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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5:36:40  浏览:89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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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2003]53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二○○三年六月八日



中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科学合理地安排使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其中扶持民营企业不少于80%。贴息范围按《关于调整〈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02]5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对高起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品产业技术目录的技改项目,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企业办理申报享受国家相关减(免)税事项。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用于扶持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鼓励工业行业的龙头企业以及具备技术创新优势的企业设立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对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有效运作给予积极扶持,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扶持区域特色产业镇区或特色产业基地建立技术创新服务机构,为行业和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对成效显著的特色产业技术创新服务机构,经评定之后,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用于扶持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对为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成绩突出的中介机构,经评定之后,给予一定的奖励。
由市政府提供场地,鼓励中介服务机构集中办公,为企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对迁入的集中办公场地的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租金支持。
第六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鼓励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和运用专利技术。对通过市级以上鉴定验收的新产品、新技术或科技成果,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根据其新增产值、税收、出口创汇等情况,经评定之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企业引进国外专利技术用于技术开发,属于国内首次适用的可凭专利转让或专利许可合同等有效证明申请经费补贴。企业或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的,可申请专利申请费和实审费的部分资助。
第七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对中小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经济贸易局、科技局、财政局提出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0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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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
1991年8月29日,对外经济贸易部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代理人)可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另一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被代理人)代理进出口业务。如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如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委托人)需要进口或出口商品(包括货物和技术),须委托有该类商品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受托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双方权利义务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委托人和受托人应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委托协议。委托协议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委托协议是划分委托人、受托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如未经委托人追认,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条 委托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进口或出口商品的名称、范围、内容、价格幅度、支付方式、货币种类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条件;
(二)委托方对受托方的授权范围;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费用;
(四)委托手续费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的分享规定;
(五)争议的解决;
(六)委托协议期限;
(七)其他。

第二章 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委托人应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办理委托进口或出口商品的有关报批手续。
第七条 委托人应及时向受托人详细说明委托进口或出口商品的有关情况。
第八条 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可参加对外谈判,但不得自行对外询价或进行商务谈判,不得自行就合同条款对外作任何形式的承诺。
凡委托人同意的进口或出口合同条款,委托人不得由于条款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失向受托人要求补偿。
第九条 委托人不得自行与外商变更或修改进出口合同。委托人与外商擅自达成的补充或修改进出口合同的协议无效。
第十条 委托人须按委托协议和进出口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包括及时向受托人提供进口所需要的资金或委托出口的商品。
第十一条 因委托人不按委托协议履行其义务导致进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委托人应偿付受托人为其垫付的费用、税金及利息,支付约定的手续费和违约金,并承担受托人因此对外承担的一切责任。
第十二条 委托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委托协议的,免除其对受托人的全部或部分责任,但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并在合理期间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便受托人与外商交涉,免除受托人对外商的责任。
如果受托人不能因此免除对外商责任,受托人对外承担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三条 委托人有义务按照委托协议的规定,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手续费,并偿付受托人为其垫付的费用、税金及利息。委托人支付的进出口手续费以合同总价为计算基数,乘以约定的手续费率。
第十四条 对于出口商品的销售货款,委托人收取人民币还是外汇,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委托协议中协商确定。

