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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扎伊尔工作的议定书(1990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1:15:37  浏览:86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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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扎伊尔工作的议定书(1990年)

中国政府 扎伊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扎伊尔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0年7月11日 生效日期1990年4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扎伊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扎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方)同意向扎伊尔派遣由三十五人左右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人员分配及专业详见附件。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扎伊尔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扎方开展医疗工作,并交流经验,互相学习。但中国医疗队不担任法医工作。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派到下列卫生中心工作:金沙萨市的“金丹堡医院”,姆班达卡的“妈妈蒙博托医院”,南乌班吉专区的“格梅纳总医院”。
  在“金丹堡医院”工作的中国医疗队,在扎方院长的领导下,主要担任医疗工作,还参与该院四、五病房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1.中国医疗队在扎伊尔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器械由扎方提供。
  2.为便于中国医疗队人员在扎工作期间的交通,扎方将提供车辆、司机和油料。
  3.扎方负责中国医疗队人员返回中国的国际旅费(包括每人二十公斤的行李超重费)及其在扎伊尔工作期间的生活费(伙食费、零用费)、办公费、内地出差费、医疗费和住房(包括水电费、家具、卧具)。
  4.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为:正、副队长、主任医师每人每月一千美元,医师、翻译每人每月七百美元。
  上述费用由扎伊尔卫生部按季支付。其中百分之五十支付美元,百分之五十按付款当日外汇牌价折成扎币付给。生活费计算时间自中国医疗队抵达扎伊尔之日起至离开扎伊尔之日止。
  5.中国驻扎伊尔大使馆经济参赞处每季将生活费结算清单一式二份交扎伊尔卫生部,扎伊尔卫生部在收到清单十天内向中国驻扎伊尔大使馆经济参赞处付款。

  第五条 中方派出为中国医疗队人员服务的三名厨师,其在扎伊尔工作期间的生活费由中方自理,其它方面的待遇与中国医疗队人员相同。

  第六条 中方每年提供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药品器械(包括运输费和保险费),在扎方院长协助下,由中国医疗队管理和使用。
  中国医疗队人员由中国赴扎伊尔的国际旅费由中方负担。

  第七条 扎方免除在本议定书内由中方提供的药品器械的进口关税和其它赋税。扎方同时免除中国医疗队人员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扎双方各自规定的假日。他们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可在下年补休,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在扎伊尔期间,应遵守扎伊尔的现行法令和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并根据本议定书,按照扎伊尔政府的安排进行工作。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九0年四月十日起至一九九二年四月九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将按期回国。如扎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0年七月十一日在金沙萨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扎伊尔共和国
  驻扎伊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国际合作部长
       李培宜            布克梯·布卡伊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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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建交联合公报

中国 菲律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建交联合公报


1975/06/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为了促进中菲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友谊,决定自本公报签字之日起互相承认并建立大使级的外交关系。

                      二

  两国政府认为,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只能由这个国家的人民自己选择,不应受到外来干涉。它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的不同不应妨碍两国和两国人民按照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的原则和平共处并建立和发展和平友好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上述原则基础上,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两国政府一致认为,一切外国侵略和颠覆以及任何国家控制别国或干涉别国内政的一切企图都应爱到谴责。它们反对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在世界上任何地区建立霸权和势力范围的图谋。

  两国政府同意互相合作,以达到上述目的。

                      三

  菲律宾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关于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并决定在本公报签字之日起一个月内从台湾撤走一切官方代表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认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并同意尊重菲律宾共和国的独立和主权。

  两国政府承认并同意尊重对方的领土完整。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认为,凡已取得对方国籍的本国公民,都自动失去了原有国籍。

                      五

  两国政府同意采取积极措施发展它们之间的贸易和经济关系。两国政府商定将在各自需要和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商谈并缔结贸易协定。

