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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江苏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适用范围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6:10:19  浏览:80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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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江苏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适用范围的补充规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江苏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适用范围的补充规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12月13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江苏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亦适用于农民购买自用的化肥、农药、种子、地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



199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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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办法(试行)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把握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简称青年基金)资助方向,科学公正地遴选资助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创新研究是青年基金资助项目工作的主要宗旨,评审中要特别注意发现和保护创新性强的项目。积极支持交叉学科的研究,注意扶植新的学科生长点。
第三条 青年基金项目的评审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青年基金项目的评审按初审、同行评议、专家组评审、局科技司综合平衡、局主管领导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同行评议人及专家组成员,回避本人亲属或本单位人员的评审。

第二章 初审
第六条 科技司负责申请项目的初审,凡属于下述情况之一者即属不宜资助,不再进入下一步的评审程序:
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项目组成员不以青年人为主体;
3、申请人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
4、项目不符合青年海洋科学基金资助范围;
5、项目技术指标低于国内同类研究水平或属重复研究;
6、申请经费过高,青年海洋科学基金无力支持;
7、项目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充足的经费。
第七条 经初审认为不宜资助的项目,须填写初审意见,经司领导审核同意后,存档备查。

第三章 同行评议
第八条 同行评议是遴选项目的基础,由科技司负责实施。一般采取通讯书面评议。
第九条 选准评议人是作好同行评议的关键,评议人按下述原则进行选择:
1、根据申请项目的专业和研究内容,选择实际从事研究工作、学术造诣较深、学术思想活跃、熟悉被评项目学科领域的国内外情况、有评议分析能力、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的同行专家作评议人;
2、选择评议人要注意其群体结构,既要考虑专业对口,又要考虑知识的覆盖面和不同学术观点、不同单位的代表性;
3、对交叉学科的项目,其评议人的专业结构应包括所涉及的不同学科。
第十条 为保证评议结果的客观、公正,每个申请项目经初审合格后,至少需请三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内容相近的申请项目,应尽可能请同一组专家进行评议。
第十一条 评议人应以认真负责的科学态度,对被评项目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创新性及严谨条件等提出具体分析意见,做出实事求是的评议,并填写《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申请项目同行评议意见》。

第四章 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 科技司根据同行评议情况,选择优秀项目请专家评审组重点评审,重点评审的项目数不低于计划资助项目数的120%。并将未送专家评审的申请项目及同行评议材料提供专家评审组调阅审查。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组在同行评议的基础上,对申请项目进行复审,根据择优支持条件和资助控制指标,提出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的建议。
第十四条 各主审专家对所评审的项目,要认真填写《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项目专家评审意见》,并由专家组组长签字。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组按下述原则组建:
1、专家评审组由局系统专家组成,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科技综合处担任秘书工作。
2、专家评审组成员实行任届制,每届任期两年,连任不得超过三届(六年),每次换届人数大体控制在三分之一左右,以保持评审组工作的连续性。
3、评审组成员应具有研究员(或相当)职务和职称;具有学术造诣较深、知识面较广、作风民主、办事公正、综合评审能力较强,在任期间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评审活动。
4、评审组成员应适当考虑专业结构的配置。

第五章 综合平衡与审批下达
第十六条 局科技司根据专家评审组的建议,进行综合平衡,出资助项目和金额计划,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项目,由科技司书面通知申请者及所在单位,并抄送计划司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地质矿产部关于贯彻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精神的复函

地矿部


地质矿产部关于贯彻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精神的复函
地矿部


河北省地矿局:
你局地矿水〔1988〕012号文收悉。关于你省有关厅、委由于《水法》草案(现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包括地下水,因而误认为《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勘查登记办法》)对地下水勘查要进行登记的规定和国务院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关于地下水管理
部门分工的规定,都可以不再执行的问题,答复如下:
《水法》的颁布,没有影响《勘查登记办法》关于勘查地下水必须申请登记的规定和国务院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关于地下水管理部门分工规定的法律效力,应当继续执行。
一、地下水是矿产资源,也是水资源的组成部分,地下水的勘查、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既要符合水资源的一般规律,更要遵循作为地质学重要学科之一的水文地质学的规律。对于地下水勘查、开发利用和监督等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可以由《矿产资源法》和《水法》从不同的
角度进行调整。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的职权中包括:规定各部委的任务和职责。国务院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关于水资源“由地矿部负责普查勘探,由水电部负责开发利用。但地矿部对开发利用要进行监督”的决定,与国务院发布的《勘查登记办法》要求勘查地下水必须向地矿部申请登记的
规定,是国务院以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规定有关部委的任务和职责,完全符合宪法赋予国务院的权力。这样规定,与《水法》没有任何抵触。而且《水法》第九条关于“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的规定,在法律上进一步确定了国务院规定各部委对水资源分部门管理的任务和职责。
三、《水法》在审议过程中,国务院重申了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决议和《勘查登记办法》有关地下水规定的有效性。
1987年9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61号文《关于水电部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地下水问题的复函》明确答复:
(一)关于地下水资源的管理按国务院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的决定办理,即“由地矿部负责普查勘探,由水电部负责开发利用。但地矿部对开发利用要进行监督。”
(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批准发布,应遵照执行。关于地下水勘查登记的具体范围,由地矿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水电部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具体商定。
四、水电、建设、地矿三部曾联合正式向国务院报告,一致表示将国务院规定的有关水资源管理的部门分工各自通报所属系统。
水电、建设、地矿三部于1987年7月8日联合向国务院报送《关于协调〈水法(草案)〉中水资源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报告》,一致同意在《水法(草案)》中有关水资源管理职责分工只作原则表述,将三部在水资源管理方面的现行分工职责向所属系统发出通报,作为报告附件的
通报,明确记载了国务院第四十八次常务会的前述决定。
希望你局向人民政府汇报,并向有关兄弟厅局说明,消除误解。

附件:关于水电部、建设部、地矿部在水资源方面的职责分工问题的通报(水电水资字第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建设厅(委局)、地矿局,有关省、市水资源委员会(领导小组):
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水资源日益成为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因素。为了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国务院曾先后对有关部门在水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作出规定。
198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各部门的职责范围(试行)中规定:水电部负责全国水资源调查与评价,归口管理全国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和调配,组织进行大江大河、边境河流的规划和重点治理开发工程的建设;建设部根据水电部门城市地下水资源的开发规划,负责
城市地下水资源的分配、利用和管理工作。
1984年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纪要规定:地矿部负责地下水普查勘探,由水电部负责开发利用。但地矿部对开发利用要进行监督。
1984年国务院关于全国水资源统一管理机构问题的批复〔(84)国函字第40号文〕中规定:由水电部作为全国水资源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全国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立法、科研和水资源调配等项工作,并负责协调各用水部门的矛盾,处理水利纠纷等。《批复》中指出
:“水电部要切实加强对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注意发挥有关部门的作用。”
以上规定,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执行水资源管理职责的依据。
我国水资源在地区之间差异很大,在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管理的模式以及水资源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应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出的规定执行,不要求上下对口。



198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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