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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5:08:33  浏览:89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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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0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003年春季以来,由于内蒙古阿拉善地区降雨较多,草场墒情及发菜生长较好,大批外来人员到阿拉善草原非法采集(搂)发菜,严重破坏了当地的草原生态环境,引发了数起纠纷案件,影响了当地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 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文,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有效遏制非法采集和销售发菜的反弹趋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禁止采集发菜

国家已将发菜列为一级保护植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和甘肃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宣传、教育、劝阻、查堵等措施,禁止本地区人员外出采集发菜。内蒙古自治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现场检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非法采集发菜的活动。

二、加强市场检查,坚决打击发菜黑市交易

各地,特别是广东、广西、宁夏、内蒙古等重点省(区)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发菜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农贸市场、超市、饭店、宾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坚决打击发菜黑市交易,彻底取缔发菜地下市场。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拒绝和制止在政府招待所、宾馆及各类宴请中食用发菜。

对查出的发菜及其制品,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各级政府要组织环保或农业部门对罚没的发菜予以销毁。

三、加强舆论监督,落实目标责任制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营造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的良好舆论氛围。要加强舆论监督,对继续采集和销售发菜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曝光,批评教育,进一步加大媒体的报道力度。

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领导目标责任制。对由于不负责任和措施不力,仍然发生采集发菜的地方,要追究政府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将检查情况于2003年年底前分别报国家环保总局、监察部、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监察部、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有关重点省(区)进行现场抽查和暗访,并对有关抽查和暗访结果予以通报。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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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份额规则在我国不可行

胡波


  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的一些妇女在怀孕期间服用过一种名为DES的保胎药后,所生女孩在成长过程中患上生殖系统癌症。该药于1947年获美国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批准生产,但是在1971年, 有研究人员发现, 在怀孕过程中使用DES的妇女所生育的女性后代可能在少年或者青年时期患上腺癌。随着时间的推移, 这种因DES而导致的病例逐年增加, 其中一些受害者开始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求通过司法途径使自己因罹患癌症而受到的损害获得赔偿。辛德尔即为众多受害者中并提起诉讼的一名。在诉讼中,其遇到了“无明确的被告”这一难以逾越的障碍:从其母亲服用DES到原告发病, 其间经历了大约20年左右的时间。由于年代久远, 其的母亲早已忘记所服用的是哪一家制药企业生产的DES。因而, 其也无法指证到底是哪一家DES生产企业造成其人身的损害。原告在万般无奈之下将在全美国占有市场份额最大的5家DES生产企业起诉到法院。受案法院加州最高法院认为:在大规模商品生产以及市场渠道日益复杂的情形下, 传统侵权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已经不足以规制产品生产者对消费者的责任承担问题, 因此,法院应当适当转变因果关系规则以适应变化的形势需要;该案中无法对因果关系进行证明并非原告的过错, 尽管证据的灭失同样无法归咎于被告,但被告更有能力承担缺陷产品是否会导致的损害的举证能力;5家DES生产企业在市场中占有90%的份额,与其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之间存在着直接的联系, 由此, 被告造成原告损害的可能性就应当依照其所占有的市场份额来确定……。基于以上考虑, 加州最高法院判决这5家DES生产企业按照其在市场中占有的相应份额来承担各自的责任, 此外, 当某一被告因破产等原因而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为了使原告的损害获得充分的赔偿, 其他被告应当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①
  该案首开“市场份额规则”在侵权之诉中的先河。
  可见,市场份额规则是指商品致人损害后,受害人客观上不能证明该商品的生产者时,可以同类商品的所有或部分生产者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而各被告依照各自的市场占有份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制度。
  有学者认为: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将“共同危险行为”作原则性规定的情况下,在司法实务中也可考虑适用上述规则处理类似案件。而笔者认为,在我国适用该规则不可行,理由如下:
  其一,在我国,经济法类法律法规对商品生产、销售行为的规定虽然不甚完善,但已作了严格的规范。除“三无产品”外,不能确定致害商品生产者是谁的情况及其罕见,缺少适用“市场份额规则”的前提;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凡有一定市场份额的产品,其至少已经经过有关国家机关批准生产,系法律允许生产的产品,不可判令遵守法律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产品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也必为“缺陷产品”或“未告知安全注意事项”等所致,受害人必须举证证明致害原因力来源于谁,否则,对同类商品生产者明显不公;
  其三,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所占市场份额的具体比列难以查明;
  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适用“市场份额规则”的产品致人损害,一般也具有该免责事由;
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该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受害人遭受产品质量原因遭受损害的可以选择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进行;在不能确定生产者的情况下,受害人还可以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为被告提起诉讼;赋予了受害人较适用“市场份额规则”更为有利的救济方法。
  综上所述,在我国,缺乏适用“市场份额规则”的前提,不但现行调整产品致人损害的法律对该规则有所限制,而且有较适用该规则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救济方法,所以“市场份额规则”在我国不可行。

【作者简介】
胡波,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任职

【注释】
①马新彦 孙大伟著,《我国未来侵权法市场份额规则的立法证成——以美国侵权法研究为路径而展开》,载于《公文交易》,www.goviy.com,2010 年12月1日访问。


关于印发《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工作大纲》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工作大纲》的通知