第三章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受托人根据委托协议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并应及时将合同的副本送交委托人。受托人与外商修改或变更进出口合同时不得违背委托协议。受托人对外商承担合同义务,享有合同权利。
第十六条 受托人在遵照委托人的委托办理委托事宜时,必须服从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外贸管理制度的规定。受托人如因服从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外贸管理制度的规定而无法执行委托人的委托事宜时,应向委托人说明情况,重新协商符合法律、法规和外贸管理制度的委托事宜。在执行委托协议时,受托人有义务保证进出口合同条款符合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符合国际惯例和能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第十七条 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供受托商品的国际市场行情,并应及时报告对外开展业务的进度及履行受托人义务的情况。
第十八条 受托人有义务办理履行进出口合同所需的各种手续。
第十九条 因受托人不按委托协议履行其义务导致进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受托人应赔偿委托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并自行承担一切对外责任。
第二十条 因外商不履行其合同义务导致进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受托人应按进出口合同及委托协议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外索赔,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受托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委托协议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受托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和外商,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如外商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进出口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应免除对委托人的责任,但应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并及时通知委托人。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应在索赔期内提交必要的索赔证件,受托人接到索赔证件后,应按照与外商签订的合同规定及时对外索赔,并应及时向委托人通报索赔进程、转付索赔所得款项。
因委托人的过错而未能对外索赔或索赔不成的,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受托人的过错,而未能对外索赔或索赔不成的,其损失由受托人承担。如果受托人在对外索赔中无过错,委托人无权向受托人要求外商赔偿金额以外的赔偿。
当外商提出索赔时,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转交外商提供的索赔证件,委托人接到索赔证件后,应根据委托协议及时理赔。受托人应向委托人通报对外理赔情况。
因受托人的过错而未能对外理赔的,由受托人对外承担责任。因委托人的过错而未能对外理赔的,受托人因此对外承担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约定,在委托人同意并提供费用及协助下,受托人有义务按进出口合同的规定对外提起仲裁或诉讼,由此产生的损失或利益由委托人承担或享有;如果受托人拒绝或延迟提起仲裁或诉讼,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赔偿损失。如果委托人不愿提起仲裁或诉讼或不愿提供费用,受托人可以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对外商提起仲裁或诉讼,由此产生的损失或利益由受托人承担或享有。
第二十五条 外商向受托人提起仲裁或诉讼时,受托人应按委托协议和进出口合同的规定积极对外交涉,并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有义务协助受托人搜集证据,并应为有关交涉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方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生效。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解释。


