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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港电子订舱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8:52:39  浏览:97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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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港电子订舱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口岸办关于厦门市海港电子订舱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2〕156号

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市口岸办报送的《厦门市海港电子订舱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厦门市海港电子订舱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厦门市集装箱运输事业的发展,加快口岸通关效率,保障厦门海港电子订舱系统的运行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港电子订舱系统”是指利用电子数据交换技术进行集装箱订舱、排载及与之相关的业务处理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装箱运输业务的企业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包括港口生产部门、代理中介服务部门、口岸查验部门等。

  第四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口岸办)是厦门市海港电子订舱系统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电子订舱系统的开发、相关管理规章和专业规范的制订。会同物价部门制订系统运行的费目、费率和收费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条 厦门市海港电子订舱系统的推广应用遵循“政府主导,企业运作”的原则,项目运行的第一年至第二年由政府在运行经费上给予扶持。

  第六条 海港电子订舱系统的运营商负有为所有入网用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责任和义务,内容包括:

  (一)提供订舱电子报文的传输、存贮、查询、举证等服务;

  (二)负责对转发的报文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修改和提取任何未经书面授权的经营机密信息;

  (三)为用户提供咨询,组织用户的操作技术培训;

  (四)负责电子数据交换和传输系统的安全、可靠;

  (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研究开发新的电子报文格式,及时处理报文和数据结构的变更情况,负责标准体系相关代码的维护工作。

  第七条 电子订舱系统用户应与运营商签订入网协议,享有以下权利:

  (一)保证电子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及时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二)对通过系统网络传输的信息获得保密保障;

  (三)对通过系统网络传输的信息可以通过运营中心予以再显示;

  第八条 电子订舱系统用户的义务:

  (一)依据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二)确保发送和接收电子报文信息的设施保持良好稳定有效的运行状态;

  (三)按规定的报文格式和通信标准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四)确保进入系统的电子数据报文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五)电子订舱设备实行专人操作,杜绝不洁盘片及文件运作,防止计算机病毒侵入系统网络。发现计算机网络病毒应及时报告运营商,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用户协议,利用海港电子订舱系统进行信息传递或交换,符合规范要求的电子报文是合法、有效和可执行的。

  第十条 电子订舱系统运行期间,允许电子报文与纸面单证并存,电子报文的处理优先于纸面单证,今后将根据系统的运行状况逐步取代纸面单证,实现无纸化。

  第十一条 海港电子订舱系统所涉及到的标准体系和业务流程由市口岸办会同市信息产业局及港口相关业务部门组织专家小组负责起草,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审定、颁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口岸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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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0〕14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安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2010年11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安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法制办主任、副主任兼任,委员会委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等单位推荐相关同志,以及行政复议专职人员共十二人担任。

第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指导本市行政复议制度建设工作的审议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市人民政府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研究本市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开展工作。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研究本市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负责审议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

第五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原则上每次会议需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才能召开。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结束后应当形成会议决议,分别报送市政府领导和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六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事机构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主要职责:
(一)联系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二)起草行政复议委员会文件;
(三)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工作;
(四)组织承办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
(五)制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决议;
(六)向行政复议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七)办理行政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下列情形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会议审议:
(一)事实、证据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二)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的案件;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四)社会影响大或者容易引起矛盾激化的群体性案件;
(五)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六)有可能撤消或者变更行政机关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七)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的其他案件;
(八)其他需要讨论的重大事项及重大疑难案件。

第八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会议根据行政复议案件审议需要,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决定召开。案审会由副主任委员或者其指定的组成人员主持,每次会议人数为7人或者9人,且根据审议事项和委员的专业特点选定。

第九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召开的5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专题和《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等材料送交参会委员。

第十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
(二)主持人提出待审议事项;
(三)参会委员发表意见;
(四)参会委员对待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五)参会委员在复议委员会案审会(会议笔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过半数的委员认为有必要对该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听证或者补充调查取证的,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应当决定中止案件审议,待听证或者调查取证结束后继续审议。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实行一人一票制,以过半数的表决通过审议事项。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案审会结束后制作《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报告》,报复议委员会案审会主持人签署。且根据《审议报告》拟订行政复议决定,经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审核后,报复议委员会主任审批。

复议委员会案审会讨论意见与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案件拟处理意见不一致时,应以案审会讨论意见为主拟写《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报告》,但应载明不同意见及案审会委员的意见,报复议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四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行政复议科草拟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报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批。

