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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2:36:09  浏览:85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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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办法》的通知


(2001年11月2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办法》已经二○○一年九月八日市人民政府第八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办法



为巩固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规范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徐州市行政审批实施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审批责任的划分

(一)市政府各部门责任

1.依据市政府确定的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实施审批。新增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为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每个行政审批事项的设立、调整和取消,应当事先公告。

2.推行政务公开。将每项行政审批的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及承办科室、承办人等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和申办对象公开,简化审批手续,规范操作程序。

3.市政府设立“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称中心),实行行政审批集中式办理,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中心设立办事窗口。尚未进入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实行“窗口式办理”。一个部门(单位)只对外设一个办事窗口,统一受理由本部门负责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服务窗口应当设置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便民设施,做到环境整洁,服务规范。

4.各部门内部要制定行政审批责任制度实施细则,明确审批责任科室和责任人,防止重复审批、多头审批。对技术性比较强的审批事项,应当制定审批技术规范。

5.对联合审批事项,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并负责答复申办对象。主办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可以采取召开会审会议、文件会签、发函或走访征求意见等适当方式,协调相关部门完成审批事宜。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主办部门的工作。

6.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事后监管措施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事后监管措施的,要制定并落实严格的事后监管措施。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提出并落实严格的事后监管措施。

(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责任

1.部门行政首长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行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行政审批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

2.联合审批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主办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如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意见不一致时,主办部门行政首长应当主动及时与相关部门行政首长协调。如协调后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说明协调情况,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处理建议,并由主办部门行政首长签名,如实上报分管市长或市长裁决;进驻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提交中心裁决。

3.部门负责人应当定期分析研究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情况,制定计划,进行责任分解和组织实施;组织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及时处理社会公众和申办对象的投诉。

(三)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经办人责任

1.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严禁违法、违纪审批。

2.提高办事效率。如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如申办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要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申办对象,并及时向申办对象告知办理结果。如申办对象对办理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明确答复,并说明理由。

3.严守廉政纪律。不得借审批工作之机,谋取个人私利。不得接受申办对象的礼金、礼品、宴请和参加由申办对象支付费用的休闲娱乐活动等。

4.提供文明服务。做到着装整洁、语言文明、行为规范,耐心、细致、周到地回答申办对象提出的问题。

二、行政审批的监督

(一)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审批行为内部监督制度。明确监督工作责任领导人、责任科室,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

(二)市政府各部门要健全行政审批行为内部约束措施,建立重大审批事项集体决定制度。按照审批、监管分离原则将审批人员和监管人员分开,由监管人员对审批人员具体经办的审批事项实施监督。部门负责人对审批责任科室和具体经办人员的审批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

(三)市监察机关负责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行为的日常监督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单位,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市政府各部门审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针对社会公众、申办对象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监督。

(四)市监察机关和各审批部门内部监督机构受理社会公众、申办对象对各审批部门或行为人违反审批制度的投诉,并负责核实处理和按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对真名投诉的,应当及时给予答复并严格保密。

三、行政审批责任的追究

(一)市政府部门责任的追究

1.对已经取消的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或擅自设立审批事项实施审批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2.未按政务公开要求,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或申办对象公开审批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承办科室和承办人等,或具备条件而未实行窗口式服务的,责令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

3.不按规定办理联合审批事项的,或未落实审批事项监管措施的,或内部没有明确责任科室和责任人的,限期整改;对不及时整改或多次发生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市政府部门负责人责任的追究

1.所领导的部门对已经取消的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或擅自设立审批事项实施审批的,以对抗上级命令论处,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或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所领导的部门责任不清,互相推诿,违规审批的,以玩忽职守论处,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联合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主办部门行政首长未主动与相关部门行政首长沟通协商的,或相关部门行政首长未积极配合的,以贻误工作论处,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未及时处理社会公众、申办对象投诉两次以上的,以压制批评论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给申办对象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经办人责任的追究

1.未履行审批职责或未按审批程序规范操作,造成申办对象意见较大的,根据部门内部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2.在审批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接受申办对象礼金、礼物、宴请和参加由申办对象支付费用的休闲娱乐活动等,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对越权审批或违规审批的,以滥用职权论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金、调离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并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解释权限和施行时间

(一)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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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现场办公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现场办公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委《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现场办公会会议纪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的若干意见》(中发〔1998〕15号)下发后,深受各地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全国各地迅速掀起了灾后重建、兴修水利的热潮。群众热情之高,投入资金之多,机械化施工之广,灾区移民安置速度之快都是前所
未有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狠抓确保工程质量的各项措施的落实,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把灾后重建、兴修水利工作搞得更加扎实有效,推向一个新的发展水平。