民事立法与民法学研究展望

人民法院报

  随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理论日渐成熟、实践日益丰富,以及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确定,未来几年,在民事立法和民法学研究中,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将会引起人们的重视。
关于民法典的体系
  实现民法的法典化,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曾为无数的学者呼吁和企盼,是新中国几代民法学者的愿望。目前,民法典的制定工作被正式列入了全国人大的立法日程。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不会采用一步到位的方式,而是准备先制定单行的民事法律规范,然后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典的编纂。以此为背景,民法典的体系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在一个合理的体系框架内,才能制定出一部科学的民法典,这就需要研究:
  第一,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民法典是采取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大陆法系各个国家和地区做法不一。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应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将民事生活和整个市场所适用的共同规则和共同制度集中规定于民法典,而将适用于局部市场或个别市场的规则,规定于各民事特别法,以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与商法的融合。从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来看,采取民商合一立法体例,最典型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这部立法既对民事合同进行法律调整,又对商事合同进行法律调整,较好地解决了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实现问题。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应坚持这一做法。
  第二,侵权行为法是否需要从债法中分离的问题。侵权行为法归属于债法并非天经地义,因特定的文化及法律因素作用所导致的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的独立模式,更具其合理性。传统债法体系的内在缺陷、侵权责任形式的多样性以及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特殊性,是侵权行为法独立于债法的有力依据。
  第三,知识产权法是否应当包含在民法典中。毫无疑问,知识产权法属于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将知识产权法规定在民法典中。知识产权法一方面与行政管理联系密切,另一方面技术性的规定较多,而且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还要面临着如何与Trips等世贸规则接轨的问题。为保持民法典作为调整民事关系基本法所应有的稳定性,最好将知识产权法作为单行法加以规定。
  第四,民事证据法可否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民事证据法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最好的办法是制定单行法。如果不能单独立法,则可以考虑放在民事实体法中,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因为民事证据法从性质上说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结合的产物,但放在民事程序法中,一方面在技术上有困难,另一方面寄希望于修改民事诉讼法以加入证据法的内容,尚不现实。借助民法典的制定,可以保证证据法尽快出台。
  加入世贸组织(WTO)将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加入世贸组织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当然选择和必然结果,它将会给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学研究带来机遇,提出挑战。因为在世界贸易组织诞生前后形成的、要求加入世贸组织的成员必须接受的一揽子经贸协定,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开展经贸合作与竞争的“游戏规则”,并且成为国际经济贸易法律体系的核心部分。我国要加入世贸组织,就必须对现有的民事立法中一些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规定予以修改、废除和补充。同时,面对加入世贸组织后,民事关系更为活跃的前景,我们必须加快民法典制定的步伐,尽快确立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规则,以便为交易当事人从事各种交易行为提供明确的行为规则,并从制度上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
  人格权的研究将日渐受到学界的关注
  作为民法中的一项基本权利,人格权存在的基本价值是实现和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民法的人格权制度通过对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保护,确认主体对其人格利益享有一种排斥他人非法干涉和侵害的力量,同时也赋予个人享有一种同一切“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的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武器。其中隐私权的保护,在当代社会具有重要讨论价值。在信息社会里,由于计算机网络的出现,人们的生活方式,尤其是涉及私人领域的生活方式发生了某些改变,在个人数据保护方面及信息网络管制方面,均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而对于隐私权与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的关系,也将成为讨论的重点,其讨论意义将超出民法的范围。
  债和合同法的研究将面临新的问题
  由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在具体步骤上采取了“分步走”的策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制定和颁行,就成为了民法典制定的先声和预演。以此为契机,合同法乃至债权法的研究都将进一步深化、拓展。
  首先是合同法总则中的一些新制度,如缔约上过失责任制度、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制度、合同债权人的代位权、撤销权制度、责任的竞合制度等,有待于深入研究。
  其次,要注意电子商务问题。电子商务的出现,推动了交易方式的更新,极大地促进了市场交易的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虽然对电子商务问题有所涉及,但仍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严重妨碍了网络交易的发展。比如电子商务安全性问题、网络服务商(ISP)在电子商务中的责任问题等,合同法如何作出回应,将成为合同法研究的一大课题。
  第三,随着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典型交易法律调整的研究,即合同法分则的研究,也开始受到了学界的重视。人们将逐渐认识到合同法的分则在合同法的研究中具有独立的意义。因为合同法的分则,不仅要实现合同法总则所确立的,调整合同关系的一般原则、一般规范的具体化,还要结合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种典型交易的自身特点,作出不同于合同法总则的种种特别规定。从而使得合同法的分则成为了合同法总则的特别规则,要进行独立的讨论和研究。
网络时代的侵权行为法问题
  计算机网络将向侵权行为法提出新的课题。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广泛应用,网上侵权日益增多,且侵犯的民事权利涉及诸多类型。由于网络本身的特点,不仅造成了侵权事实认定的困难,有时甚至很难认定侵权主体和权利主体,另外,网络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也使侵权后果难以确定。因此,对网上侵权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也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物权法的研究重点
  债权法主要以调整财产流转关系为使命,对于财产归属和利用的民法调整,则主要是物权法所承担的使命。物权法的研究重点包括:
  第一,物权法首先需要确定物权的体系。物权法的核心问题是解决物权的确认和保护问题,以贯彻物权法定原则。通过物权法的制定,应对各类物权进行整理,并将迫切需要物权法保护的权利,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确定为物权。还要解决如何用传统的物权法原理来表述、建构我国的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及其行使制度。
  第二,建立和完善物权的公示、公信制度。公示、公信制度对于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至关重要。在公示制度中,重点要着眼于如何完善不动产物权和一部分动产物权的登记制度,要改变登记机关不统一、登记过程中漏洞较多等缺陷,使登记制度能够为交易的当事人提供真实充分的信息。
  第三,要确立一整套解决物权冲突的规则。物权的重心是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主要是土地上的物权,因土地在法律上被区分为若干部分,每个部分可成为权利的客体,故土地上的物权并非单一的物权类型,而是一组物权,是存在于土地上的物权群,连同租赁权等形成权利群。它们是物权法规制的重心,我国物权立法应配置这组权利群,协调好权利之间的效力冲突。
  第四,仍然需要讨论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及其相关问题。核心是我国应否采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理论。
研究视角与研究方法的更新
  以往我国民法学的研究以制度研究为主,欠缺对于民法的多角度考察和审视。具体表现在对于相邻学科,如哲学、社会学、经济学的研究成果缺乏了解,更少有借鉴。未来应注重对于民法多角度的考察。
  其次,以往对于民法方法论的讨论,仍显薄弱。讨论的重心仍集中在民法的解释方法上,对于民法的基本分析方法尚未作深入研究。未来对于民法方法论的研究,不仅要关注民法解释学的有关问题,更要对研究民法的基本分析方法进行深入、广泛的考察。
  再次,民法学具有自身的学科特点,如想避免重复劳动并更为深入地进行比较法的考察,必须以扎实的资料梳理为前提。但不无遗憾的是,在介绍域外资料和整理我国已有研究成果方面,仍有很大的不足。未来对于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尤其是要自觉地动员学界的力量,翻译一批高质量、有影响的域外民法著述。
  最后,要更加自觉地进行案例研究。进行案例研究,将传统的民法理论与实际发生的案例相结合,既有助于发掘我们的本土资源,也有助于检验民法制度的有效性,还能够为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交流和沟通开辟渠道,共同推动民法学的发展。域外的经验多次证明,高水平的案例研究,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能够在世界民法之林占有一席之地的基本前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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