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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10:45  浏览:88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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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通知


国药监办[2001]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已于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将于2001年12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
的一件大事,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成果。为了加强法律的学习和宣传,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
《药品管理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药品管理法》修订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药品管理法》是我国药品监督管理的“基本法”,是实现依法治药的根本依据。修订后的《药
品管理法》总结了现行《药品管理法》实施15年来的经验,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建立和完
善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全面修订。是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充分进行民主讨论的
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体现了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成果。修订的《药品
管理法》更完整,更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提高药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合
法权益,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
要认真学习《药品管理法》,全面理解《药品管理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原意,做到学法,知法,
公正执法。

  二、认认真真地逐条逐款地学习修订的《药品管理法》

  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全面体现了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精神和原则;更加完善了行政执法手
段,明确了权力和责任关系;加大了对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了法律责任制度;
增加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药品监督管理制度;体现了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各级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要全面熟悉和掌握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内容,把学好法、用好法,
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自觉护法,严格执法。药品监
管执法人员要明确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和自身行为规范方面的规定,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依法行政
的能力和水平。

  三、切实做好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宣传培训工作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定要以修订的《药品管理法》颁布为契机,认真学习宣传新修订的《药
品管理法》,加强法律的培训工作,为迎接2001年12月1日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全面贯彻
施行做好准备。

  为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确保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这项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了宣传工作意见和宣传统一用语(见附件1、2),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
工作方案和宣传用语,要积极采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做好
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以举办法律讲座、开辟宣传专栏、举办知识竞赛等多种形
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普及药品管理法律知识,使广大企业和消费者了解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
提高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和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为做好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的培训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会同全国人大法工委、国
务院法制办编写《药品管理法》学习培训教材,并将于2000年4月初开始组织师资培训班。地方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区分不同对象,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依法治药,依法行
政的水平。要加强对直属部门尤其是对直属技术监督单位人员培训工作,做好对企业等管理相对人
的培训指导工作。

  各地在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准备工作中的情况,应及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附件: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管理法》宣传工作意见
   2.《药品管理法》宣传统一用语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管理法》宣传工作意见

  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颁布之际,我局将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调动电视、广播、报
纸、期刊、网站等多种媒体,通过专题报道、培训教育、知识竞赛、座谈会、发布公益广告、散发
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开展全民宣传教育活动,使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逐步深入人心。现就近期
宣传工作提出以下安排意见:

  一、组织领导

  《药品管理法》的宣传教育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需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积极
参与。为了保证活动效果,我局将成立由局领导、各司领导和相关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工作领导
小组,统一指挥这次活动。局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活动的策划组织、协调联络、方案
实施、督促检查等工作。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组成的领导机构和办事
机构,并认真制定《药品管理法》宣传工作方案,统一认识、统一部署、统一领导、步调一致、口
径一致,扎扎实实地做好《药品管理法》宣传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大造声势,宣传新法颁布的重大意义和给社会生活带来的长远影响,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
关注和重视。

  (二)宣教结合,使社会各界了解新法的基本内容,并认识到学法知法对自身的意义。

  (三)强化系统内学法懂法、依法行政的意识,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

  三、宣传重点

  (一)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集中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思
想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

  (二)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颁布施行对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确保人体
用药安全有效,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三)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是在总结实践经验和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形成的,它适应了建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符合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和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已发生很大变化的实际情况。

  (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以来,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坚持“以监督为中心,监、帮、
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以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为己任,各方面工作取得的成绩。

  (五)《药品管理法》的修改背景、重大方面的变化和基本内容介绍或解释性说明。

  (六)药品监督管理方针政策和药品知识的宣传。

  四、工作步骤和方式

  《药品管理法》的宣传教育是一个长期的任务, 作为现阶段一次比较集中的宣传教育活动,
大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主要目的是造声势,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时间是从新法颁布到3月底。在
这一阶段,除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外,还要抓紧做好编写统一的宣教材料,包括修改说明、情况综述、
《药品管理法》》释义、内容简介解答;提炼宣传活动统一用语,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选用;在中
央和地方各大媒体刊发消息、评论,并组织专题报道、人物访谈等各种宣传活动;与新闻单位配合,
邀请召开座谈会和新闻发布会,宣传新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结合“3.15”宣传活动,
宣传介绍《药品管理法》的内容等。

