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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批转《中国审计学会2005至2009年审计理论研究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10:19  浏览:93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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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批转《中国审计学会2005至2009年审计理论研究规划》的通知

审计署


审会发〔2005〕30号

审计署关于批转《中国审计学会2005至2009年审计理论研究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及审计学会,解放军审计署,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及审计学会,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及理论研究会(组)、各派出审计局:

  中国审计学会五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审计学会2005至2009年审计理论研究规划》。《规划》对于指导今后五年审计理论研究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经署领导同意,现将《规划》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加以落实。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中国审计学会2005至2009年

审计理论研究规划

(中国审计学会五届一次常务理事会

2005年7月25日通过)



  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国审计学会的审计理论研究工作,推进审计事业的发展,根据审计署审计工作五年规划和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划。

  一、中国审计学会成立以来审计理论研究的主要成果

  1984年中国审计学会成立以来,依靠审计署和各级审计机关领导的重视与支持,依靠审计学会广大会员和院校专家的共同努力,紧紧围绕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紧紧围绕审计实践中的重大问题,积极组织开展审计理论研究,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和共识。

  ——在审计基础理论方面,借鉴国外审计理论,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展了审计的定义、本质、职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审计的作用等方面的研究,广泛宣传和普及审计的基本知识,初步形成了我国审计理论的基本框架,为我国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

  ——在审计法制理论研究方面,开展了我国审计法律制度基本结构、政府审计规范和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的研究,初步确立了我国审计法律规范理论体系,促进了我国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在审计实务理论研究方面,结合不同时期审计工作发展需要,通过对财务收支审计、财经法纪审计、经济效益审计、财政预算执行及决算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环境审计、审计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等问题的研究,从理论与实务结合上解决了审计实践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促进了财政审计、金融审计、企业审计等项审计工作的发展和审计职能的发挥,为今后进一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效益审计、环境审计等项审计工作开辟了发展空间。

  ——在审计技术方法研究方面,组织开展了不同审计方式下审计程序和操作指南的研究,开展了内部控制系统、抽样审计方法等现代审计技术方法的研究,探索了信息化环境下的审计技术方法,引进和借鉴了国外的先进审计技术,初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方法体系。

  ——在中国审计历史研究方面,与有关部门配合,较全面地挖掘和整理了中国三千多年审计发展的史料,编写出版了《中国审计史》,探索了我国审计的起源,梳理了中国审计发展的历史脉络,总结了审计发展的一些规律。

  二、今后五年审计理论研究工作的指导思想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逐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审计工作进入新的发展战略期。新形势对审计理论研究提出新的要求,迫切需要科学总结审计工作经验,开展在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探索审计发展规律,增强审计理论研究的实用性、指导性和前瞻性,推动审计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今后五年学会审计理论研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基础理论与应用理论研究并重,系统研究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方针,着眼审计发展,服务审计实践,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计理论研究,促进审计监督在民主政治建设、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今后五年审计理论研究工作的总体目标

  ——总结研究成果,坚持理论创新,开展系统研究,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的审计基础理论体系

  ——围绕审计实践,突出研究重点,解决实际问题,总结和发展审计应用理论与技术方法体系

  ——适应审计发展,改革审计管理,整合已有成果,初步建立现代审计方式下的审计管理理论体系

  四、今后五年审计理论研究的主要方向和任务

  (一)加强审计发展战略研究,重点关注审计环境的变化,新时期审计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审计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与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战略定位与作用,以及完善审计法制和体制等方面的课题。主要研究: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审计的职能定位与作用

  ——审计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政府审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政府审计与国家经济安全

  ——审计机关开展政策评估的探索

  ——政府审计环境

  ——审计体制与审计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

  ——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部门的协调与配合

  ——审计人才队伍建设和审计文化建设

  ——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的资源整合

  (二)突出开展效益审计研究,围绕效益审计的基本理论、程序与技术方法,特别是公共资金和公共工程效益审计与评价等重点课题展开深入系统的研究,为建立中国特色的效益审计模式提供理论支持。主要研究:

  ——效益审计基本理论

  ——效益审计程序与方法

  ——公共资金效益审计

  ——公共工程效益审计

  ——政府部门绩效审计

  ——非盈利组织绩效审计

  ——现阶段中国效益审计的基本模式

  (三)进一步加强审计实务研究,总结审计工作的经验,研究审计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改进和深化财政审计、金融审计和国有企业审计的新途径和新方法,积极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环境审计的理论研究,推进其进一步深化和发展。主要研究:

  ——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深化和部门决算审计

  ——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政府财政收支的监督

  ——外资利用审计的深化与发展

  ——金融审计与防范金融风险

  ——环境审计与可持续发展

  ——国有企业审计监督目标与方式的改进

  ——经济责任审计的地位和目标

  ——经济责任审计的规范化

  (四)加强审计管理研究,增强系统性和实效性,整合研究成果,深化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与质量控制,审计资源管理、审计质量检查监督,以及审计公告等重点课题的研究,初步形成与审计工作特点相适应的审计管理理论体系。主要研究:

