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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2003年4月26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03:35:50  浏览:98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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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2003年4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2003年4月26日)


(2003年4月2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批准任命国家森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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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检查办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检查办法》的通知



各省级局(公司):

现将《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对照检查办法认真做好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规范补贴资金使用,根据国家局有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局依据本办法对全国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监管、检查。

第三条 国家局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局烟叶基础办)负责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第四条 检查人员由国家局烟叶基础办、专业技术人员及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五条 检查工作坚持“依照程序、严格标准、随机抽取、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检查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检查内容:

(一)基本烟田规划及保护制度建立情况。

(二)各级组织机构建立情况,包括机构设置、办公人员及场所、工作职责等。

(三)年度实施计划是否做到:

1.与国家局批准的补贴资金总额和计划相符合;

2.项目布局体现相对集中、突出重点的原则;

3.在基本烟田规划范围内整村连片推进。

(四)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包括:

1.项目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

2.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3.技术规范或建设标准;

4.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5.检查与验收评价办法;

6.运行管护办法。

(五)组织实施情况,包括:

1.是否由烟农或村委会自愿申请并公示;

2.是否签订项目补贴合同;

3.是否由专业技术人员设计施工图纸;

4.确需招投标项目,是否严格按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进行;

5.是否协调水利部门或委托其他相关机构进行技术指导、质量监督;

6.项目是否符合技术设计要求,选址是否合理;

7.补贴资金是否规范使用与管理;

8.档案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9.运行管护情况是否良好。

第七条 检查方式:国家局烟叶基础办实地检查各地项目建设情况,各省级局(公司)定期上报书面汇报材料。

(一)实地检查。

1.听取被检查单位工作汇报;

2.查阅档案资料;

3.采取随机抽样方式确定检查项目,实地察看项目建设情况;

4.访问烟农,了解烟农意见和效益发挥情况;

5.反馈检查结果及提出整改要求。

(二)审阅汇报材料。

国家局烟叶基础办定期对上报的汇报材料进行审阅。各省级局(公司)上报汇报材料实行月报制,每月10日前书面上报上个月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三章 检查结果处理


第八条 国家局烟叶基础办对实地检查结果和每月上报材料情况及时予以通报。

第九条 各省级局(公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国家局烟叶基础办。

第十条 对项目的真实性、建设质量、资金安全等存在严重问题,违反行业纪律的,依照行业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局烟叶基础办负责解释。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细则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细则
市政府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疗养院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
筵席税的起征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下同)人民币四百元。达到或超过征税起点的,按支付金额全额计算征收筵席税。

第四条 下列情况免征筵席税:
1.台湾、港澳同胞、侨胞和外籍人员在我市举办的筵席;
2.县以上党、政、军部门负责人在公务活动中,按国家规定的接待标准,由财政拨款,专为招待外籍人员或招待台湾、港澳同胞举办的筵席;
3.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附设的不对外营业的食堂的内部招待筵席;
4.经市税务局批准的其他筵席。

第五条 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疗养院以及其他经营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代征人),负责筵席税的代征代缴。

第六条 代征人对纳税人应缴纳的筵席税,应在收取筵席价款的同时扣缴,并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办理税款缴库、结报手续。

第七条 代征人代征税款时,应填写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征筵席税专用凭证,交给纳税人。

第八条 各县(市)、区税务局和税务分局按代征代缴税款金额提取5%,作为筵席税代征手续费。

第九条 筵席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山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条 本细则由青岛市税务局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随《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在全市施行。



198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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