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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13:33  浏览:81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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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衡政办〔2003〕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现将《衡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要按照暂行管理办法,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统一规划,并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督管理,注意抓好典型,全面开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和社区建设新局面。

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衡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保障社区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八部委《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省卫生厅等十个部门下发的《河北省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三条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维护和促进城市社区居民健康,以解决社区主要卫生问题,满足居民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综合服务的非营利性基层卫生机构。

  第四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医疗机构建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社区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行使监督和撤、建的建议权。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是社区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卫生服务是社区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社区建设办公室、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卫生行政部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做好社区卫生服务,以使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顺利健康地发展。

  第六条  各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并接受同级社区建设办公室、街道办事处及所在社区居委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应符合《衡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和《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

  市直医疗机构和门诊部按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桃城区卫生行政部门所辖的医疗机构,即:衡水市第二人民医院、衡水市第四人民医院、衡水市第五人民医院、桃城区妇幼保健院和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个体诊所,按规定的社区范围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审批,先由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然后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所有批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抄送至同级社区建设办公室。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权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  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需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

  3、房屋、设备、人员基本情况

  4、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报告(只限于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医疗机构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5、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的权限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和校验,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以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服务人口约2-3万;

  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补充,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区域适当设置,服务人口一般应5000左右。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

  1、基本功能

  ⑴、开展社区卫生状况调查、进行社区诊断,向社区管理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的建议及规划,对社区爱国卫生工作予以技术指导。

  ⑵有针对性地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地方病与寄生虫病的健康指导、行为干预和筛查,以及高危人群监测和规范管理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免疫接种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⑷提供适宜的中西医药及技术,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和治疗。

  ⑸提供急救服务。

  ⑹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卫生保健服务。

  ⑺提供会诊、转诊服务。

  ⑻提供临终关怀服务。

  ⑼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和心理卫生咨询服务。

  ⑽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服务。

  ⑾提供康复服务。

  ⑿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⒀开展计划生育咨询、宣传并提供适宜技术服务。

  ⒁提供个人与家庭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

  ⒂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与上报。

  ⒃在社区建设中,协助社区建设部门不断拓展社区服务,繁荣社区文化,美化社区环境,共同营造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氛围。

  ⒄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社区居民需求,提供其它适宜的基层卫生服务。

  2、基础设施

  ⑴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及体现无障碍设计要求。

  ⑵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居民需求、社区资源等可设置适宜数量的床位。

  ⑶常用医疗设备(见附二)

  ⑷常用药品:配备常用药品和十八类急救药品。

  3、科室设置:有开展全科诊疗、护理、康复、健康教育、妇幼保健和信息资料管理等工作的专门场所。

  4、人员配备

  ⑴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

  ⑵根据功能、任务及服务人口需求,配备适宜类别、层次和数量的卫生技术人员。辖区人口每万人至少配备8名卫生技术人员,其中有2名是经过全科医师培训合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临床执业医师,社区护士及预防保健人员3-4名。

  护理及预防保健人员上岗前需经全科医学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

  5、管理制度

  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类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⑵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

  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类人员的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⑷社区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医疗、康复等各项技术服务工作规范;

  ⑸家庭卫生保健服务技术操作常规;

  ⑹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⑺会诊及双向转诊制度;

  ⑻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

  ⑼财务、药品、设备管理制度;

  ⑽档案、信息资料管理制度;

  ⑾社区卫生服务质量管理与考核评价制度;

  ⑿社区居民及社会各界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社会民主评议监督制度;

  ⒀其它有关制度。

  (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

  1、基本功能

  ⑴开展社区卫生状况调查,协助社区管理部门实施健康促进;

  ⑵开展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⑶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以及诊断明确的慢性病规

  范化管理工作;

  ⑷提供院外急救服务;

  ⑸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卫生保健服务;

  ⑹提供双向转诊服务;

  ⑺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服务;

  ⑻提供康复服务;

  ⑼开展健康教育与心理卫生咨询工作;

  ⑽提供计划生育咨询、宣传服务;

  ⑾提供个人与家庭的连续性健康管理服务;

  ⑿在社区建设中,协助社区管理部门不断拓展社区服务,繁荣社区文化,美化社区环境,共同营造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氛围;

  ⒀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社区居民需求,提供其它适宜的基层卫生服务。

  2、基本设施: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有健康教育宣传栏,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及体现无障碍设计要求。

  3、科室设置:至少要有门诊处置室、治疗室、药房、预防保健室。

  4、人员配备(参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

  5、管理制度(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主要由全科医师、社区护士、预防保健等有关专业卫生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在国家普遍实施全科医师资格认可制度之前,可暂由经过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的临床医师代替。护士在上岗前需接受必要的社区护理培训。

  第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称必须统一规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为:县(市、区)名+所在街道+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为:所在街道+所在居民小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十五条  开展社区卫生服务要以居民健康为中心,以家庭为单位,以社区为范围,以深入居民家庭服务为主要形式,加强健康管理,推进健康促进,为个人与家庭提供以预防为主的综合卫生服务。

  第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和专科医院建立双向转诊制度,接受预防保健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的整体水平。

  第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遵守《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药品管理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

  第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按照《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统一规划,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批,对市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协调、指导。

  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医疗机构建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初审、报批。并对所管辖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开展的工作及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指导。

  第二十条  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评价标准》,定期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管理混乱、各项工作落实较差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取消其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已经建立起来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凡是未按本办法审批和备案的,一律要在12月底前重新申报,验收合格后,颁发证件、备案。到12月底不按要求办理者,一律取缔。

  第二十二条  衡水市城区内以下两种情况被视为自动放弃或无能力承担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社会公开招标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站。

  1、截止2003年12月底,在指定责任区没有建立起合格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

  2、截止2003年12月底经市卫生局验收不合格,限期整改,一个月后仍不能达到《标准》的。

  第二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0日起施行。

附件:衡水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建设责任区域划分$?

