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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政法函(83)6号文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4:26:05  浏览:99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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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政法函(83)6号文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政法函(83)6号文件的通知

1983年8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事法院、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检察院,水上运输高级法院筹备组、检察院筹备组:
今年以来,不少地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案件达到什么数额才起诉、判刑的问题理解掌握上不尽一致,为了便于统一适用法律,及时打击经济犯罪,现将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对陕西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在打击经济犯罪案件中,个人贪污不满二千元的是否需要判刑的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政法(83)6号函
陕西省委政法委员会:
你们三月二十四日来电,请示“关于在打击经济犯罪案件中,个人贪污不满二千元的是否需要判刑的问题”,经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研究,我们一致意见:中办【1982】28号文件可作为内部掌握判刑的依据,贪污、受贿二千元以下的,根据情节可以判刑,也可以不判刑,不宜都不判刑。此复。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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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七--一九八八年易货议定书

中国政府 加纳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七--一九八八年易货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6年10月4日 生效日期1986年10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加纳共和国贸易旅游部分别代表各自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了推动两国间的贸易发展,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如商品的数量、质量、价格和交货期与两国国民经济相符,加纳共和国贸易旅游部保证在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内分别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付本议定书附表“甲”所列的商品。

  第二条 如商品的数量、质量、价格和交货期与两国国民经济相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保证在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内分别向加纳共和国交付本议定书附表“乙”所列的商品。

  第三条 附表“甲”、“乙”所列商品的交付由两国合适的法人根据现行国际市场价格签订商业合同并实施。每年缔约一方进口商品价值应与缔约另一方进口商品价值相等。在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中每一年度成交的进出口合同应分别在当年六月三十日前签订完毕。有关交货的商业细节在上述合同中加以规定。按本议定书成交的有关单据均以美元表示。

  第四条 双方应推动并促进附表“甲”、“乙”所列商品的相互交换,对未列入附表“甲”、“乙”的商品无限制之意。

  第五条 根据本议定书成交的商品付款将通过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中国银行和代表加纳共和国政府的加纳银行在各自互设的特别美元帐户内支付。双方银行开设的帐户均应是无税、无息和无手续费的。

  第六条 为执行本议定书第五条,中国银行和加纳银行将在本议定书生效后两个月内就银行细则达成协议或将现有的银行细则延长。

  第七条 截止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本议定书第五条规定的账户内有差额,债务方应在三个月内继续提供商品,如三个月后仍未能偿还差额,债权方将要求其以美元清算。

  第八条 按本议定书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加纳共和国购进的商品,未经出运国有关当局的书面同意,不得转口至第三国。

  第九条 本议定书之各条款适用于在缔约有效期内签订但议定书期满仍未执行完毕的合同。

  第十条 经双方书面同意后,本议定书可进行修改或将有效期延长。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十月四日在阿克拉签订,正本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加纳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吕学俭           克瓦梅纳·阿霍依
    (签字)            (签字)

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编报暂行规定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编报暂行规定
吉林省财政厅
吉财采购(2001)1号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审核及执行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00〕12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所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检委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是指由财政部门管理的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专户资金。
第四条 采购单位应根据当年公布的《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以下统称目录)和财政厅批准的年度收支预算编报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第五条 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的报送要求:
(一)报送时间和程序。
采购单位收到批准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20日内,按当年公布的采购目录细分年度预算,单独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填报《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表》(以下统称《计划表》),本表一式两份,单位留存一份,报预算主管部门一份,无预算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送省财政厅;采购单位预算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汇总基层报表,在收到基层报表5日内向省财政厅主管业务处室(以下统称主管处)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统称政府采购办)分别报送《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汇总表》(以下统称《汇总表》),并附所属基层单位《计划表》;主管处对预算主管部门《汇总表》进行审核,于收到预算主管部门汇总表5日内将审核意见和《计划表》送政府采购办。
(二)落实采购资金。
采购单位在编报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时,要按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及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确定采购计划,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采购计划。
第六条 临时政府采购计划的报送要求:
各采购单位预算执行过程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填报《吉林省省级临时政府采购计划表》,送政府采购办审批。
第七条 月份执行计划的报送要求:
(一)政府采购执行计划按月份报送。
各采购单位和采购单位预算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根据省财政厅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和批准的省级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按月报送政府采购执行计划。具体报送程序按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的报送要求办理。
(二)按规定办理控购手续。
采购单位报送的月份执行计划,应是本月份已确定要购置且采购资金已经落实的采购项目,按规定属于专控商品的采购项目,应先行办理控购审批手续。没有控购手续,不能下达政府采购月份执行计划。
第八条 政府采购办按行业汇总各采购单位采购计划,确定具体采购项目的实施时间和实施方式,报主管厅长批准后批复各单位。
第九条 政府采购办要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和采购计划,对采购清单审核无误后,确定具体采购方式和承办机构。其中,属于集中采购的项目,由政府采购办向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发出《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任务通知书》,集中采购执行机构按要求组织采购;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单位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 列入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因特殊原因不能实行集中采购的,采购单位可向政府采购办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吉林省省级政府特例采购审批表》,经采购单位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后,指定专人送政府采购办审批,政府采购办按照规定的程序批准后,下达《吉林省省级政府特例采购批复通知书》,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采购单位采购活动结束后5日内,将采购情况随同《吉林省省级政府特例采购结果反馈表》报主管处和政府采购办备案(有关表格附后)。
第十一条 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做好所属预算单位采购预算管理工作,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特别是要尽快制定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的有关采购计划的报送、审核以及所属单位采购资金的管理制度,做好与财政部门及上下级单位之间相关工作的衔接。
第十二条 采购资金的划拨和结算程序按《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和《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各市、州财政局和集中采购执行机构要于季度终了5日内,向政府采购办及时报送吉林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表并附软盘。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表》(略)
2.《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汇总表》(略)
3.《吉林省省级临时政府采购计划表》(略)
4.《吉林省省级政府特例采购审批表》(略)
5.《吉林省省级政府特例采购批复通知书》(略)
6.《吉林省省级政府特例采购结果反馈表》(略)
7.《吉林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表》(略)


200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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