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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27号和法明传[1998]213号文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08:06  浏览:80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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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27号和法明传[1998]213号文件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27号和法明传[1998]213号文件的通知

1998年12月29日 证监法字[199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27号)和《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27号通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法明传[1998]213号)转发给你们,请以此为依据,妥善处理监管区域内人民法院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资金的有关事宜,并与人民法院做好协调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

(1997年12月2日 法发[1997]27号)

  为了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现对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或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清算资金等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异地清算代理机构开设的清算帐户上的资金,是证券经营机构缴存的自营及其所代理的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清算资金。当证券经营机构为债务人,人民法院确需冻结、划拨其交易清算资金时,应冻结、划拨其自营帐户中的资金;如证券经营机构未开设自营帐户而进行自营业务的,依法可以冻结其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异地清算代理机构清算帐户上的清算资金,但暂时不得划拨。如果证券经营机构在法院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举证证明被冻结的上述清算帐户中的资金是其他投资者的,应当对投资者的资金解除冻结。否则,人民法院可以划拨已冻结的资金。

  证券经营机构清算帐户上的资金是投资者为进行证券交易缴存的清算备付金。当投资者为债务人时,人民法院对证券经营机构清算帐户中该投资者的相应部分资金依法可以冻结、划拨。

  人民法院冻结、划拨期货交易所清算帐户上期货经纪机构的清算资金及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上投资者的清算备付金(亦称保证金),适用上述规定。

  二、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系该机构向证券交易所申购的用以参加交易的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人民法院对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进行财产保全或执行时,应依法裁定其不得自行转让该交易席位,但不能停止该交易席位的使用。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转让该交易席位时,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转让给有资格受让席位的法人。

  人民法院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的交易席位采取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适用上述规定。

  三、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债券实物代保管处托管的债券,是其自营或代销的其他投资者的债券。当证券经营机构或投资者为债务人时,人民法院如需冻结、提取托管的债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查明该债务人托管的债券是否已作回购质押,对未作回购质押,而且确属债务人所有的托管债券可以依法冻结、提取。

  四、交易保证金是证券经营机构向证券交易所缴存的用以防范交易风险的资金,该资金由证券交易所专项存储,人民法院不应冻结、划拨交易保证金。但在该资金失去保证金作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冻结、划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27号
通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

(1998年7月22日 法明传[1998]213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27号《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27号通知)下发后,多数法院执行是好的,但少数法院未能严格执行,有的地区甚至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为保障金融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现就有关贯彻27号通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为债务人的案件,在保全或执行其财产时,首先要指令该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提供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或其它财产。经查明该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确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或其它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先执行该财产。

  二、如无上述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执行证券经营机构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资金时,必须严格按27号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冻结、划拨其自营帐户中的资金。

  三、对未开设自营帐户而进行自营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需采取冻结其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异地清算代理机构清算帐户内的清算资金措施时,必须十分慎重。只能依法在债务人承担的债务数额范围内予以冻结。同时,依据27号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必须保障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的举证权利,如有证据证明上述帐户中的资金是其它投资者的,必须对其它投资者的资金及时解除冻结。

