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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2:18:38  浏览:87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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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2005]49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



泰安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创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泰安市首席技师,是指工人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比较突出,在全市该行业、该领域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相关企业主导工种(职业)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首席技师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30人左右,管理期为4年。


第五条 首席技师选拔管理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组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经贸、外经贸、国资、财政、总工会等部门,组成泰安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每届首席技师的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首席技师选拔范围是:我市各级各类所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


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参加。


第七条 参加首席技师选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二)个人职业技能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近4年内省级一类竞赛前十名、省级二类竞赛和市级一类竞赛前六名、市级二类竞赛第一名的获得者,以及近4年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技师”、“山东省技术能手”、“泰安市有突出贡献技师”和“泰安市技术能手”等称号的获得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选;


(三)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或者创造了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


(四)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够在企业技术改造和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或者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五)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能够成为企业的技能骨干,或者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首席技师由各县市区、市以上单位从本地区、本单位确定的首席技师人选中推荐,一般从各类技能大赛中产生。


第九条 首席技师按下列规定评选产生:


(一)各县、市、区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首席技师人选向选拔管理办公室申报;市以上单位负责将本单位本系统的首席技师人选向选拔管理办公室申报。


自由职业者可以直接到选拔管理办公室申报;


(二)选拔管理办公室组织对推荐人选进行初步审核;


(三)泰安市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对初审合格的人员进行综合评审,并进行现场技能考察后,提出建议人选名单;


评审委员会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组成。


(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建议人选进行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命名,并颁发泰安市首席技师证书。


第十条  申报推荐首席技师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首席技师申报表;


(二)主要先进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四)其他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管理与待遇



第十一条 首席技师管理期为4年,期满后不再保留首席技师称号,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二条 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发给市政府津贴500元,同时为省首席技师的,政府津贴不得重复享受。


所在单位对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三条 首席技师纳入泰安市高层次人才库,市里每年组织部分首席技师参加政治理论培训、市情省情国情考察、咨询、休假等活动。


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技术交流。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每年组织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查体时,应当安排首席技师参加;所在单位每年可以安排为期20天的带薪休假。


第十五条 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根据个人意愿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六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首席技师在公共建设、生产、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一)首席技师应承担公共建设技术、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承担“名师带徒”,进行人才培养;


(二)在不同行业企业选择建立“首席技师工作站”,组织首席技师参与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以及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


(三)首席技师应积极申报科研项目、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进行技术革新,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安排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第十七条 实行首席技师动态管理: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首席技师档案,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


(二)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技术一线岗位工作的,或调往市外的,可继续保留首席技师称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三)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者,报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四)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选拔。


