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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1998年10年期附息债第二批缴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4:49:29  浏览:80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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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1998年10年期附息债第二批缴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1998年10年期附息债第二批缴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为扩大内需、推动经济发展,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发行的1000亿元10年期附息债已公告发行,其中700亿元发行款已于1998年9月4日缴入国库。根据预算用款需求,另外300亿元发行款将于年底前缴库,现将本次缴款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关于1998年10年期附息债发行事项的通知》(财债字〔1998〕11号)规定:“在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存贷款利率调整,尚未缴款的本期国债,其发行利率的调整规定由财政部另行通知。”今年12月7日银行存贷款利率再次降低,根据上述规定,10年期附息债未
缴款部分利率应作相应调整。经研究,本次缴纳的300亿元10年期附息债利率由原来的5.5%调整为5.2%。
2.本次缴纳的300亿10年期附息债的缴款时间为12月25日,从缴款之日开始计息,12月28日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流通。其他发行条件仍按财债字〔1998〕11号文件规定执行。
3.本次缴款各行数额分别为:中国工商银行150亿元;中国农业银行60亿元;中国银行30亿元;中国建设银行60亿元。
请各行接此通知后,依上述额度于12月25日前将发行款一次缴入我部指定帐户。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金融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帐 号:0215001-9803



199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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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积极参加“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检察机关积极参加“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意见


高检发[2001]6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


在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上,江泽民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从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巩固和加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深刻阐述了新形势下加强社会治安工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政治体制改革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工作的重点、原则、要求和两年内实现社会治安工作取得新的明显进步的目标。这是新形势下做好社会治安工作、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指导思想和行动纲领。朱镕基总理就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工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实行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等作了重要讲话。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不仅对加强社会治安工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出了新的要求,而且对政法工作的执法思想、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司法保障等,指明了方向,对做好检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长远的指导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全体检察人员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充分认识搞好社会治安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意义。要坚决按照中央的要求,迅速行动起来,把参加“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作为当前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来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以战斗姿态投入这场斗争,全力以赴做好检察环节的各项工作。


二、以“打黑除恶”为重点,积极投入“严打”整治斗争


要突出“严打”整治的重点。全国重点打击三类犯罪:一是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二是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三是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对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要作为打击的重中之重。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什么问题突出就坚决解决什么,哪里问题严重就抓紧整治哪里。


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方针。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在法定期限内从快进行打击。要把依法从重从快方针与“两个基本”原则结合起来,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就应依法快批捕、快起诉,不纠缠细枝末节。


加强批捕、起诉工作,提高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的质量和效率。特别是对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案件,一定要依法快捕快诉。对已经进入或即将进入检察环节的案件,要逐件梳理,集中力量抓紧审查,4月中下旬批捕一批、起诉一批,配合法院审判一批,在全国掀起“严打”的高潮。


依法准确定性,保证对带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打击力度。凡是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构成要件的,都要以该罪批捕、起诉;对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属共同犯罪的,要并案起诉;对涉嫌犯有数罪的,要按数罪处理,防止在检察环节影响打击力度。


对重大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对严重的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挂牌督办,有关省级检察院要落实责任人,保证做到快捕快诉。各省级检察院要根据当地办案情况,挂牌督办一批案件。


认真落实检察环节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巩固和扩大“严打”成果。配合有关部门对治安混乱地区做好重点整治工作,积极参加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对群众检举、控告带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线索,及时依法处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切实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各项工作。


三、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骗税等犯罪为重点,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是要紧紧抓住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几个突出问题,主要包括:以食品、药品、农资、棉花、拼装汽车等为重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以查处规避招标、假招标和转包为重点,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以查处偷税、骗税、非法减免税为重点,强化税收征管;以查处地方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为重点,打击地方保护主义;以清理压缩音像集中经营场所,查处非法经营的“网吧”、“游戏机房”为重点,整顿文化市场。各级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确定打击犯罪的重点。坚持依法从重从严的方针,充分运用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


要主动工作,依法追究犯罪。对于有关部门查获的涉嫌犯罪的案件,要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会同公安部制定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主动建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防止以罚代刑、放纵犯罪现象的发生。


四、严肃查办“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职务犯罪案件


在“严打”整治斗争中要促进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各级检察机关在切实抓好“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使这两个方面的工作相互促进。


要注意深挖黑恶势力背后的腐败犯罪分子,彻底打掉“保护伞”。在“严打”斗争中,既要坚决打击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又要依法查办与黑恶势力相牵连,隐藏在党政机关、政法部门内部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犯罪分子,特别是参与、包庇、纵容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人员,做到除恶务尽。


要依法查办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对于那些与制假售假、走私、骗取出口退税等经济犯罪相牵连的行政执法人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犯罪案件,司法不公背后的司法人员贪赃枉法犯罪案件,要作为查办的重点。同时要重视查办特大安全事故中玩忽职守等犯罪案件。


五、严格执法,加强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对犯罪打击不力的问题


要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将监督工作延伸到受理提请批捕案件之前的发案、立案阶段,及时了解发案、立案情况,依法监督纠正该立案不立案、有罪不究现象。对黑恶势力的犯罪案件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有关部门该立案不立案的,要作为立案监督工作的重点。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要注意防错防漏,发现遗漏罪犯或罪行的,应依法追捕、追诉。


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发现对有罪判无罪或重罪轻判的,应依法提出抗诉。防止和纠正对罪犯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现象,严防“前门进,后门出”的问题。