  四、在执行27号通知时,如遇有影响金融和社会秩序安定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暂缓或中止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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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关于《西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关于《西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8〕67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呈报的《西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西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自治区财政厅 国资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精神,参照《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级国有资本收益在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西藏公路工程公司、西藏高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藏矿业发展总公司、成都西藏饭店、西藏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等五家企业中进行试点收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政府以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依法从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国有资本收益按照现行国有资产分级管理权限,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上交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应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核定
第五条 国有独资企业的税后利润,依据有关规定提取盈余公积金后,按10%的比例进行收缴。
各级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实行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税后利润按10%的比例实行合并交纳;不实行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税后利润,按10%的比例分别交纳。
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第六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七条 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即:国有股权由各级政府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持有的,已宣告或决定分配的国有股利、扣除持股单位因管理发生的费用后,由持股单位全额解缴同级财政部门;国有股权由各级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国有单位直接管理的企业持有的,持股企业对分得的国有股利,作为投资收益,与其他业务利润一并计算缴纳国有资本收益。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八条 企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财政、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商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
第九条 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1~4)。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比例应交的税后利润,在规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日后30日内,由企业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配的国有股红利,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日后30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日内,由企业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十条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所监管企业在向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第四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方式,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依率清算”或者“据实上交”等方式。
第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第十四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在收到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在收到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15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二)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同意的审核结果向所监管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
(三)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使用《一般缴款书》,缴款书各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填写,其中“财政部门”栏填写收款的同级财政部门名称。
国有资本收益以外币反映的,应当按照缴款日银行汇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出售、拍卖、转让国有企业产权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所得收入,由产(股)权持有单位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但经同级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留归产(股)权持有单位用于专项支出的,扣除后由产(股)权持有单位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国有单位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依法实施清算所得清算净收益,由清算机构直接解缴同级财政部门。
各级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国有单位管理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实施清算所得清算净收益中属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部分,由清算机构直接解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国有单位管理的企业,转让其投资企业国有产权所得净收益以及其投资企业实施清算后所得净收益,作为投资损益与其他业务利润一并计算缴纳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国有单位转让持有的境内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所得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监督
第十九条 企业税后利润的核定。年度终了,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如实编报财务会计决算报告,真实反映经营状况。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审计报告对企业净利润、可供出资人分配的利润提出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同级财政部门应当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和其他国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等事项,并监督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书5日内全部交清。
第二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入库后,应将一般收入缴款书(收据联)复印件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由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报经财政部门审定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具体支出范围依据政府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国有资本收益的组织、上缴及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向同级政府报告检查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和其他国有单位,对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解缴、使用进行监督,不得截留、挪用、抽调或者授意、强令企业隐瞒、挪用、非法转移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十六条 企业凡存在以下情形者,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97〕58号)和财政部《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乱列成本、费用,侵蚀国有资本收益的。
(二)非法转移,隐瞒国有资本收益的。
(三)拒缴国有资本收益的。
(四)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超过 90日的。
(五)编造事实,骗取国有资本收益资金的。
(六)挪用国有资本收益资金的。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国有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本收缴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弊等违反财经纪律的,由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同级政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地(市),自治区直属企业主管部门收取国有资本收益,参照本《办法》开展试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加强司法能力建设 开创审判工作新局面