第十八条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首席技师荣誉称号的,取消其称号,追回已发放的市政府津贴。
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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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资金若干问题的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资金若干问题的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加快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是资金短缺。我省信贷资金占压严重,自给率低;可用资金用得不活;吸引外资数额较小,资金缺口很大。解决我省资金问题的根本出路,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家专业银行为主体
,地方金融机构相配合,民间集体金融组织做补充的金融格局,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融资机制,努力做到用活可用资金,盘活占压资金,吸引省外国外资金。
一、积极发展企业直接融资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很重要的一个内容是引导企业增强金融意识,把企业推向金融市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扩大企业直接融资。鼓励企业向社会发行短期融资债券,补充流动资金不足。允许企业为筹集技术改造资金和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发行长期债券。效益好、信誉高的企业,可向
省外发行债券。债券利率可以适当浮动,但要考虑举债收益,以保证偿还债券本息,企业发行内部集资债券,由当地人民银行批准;企业向社会发行债券,向人民银行市、地、州分行下放一定额度的审批权。
积极试行股份制。集体企业特别是新办的城区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应积极实行股份合作制。长期不景气的国营工商小企业,可向社会公开折股出售,实行股份制经营。选择部分国营大中型企业,在国家股占一定比重,能够控制经营方向的前提下,试行股份制。企业实行股份制主要采
取内部职工持股或法人持股的形式。发展企业之间参股,鼓励投资部门和银行入股。具备条件的企业,经过批准,可以发行股票,并在指定的证券交易部门进行转让。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效益好、信誉高的企业到上海、深圳股票市场发行股票,争取上海、深圳股票市场在我省设立“窗口”
。成立省股份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有关政策的制定等工作。
二、进一步开拓资金拆借市场
要以省融资中心为核心,建立和拓展省内融资网络;省和市(地、州)两级融资中心要积极与省外较大的融资中心联网;允许县(市)设立同业拆借市场,广开融资渠道,积极拆入资金。为增大拆借能力,允许各专业银行从自有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扩大会员基金。人民银行应在
提供短期贷款方面扶持资金拆借市场的发展。拆借资金的利率,由拆借双方协商议定。拆借资金主要用于临时性周转需要,但对还款能力强的企业,经批准,也可拆入长期资金,用于补充固定资产投资不足。
三、发展壮大地方性金融机构
进一步增强省属各投资公司的实力,完善基金制。要扩大基金来源,部门预算外资金凡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存入投资公司;国拨、省拨资金凡用于生产经营的,应全部有偿使用,有的也可委托投资公司投放和回收,实现周转、增值。委托存贷款的利率可适当浮动。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
发展,社会保险、保障基金将逐年增加。为改变目前这部分资金管理分散的现状,挖掘资金潜力,借鉴外地经验,成立省社会保障局,集中管理现由省有关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保障基金。
企业集团可成立财务公司,搞好内部资金融通。
四、放活城乡信用社
城乡信用社是集体金融组织,应引导和支持它们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自我发展。具备条件的城乡信用社可以实行比例管理,多存多贷。城市信用社要进一步发展。在一个市的范围内,基层社较多、条件成熟的,要建立联社,实行统一管理,搞好规模经营。农村
信用社要搞好自身改革,探索转换经营机制的路子。各地要抓好这方面的试点。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可在中央银行规定的幅度内实行浮动利率。乡镇合作基金会要坚持民办方向,允许用扩股形式吸纳资金。农村有条件的地方,经主管部门同意,可试办集体钱庄。
五、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集中社会闲散资金
鼓励群众集资开发商贸小区和乡镇工业小区。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缓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当减免建筑设计费及水、电增容费等。
鼓励群众参加城镇住房开发。对群众集资建房的,城建、税务、土地等有关部门应放宽政策,减免或缓征一部分税费,降低房屋造价,以增强集资开发的吸引力。
六、盘活企业占压资金
在继续做好清理“三角债”、促销压库、压贷挂钩等工作的同时,要下决心关停一批、并转一批、破产一批企业。对关闭企业实行停息,停产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实行停息;兼并和转产企业在落实债务基础上计息不加息,其中特别困难的暂缓收息。企业因处理积压产品形成亏损
的,三年内不加息;超额完成压库计划的,给予退息奖励。对压库活化的资金,本着谁压归谁使用的原则,优先留给本企业使用。对减少三项资金占用、贷款数额也下降的企业,把相当于下降部分的贷款按一定比例下浮利率计算的利息,年未一次返还给企业,用以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七、减少粮食经营占压资金
调整粮食收购和经营办法,在完成定购任务后,议购部分放开经营,随行就市,实行季节差价。选择一、二个县进行由集中收购改为常年收购的试点。这一收购办法待实验成熟后,在全省推开。建立新的粮油经营管理体制,各市县组建粮油公司,理顺内部经济关系,实行统贷统还,建
立新的资金管理制度,加快资金周转。各县(市)压下来的粮食贷款仍用于粮食收购和粮食生产。对列入处理计划的历史遗留的粮食经营亏损挂帐,在处理限期内不加息,同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力争尽快卸掉历史包袱。
要进一步搞好农村清欠,活化和用好这部分资金。
八、大力吸引国外资金
要大胆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的优惠贷款,大力兴办“三资”企业,努力发展“三来一补”的外向型企业,积极争取国外援款、赠款。效益好、还款能力强的项目,经批准,可适度利用出口信贷和商业信贷。要选择效益好的大中型企业和重大项目与外商合资、合作,增强对
外商投资的吸引力。对国内在境外开办的企业来我省投资或合资办厂的,视为“三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三资”企业属技术先进型或生产进口替代产品的,经批准,允许扩大内销。要以优惠条件优先提供为外资相配套的国内投资和“三资”企业所需流动资金。建立外债偿还基金,调
剂使用,所有权不变。加强境外招商工作。简化“三资”企业审批手续,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经国家批准,欢迎外资银行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
凡通过个人关系,引荐外商来我省投资或引进国外贷款的中介人,都应给予奖励。引进港、澳、台资金或省外资金的,也要给予奖励。
九、开发开放区要在吸引外资上迈出更大步伐
珲春开发区要积极吸引外商前来投资开发,采用出让土地的办法,吸引外商成片开发,并减免有关税收;向国内外发行基础设施建设债券;建立保税区和保税仓库;设立中国银行珲春分支机构、珲春外汇管理机构和外汇调剂中心。各专业银行要在珲春开辟国际业务;经国家批准,筹办
地方股份银行;逐步形成同业拆借市场、证券市场、外汇调剂市场。省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对珲春实行计划单列。各开发、开放区都要积极做好吸引外资工作。
十、充分发挥银行在搞活资金中的作用
深化金融改革,搞活资金,关键是要把金融部门的工作搞活。各级人民银行要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的需要,改善对各类金融机构的领导,放活金融市场;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立足于搞活资金,搞好宏观调控和业务指导;在微观上要进一步放活。各专业银行要在搞活资
金中发挥主体作用。既要努力盘活占压资金,又要积极筹集和引入资金。要搞好自身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推行“风险比例管理”经验,完善企业化经营。要改善结算办法,严肃结算纪律,增加新储种,扩大存款来源。
省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和省有关部门要依据本规定,抓紧制订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