  ——审计质量与风险控制

  ——审计计划管理

  ——审计现场管理

  ——审计复核与审计同业检查

  ——政府审计资源的整合与利用

  ——审计公告制度

  (五)深化审计技术方法研究,借鉴国外经验和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重点研究信息化条件下审计先进技术的运用等课题,丰富和完善我国审计技术方法体系。主要研究:

  ——信息化环境下的计算机审计技术

  ——联网审计技术

  ——现代审计技术在政府审计中的运用

  ——专项审计调查的技术方法

  五、落实审计理论研究任务的主要措施

  ——紧紧依靠审计署对中国审计学会的领导和对理论研究工作的指导,依靠各级审计机关对学会和理论研究工作的支持,健全学术理论研究组织机构,整合理论研究资源,加大对理论研究的投入。

  ——采取多种方式落实课题研究任务。将规划中的课题研究任务分解到每个年度,落实到有关地方审计学会和特派办理论研究会(组)。建立审计学会专业分会或者专题研究课题组,加强对重点领域课题的理论研究。改进和完善课题招标、立项和结项评审制度,提升课题立项层次。发挥学会理事在理论研究中的带头作用,举办理事论坛或召开小型理事座谈会对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坚持理论工作者与实务工作者相结合。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委员、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专家在课题研究、成果评审、论文点评、理论培训等方面的作用,同时,积极组织既有审计实践经验又有理论研究能力的审计干部参加审计理论研究。在课题研究中,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要加强交流与协作,优势互补,形成合力,重点课题联合攻关。

  ——大力培养中青年理论研究骨干队伍。采取建立中青年理论研究组织或举办中青年专题理论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和吸引审计人员中的中青年骨干参加审计理论研究。加强宏观经济及研究方法的培训和理论研究成果的交流,提高审计业务骨干的理性思维和理论研讨能力,提高研究水平。

  ——充分发挥地方审计学会和科研所、特派员办事处理论研究会(组)的作用。采取调研、开小型片会等方式,把握各地理论研究的动态,及时总结经验,组织成果交流;发挥他们熟悉审计实务的优势,组织力量对审计实践中的重点问题加强研究。

  ——加强学术交流,活跃理论研究气氛。坚持小型为主、专题为主的方式,改进和提高学术研讨会的质量和水平。同时,每年举办1至2次全国性的高层次学术会议,每两年至少举办或参与举办一次国际性学术会议。邀请国外专家来国内进行学术交流,开展学术讲座;适当安排有关人员出国参加学术会议、讲学和考察。加强与国内外相关学术团体和社团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开展征文和论文评选活动,吸引广大会员参与理论研究,推动群众性的理论研讨活动。

  ——加强成果推广和利用。办好《审计研究》杂志,加强审计理论宣传和推广。通过扩大稿源,引入专家审阅与匿名评审制度,努力提高办刊质量,增加杂志发行量,扩大版面,增强理论宣传的效果。办好审计学会网站,为促进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其他审计理论和实务工作者之间的审计科研信息交流提供条件。通过举办培训班、编辑出版理论文集等方式,积极推广理论研究成果,指导审计实践,推动中国审计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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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行信托体制改革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行信托体制改革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
你行(86)中托字第202号文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行关于信托体制改革的意见,并就几个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拟成立的独立的中国银行××省(市)信托咨询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市)人民银行分行办理申报手续。
二、只设立信托部的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可办理信托存款、信托贷款、租赁、代理、证券发行等业务,暂不办理投资业务。
三、中国银行(总行)信托咨询公司除办理业已批准的业务外,可办理人民币、外币信托贷款和房产开发投资业务。
四、中国银行及其各分行应支持经批准的信托咨询公司开展业务活动,使各公司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
五、中国银行系统经批准的信托咨询公司应积极组织资金来源,坚持资金自求平衡的原则,如资金周转确有困难,可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由当地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临时贷款支持。
六、中国银行系统的信托咨询公司如经营外汇业务,须报请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并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1986年12月4日

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6月21日市政府第12届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广宁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辖区内的献血工作,制定献血工作规划,保证献血工作经费。

市人民政府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根据年度用血计划,负责制定年度献血工作目标,逐级下达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的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献血工作,组织开展献血法律、法规的教育宣传,普及血液和献血科学知识,动员和组织辖区内各单位开展献血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的办公室(以下筒称献血办)负责献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年度用血计划;制定血液管理制度;制定血液采集和供应的调剂方案;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设置的初步审查和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审批;监督管理血站的执业活动;制定重大灾害事故应急采血、供血预案。

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的献血、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工作,拟定和上报本辖区年度用血计划。

