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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7:51:57  浏览:91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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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739号

2005-07-23国家税务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5〕162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4年7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以第13号令联合发布了新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下简称优势产业目录),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原外经贸部2000年发布的老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对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及其它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新、老“优势产业目录”的衔接问题,应统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63号)中规定的“新企业适用新目录、老企业适用老目录”的原则和具体办法执行。对2004年9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不属于老的《优势产业目录》范围,但属于新的《优势产业目录》范围的,也应按原规定的原则执行,不得按新的目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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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局批复“照相排字成像要求”国家标准函

国家标准局


国家标准局批复“照相排字成像要求”国家标准函

1983年12月5日,国家标准局

你部报批的“照相排字成像要求”国家标准草案,业经批准为国家标准。标准编号和名称为:GB3937--83照相排字成像要求。自1984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655.287
照相排字成像要求 GB3937--83
Imaging Requirements of Phototypesetting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照相排字工艺成像在感光片上的汉字要求。
1 成像要求
1.1 照相排字以“级”为文字大小的计量单位,正方形文字的边长等于0.25毫米乘以级称,级以“J”表示。一级为0.25毫米。
1.2 级称规定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20 22
24 26 28 30 32 34 36 40 44
50 60 70 30 90 100
1.3 成像后各级字面公称尺寸及公差按下表。
字面公称尺寸—照相排字机字版或字库中表征字面大小的正方形框叫做标准方框,照排成像后理想的各级标准方框的边长为各级字面公称尺寸。
1.4 照排胶片上成像的透射密度为2.2—2.3。
1.5 分辨率:6级—50级为每毫米25线对;
60级—100级为每毫米20线对。
2 检验方法
2.1 下述方法适用于手动照排机。
将检验用专用字版安放在照排机字版框中心指定位置(由照排机制造厂确定)处,用涤纶片基的照排胶片拍摄,并按该胶片的冲洗条件冲洗后,在精度为0.01毫米的检测设备上进行测量,应符合1.3的规定。
2.2 用精度为0.02的黑白透射密度计测量,应符合1.4的规定。
2.3 将鉴别率板通过照排成像在胶片上,用放大镜或显微镜检验应符合1.5的规定。
各级字面公称尺寸及公差表 mm
------------------------------------------------------------------
级数|字面公称尺寸| 公 差 |级称 |字面公称尺寸| 公 差
----|------------|----------|------|------------|------------
6| 1.28 |±0.02| 24| 5.58 |±0.07
7| 1.51 |±0.02| 26| 6.07 |±0.08
8| 1.74 |±0.02| 28| 6.56 |±0.08
9| 1.97 |±0.03| 30| 7.05 |±0.09
10| 2.20 |±0.03| 32| 7.54 |±0.10
11| 2.43 |±0.03| 34| 7.98 |±0.10
12| 2.64 |±0.04| 36| 8.43 |±0.11
13| 2.89 |±0.04| 40| 9.33 |±0.12
14| 3.13 |±0.04| 44|10.23 |±0.13
15| 3.38 |±0.04| 50|11.58 |±0.15
16| 3.62 |±0.05| 60|13.83 |±0.20
17| 3.87 |±0.05| 70|16.08 |±0.20
18| 4.11 |±0.05| 80|18.33 |±0.25
20| 4.60 |±0.05| 90|20.58 |±0.25
22| 5.09 |±0.07|100|22.83 |±0.30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出版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印刷物资公司组织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建国、沙红叶、顾兰庭、方善桂、郭宝泰、郁家相。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联席会议成员名单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联席会议成员名单的通知

卫办规财发〔2012〕59号


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加强对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卫生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卫规财发〔2012〕9号)工作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工作规则》,确定了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名单,现印发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要求,加强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卫生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卫规财发〔2012〕9号),建立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成员及职责

第二条 联席会议由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牵头。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及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为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可以调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规划财务司主要负责人召集。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各成员单位司局级领导同志。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要求;
(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三)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具有内部审计职能的规划财务司。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规划财务司联席会议成员兼任,成员由规划财务司、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及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有关处室的负责同志组成。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牵头组织联席会议,督促及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议事日程

第七条 联席会议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会议制度。

(一)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2次。

(二)不定期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议,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召开。

第八条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其委托的联席会议成员主持。联席会议成员和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参加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的人员列席。

第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提前将联席会议讨论议题有关文件资料报送各成员单位,并通知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规划财务司主要负责:(一)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按照中央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要求,牵头起草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和文件;(三)具体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四)负责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送分管部领导,抄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五)参与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六)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七)运用经济责任审计典型案例对领导干部开展经常性教育,研究分析经济责任审计中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和普遍性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监督的意见和措施; (八)对下级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九)参与研究有关工作。
人事司主要负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规划财务司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二)参与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三)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会; (四)根据有关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五)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六)对下级人事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七)参与研究有关工作。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主要负责: (一)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问题,按照有关程序依纪依法予以处理,以适当方式将结果运用情况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二)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会;(三)参与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四)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五)对下级纪检监察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六)参与研究有关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主要负责:(一)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问题,按照有关程序依照党纪予以处理,以适当方式将结果运用情况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二)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会;(三)参与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四)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五)对下级相关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六)参与研究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酝酿,集体讨论,协商确定。对于情况清楚、意见明确的一般事项,可以采用传批的形式决定。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发文形式:(一)以卫生部或卫生部办公厅名义行文(适用于联席会议制订、印发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通报有关重要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联合行文的重大事项)需会签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二)其他事项可以卫生部规划财务司代章名义行文,根据具体事项需要可会签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 编印《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动态》,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领导同志签发,印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部直属各单位,抄送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以及列席会议成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经联席会议全体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李 斌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司长

成 员:李长宁 卫生部人事司副司长
窦熙照 卫生部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申红中 驻卫生部监察局副局长
王玉洵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副巡视员

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任:王玉洵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副巡视员

成员:任西岳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审计处处长

刘宏韬 卫生部人事司干部处副处长

刘立晖 卫生部直属机关党委组织处副调研员

王 磊 驻卫生部监察局副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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