1992年6月8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2部门关于《攀枝花市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2部门关于《攀枝花市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攀办发〔2006〕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制定的《攀枝花市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攀枝花市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加快我市职业教育发展,经市政府批准,特设立“攀枝花市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学生助学金”(以下简称“市中职助学金”)。为加强资金管理,保证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中职助学金”以“市级财政投入为主,争取上级财政补助、社会捐赠等为辅”的方式筹集。

  第三条 资助对象和条件

  “市中职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我市正住户口,并就读我市中等职业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资助对象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勤奋学习、成绩良好,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按照民政部门口径确定的农村低保家庭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

  (二)按照民政部门口径确定的城市低保家庭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

  (三)未纳入上述第(一)、(二)类范围的下列学生:

  1、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困难家庭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

  2、因疾病、意外灾难等导致一时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

  (四)未纳入上述第2、3类范围的农村少数民族家庭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

  第四条 资助项目和标准

  (一)对资助对象中符合第(一)、(二)、(三)类条件的学生实行“一免一减一补”。

  1、免学费:按照各级政府制定的现行学费标准;

  2、减教科书费:按教学计划规定开设课程的教科书费用减50%;

  3、生活补助费:每生每年800元。

  (二)对资助对象中符合第(四)类条件的学生实行“一补”,即按每生每年60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 “市中职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程序

  (一)评审程序:“市中职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学年开学后10日内,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须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填报《攀枝花市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由学生家庭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居委会集体讨论签署意见并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无异议后加盖公章,再由学生根据自身性质分别将《申请表》交由县(区)民政部门或县(区)民宗局分别审核(低保家庭学生须附“低保证”),即:资助对象中符合第(一)、(二)、(三)类条件的学生交县(区)民政部门审核,资助对象中符合第(四)类条件的学生交县(区)民宗局审核,审核后将《申请表》交到所在学校。各中等职业学校必须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对申请资助的贫困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并汇总《申请表》,同时填报《攀枝花市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学生助学金汇总表》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送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进行复核。

  (二)发放程序:

  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复核情况以及资助标准核定资助金额并及时将资金下达到各中等职业学校,由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资助项目和标准分别落实到每个学生,生活补助费按月发放。

  第六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中职助学金管理工作,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制度,将资助情况分年度登记造册,保存3年备查。确保中职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七条 对违反评定程序、弄虚作假的,将通报批评,追究责任;资助对象不如实申报,骗取助学金的,将取消其资助资格,并将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

  第八条 中央及省财政下达我市的中职贫困学生助学金,按照中央及省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同一资助对象在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各级财政安排的助学金。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春季学期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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