  (二)第二阶段:从4月开始至8月底,面向社会,开展普法教育和多种形式的群众喜闻乐见
的宣传活动。这一阶段的特点是范围广、形式多、声势大。如利用全国“药师周”的机会,组织专
家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和咨询活动;设计制作各种图文并茂的公益广告,在电视、报刊和户外
广告牌上发布宣传; 编辑、制作宣传手册、折页、海报、案例分析等,广为散发张贴;向社会发
行新法颁布实施纪念邮品。

  (三)第三阶段:8月至12月。这是前一阶段宣传活动的延伸,重点是在“知”上,根据受
众面的不同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搞好宣传教育。其重点是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经过认真
准备,在2001年11月,以“《药品管理法》和我”为题,开展《药品管理法》宣传月活动。内容
分为四个专题:第一、以法律为武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第二,知法懂法,维
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三,药品分类管理,利国利民;第四,安全科学用药,提高健康素质。形式上
可采用知识竞赛、上街咨询、文艺演出、展览会、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手段。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要作出安排,密切配合,统一行动,周密组织,使这一活动取得好的效果,把学习宣传《药品管
理法》的工作推向高潮,为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正式施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2:

   《药品管理法》宣传活动统一用语

   1、学习药品管理法,贯彻药品管理法
   2、药品管理法维护您用药的合法权益
   3、用药安全是您的权益,遵纪守法是您的义务
   4、实施药品管理法,安全用药保健康
   5、学法知法,珍爱健康
   6、药品管理法,药品监督管理基本法
   7、依法行政,提高药品监督管理水平
   8、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是药品监管部门的神圣职责
   9、药品质量关联生命,监督管理情系万家
   10、管好药,为人民
   11、依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
   12、坚决禁止药品虚假广告
   13、消除药品的虚高价格,保护用药者正当权益
   14、药品管理法是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行为规范
   15、遵法、诚信、为民
   16、贯彻药品管理法,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17、药品管理法,执法的依据、行为的准则、健康的保障
   18、加强药品监督检验,把好药品质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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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知识产权人才及服务需求分析报告
序 言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成为重要资产,是企业乃至国家的核心竞争力。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高度重视,2008年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各地方政府积极出台各种相关政策保护知识产权,激励知识产权的开发。我国商标以及专利的年申请量居世界第一,从申请数量上表明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已经很重视,但是笔者作为知识产权服务人员切身的体验并非如此,企业大都知道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却对知识产权服务的需求不高。这种现象引人深思,企业究竟需要什么样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需要什么样的知识产权人才?为此笔者展开了专项调研。2010年9月14日午时在中华英才网主页(http://www.chinahr.com/index.htm)左上的“搜索职位”栏目选择“职位”,输入关键词“知识产权”进行检索,检索结果显示1292条。每页20条,笔者选取前10页总共200条招聘信息(最终分析的数据只有199条,因未知原因缺失1条信息),将每条招聘信息中的各项要求作为一个参数一一输入Excel表格,运用Excel的筛选功能和运算功能进行数据分析,提出报告如下:
一、知识产权人才需求分析
(一)需求方分析
199条信息分别由112家单位发布,其中包括代理公司27家,发布信息85条,律师事务所7家,发布信息9条,企业(含两家事业单位)77家,发布信息105条(猎头公司发布15条信息全部为企业招聘,将其发布的信息列入企业)。各单位发布招聘信息比例如图1:


图1
从图1可以看出企业发布的招聘信息达到53%,已经超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的需求总和,成为知识产权人才的主要需求方。进一步分析发现对知识产权人才需求最大的是人数超过1000人的企业,几乎占到总需求量的50%。另外,对知识产权人才需求的企业已经呈现多元化,各种规模的企业都发布了需求信息,其中一家人数在49人以下的企业发布了2条信息。
(二)需求量分析
199条信息,9月份发布的有180个,其中9月13日发布52条,9月14日发布81条,2010年8月份发布的只有11条,还有极个别信息在其他月份发布。各时间段发布招聘信息的比例如图2:

图2
90%以上信息在9月上半个月发布,其中9月13日、14日两天密集发布了133条知识产权招聘信息。各条招聘信息招聘的人数不等,其中一条信息招聘人数为10人,可以看出近期知识产权领域人才需求较为旺盛。
二、企业对人才的要求
(一)对学历的要求
企业发布的90条信息(不含猎头发布的15条信息,下同)对学历的要求从高中到博士都有,其中只要求高中学历的有11条信息,大专学历4条,本科学历64条,硕士以上学历11条(含博士学历的1条)。学历分布如图3。