加强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对因贪赃枉法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而导致的司法不公,严重影响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的错误裁判,要作为抗诉的重点。


要坚持“稳、准、狠”,重事实、重证据,遵循法定程序,严格依法办案,保证办案质量。不放纵犯罪,不冤枉无辜。坚持公正执法,文明办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形成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犯罪的合力


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着重加强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重大案件要适时介入侦查,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提出建设性意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全面收集、审查甄别、固定证据工作,保证及时、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互通情况,共同研究新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三是对执法中遇到的适用法律问题,主动协商,形成共识,有的可联合作出规范性文件,用以指导和规范执法工作。


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把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有机结合起来,造成对犯罪分子“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使犯罪分子闻风丧胆,无藏身之地,让人民群众扬眉吐气。


七、坚持从严治检,加强队伍建设,严肃查处违法违纪的检察人员,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加强队伍建设,为“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从严治检,全面加强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工作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继续深入开展集中教育整顿,采取果断措施,解决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把检察队伍建设成为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执法如山的钢铁队伍。


坚决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对那些为违法犯罪活动充当“保护伞”,以及参与、包庇、支持黑恶势力犯罪活动的,必须严厉查处,并及时坚决地清除出检察机关;构成犯罪的,坚决绳之以法。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袒护包庇,不查不处理的,要追究领导的责任。要严肃办案纪律,严格遵守中政委的“四条禁令”和高检院的“九条卡死”规定。发现泄露案情,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等违法违纪现象的,要严加追究。


八、加强领导,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开展“严打”整治斗争,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当前全党全社会的大事。各级检察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这项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按照当地党委的统一部署,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狠抓落实。经常向党委汇报参加“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进展情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对有分歧的重大案件,依靠党委协调,统一各方认识。


要落实领导责任制。各级检察院“一把手”要亲自抓,主管副检察长要全力抓,对这项工作亲自部署,亲自组织,亲自抓落实。各级检察院领导要切实转变作风,深入办案第一线,深入基层,加强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加强协调,及时帮助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于因工作不力,贻误战机或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的,要严肃追究领导的责任。


要积极争取做好经费保障工作。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朱镕基总理关于保障政法机关经费的重要指示,积极做好工作,抓好“严打”整治斗争专项经费、贫困地区补助经费配套资金的落实。继续推进科技强检,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要把技术装备、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列入政府的“十五”计划,逐步建立检察经费保障机制。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信息工作。各地参加“严打”整治斗争、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进展情况、办理的重大案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等情况,必须及时上报。


要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当前,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任务繁重而艰巨,各级领导要统筹安排,既突出重点,又兼顾其他,保证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要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抓住机遇,振奋精神,扎实工作,为实现两年内社会治安工作取得新的明显进步的目标而努力奋斗,为保障“十五”计划的顺利实施作出积极贡献。


2001年4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巴西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在两国人民的友谊和扩大双边合作的共同愿望的鼓舞下;
  注意到为和平目的利用核能是促进两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考虑到两国正在为利用核能满足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所作的努力;
  鉴于两国都是发展中国家,都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
  确信两国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进行广泛的合作有助于促进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在相互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进行合作。

  第二条
  一、在本协定范围内,双方合作的领域可包括:
  (一)和平利用核能的基础研究;
  (二)核电站和研究反应堆的研究、设计、建造和运行;
  (三)铀矿勘探和加工;
  (四)核燃料元件的制造;
  (五)核安全的研究和管理;
  (六)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和应用;
  (七)共同感兴趣的其他领域。
  二、双方合作的方式可包括:
  (一)科技人员的交流和培训;
  (二)举办报告会和讨论会;
  (三)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交换科技情报和文献;
  (五)双方认为适当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三条 本协定范围内的合作应在双方政府或其指定的主管机构之间进行。有关合作的具体内容、规模和其它细节应由它们另订专门协议予以规定。

  第四条 双方可自由利用按照本协定交换的情报,但提供情报的一方对其所提供的情报的使用和传播规定了条件和保留者除外。

  第五条 为实施双方共同的或各自的和平利用核能计划所必需的核材料和设备,双方之间可以按照本协定进行转让。但按照本协定转让的核材料和设备,除非双方同意,不得再转让到接受一方的领土或管辖范围之外。

  第六条 由缔约一方向缔约另一方按照本协定提供的任何材料或设备,以及通过使用该材料或设备而获得的材料或用于按照本协定提供的设备中的材料,应只用于和平目的,而不应用于制造和发展核武器或任何军事目的。缔约双方承诺,对按照本协定转让的核材料或设备以及通过使用该材料或设备而获得的特殊裂变材料,将提请国际原子能机构实施安全保障。

  第七条 缔约各方应在各自境内采取必要措施,对按照本协定转让的核材料和设备提供充分的实体保护。

  第八条 缔约双方应尽力支持和便利两国各种机构和组织之间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九条 缔约双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进本协定的有效实施。经任何一方要求,缔约双方应就本协定的实施和发展进一步合作以及共同关心的有关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问题进行磋商。

  第十条
  一、本协定应于双方履行各自为使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五年。除非缔约一方在协定期满一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应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二、根据本协定第三条订立的专门协议不受本协定期满的影响。如本协定失效,只要按照本协定转让的任何材料和设备还留在接受一方领土内或处于其管辖下,则本协定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应继续适用。
  三、本协定如需修改,可由双方随时通过协商进行,该修改应于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 学 谦                    伊塔洛·扎帕
                            (驻华大使)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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