(国家计委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的若干意见》(中发〔1998〕15号,以下简称中央15号文件)和全国江河堤防建设现场会会议精神,落实全国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计划会议对1999年水利工作的部署,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会同
水利部、建设部对长江沿线安徽、江西、湖南、湖北4省的移民建镇、兴修水利情况进行了调研,并于12月21日、22日在武汉市召开了现场办公会。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和安徽、江西、湖南、湖北4省的领导同志出席了会议。会议听取了4省
和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水利部、建设部介绍开展灾后重建、兴修水利的情况,明确了今冬明春开展灾后重建、兴修水利工作的任务。会议纪要如下:
会议认为,中央15号文件深受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按照中央的要求,一场气壮山河的灾后重建、兴修水利热潮正在长江沿线兴起,群众热情之高,投入资金之多,机械化施工之广都是前所未有的。有关部门和地区认真领会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搞好水利建设,是关系中华
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长远大计”的指示精神,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雷厉风行、精心规划、相互配合、行动迅速,在短短两个月中取得的成绩是显著的。安徽等4省94万移民的安置规划已经落实,大规模的移民建镇工作正在展开,80%需移民安置的灾民可望在春节前住进新房,明年上半
年可完成全部94万移民的安置工作。如此大规模移民,安置速度之快也是前所未有的。由于各级政府的努力,大灾之年没有出现荒年景象,社会安定,广大群众情绪稳定,灾民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中央15号文件的政策效应正在显现出来。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还必须看到,现在还只是贯彻中央15号文件的开始,今后的工作任务很重,要解决的问题还很多,当前工作也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认真解决。主要问题有:
第一,当前的大堤建设和分蓄洪区规划是按1992年长江流域规划进行的,由于受今年特大洪灾影响和三峡等控制性工程的建设,原有的规划建设标准、设计已不适应,需要调整和补充,分蓄洪区规划也要进行调整。在调整的规划未完成前,各省存在自行其是、盲目攀比堤顶高程的
倾向和移民点选址不当的可能,必须加快规划调整工作的进度,避免因规划滞后给工程带来影响。
第二,项目组织管理和资金安排需要改进。有的水利建设项目没有严格履行建设程序,有些项目招投标流于形式,监理队伍资质缺乏严格把关,同体监理现象比较普遍。
第三,工程质量存在隐忧。有些项目质量标准不明确就开始施工,监督责任制不明确,存在设计漏项、多次修改的现象,在施工环节上层层转包,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
第四,移民建镇质量总体上是好的,但也存在有的建材质量较差、灾民建房缺乏技术指导、户型设计不合理等问题。
针对当前工作和存在问题,会议议定以下事项:
一、加固干堤,确保1999年安全渡汛
今冬到1999年汛前要按照温家宝副总理在全国江河堤防建设现场会上提出的要求着力抓好四项工作:一是优先保证水毁工程修复,保证堤身堤基的重大险情处理,险工险段加固;二是加快堤基处理,重点搞好管涌易发段的堤脚内、外压渗平台的处理,填塘固基;三是对重要河段要
采取多种有效措施预防崩岸;四是对今年汛期依靠子堤挡水的薄弱堤段按已批准的规划设计加高培厚。这些任务一定要在1999年汛前完成。中央15号文件提出大堤建设的其他要求,用两至三年时间逐步达到。
为了确保这些任务的完成,会议提出以下要求:
(一)水利部及各流域机构要加快堤防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尽快完善堤防建设的各项规范、规程和标准,抓紧组织对各地提出的堤防建设项目的审查,加强技术指导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搞好省际间堤防建设的协调。
水利部要在1999年1月中旬按原长江流域规划对长江干堤重点堤段和水毁工程修复加固,提出工程形象和技术要求,并对中央15号文件确定的长江荆江大堤、同马大堤、无为大堤、九江大堤、黄广大堤、洪湖监利大堤、岳阳长江干堤的基础和堤身提出具体设计要求,在1月底前
将经过审定的长江干堤重点堤段建设内容送国家计委。对长江干堤中需要安排又未列入加固的建设内容,各地要在1月中旬前报水利部审查,水利部在1月底以前提出审查意见,送国家计委。
各级水利部门要对工程质量负全责。一类干堤加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通过招标选择,工程监理单位需由水利部认定;二类堤防等其他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通过招标选择,并由各省水利厅认定。
(二)国家计委在春节前批复堤防修复加固方案,并下达投资计划。计划部门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总体规划和确保重点的要求,认真审批堤防建设项目,统筹安排和及时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做好政策协调工作,并加强对国家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的稽查监督。
(三)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计划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严格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和挪用。
二、移民建镇,使大多数灾民春节前搬入新居
安徽等4省在实施移民建镇过程中采取“就地后靠”、“插队落户”、“扩建集镇”三种类型安置移民是行之有效的。与此同时,有关地方、部门应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移民建镇要统筹规划,注意质量,分步实施。设计要符合安全、适用、节约和群众满意的原则,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尽量少占耕地。要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经济实用的户型设计和施工队伍。建设部要继续加强对移民建镇规划和户型选择、建房质量的指导。
(二)各地要发扬自力更生精神,移民建镇的配套基础设施的资金原则上由地方筹措。移民建镇的基础设施建设要与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和小城镇建设规划结合起来,要妥善解决电、路、水、学校、卫生院等方面的问题。为弥补资金不足,国家计委在1999年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计
划中,由地方财政担保归还,适当安排一部分用于移民建镇配套的卫生院、学校、供排水、道路的建设。世界银行已原则确定的8000万美元软贷款要尽快落实用于上述公用设施和水毁工程的建设。
(三)中央平均补助每户移民建房材料费必须用在移民身上。要增加资金安排使用的透明度,严禁将资金挪作他用。对移民建房的补助款要加强审计监督。
(四)对各地提出增加移民的要求,要根据流域分蓄洪规划和财力可能进一步研究确定。当前首先要集中力量完成好94万移民的安置工作,巩固成绩,总结经验。
(五)要加强对建材市场的监管。要采取有效措施增加生产,但不允许新上小砖厂、小水泥厂;要打破地区封锁,开放市场,鼓励从外地调进建材,增加供给以平抑价格。必须制止趁移民建镇建材需求增加而乱涨价、以次充好等行为。必要时,各地可以依法采用临时最高限价办法,加
强建材市场管理;对建房所需原材料可组织定点专供,免除一些可以减免的收费,努力降低建房造价。