图3
从图3可以看出企业对知识产权人才的学历要求主要以本科为主,要求硕士以上学历只有12%,只要求大专及大专以下的比例占到了17%,与其他职业相比对学历的要求并不高。面对每年六百多万大学毕业生,企业尽情享受人才高消费,但是对知识产权人才却只要求基本的本科学历,说明知识产权人才的缺乏。
※:1.数据中对学历的要求与职位描述要求不一致的,按照职位描述进行了修正。2.高中、中专、技校和不限学历全部列入高中学历。
(二)对专业的要求
企业发布的90条信息中有42条信息对应聘者的专业有明确要求,其中要求理工科23条,法律专业的19条,知识产权4条,经管2条。如图4:

图4
企业发布的招聘信息中有明确专业要求的,专业主要为理工科以及法律。从图4可以看出理工科专业已经超过法律,更受企业欢迎。企业对职位要求的描述中大都要求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功底,具备这样的功底需要专门法学专业训练,这从侧面反应了知识产权工作的复杂性,涉及多学科,企业需求的是复合性人才。
人们普遍认为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必须具备理工科背景,知识产权还包括商标、著作权等,从事商标、著作权相关管理等工作并不一定需要理工科背景。这也反映了目前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侧重专利,没有把知识产权当成一个整体的权利束综合开发使用,其实这是一个误区,知识产权被片面地等同专利不利于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全面发展,将制约企业知识产权的综合运用。
※:1. 专业要求,本报告根据信息职位描述进行了整理;2.有的同时要求具备多个专业背景,或者具备不同专业中的一个; 3.具体指明理工科类专业的,在本报告统一统计为理工科;4.由于从网站拷贝的数据不完整,部分企业对专业的要求未能明确。
三、知识产权工作内容分析
本报告将知识产权工作内容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分为四个大类: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根据信息中对工作任务的描述,主要工作为专利或商标申请的归入开发(创造)类,主要职责为运用的划归为运用类,主要工作为保护及企业知识产权维权的归入保护类,工作职责比较综合的划归为管理类。
企业发布的90条招聘信息,有3条信息缺失具体工作内容,有5条表述不明确,实际分析82条信息。其中32条属于创造类,1条属于运用类,10条属于保护类,39条信息属于管理类。可见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重点不再是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其重心转到知识产权的管理与开发上。企业是持续赢利的组织,其目的在于赢利,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同样需要围绕赢利目的而展开。笔者始终认为知识产权工作“创新是基础,运用是核心”,只有运用才能为企业带来价值,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运用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工作内容分布如图5:

图5
企业发布的90条招聘信息中82条信息对工作具体内容有明确的要求,各种工作岗位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创造类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专利检索、专利分析、专利挖掘、专利文件撰写、专利及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申请、知识产权开发规划等。其中包括专利检索的招聘信息17条,专利分析23条,专利挖掘6条,专利文件撰写10条,专利及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申请29条,知识产权开发规划25条。如图6:

图6
从图6可以看出创造类工作中,对于企业最主要的工作是知识产权申请。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还显得比较初级,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知识产权,是对知识产权数量的追求。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商业竞争的手段,单纯数量上的追求对企业商务竞争并没有太大的帮助,单纯的提升知识产权的质量,尤其是专利的质量也不一定能帮助企业取得竞争优势,企业开发知识产权必须注重整体布局,也就是说要有很好的长期开发规划。从以上图表看到排在第二位的是对企业知识产权开发的整体规划,这表明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开发正在从追求数量向理性的商务布局转变,排在第三位的专利分析也有助于企业提升专利的质量,规避竞争对手用专利设置的竞争壁垒。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出企业对专利分析和专利检索的需求至少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初级和高级分析/检索,对高级分析及检索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上述表格也反映了创造类工作内容几乎全部集中于专利上,在知识产权中价值最高的商标,商业秘密等没有提出任何要求,从中可以看出企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片面性。
(二)保护类
保护类的工作内容比较单纯,主要是知识产权诉讼维权及相关的调查取证等工作。不过这项工作要求看似简单,从笔者多年律师实务经验来看,要很好完成这些工作必须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一定的实战经验,不像企业所想象的那么简单。
(三)管理类
管理类的工作内容包括的事项较多,主要有:管理规划、建立管理体系、制定工作流程、制定管理制度、与中介联系、相关合同管理、许可、获取政策支持、知识产权内训、项目申报、宣传等。
其中包括管理规划的招聘信息1条,建立管理体系13条,制定工作流程4条,制定管理制度5条,与中介联系2条,相关合同管理3条,许可使用3条,获取政策支持3条,知识产权内训5条,项目申报10条,宣传1条。如图7:

