办案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有的检察人员为民执法的宗旨意识不强,作风粗暴,特权思想严重,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一些检察院和领导干部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有的工作部署和管理制度没有落实。三是一些检察人员执法观念陈旧,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偏低,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不强,办案质量不高,不适应新形势下工作发展的要求。四是经费保障机制不健全,检察工作科技含量低,办案经费紧缺,装备落后,边远贫困地区的基层检察院困难更大,影响了工作开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工作指导上不够深入,对上述问题研究、解决的力度不够,负有领导责任。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提高队伍素质,深化管理制度改革,努力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检察工作不断发展。

各位代表:

今年是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检察机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继续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深挖黑恶势力后台和“保护伞”,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犯罪活动,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坚持不懈地打击制假售假、偷税骗税、金融诈骗、走私和传销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为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新贡献;进一步加大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力度,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继续加强发案单位个案预防、重点行业系统预防和重大工程专项预防,综合运用检察职能,更好地为西部大开发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服务,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取得新成效;大力强化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依法监督纠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贪赃枉法犯罪,在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方面取得新进展,努力推进依法治国,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安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确保上述任务的完成,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突出“强化监督,公正执法”的主题,推动法律监督工作与时俱进。增强法律监督意识,努力探索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以及刑罚执行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法,积极提出完善监督程序的立法建议,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实效,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增强公正执法和保障人权意识,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保障司法公正,坚决排除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增强接受监督和制约意识,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强化内部制约机制,制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证据标准和职务犯罪办案质量考评标准,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严格办案纪律,切实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二,做好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检察工作,努力适应改革开放的新要求。认真研究加入世贸组织后检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法制统一、公开透明和非歧视原则,进一步更新执法观念,完善执法机制,加强司法解释工作,增强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度,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把握经济领域犯罪的新动向、新特点,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洗钱等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在检察人员中进一步普及世贸组织知识,开展专项培训,培养一批懂法律、懂外语、懂经济的复合型人才。扩大国际交流和司法协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做好涉外案件的检察工作,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供司法保障。

第三,深化检察改革,创新管理机制,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深化侦查监督和公诉工作改革,建立和规范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强化侦查监督的工作机制,完善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建成上下一体、反应灵敏的侦查指挥和协作机制,提高突破大要案的整体能力。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抓紧完成地方检察院机构改革。扩大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试点,探索建立符合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特点的队伍管理机制。大力推进科技强检,加强信息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提高办公、办案信息化水平。

第四,以改进执法作风为重点,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关于把今年作为转变作风年的要求,着重解决执法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思想作风建设,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增强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不断改进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全面推行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更好地为群众排忧解难。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作风,切实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纠正特权思想、霸道作风。按照以德治国的要求,实施《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强化职业自律,弘扬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坚持从严治检,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认真落实修改后的检察官法,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择优选任检察官,抓紧组织对现任检察官的教育培训,优化队伍结构,推进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第五,坚持不懈地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三年基层检察院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我们将以确保公正执法为目标,以规范管理和提高执法水平为重点,继续狠抓基层检察院建设,进一步提高基本素质,加强基础工作,完善基本保障,在新的起点上把基层检察院建设继续向前推进。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检察机关将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本次全国人大会议精神,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以检察工作的新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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