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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享受一九九八年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审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4:50:37  浏览:90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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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享受一九九八年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审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享受一九九八年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审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一九九八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 等 人被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名单附后)。根据《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政府特殊津贴每人五千元,一次性发放,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管理办法。自从1990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政府特殊津贴工作以来,全国已有13.26万多位专家获此殊荣,这对宣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爱岗敬业、钻研科学技术,对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反响。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党的十五大精神的贯彻落实,给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带来不少新变化新要求;政府特殊津贴工作的深入开展,也碰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研究解决。各地要认真调查研究,改进管理办法和管理措
施,努力把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和特贴专家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要进一步发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作用。特贴专家是我国专业技术队伍的优秀群体,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各级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他们在业务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在继续关心和改善他们工作和生活条件的同时,引导教育他们保持荣誉,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技术水平,
培养和带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为实现科教兴国战略、推进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四、请接到本通知后,速派人持厅(司、局)介绍信到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领取政府特殊津贴证书,并尽快将证书和津贴发到专家手中。



1999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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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时装表演管理暂行规定

文化部


营业性时装表演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2月6日,文化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营业性时装表演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1〕12号),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时装表演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以提高审美情趣、美化人民生活、扩大文化交流、繁荣演出市场为宗旨。
第三条 组建营业性时装表演团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10人以上具有一定表演艺术水准的时装表演人员;
(二)有适应正常表演需要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及表演时装;
(三)有固定的排练场所和办公地点;
(四)有独立帐号和专业财会人员;
(五)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批准。
第四条 申请成立营业性时装表演团体,应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单位名称及组织章程;
(二)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批准文件;
(四)具备第三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申请成立营业性时装表演团体,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一)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批准文件,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报地、市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在京的中央部门、部队系统、群众团体及中央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申请成立营业性时装表演团体,由文化部审批,核发《营业演出许可证》;
(三)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文件一个月内予以审核,合格者发给营业性时装表演团体《营业演出许可证。持有《营业演出许可证》方可进行营业性表演。
各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营业性时装表演团体的审批、发证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业余时装表演团体参加营业性(售票,有广告、赞助等收入和支付演出报酬)时装表演,须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考核批准后,发给《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
第七条 个体时装表演人员申领《营业演出许可证》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一)持本人的证明材料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批准文件,向县(含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文件一个月内予以考核,具备营业演出条件者,发给《营业演出许可证》。
第八条 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时装表演团体及个人入境或来大陆从事营业性表演,由邀约单位按文化部对外和对台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核发《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
第九条 时装表演团体或个人赴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营业性表演,须经核发其《营业演出许可证》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到演出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演出手续,获准后方可演出。
第十条 时装表演团体或个人赴外国或港澳台地区进行营业性表演,由邀约单位按文化部对外和对台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获准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限、国家或地区内开展营业性演出。
第十一条 时装表演团体的演职员应邀参加临时营业性组台(团)演出,须邀约单位与演职员所在单位签订合同,到演出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文艺表演人员《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
个体时装表演人员应邀参加营业性组台(团)演出,须由核发其《营业演出许可证》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结算演出收入。
第十二条 时装表演团体或个体时装表演人员进行营业性时装表演,必须携带《营业演出许可证》或《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并认真填写规定条款。
《营业演出许可证》或《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为核准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时限和地域内使用有效,不得转借、出租、出卖。
第十三条 经核准登记的营业性时装表演团体,半年内不开展时装表演业务,视为自动歇业,由审批机关收回《营业演出许可证》。
时装表演团体变更演员或变更核准登记项目,应按原申报审批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时装表演节目、伴奏音乐必须文明健康,严禁有悖社会公德的表演。
第十五条 时装表演团体或个人时装表演人员违反本规定,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分别给予制止非法演出、冻结演出收入、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者,扣缴、吊销《营业演出许可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对直接责任者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关于在部分全国高等重点院校试办研究生院的几点意见

教育部


关于在部分全国高等重点院校试办研究生院的几点意见
教育部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加强研究生培养和管理工作,为国家培养数量较多、质量较高的博士生和硕士生,决定在部分全国重点高等院校试办研究生院。
二、试办研究生院的条件:
在全国重点高等院校中,学科、专业比较齐全,科学研究基础较好;有较多能够指导博士生和硕士生的教授、副教授和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有多年培养研究生工作的经验,管理制度比较健全;有供博士生、硕士生使用的专业实验室,并配有必需的实验设备和测试手段,图书资料比
较齐全。
三、研究生院是在校(院)长领导下具有相对独立职能的研究生教学和行政管理机构,应有单独的人员编制和经费预算。
研究生院建立后,统一领导研究生工作。研究生院有权召集学校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各有关处长、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和指导教师会议,布置和检查研究生工作。招收研究生的系(所)要加强对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领导。
四、研究生院的组织机构:
1.研究生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一至二人,院长由相当于高等院校校(院)长一级的专家担任。
2.研究生院可根据招生、培养、政治思想工作、管理、学位等项工作的需要,本着精简原则,设置必要的机构。系(所)是管理研究生的基层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管理研究生机构,或配专职研究生管理人员。
3.研究生院的后勤工作由学校统一管理,不另设机构。研究生应有必要的专用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一般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与本科生共同使用。
五、研究生院的职责:
1.研究制订研究生培养的长远规划;制订年度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工作。
2.组织制订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审批各专业培养方案;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积极改善研究生论文工作的条件。
3.组织领导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学和思想政治工作。
4.加强管理机构的建设,统一管理研究生的学籍。
5.严格遴选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加强导师队伍的建设。
6.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办理有关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审核和授予事宜。
7.集中使用研究生业务费及有关研究生的专门经费。
8.开展对外联系,聘请国内和国外专家讲学,组织学术交流,编辑出版研究生学位论文集和研究生学术刊物。
9.检查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组织交流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的经验。



198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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