(六)移民建镇必须做到建新拆旧,这是考核移民建镇是否真正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准。坚决制止新房子建起来,旧房子继续留用的做法,防止移民返迁。这是确保平垸行洪和退田还湖政策取得实效的关键。为此必须采取坚决措施,原宅基地土地证未作废的,不发新土地证,不调整承包
土地;不拆旧房的,要收回建房补助款;可推行二层建房使用拆除旧房的建筑材料。通过移民建镇,将原宅基地退屋还田还湖的,可进行土地调整,适当增加耕地面积。国土资源部要加强指导,颁布必要的政策文件,抓紧完成调整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手续,避免留下隐患。
(七)妥善安排移民生计是保证移民建镇取得成功的关键,各地要足够重视。在退人不退耕的地方要调整种植结构,发展多种经营,发展现代高效农业,推广优良品种,有条件的地方要适度集约化耕作;对退田还湖失去土地的移民要及时调整承包土地,开垦宜农荒地,组织水产养殖和
尽可能组织从事第三产业。在搞好移民建镇的同时要安排好农业生产,做到移民建镇、备耕生产两不误。农业部要切实加强对移民发展农业生产的指导和规划,加大优良品种、先进耕作技术的推广力度,并要特别关注1999年春耕生产存在的问题,对调整承包土地进行政策指导。
(八)为确保移民建镇资金需要,推动移民建镇工作,保证大部分灾民在春节前住进新居,年底前要在已下达14.9亿元移民建镇资金的基础上,再下达10亿元资金。各级财政应积极配合,使资金尽快到位。1999年上半年再下达10亿元,完成已确定的94万人的移民建镇任
务。
三、清淤疏浚,恢复和提高行洪能力
为尽快落实中央15号文件提出的三年内完成有关流域清淤6亿立方米的任务,水利部和有关各省应于1999年1月15日以前提出有关河段的疏浚任务和挖泥船型号。1999年新装备40艘挖泥船,挖泥船要立足于国内制造,有选择地引进关键部件,通过招标确定挖泥船生产厂
家,要把国产化作为招标条件之一。由国家计委牵头会同水利部、各有关省和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落实挖泥船的制造任务。当前要立足于发挥现有设施的能力,通过招标组织现有挖泥设备承担1999年疏浚任务。
四、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发〔1998〕36号),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据此抓紧修订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从现在起要起好步,开好局,实现到2003年的生态环境建设近期目标。加快25度以下坡地的“坡改梯”和25度以
上坡地退耕还林的进度,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1999年国家增加10亿元以上资金,通过以工代赈,保证粮食供应,加大“坡改梯”和退耕还林力度。要切实搞好1998年国家投资安排的重点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加强综合治理,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尽快发挥工程投资效益。由国家计
委会同农业部、水利部和国家林业局具体落实。
五、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一)进一步落实责任制。贯彻全国江河堤防建设现场会的精神,所有水利工程要层层建立领导责任人制度,对于确保工程质量至关重要,领导责任人对项目建设管理负完全责任,谁负责的工程出了问题,都要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设计、施工、监理、验收都要明确具体负责人,把负
责制落实到每个项目、每个堤段、每个环节。实行目标责任制,并严格考核,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二)确保工程质量。认真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规范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严格审查设计、施工、监理队伍的法定资格和能力,从源头上杜绝低素质设计、施工、监理队伍和低劣设备、原材料进入,确保工程质量。加强质量监督检查,项目法人单位、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
上级主管部门,都要实行制度化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要立即纠正,必要时不惜推倒重来。
(三)严格资金管理。水利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挪用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要不定期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稽察,项目建成后,审计部门要进行审计。
六、抓紧编制1999年水利建设专项计划
为做好1999年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的工作,现在起就要抓紧编制计划,做好前期工作。
项目的选择要严格按照中央15号文件确定的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的任务、建设内容和重点进行。以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为主,同时安排与根治江河水患关系密切的黄河、长江上中游的生态环境建设。确保在建项目和收尾投资项目尽快建成,发挥效益。灾后重建投资要与其他
各项资金相结合,财政预算内专项投资与国家预算内基建投资、水利建设基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其他农业建设资金相结合,国内资金与利用外资相结合,国家投资与广泛动员群众投工投劳相结合。
水利建设,重点安排1999年渡汛应急工程和1998年已开始实施的灾后重建续建项目及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流域重点治理项目。主要用于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松花江、辽河、珠江7大江河干堤加固工程,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主要河段清淤疏浚和挖泥船购置,重点病险水
库除险加固和大江大河部分重要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建设。
生态环境建设,主要用于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确定的重点建设,长江、黄河流域上中游和黑龙江等重点国有林区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作,10大防护林建设工程,全国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县综合治理工程。其中包括水土流失治理、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草地植被、“坡改梯”和农村节
能建设等。
各地要切实安排好地方财政性资金,要做到与中央资金同步到位,努力保证灾后重建对投资的需求。同时,要面向全社会,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筹集灾后重建资金。
七、加强对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重大项目的稽察
国家计委10月份首次派出稽察特派员对78个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了稽察,及时发现和整改了一些项目的质量和资金、工程管理问题。向国家出资的项目派出稽察特派员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保障国家投资的效益与安全,有利于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健康进行。1
999年1月中旬国家计委将继续派遣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999年1月9日

