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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0:57:01  浏览:86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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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辽阳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3月19日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孙远良
  2004年4月12日

  辽阳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技术市场管理,促进全市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辽宁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贸易和技术贸易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市场,是指将科学技术成果依法进行交换活动的总和。

  第四条 技术贸易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引进、技术出口、技术入股、技术承包和科技新产品的试产试销等。

  技术贸易服务包括技术信息服务、技术贸易经纪服务、技术贸易咨询服务、技术作价评估、无形资产评估等技术中介服务。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我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技术市场主管部门),负责我市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我市技术市场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所属的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我市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技术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技术市场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三)对进入技术市场的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

  (四)对技术合同进行审查和认定登记。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工商、税务、外经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技术市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从事技术贸易和技术贸易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互利有偿、诚实信用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九条 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农村技术服务组织及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进入技术市场,开展技术贸易和技术贸易服务活动。

  第十条 设立技术贸易和技术贸易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相应的专用名称、组织章程。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经营规模、服务范围相适应的设施。

  (三)设立技术贸易或者技术贸易服务公司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设立技术贸易或者技术贸易服务的科研所、服务部注册资金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技术贸易或者技术贸易服务单位,其发起人应当向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决定;对特殊复杂、难以办理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延至1个月内办结。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发给资格证书;对不予认定的,应当及时答复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技术贸易和技术贸易服务单位实行分立、合并的,应当按照原核准程序办理有关手续;迁移、撤销的,除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必须向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以收取佣金的经营方式从事居间、行纪服务的技术经纪组织和专职技术经纪人,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进行资格认定,核发经纪人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技术贸易活动可以采取技术交易会、招标会、洽谈会、信息发布会、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技术贸易项目的价款、使用费用或者报酬由双方当事人商定。

  第十六条 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和服务等活动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或者技术交易的中介方,可以向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申请认定登记。

  对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登记申请,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章的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不符合条件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向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申请重新审核。

  第十七条 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对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可以按照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认定登记工本费。

  第十八条 技术合同变更或者解除时,原申请认定登记方应当自变更、解除之日起30日内,到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技术类商品广告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技术商品拥有者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必须与商品的有关技术文件、技术鉴定证书等证明材料相一致。

  第二十条 在技术贸易和技术贸易服务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技术权益;

  (二)窃取他人技术秘密;

  (三)假冒专利技术;

  (四)串通招标、投标;

  (五)以欺骗、胁迫等手段从事技术贸易和技术贸易服务活动;

  (六)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非法占有他人技术,而与之进行技术贸易和技术贸易服务;

  (七)提供虚假技术或者技术信息;

  (八)伪造或者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九)非法垄断技术贸易或者技术贸易服务有碍科技成果转化;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一条 科技人员在单位统一组织下,以集体形式在工作时间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对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可以按照合同项目纯收入的25%至40%提取酬金;为贫困地区从事上述技术活动的,可以按照合同项目纯收入的35%至50%提取酬金;在业余时间从事上述技术活动的,可以按照合同项目纯收入的70%至80%提取酬金。

  科技人员个人在不侵犯本单位经济、技术权益的前提下,业余时间从事上述技术活动,收入全部归己。其中使用单位资料、设备、材料的,由所在单位核收相应费用。

  第二十二条 技术出口经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认定登记的,所获得的收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引进、应用科技成果或者技改项目,签订的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的,可以一次性提取实施该项技术纯收入的3%至5%作为酬金,奖励为技术成果引进和转化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经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由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税收减免。

  第二十五条 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取得民营科技企业证书的单位,享受国家和省对科研单位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从事技术贸易和技术贸易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纳税,税务部门可以委托技术市场管理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在技术市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立技术贸易、技术贸易服务单位或者伪造骗取单位资格证明从事技术贸易、技术贸易服务活动的,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依照《辽宁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扰乱技术市场贸易秩序的,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取消其从事技术贸易和技术贸易服务的资格。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我市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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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2001年1月9日 财会[2001]1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发布后,我们收到有关部门、企业等的来信、来电,要求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对此,经研究,现就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的规定,《企业会计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同时,为了尽快提高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我们也鼓励其他企业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
二、国有企业有意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先行实施。
三、为了便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母子公司,应当尽量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如果企业集团母公司已经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母公司应当要求其子公司也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其子公司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如果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尚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而其部分子公司已经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和其他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否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由母公司确定(如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应经批准),但对外提供的合并会计报表,母子公司所采纳的会计政策应当统一。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汴政办[ 2009 ] 1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封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开封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加强行政处罚案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卷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档案管理的要求,适用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执法文书、证据材料等经依法归档管理的案卷。上级部门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依照层级监督原则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或实施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坚持依法、公正、实体与程序并重、奖励与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评查的方式进行。定期评查每年开展1—2次,不定期评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评查结果纳入年度政府依法行政目标考核体系。
第六条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以查阅行政处罚案卷为主,必要时可以通过询问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具体经办人员等方式了解情况。被评查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
1.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属于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其他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3.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具有实施该执法行为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职权的情形;
4.是否具有违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评查行政处罚程序的内容
1.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陈述申辩权利、领导审批、依法决定、执行等步骤;
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是否有物品清单以及物品清单是否规范;
3.调查取证是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形式;
4.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是否举行了听证;
5.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是否经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6.认定案件性质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7.是否违反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
8.是否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
9.依法应当送达的执法文书是否依法送达当事人;
10.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步骤,《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形式和载明的事项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11.结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2.是否有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其他情形。
(三)评查案卷规范化的内容
1.是否一案一卷;
2.封面是否按规定内容填写;
3.卷宗目录填写是否规范;
4.卷内材料排列顺序是否正确;
5.卷内材料是否编有页码;
6.其他需要立卷归档的内容。
第八条 评查行政处罚案卷,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评机关对已办结的行政处罚案卷先行自查,按规定报送行政处罚案卷目录。
(二)负责评查的机构在目录中随机抽取行政处罚案卷。
(三)负责评查的机构可以聘请专家、具有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评查。
(四)评查行政处罚案卷,可以在负责评查的机构确定的地点进行,也可以到被评单位现场评查。
(五)案卷评查实行集体评议制,重要问题应当集体讨论作出结论。
(六)评查结束后,向被评单位反馈评查情况,听取被评单位对案卷评查的意见。
(七)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组织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整改。
(八)经批准,通报案卷评查情况及结果。
(九)行政处罚案卷存在问题的单位,应认真进行纠正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结果报送负责评查的机构。
第九条 复议机关决定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以及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的案件,该行政处罚案卷判定为不合格案卷。
行政执法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被抽查的行政处罚案卷的,该行政处罚案卷判定为不合格案卷。
第十条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实行百分制计分方式,分解确定各项分值,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70—79分为一般,69分以下为不合格。
行政处罚案卷经评查,平均得分在95分以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行政执法单位通报表彰,对办案人员可以进行适当奖励。
平均得分在79分以下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对被评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及时对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责成被评查单位取消不合格案卷办案人员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具体方案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在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中,被评查单位及其人员有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等行为或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不履行提供案卷义务的;
(二)不履行保密义务的;
(三)拒不履行纠正义务的;
(四)其他不履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义务的。
第十三条 评查人员调取和评查案卷时,应当保证案卷的整洁、完整,严防损坏或者丢失。应当公平、公正地进行评查,不得隐瞒或者篡改案卷内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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