财会[2003]13号
2003年05月13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第二届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于2003年3月28日在北京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了《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工作大纲》和第二届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现将工作大纲和会计准则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印发。

附件1: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工作大纲

  第一章 委员会
  第一条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中国会计准则制定的咨询机构,旨在为制定和完善中国的会计准则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委员会的委员由财政部聘任,委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理论界、会计职业团体、中介机构和企业界等方面的代表。
  第三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会计准则的总体方案、体例结构、立项等提供咨询建议;
  (二)对会计准则制定中重大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等提供咨询意见;
  (三)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等有关基础理论提供咨询意见;
  (四)对会计准则实施情况提供咨询并反馈有关信息。
  第四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 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讨论委员会工作及会计准则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包括:委员会工作大纲,会计准则总体方案,会计国际协调,会计准则制定中的重大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会计准则实施机制和其他重大事项。
  全体会计及会议议题由秘书长提出,报经主席批准,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全体会议由主席主持,全体委员参加,委员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应事先向主席或秘书长请假,并对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提供书面意见。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讨论本专业委员会开展会计准则咨询工作的重要事项。
  专业委员会会议及会议议题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出,报经秘书长批准,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专业委员会会议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主持,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参加,委员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应事先向专业委员会主任请假,并对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提供书面意见。
  专业委员会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专业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特邀其他专业委员会委员参加;并邀请会计准则项目研究、制定的有关咨询专家及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应对会议讨论的议题、讨论情况和结果,形成会议纪要,通过委员会办公室寄送委员,待委员确认后正式公布,同时提交会计准则制定机构。
  第八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会计司。办公室主任由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兼任。
  第二章 委 员
  第九条 委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委员会全体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以及会计准则国际、国内研讨会,除特殊情况外,应在会议召开七至十个工作日前取得会议讨论的各种文件资料;
  (二)对上述各种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咨询意见;
  (三)及时获得专业委员会对有关会计准则项目的研究报告,以及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四)就会计准则制定与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向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提出建议;
  (五)及时获得其他委员和有关方面对会计准则的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对咨询意见或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
  (六)优先取得委员会或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有关会计准则的文件和正式出版物。
  第十条 委员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按时出席委员会召开的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参加委员会举办的研讨会等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按规定事先请假,并对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提供书面意见;
  (二)按时完成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三)对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提出需要咨询的问题发表意见;
  (四)向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通告会计准则实施中的问题;
  (五)对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或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要求保密的信息负责保密。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下设三个专业委员会:
  (一)会计理论专业委员会
  负责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等与会计准则相关的会计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提供咨询意见。
  (二)企业会计专业委员会
  负责对企业会计准则的研究、制定与实施提供咨询意见。
  (三)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专业委员会
  负责对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研究、制定与实施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由委员组成,各专业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和两名副主任,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专业委员会主任由主席提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和成员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名,报主席、秘书长同意后确定。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通过组成若干项目研究组开展咨询工作。
  专业委员会主任应当根据会计准则制定计划,以及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中的重要问题,确定项目研究组及项目活动计划。
  项目研究组设主持人一名,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名,从委员会聘请的会计准则咨询专家中选定。项目研究组主持人提出项目组成员及项目活动计划,报请专业委员会主任确定。专业委员会主任确定的项目组成员及项目活动计划,通过委员会办公室报秘书长同意后实施。
  项目研究组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咨询工作,主要活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提交会计准则项目研究报告;二是对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提交的会计准则讨论稿、征求意见稿和草案提出咨询意见。项目研究组成员可列席专业委员会召开的有关会议。
  专业委员会及项目研究组可优先承担财政部立项的会计准则研究科研课题。
  专业委员会对本委员会完成的准则项目研究报告,以及对会计准则讨论稿、征求意见稿和草案的咨询意见,应通过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后提交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对委员个人征求对会计准则讨论稿、征求意见稿和草案的意见,可由委员直接反馈给会计准则制定机构。
  第四章 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 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职能如下:
  (一)在主席及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筹备委员会全体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研讨会等各种会议,准备会议材料并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委员;
  (二)负责委员会与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之间、委员会与委员之间、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之间的沟通与联络,以及相关资料和信息的传达和传递;
  (三)跟踪管理专业委员会及项目研究组承担的会计准则项目科研课题;
  (四)定期向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五)管理委员会的财务;
  (六)负责委员会与国际会计组织之间的联络,以及委员会主席或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委员会经费的来源:
  (一)政府补助;
  (二)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委员会经费的用途:
  (一)会计准则项目的课题研究经费;
  (二)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召开各种会议的会议费用;
  (三)对委员的工作补贴;
  (四)其他相关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英文名称为:Chian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缩写为CASC。
  第十九条 本工作大纲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附件2:第二届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一)会计理论专业委员会
  主任:葛家澍
  副主任:孙铮 汤云为
  成员:刘玉廷 陈毓圭 张为国
  (二)企业会计专业委员会
  主任:冯淑萍
  副主任:汪建熙 贡华章
  成员:许善达 阎达五 刘玉廷 周勤业 朱祺珩
  (三)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专业委员会
  主任:楼继伟
  副主任:阎达五 董大胜
  成员:许善达 张通 刘玉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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