王开天


2005年,垦利县法院被中国法院网评为“全国网络宣传先进单位”,作为全市唯一的基层法院被省高院授予“司法公正树形象和规范化管理年活动先进集体”,被东营市委、市府表彰为“妇女儿童工作先进单位”,工会委员会被评为“优秀工会组织”,纪检组作为全市基层法院唯一的一家被表彰为“人民满意的纪检监察组织”;民二庭被最高人民法院、团中央联合再次授予“国家级青年文明号”, 民一庭被东营市妇女联合会授予“妇女维权工作先进集体”;市中院王少南院长批示要求垦利县法院要打造“品牌法院”,县委陈泽浦书记对法院工作做出批示给予了充分肯定。在上半年全市基层法院综合考核中,该院再次荣获第一名。
光辉的工作业绩,展示着垦利县法院各项工作又上了一个新台阶。近年来,该院审判工作步入了发展的快车道,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取得成绩的动力源在哪里呢?关键在于全体干警的司法能力得到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年年有进步。特别是省高院开展“司法能力建设年活动”以来,垦利县法院以此为契机,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以司法为民为基点,以审判改革为动力,以提高审判质量为基础,以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为保证,做到“五个坚持”,增强“五种能力”,进一步提升了审判工作水平。
一、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增强法院队伍综合能力
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关键在于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院队伍。垦利县法院坚持以人为本,实施“人才强院”战略,努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一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党组成员自觉树立“敢为人先”的精神,不但当指挥员,而且当战斗员,并以实际行动为干警作出表率。如该院实行院党组成员办案制,立案庭将尾数为“0”的案件确定为院领导负责办理,案件不分难易,轮到谁谁办,促使党组成员自我加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党组成员积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每天早上召开办公会,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各项工作集体研究,集体讨论,共同落实。党组成员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时时处处以大局为重,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分工不分家,在全院上下形成了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良好局面。在市中院对班子成员的测评中,连续五年优秀率为百分之百。
二是加强干警业务学习。新的审判形势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善于学习、不积极学习的法官必将逐步成为落伍的法官。该院实行 “以考促学”,院长亲自出题,每年制定考试计划,严格考试纪律,促使干警在学习上下真功夫;推行“外出培训人员讲课制”,让外出培训人员将学到的知识传授给大家,达到“一人受培训、全员有提高”的效果;在司法考试中,分管领导靠上抓,政工科具体抓,为干警提供专门的学习场所,参加培训安排车辆接送;鼓励参加专家报告会,组织干警听取著名法学专家的授课,加深对法律的理解;为干警报销学习费用,提高干警的学习积极性。院党组成员带头学习为干警做表率,如纪检组长李玉军同志率先垂范,每天晚上坚持在阅览室学习,并报考了硕士学位考试,为干警树立了榜样。现在,本科以上学历的干警已占全院的88%。在号称“中国第一考”的司法考试中,连续两年司法考试通过率分别达到44%、50%,一人考取了全省法院系统和全市的“司考状元”,司法考试工作受到省高院尹忠显院长的批示。
三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辟了警示教育专刊,定期从本院局域网上发布警示教育案例,使干警掌好权、用好权,吸取教训、警钟长鸣,坚决杜绝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工作中,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院长与各党组成员,党组成员与分管庭室长,层层签定分级负责责任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各中层负责人与干警签定无违法违纪责任书,明确了职责,强化了分工,进一步约束干警的行为,树立干警的廉洁意识;实行“说情人大会说明制度”,狠刹内部说情风对司法裁判的影响,对说情者一经发现,责令其在全院干警大会上说清楚,并按照审判纪律追究责任。
二、坚持审判立院,切实增强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的能力
审判工作是司法能力建设的基本内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司法保障。在工作中,该院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把公正司法与服务大局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力促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是增强惩罚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做到不枉不纵,罚当其罪;探索实行普通程序简易审,缩短办案时限;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采取调解为主、寓教于审的多元化调解方法取得良好效果。如在2005年审理的23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有20件调解结案,调解率达87%,并且调解结案的案件有95%当庭过付赔偿款,及时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设立了青少年校外法制教育基地,深入到企业、农村、学校、社区,采用以案讲法、上门提供法律咨询、到集市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进行法律宣传,提高群众的遵法守法意识。
二是增强依法处理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的能力。调解结案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最能实现“案结事了”。该院严格贯彻“庭前、庭中、庭后调解”的三调解原则,在庭前调解中,侧重于那些属于当事人为争口气,争议不大,矛盾也相对缓和的案件。庭中调解着重为当事人辨法析理,阐述法律适用的有关问题,让双方从法律的角度进一步了解对自己有利和不利的因素,使其自愿选择最佳的解决纠纷方案。庭后调解的案件属于复杂疑难案件,分歧较大,要求法官针对不同案情、不同类型的当事人采取多种调解方法,本着耐心、诚心、公心、爱心、交心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提高调解成功率。今年,民商事案件调解结案率83%,案件呈现出了“调解多、上诉少、发改少、申诉少、公信力高”的良好局面,省高院尹忠显院长对庭前调解工作作出重要批示。严格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2005年,组织选任的10名陪审员参加了省高院组织的业务培训,人民陪审员发挥与群众联系密切的优势,积极参与审理,“五一”以来,已审理案件18件,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