第十五条 下列行政复议工作事项,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或主任审批。
(一)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的意见;
(二)拟中(终)止的意见;
(三)拟延长复议期限的意见;
(四)拟对被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意见(建议)书;
(五)责令下一级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意见;
(六)直接受理应属下一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的意见;
(七)对被申请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处理意见;
(八)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见;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文山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政办发〔2003〕85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文山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云南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就业办〔2003〕3号文件精神,现将《文山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文山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共同做好全州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各县也要照此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OO三年九月十九日





文山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一)根据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总体目标,提出全州的年度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方案,并报经州人民政府下达执行,督促各县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协办部门:州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牵头协调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收集再就业政策实施效果,切实推进再就业政策的落实。
协办部门: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州财政局、州工商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人民银行文山支行。
(三)组织指导各县做好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公益性岗位开发、社会保险补贴、扶持自主择业、困难群体再就业援助,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等就业服务工作。
协办部门:州财政局、州建设局、州工商局。
二、州发展计划委员会主要职责:
在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全局性经济、社会发展政策、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把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和控制失业作为优先发展目标并从政策上引导,积极扶持发展就业容量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的产业。
协办部门:州财政局、州工商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三、州经贸委主要职责
(一)审查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方案时,对职工安置方案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企业,不得批准进入关闭破产程序。
协办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
(二)指导国有大中型企业做好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工作,安置好企业富余人员,减少失业。
协办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
四、州卫生局主要职责:
制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特困医疗社会救助办法,指导各县组织实施。对从事个体民办医疗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卫生部门范围内的减免扶持。
协办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民政局。
五、州财政局主要职责:
安排州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基金,根据各县的再就业工作任务,安排省再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和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补助资金,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州级担保金,指导检查各县财政部门调整支出结构安排再就业资金。
协办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六、州国税局和州地税局主要职责:
组织下属单位为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符合再就业政策扶持条件的用人单位落实税收减免政策,督促基层工作部门做好工作。
协办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七、人民银行文山支行主要职责:
指导商业银行做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切实保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落实。
协办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
八、州建设局主要职责:
指导各县制定城市建设规划和整顿市容时,统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
协办部门:州工商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九、州工商局主要职责:
组织指导下属单位为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落实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等再就业扶持政策,督促基层工作部门做好工作。
协办部门: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十、州民政局主要职责:
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失业人员,全部纳入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最低生活费发放。
协办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十一、州教育局主要职责:
持《再就业优惠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下岗失业人员,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期间,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接受普通高等教育或中等专业教育的,减免相关费用或给予优先资助,保证不因家庭贫困失学。
协办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团州委。
十二、州委宣传部主要职责:
组织新闻单位积极主动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
协办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十三、州监察局的主要职责:
组织有关部门指导、督查再就业目标任务、优惠政策的落实。
协办单位: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十四、州总工会、团州委和州妇联的主要职责:
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密切联系下岗失业人员,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关心他们的实际困难,协助各级政府做好再就业和社会稳定的工作。
协办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山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为了认真履行好州委、州政府赋予的组织、指导、协调全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职责,高效、务实地做好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职责是:在州委、州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分析研究我州经济发展和就业形势,提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政策、措施,建立实现就业目标和落实政策责任制,检查监督就业和再就业目标、责任、政策的落实,宣传表彰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先进典型。
二、会议制度
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特殊情况也可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二次,若特殊需要可增加会议次数。
领导小组会议内容由组长根据国家、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作出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部署或是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议程决定。会前办公室提前向领导小组成员通报会议内容、印送有关材料,让各位成员有时间充分准备。
领导小组成员有议题需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可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列入议程,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
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全局性问题以及重大政策的协调问题,由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其他需要领导小组研究的问题,在不能召开会议时,可由领导小组组长根据各位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交由相关成员单位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
三、办公室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下列工作:
(一)根据全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提出全州就业和再就业目标任务方案,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报州政府下达各县政府实施。
(二)建立再就业工作报表(季、年度)统计和通报制度,经常性地调查掌握各县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进度、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有关部门落实再就业政策情况,综合分析研究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协调处理相关政策,提出解决措施建议,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根据领导小组安排,具体组织就业目标和就业政策效果检查,以及全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先进事迹的宣传和表彰工作。
(四)为领导小组会议准备议程内容和会议资料,负责起草领导小组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其它文稿,编发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工作简报。
(五)做好日常性的协调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办公室实行日常办公和例会制度,日常办公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例会则通知办公室全体成员参加。例会由办公室主任召集,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若因工作需要可增加会议次数,会议内容提前通知各位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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