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发福建省符合条件小企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3:01:45  浏览:91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发福建省符合条件小企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发福建省符合条件小企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金[2005]43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规范符合条件小企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和《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金[2004]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福建省符合条件小企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福建省符合条件小企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福建省符合条件小企业小额贷款
财政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规范符合条件小企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和《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金[2004]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是指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贷款由财政据实给予的部分贴息。

  三、本办法所称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是指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累计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含30%)以上,其中当年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达到15%(含15%)以上,并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小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四、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小企业发放的小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和各设区市财政各负担一半。

  财政部门按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呆帐损失金额的10%给予呆帐损失补偿,呆帐损失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和各设区市财政各负担一半。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按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发放贷款金额的0.5%给予一次性手续费补助,手续费补助资金由各设区市财政承担。

  五、省财政根据各设区市开展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情况,可将省级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预拨到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各设区市财政部门按季向经办银行据实拨付贴息资金。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关于再就业财政贴息等资金的管理规定,及时做好贴息资金使用的决算工作。

  七、符合条件的小企业须向经办银行提供由主管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由主管财政部门复核后出具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申请贴息贷款。

  八、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贷款申请,应根据相关法规,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进行审核,同意发放贷款的,在贷款合同中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

  九、经办银行应单独设置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业务台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十、经办银行和企业申请财政贴息资金的办理程序:

  (一)设区市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发放贷款后,应将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报设区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向设区市财政部门申请财政贴息资金(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并附经办银行开具的上一季度放款利息回单。同时,经办银行应将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计收利息清单报送设区市财政部门核对。

  (三)设区市财政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和经办银行的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贴息资金,同时将贴息资金(省级财政和设区市财政贴息资金分开注明)的拨付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年度终了后20日内,设区市财政部门将上年度贴息资金(省级财政和设区市财政贴息资金分开注明)拨付情况及明细表,并附各借款企业《认定证明》、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每季度国库拨付给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的凭证等报送省财政厅。

  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年度贴息金额等内容。

  十一、经办银行申请呆帐损失补偿资金的办理程序:

  (一)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呆帐的认定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5]50号)(以下简称《呆帐核销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呆帐核销。

  (二)年度终了后30日内,设区市经办银行将上年度呆帐损失补偿申请和明细表报送设区市财政部门审核,并附《呆帐核销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每笔呆帐核销的证明材料以及设区市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补偿申请包括呆帐核销金额、笔数、申请补偿金额、贷款损失原因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呆帐的金额、贷款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等内容。

  (三)设区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拨付相当于呆帐损失10%的补偿资金。同时,将审核意见并附经办银行的申请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四)省级财政部门对拨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呆帐损失补偿资金拨付给设区市财政部门。

  (五)经办银行应严格执行《呆帐核销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加强对呆帐核销后资产追偿工作,建立专门台账,每半年向设区市财政部门报告资产追偿情况,追偿收入的10%交回设区市财政部门,设区市财政部门将其中50%返还省级财政。

  十二、设区市经办银行应于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设区市财政部门报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季度贷款发放情况,反映贷款的季度发生额、本年贷款累计发生额、发放笔数、未解除责任的贷款余额等内容。

  十三、设区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季度贷款发放情况统计表,同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十四、设区市财政部门应每半年一次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以书面形式上报省财政厅。

  十五、借款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借款企业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机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

  十六、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呆帐损失补偿资金或手续费补助资金的,设区市财政部门应负责追回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七、设区市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的或虚报材料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省级财政部门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资金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等七件规章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24 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等七件规章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生效。


省 长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等七件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决定废止:
一、《江苏省游散药贩管理规定》(1988年9月28日苏政发〔1988〕136号)
二、《江苏省罚没财物和追回赃物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1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
三、《江苏省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办法》(1992年4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
四、《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
五、《江苏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试行办法》(2001年3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六、 《江苏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4年10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
七、《江苏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1995年10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支付协定

中国政府 古巴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支付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12月20日 生效日期198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加强两国人民友谊的愿望,为了在平等互利、进出口平衡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贸易,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交换货物的支付、同交货有关的费用、服务费和第二条规定的支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由中国银行办理,在古巴共和国由古巴国家银行办理。为此,两国银行应相互开立计息无费的清算英镑账户,简称“81-85清算账户”。
  缔约一方银行对另一方银行提出的付款委托,不论账户内有无贷方余额,均应照付。

  第二条 通过第一条所述账户办理下列各项的付款:
  一、两国间相互交付的货物;
  二、支付利息;
  三、交换货物引起的附加费用,如各种运费、仓储费、手续费、保险费、分保费、检验费、索赔;
  四、缔约一方向另一方船舶提供的服务费、港务费、船舶修理费、装卸费;
  五、维持外交、商务和领事代表机构所需的费用;
  六、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代表团的费用,旅客和游览者的费用以及医疗、学习、体育活动费用;
  七、版权费、依法提出申诉费用、关税、罚款;
  八、举行博览会、展览会、商业宣传、书刊;
  九、邮政、电报、电话、航空费用;
  十、中国银行和古巴国家银行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三条 发生英镑与中国人民币折算时,按中国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公布的人民币与英镑的牌价折算。
  发生英镑与古巴比索折算时,按古巴国家银行公布的比索与英镑的牌价折算。
  发生英镑与其它可兑换货币折算时,按伦敦外汇市场的汇率折算。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第一条所述账户相互给予对方三百万英镑的无息摆动额。超过摆动额部分按年息4.5%计算利息,每年截止十二月三十一日一次计收。

  第五条 本协定期满时,第一条所述账户的余额,经双方银行核对一致后,由逆差方于六个月内以双方同意的货物清偿。如六个月后仍有余额,双方应商订清偿差额的办法。

  第六条 中国银行和古巴国家银行根据本协定商订账务处理细则。

  第七条 本协定的有效期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各方根据本国法律对本协定法律手续的适时履行不影响其有效期。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十二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古巴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 润 生          何塞·德拉富恩特
    (签字)            (签字)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