三是增强依法调节经济关系,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能力。垦利县地处油区腹地,涉油侵权案件时有发生,有的涉及面广、负面影响大,“牵一发而动全身”,严重阻碍经济发展。针对这种情况,该院审时度势成立了油区巡回法庭。该法庭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采取先予执行、诉前保全等措施,有效避免了涉油侵权案件的发生。如4月份,在处理胜利石油管理局地球物理勘探公司与永安镇南义和村非法扣押油田车辆一案中,巡回法庭及时采取先予执行措施,迅速组织干警赶到现场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通过法庭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入情入理的说服教育,三被告认识到了错误,放行了被扣押60多天的三辆汽车,从立案到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仅半天的时间,为油田避免了更大的经济损失。通过处理这类案件,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为胜利油田挽回了巨额的经济损失,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现在,涉油侵权案件发案率逐年下降,已由2002年的32件,到2005年下降到不足5件,且规模大的涉油侵权案件已完全杜绝,使油地经济步入了发展的快车道。
三、坚持司法为民,切实增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
要确保司法为民获得实效,取得群众的认可,就必须使审判工作体现出亲民、爱民、护民、便民的要求。为此,垦利县法院在方便群众诉讼措施上抓落实,确保能让群众看得见,感受到,取得实惠,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对审判工作的渴望和要求。
一是加强信访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信访领导小组,设立了专门的信访办公室,出台了《信访工作实施意见》、《信访工作制度》、《关于创建规范化窗口服务活动的实施方案》等专门文件规范信访行为,确定每月5日、10日、20日为院长接访日,建立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院长亲自抓、信访部门协调的信访工作格局。工作中,实行信访听证制度,邀请人大、政协、政法委、政府信访部门参与,积极化解矛盾。2005年,接待来访群众18人次,群众对信访工作满意率为100%。在全市涉法信访工作会议上,我院的信访工作做了典型发言。
二是加强作风建设。良好的工作作风是法官亲民、爱民的外在表现。对待群众漠不关心,冷眼相待,和对待群众主动问候,端上一杯水,两种截然相反的工作态度,群众就会对法官是否能公正裁判产生两种相反的认识,也会影响到法官的办案效果。为此,垦利县法院邀请东营宾馆的教师为全院干警上了一堂生动的礼仪教育课,起到很好效果。民二庭倡导的“一杯清水、一份情怀”,注重便民服务,更是在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司法形象。
三是加大救助力度。许多参加诉讼的群众还不富裕,为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确保经济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对符合条件的群众在诉讼费的收取上实行缓减免,仅上半年,缓减免诉讼费达19.45万元。
四是加大执行力度。执行工作是社会关注的难点、热点。我们把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司法为民的关键点和突破口,努力搞好执行工作。实行“执行案件换人执行”制度,对各个执行员自认为不能执行或难度较大的执行案件,每人拿出5个案件,责成执行局及监查室负责执行。实行执行案件督办制,对四个月内尚未执结的案件,由承办人写出详细的执行情况汇报,由局长会同两庭长研究制定下一步的执行方案,最大限度保护群众利益的实现。这两项制度实施以来,改变了执行工作“一人包办难监督”的情况,取得良好效果。今年已来,收案558件,结案452件,执结率达81%。
五是积极奉献社会。该院以青年文明号创建为平台,唱响了一曲曲青春奉献之歌。继民二庭被团中央授予全省法院系统第一个国家级青年文明号后,全院掀起了创建青年文明号的热潮,政研室、立案庭、刑庭被评为市级青年文明号。各个庭室建制度、抓规范、重服务,开展“青年文明号助万家”活动,设立下岗职工咨询热线,倾听困难企业职工心声,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涌现出了一幕幕奉献社会的感人事迹。巴艳同学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但年仅16岁的她在一天之内经历了母亲去世、父亲突发精神病的家庭变故,巴艳思想上动了退学的念头。2005年3月31日上午,全体干警自发开展了向垦利县一中巴艳同学献爱心活动,共为巴艳同学捐款6000元,使巴艳同学得以继续完成学业。
四、坚持公正司法,切实增强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
司法公正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核心内容,审判质量则是司法审判工作的“生命”。2005年以来,审判质量有了新突破,特别是民事案件,在新收的841件案件中,没有一件发回重审或改判。主要抓了以下方面:
一是改革审委会工作方式。审委会是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对案件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该院开创性地实行审委会委员考选制度,4名业务骨干经考选进入审委会,使审委会职能得以充分发挥。探索建立专业审判委员会,制定了《专业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建立了刑事行政和民商事两个专业审判委员会,并对委员选任、回避、发言顺序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提高了审判委员会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是加强对案件的监督。实行审判委员会委员听审案件制度,审判委员会委员认真填写拟定好的评议表格,对在旁听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记入评议表,对庭审做出评价,进一步规范庭审程序,提高庭审质量。严格卷宗评查,确定审监庭专门负责,卷宗未经审监庭审查不得入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三是加强对案件的考核。今年,结合“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活动”的开展,三次完善岗位目标考核办法,其中,案件质量的考核分数占整个考核总成绩的40%,调解结案率、发改率等在案件考核中更是占有较大的比重,并将案件考核指标纳入对干警个人的考核,使人人重视案件质量,思想上牢固树立起“铁案”意识。
五、坚持科技强院,切实增强物质装备能力
良好的审判设施、现代化的物质装备,是司法能力建设的物质基础。在7000平方米的审判综合大楼启用后,在实现“三区分开”的基础上,该院坚持走科技强院之路,努力增强物质装备能力。现在,该院微机已达到人手一台,防火墙、程控交换机、扫描仪、金属探测器、安检门、考勤机等配套办公设施齐全。投资建成的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SYBASE数据库软件、电子公文传输、法院交费系统、法院信息管理系统、法院信息管理与统计、案件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等信息化系统被广泛应用。率先在全市法院系统建立了国际互联网页,这在全省是第二家,全国是第七家。适应审判流程管理的需要,审判管理网络化,对每一起案件,从立案、审理、结案、执行、统计、归档等各个环节都在网上运行。建成了电子阅览室,实行网上学习。推行网上办公,取消了纸质文件的内部发放,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经费,降低了成本。建成了可以实现对庭审活动、庭审观摩、机关保卫监督的监控系统,在审判楼和办公楼安装摄像机头61个,对重点防范部位加强防范;在办公楼、审判法庭安装了消防系统,配有具有声光报警等功能的烟感和喷淋设备。科技装备在审判工作中被广泛使用,实现了办公设施科技化、信息传输网络化、办公无纸化,为确保公正司法创造了良好的物质条件。

单位:山东省垦利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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