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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内蒙古民族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1:45:59  浏览:92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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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内蒙古民族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内蒙古民族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6年9月12日 证监发字[1996]225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蒙古民族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A 股的发行方

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6]224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

和[1996]169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 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

号,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发行

结束后15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的明细磁盘报送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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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调整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调整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各厅、局、开发投资公司:
现根据人民银行银传〔1994〕121号及银资利管〔199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行具体情况,对我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1.调整硬贷款种类。从1995年1月1日起,开发银行新发放的基本建设硬贷款,取消行业差别利率贷款,一律归并为基本建设贷款。开发银行硬贷款分为基本建设贷款、基本建设专项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等三类。
2.调整硬贷款利率。开发银行各类硬贷款利率均在现行利率基础上上调0.72个百分点。具体为:基本建设贷款年利率1年期以下(含1年期)由10.98%调整为11.70%;1年期以上至3年期(含3年期)由12.24%调整为12.96%;3年期以上至5年期(含
5年期)由13.86%调整为14.58%;5年期以上由14.04%调整为14.76%。基本建设专项贷款年利率由10.98%调整为11.70%。技术改造贷款年利率由10.98%调整为11.70%。
3.软贷款利率维持不变。软贷款仍按4.68%和5.94%两个档次利率执行。
4.改变贷款贴息办法。根据新调整的利率办法和有关规定,我行拟将财政贴息改暗补为明补,即从1995年起,对财政贴息资金本着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原则,区分不同行业和地区贷款项目的情况,将财政贴息资金直接补贴给项目。具体办法正在酝酿草拟,待与财政部、人民银行
等部门协商一致后,另行通知。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
贷款种类 | 现 行 利 率 | 调整后利率
--------------|-----------|-----------
一、硬贷款 | |
--------------|-----------|-----------
1、基本建设贷款 | |
--------------|-----------|-----------
一年以下(含一年) | 10.98 | 11.70
--------------|-----------|-----------
一年至三年(含三年) | 12.24 | 12.96
--------------|-----------|-----------
三年至五年(含五年) | 13.86 | 14.58
--------------|-----------|-----------
五年以上 | 14.04 | 14.76
--------------|-----------|-----------
2、基本建设专项贷款 | 10.98 | 11.70
--------------|-----------|-----------
3、技术改造贷款 | 10.98 | 11.70
--------------|-----------|-----------
二、软贷款 | |
--------------|-----------|-----------
1、煤炭、农业、林业项目 | 4.68 | 同 前
--------------|-----------|-----------
2、一般项目 | 5.94 | 同 前
--------------------------------------



1995年1月26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市规划区内契税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市规划区内契税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1〕30号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宜春市城市规划区内契税征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宜春市城市规划区内契税征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四条 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承受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非货币性资产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五)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方式和银行提供按揭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第五条 契税税率为4%。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应缴纳的契税暂按现行税率4%减半征收,即按2%的税率执行;购买高档住宅、店面等其它用房以及单位购买商品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税率为4%。
高档住宅是指单位面积造价较高的高级公寓、别墅、渡假村等豪华住房,一般按住宅建设项目审批时所确定住宅项目类别进行确定,在项目审批中没有明确的由契税征收机关按单位面积造价(或售价)确定,凡单位面积造价(或售价)超过当时、当地经济适用房平均单位面积造价(或售价)一倍以上的确定为高档住宅,其余为普通住宅。
第六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以奖励或抵债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权属的,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本市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以房屋权属和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入股的,由投资入股作价的中介机构核定或股东认可的投资入股价格核定;
(四)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五)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权属转移的,按合同载明成交价格或实质转移时当地市场价格确定。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七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者应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二)各类公有制单位的现有存量房以及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市房改部门批准,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的,国家规定标准面积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仍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征或免征契税;
(四)土地、房屋被市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契税;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第九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减征、免征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十条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单据、协议、确认书、他项权书和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以分期付款或银行提供按揭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并支付第一期购房款的当天或办理他项权证书的当天。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天内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30日内缴纳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付,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逾期不缴者,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契税征收机关申报减免,并如实填写契税减免申报表,在30日内经契税征收机关审核、契税征收主管机关批准后作出是否同意减、免税的规定。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审批减免。
第十三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对批准减免的,契税征收主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出具契税减免批准文书。
第十四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契税征收机关为市城市契税征收管理分局,市土地、房产管理等部门为契税协征单位。要加强对契税的征收管理,建立土地房产交易、办证与契税征收、稽查网络,实行科学管理,规范征税。
第十五条 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市城市契税征收管理分局做好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按照“先税后证、以证控税”的原则,对于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减免批准文书的单位和个人,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造成纳税人未缴或漏缴契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对土地、房屋权证进行定期查验时,应联合市契税征收管理分局对契税完税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逃避纳税和不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应责令其完税和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为契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代扣代缴税款。代扣代缴义务人有义务向市契税征收管理分局提供开发经营的房地产位置、土地面积、建设商品房面积、出售商品房数量、面积、买卖合同和票据等资料。
第十八条 加大对契税的稽查力度,定期对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与契税完税情况进行核查。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及时为市城市契税征收管理分局提供办理土地、房产权属变更的有关权证附件、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协税护税工作。对有意欠、偷、抗缴契税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应配合市城市契税征收管理分局做好清查和追缴,并依法予以处罚;对纳税人因偷税、抗税或欠缴税款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授权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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