第六条 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助、共同做好献血的有关工作。

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新闻宣传媒体应当根据政府的献血工作要求做好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报道工作。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献血工作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及血液生理知识的宣传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内容。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献血网点的设置纳入城市规划。

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价格、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的有关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政府年度献血工作目标,制定本单位、本辖区的献血工作计划,按时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健康公民(包括暂住三个月以上的外地人员)参加献血。

第三章 献血和采供血管理

第八条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负责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组织,应当依法设立。

除依法设立的血站外,本市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采血、供血业务。

血站根据实际需要到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学校或者其它公共场所流动采血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告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血站采血、供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的采血、供血技术操作规程和制度。

禁止采集未经身体健康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者的血液。

禁止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

第十条 公民可以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直接到血站或者血站设置的采血点献血。

公民献血后,由血站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其所在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和奖励。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本规定第七条做好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工作。其在年度内献血人数达到政府年度献血工作目标规定比例的,由献血办发给(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其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 禁止伪造、涂改、出借、出租、买卖、复制让(无偿献血证)和(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任何单位威个人不得雇佣他人冒名顶替献血。单位雇佣他人冒名顶替献血的,视为未完成年度献血工作目标。

第四章 用血管理

第十四条 公民医疗临床用血时,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

第十五条 无偿献血者献血后,经检验其血液合格的,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享有以下临床用血权利:

(一)无偿献血二百毫升以上者,本人可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

(二)无偿献血累计六百毫升以上者,本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免交上述费用。

无偿献血者献血后,经检验其血液不合格的,本人用血可按献血量等量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

第十六条 无偿献血者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市用血,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应当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的,按下列规定在就诊的医疗机构办理手续:

(一)无偿献血者本人用血的,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无偿献血证)办理;

(二)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用血的,凭无偿献血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无偿献血证)、用血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及与无偿献血者之间关系的有效证明办理。

无偿献血者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在异地用血,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应当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的,由用血者凭前欺规定的证件、证明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用血证明和用血收费单据到献血办办理报销手续。

献血办与医疗机构之间应当定期结算。

第十七条 本市实行用血互助制度。

有工作单位的未献血者用血时不能出示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无偿献血证)或者所在单位的(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按实际用血量向献血办或者其委托的医疗机构缴纳用血互助金。

有工作单位的未献血者用血时需要出示(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无工作单位的未献血者用血时不能出示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无偿献血证)的,本人应当依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缴纳用血互助金。

  用血互助金按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的三倍计算。

第十八条 十八周岁以下、五十五周岁以上的公民,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本市户9簿在就诊医疗机构用血,免交用血互助金。

革命荣誉军人凭有效身份证明、见义勇为人员凭公安机关证明或者确认证书在就诊医疗机构用血,免交用血互助金。

第十九条 急诊病人、危重病人可以先用血,出院时未能出示本人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无偿献血证)或者所在单位的(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的,按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缴纳用血互助金。

第二十条 用血互助金缴纳之日起六个月内,单位取得(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或者无单位的用血者本人戊其配偶、直系亲属取得(无偿献血证)的,献血办应当退回缴纳的用血互助金本息。

单位逾期未取得(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或者无单位的用血者本人残其配偶、直系亲属逾期未取得(无偿献血证)的,所缴纳的用血互助金不予退回,全部上缴同级财政,用于发展本市献血事业。

第二十一条 用血互助金由献血办设专门帐户登记入帐,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献血办应当接受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必须遵守下列规范:

(一)使用本市依法设立的血站提供的血液,不得从外地调剂血液;

  (二)储存、运输血液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三)依照相关规定的项目,对临床用血进行核查。未经核查或者经核查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用于临床;

(四)严格执行输血技术规范和制度,科学、合理用血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五)不得从事采血、供血业务或者自采医疗用血;

(六)不得出售血液或者将单采原料血浆用于临床;

(七)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用血费用,不得任意加价。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临床用血的规范和标准,实行责任制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

第二十四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在无偿献血和临床用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和市红十字会予以表彰奖励:

(一)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下,积极参与应急献血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无偿献血宣传、动员、组织和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三)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无偿献血累计达到一千毫升以上的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和市红十字会按下列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 无偿献血累计达到一千毫升的,授予无偿献血三等奖;

  (二)无偿献血累计达到二千毫升的,授予无偿献血二等奖;

  (三)无偿献血累计达到三千毫升的,授予无偿献血一等奖;

(四) 无偿献血累计达到四千毫升的,授予无偿献血特等奖。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非法采集血液的,由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血站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血站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伪造、涂改、出借、出租、买卖、复制、转让(无偿献血证)或者(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的,由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没收该证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骗取用血优惠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井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献血办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在本市无偿献血,本人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无偿献血证》和《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均指由本市各级献血办颁发的《无偿献血证》和《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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