                      六

  两国政府注意到文化交流对发展两国人民间的互相了解和友谊的重要性。

                      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商定,按实际可能尽快互相委派大使,并根据国际惯例在互惠的基础上在各自首都为对方使馆的建立和履行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菲律宾共和国
       
         总  理              总 统
      
        周 恩 来           费迪南德·埃·马科斯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五年六月九日于北京

荆州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规定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规定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


《荆州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 李建明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荆州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增强公众绿化和环保意识,更好地依靠社会力量推进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巩固园林绿化成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绿地认建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以自愿为原则,通过一定程序,承担一定面积或数量的城市公共绿地的建设、养护,或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而进行的捐款、捐助等公益性行为。

第三条 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荆州市城市市政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园林局)负责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以及规划、国土、林业、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地的认建认养工作。

第四条 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的范围为:本市城区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及其它公共绿地。具体范围由市、区两级园林部门根据其管理权属划定,列出名单后供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认建认养人)选择。

第五条 认建认养的内容:

(一)绿地的建设或改造;

(二)绿地的养护、保洁;

(三)古树名木养护管理;

(四)纪念树、纪念林的种植和养护;

(五)绿化设施的维护;

(六)公共绿地配套设施或其它园林资产的捐赠。

第六条 认建认养的形式:

(一)认建认养人可以选择第五条的一项或几项内容申请认建认养,可以同时认建认养多块绿地、多棵树木,也可以联合认建认养一块绿地或一棵树木;

(二)认建绿地(树木)的,认建人可与园林部门协商选择地点、树种,建成后交给园林部门组织养护管理,也可在选择地点、树种后,提供相应的资金,委托园林部门组织代为建设;

(三)认养绿地(树木)的,认养人在选择地点、树种后,提供相应的资金,由园林部门委托专业绿化机构进行养护和管理;

(四)对未明确建养对象的认建认养捐款经费,由市或区园林部门收取,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经费使用由园林部门提出计划,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实行协议管理。认建认养人与园林部门在协议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八条 实施程序:

(一)认建认养人向园林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园林部门对申请方案进行研究审核,提出可行性意见,经与认建认养人协商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园林部门与认建认养人签订实施协议书,落实相关事项;

(四)协议实施完毕,由园林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确认。

第九条 多人同时申请认建认养同一块享有冠名权绿地时,实行公开竞争。在同等条件下,认建人享有认养优先权。

第十条 城市绿地认建的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设计方案经园林部门认可后方可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认可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的认养应执行园林绿化养护的有关技术规范和定额标准,园林部门按照相关考核办法进行检查和考评。

绿地认养期限一般1~3年,到期后可申请续养。在认养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认养绿地的,可在工程完工并恢复绿地后继续认养,认养期顺延。绿地认养因公益性需要被永久占用的,可协商变更认养的绿地,认养期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认建认养绿地类别及规模,适时对认建认养人实行通报表彰,颁发证书。认建认养达到一定规模或程度的,认建认养人还享有立牌纪念或冠名的权利。

认建绿地的,立牌纪念期一般不超过5年,冠名期一般不超过10年,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延长;对认养绿地的,立牌或冠名期为认养期。

认建认养绿地内竖立的标志牌、冠名牌由市政园林局统一制作。

第十三条 绿地认建认养活动要在市政园林局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进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市有关业务部门监督检查。

认建认养人有权对其认建认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认建认养人应当接受园林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严格履行认建认养协议。认建认养人因人力、财力或其它原因需解除认建认养协议的,应提前15日向园林部门提出解除协议申请。

对认建认养绿地未能达到技术规范的,或者无故不履行协议的,园林部门有权对认建认养人发出书面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园林部门可终止协议,造成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认建认养人依照协议承担经济赔偿和有关责任。

第十五条 认建认养绿地产权属于国家所有。认建认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建认养的绿地内擅自增加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商业广告牌,不得改变绿地性质和进行商业经营行为,不得私自转让认养权,不得砍伐或损坏树木,不得损坏公共绿地配套设施。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对认建认养绿地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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