关于印发宿迁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宿迁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0〕2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策性住房资金和住房信贷资金效用,促进住房消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下称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商品住房所需资金时,可同时向经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即以住房公积金和银行自营性信贷资金组合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组合贷款的办理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由借款人根据需要自愿申请。

第三条 公积金中心(含所属管理部,下同)负责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的审批、管理和监督;贷款银行负责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的审批、管理和监督以及组合贷款的发放。

第四条 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必须符合公积金中心以及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有关贷款对象、条件、额度、期限等的规定。

第五条 组合贷款中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住房贷款需在同一贷款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和商业性住房贷款期限应当一致,贷款发放原则上须为同一日。

第六条 组合贷款额度的计算。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的额度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组合贷款中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由各贷款银行根据各自贷款办法,减除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后自行确定。组合贷款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组合贷款的申请。借款人应当分别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银行提出组合贷款申请,并按规定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各贷款银行审核确定。

第八条 组合贷款的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分别审批。公积金中心在收到组合贷款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确定贷款的金额、期限。贷款银行在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再根据中心确定的放贷金额和期限合理确定组合贷款中商业性贷款额度。

第九条 组合贷款的担保。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以所购商品住房作抵押担保。在房屋他项权证办结前,由房屋出卖人提供阶段性担保。

第十条 组合贷款的发放。贷款银行须根据中心出具的委托通知以及本行审批情况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应的贷款担保合同,在合同中须注明公积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等。在办理抵押登记时,设定贷款银行为贷款抵押的抵押权人。在组合贷款合同签订并办妥贷款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后,贷款银行应在中心出具划款通知书后,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贷款资金用转帐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第十一条 组合贷款的还款。贷款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双方贷款还款方式应当一致,并由贷款银行通过储蓄卡、存折等方式代扣。

第十二条 借款人通过申请,经贷款银行及公积金中心同意后,可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也可以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借款人将组合贷款全部还清后,经贷款银行及公积金中心共同同意后,方能办理撤押手续。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不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贷款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要求借款人履行偿还责任;拒不清偿的,由贷款银行和公积金中心联合进行诉讼,诉讼发生的相关费用按贷款金额进行分摊;在清偿贷款本息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与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按贷款剩余金额比例受偿。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分别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和商业性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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