  2000年5月,市社区卫生服务办公室根据市区居委会的数量及居民居住区域,对市直及桃城区医疗服务机构布置了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具体任务,并下发了〔2000〕第1号文,各医疗机构积极行动,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最近,市委及桃城区委社区办对市区内原有居委会调整为50个,并重新命名。为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调整后的居委会更好地配合工作,以便于管理、利于规范,故在〔2000〕第1号文的基础上对市直及桃城区医疗机构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责任区域重新进行了划分。现调整如下:

  一、衡水市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责任区为滏兴、牛佐、市府、广场、站前五个社区。

  二、衡水市第三人民医院:责任区为金光、石油、牛佐北、京华、红光、宝丽六个社区。

  三、衡水市中医院:责任区为河西街、南菜园、翠景、小庄里、同乐里、享园、中心街、平安里八个社区。

  四、衡水市第二人民医院:责任区为程大、三徐庄、桥东、南门口、南门外、城东六个社区。

  五、衡水市第四人民医院:责任区为强业、北盐道、南盐道、滏阳、华东五个社区。

  六、衡水市第五人民医院:责任区为区府、育才、宝云、东团马、花卉园、广厦六个社区。

  七、衡水市红十字医院:责任区为电厂、育新、怡水园三个社区。

  八、衡水市第五人民医院河东分院:责任区为西门口、集贤社区。

  九、衡水市老白干集团平安医院:责任区为老白干、王庄、农场、游园四个社区。

  十、衡水市后马医院:责任区为金城社区。

  十一、衡水市监狱医院:责任区为北门口社区。

  十二、衡水市远大友谊医院:责任区为远大社区。

  十三、衡水市东风集团化工厂医务室:责任区为东风社区。

  十四、衡水市冀衡集团医院:责任区为冀衡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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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期间是否准予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期间是否准予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复函
广东省劳动局:
你局粤劳险函〔1989〕22号关于符合退休条件的在职职工出境探亲期间可否准予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来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归侨、侨眷职工符合退休条件,未办理退休手续前经批准出境探亲,其退休手续原则上应在探亲假期满返回后由本人办理。对于在出境探亲期间取得了所在地定居权的,可以出具本人定居证明,委托亲友向本人原工作单位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1989年6月20日
[案情]

2013年3月,被告人张某通过网络聊天结识被害人李某(女),通过聊天张某发现李某比较单纯,便欲将李某骗至外地卖淫获利。3月5日中午,张某约李某吃饭,并以带李某外出游玩为名,将其骗上租来的汽车。李某上车后发现情形有些不对,便要求下车离开。为了防止李某逃跑,张某对李某实施殴打,并将其随身携带的手机抢走,关机后一直留在身上。当晚,李某趁张某不备逃离所住旅馆并报警。随后,张某被警方抓获。经鉴定,李某手机价值1500元。


[分歧]

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张某构成强迫卖淫罪并无争议,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张某使用暴力抢走李某手机的行为应如何评价?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张某抢走李某手机,只是为了控制李某以达到强迫李某卖淫的目的,并非为了非法占有李某的财物,不符合抢劫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张某抢走李某手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主观构成要件除了故意外,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构成,前者重视的是法的侧面,后者重视的是经济的侧面。排除意思是达到了可罚程度的妨害他人利用财产的意思,或者说,排除意思是引起可罚的法益侵害(妨害利用)的意思。利用意思是指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利用意思不限于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或本来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凡是以单纯毁坏、隐匿意思以外的意思而取得他人财物的,都可能评价为具有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结合本案来看,张某抢走李某手机的行为,“排除意思”已经十分明显。虽然有人认为,张某抢手机只是为了控制李某,并非为了占有、利用李某的手机,不具备“利用意思”。笔者认为,张某抢走李某手机,显然不是单纯毁坏、隐匿的意思,应当评价为具有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即具有“利用意思”,进而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当然,如果张某抢走手机后,并没有留在身边,而是直接扔至车窗外,则不能构成抢劫罪。如果数额较大,则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此时张某便是以单纯毁坏的意思而取得他人财物,仅具有“排除意思”,而不具有“利用意思”,难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至于所谓张某抢手机的“目的”只是为了控制李某,笔者认为,这只能说明张某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控制李某进而强迫李某卖淫。犯罪动机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犯罪动机不同于犯罪目的,并非抢劫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犯罪行为人抢劫财物的动机可能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挥霍享受,有的是为了养家糊口,有的是贪图小利,但这些并不影响抢劫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当然,张某所实施的抢劫行为与强迫卖淫行为可能构成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虽然强迫卖淫罪相较于抢劫罪属于重罪,但考虑到强迫卖淫行为并未发生预期效果,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而抢劫行为已经既遂,因此,对张某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较为恰当。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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