图7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管什么?怎么管?笔者的邮箱经常收到类似的咨询。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不是制作一些表格,置备登记薄统计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进行相关权利证书、合同的档案管理这么简单。当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数量达到一定的量,并且持续开发并使用这些知识产权时其管理工作还是相当的繁杂的。从图5可以看出企业要求的知识产权管理涉及管理的工作内容比较多,企业需要建立规范的管理体系,让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流程化。很多地方在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江苏省在2007年就制定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且成为省级标准,对建立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知识产权管理涉及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多个方面,对管理者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需要具备综合的素养,需要熟悉专利技术的开发、各种知识产权的申请流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等,相关管理人才的缺乏制约了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水准的提升。笔者借鉴ISO9000等相关管理体系规划设计了“企业知识产权企业标准化操练流程(SOP)”,规范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体系,细化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流程,并力求使该标准化操作流程成为企业知识产权工具化的管理手册,让一般的管理者都能依照该手册进行基本的管理,可以有效缓解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缺乏的难题。
四、猎头职位分析
在前10页中检索到由万法通(北京)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发布的猎头信息15条,据万法通董事长介绍,这都是知名企业委托该公司招聘的,发布日期为9月1日,招聘单位共有15家,分散在全国各地。

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监测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监测规定》已经2007年1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代主席 王正伟
二OO七年十一月九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监测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价格监测工作,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和公布的宏观经济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重要商品、服务的种类依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种类确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重要商品、服务的种类予以补充。



  第三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监测工作的领导,重视价格监测工作基础建设,将价格监测工作经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其所属的价格监测机构、相关业务机构负责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工作。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义务配合价格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价格监测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奖励。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价格监测工作职责:

  (一)调查、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及其相关成本,以及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

  (二)分析预测价格走势,调查研究重大价格问题;

  (三)跟踪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

  (四)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及时提出政策建议;

  (五)组织实施国家下达的价格监测任务;

  (六)发布价格监测信息;

  (七)其他价格监测职责。



  第八条 本自治区实行周期性定点监测与临时性应急监测、统一监测品种与地区监测品种、逐级上报与直接上报、监测市场价格与调查市场情况相结合的价格监测工作制度。



  第九条 价格监测工作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和价格调控的需要,制定本自治区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价格监测项目及标准,并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价格监测预警组织体系和预警网络建设,建立市场巡查、预警报告、应急值班、跟踪监测等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制度,完善价格监测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重要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者发生异常波动的警情后,有关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价格监测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原因和应对建议。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价格异常波动及突发事件对居民消费的影响调查,并采取措施引导、促进生产和消费。



  第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查询价格监测信息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价格监测工作的实际需要,指定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发放标志牌或者证书。

  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其指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指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价格监测资料的收集和报送工作,价格监测资料上报前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及时报送价格监测资料,价格监测资料应当真实,不得迟报、拒报、虚报、瞒报、伪造或者篡改。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报送的价格监测资料进行检查、复核。



  第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进行价格监测业务指导,提供经常性法律、政策咨询和相关业务服务,帮助其解决价格监测工作中的困难。



  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实施监测质量考核,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保证价格监测数据准确、及时、充分,及时发现和解决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内部分工协调,形成价格监测、价格管理和价格监督协作机制。



  第十八条 价格监测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价格监测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采取切实措施改进价格监测工作。



  第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监测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价格监测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监测调查证的,方可从事价格监测活动。

  价格监测人员从事价格监测活动应当出示价格监测调查证。



  第二十条 价格监测人员应当保守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将价格监测资料用于价格监测工作以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全区价格监测人员的培训。

  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采报价人员及价格信息员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违反价格监测规定,迟报价格监测资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违反价格监测规定,拒报、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对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价格监测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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