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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批准国务院1980年国家决算和1981年国家概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08:37  浏览:83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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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批准国务院1980年国家决算和1981年国家概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批准国务院1980年国家决算和1981年国家概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决议

(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根据预算委员会的审查报告,批准财政部部长王丙乾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1980年国家决算和1981年国家概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1980年国家决算。
会议认为,1980年全国的政治、经济形势是好的。这一年的国家财政为促进经济调整和支持生产发展,为发展文教卫生科学事业和改善人民生活,起了积极作用,成绩是主要的。在这个基础上,1980年的国家财政赤字比上年有所缩小。这是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认真执行国家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的结果。
会议对1981年国家概算的执行情况表示满意,认为国家财政由连续两年发生较大的赤字转为收支基本平衡,这标志着我国财政经济状况有所好转。它证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关于在经济上实行进一步调整、在政治上实现进一步安定的方针是正确的,根据这一方针所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是有成效的。会议还审议了1982年的国家预算收支指标,认为这个安排比较适当,是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会议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1981年国家决算和1982年国家预算正式编成以后,予以审查批准。
会议认为,在国家财政经济状况有所好转的情况下,必须继续保持清醒的头脑,继续解决好财政问题。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团结一致,振奋精神,发展生产,增收节支,为继续保持国家财政收支的基本平衡,为实现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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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四川航空公司票款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四川航空公司票款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建设银行



第一条 为开拓商业银行业务,发挥建设银行整体优势,加强银企合作,开创银企合作新方法,根据《银行结算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会计制度》以及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分行与四川航空公司签署的代理四川航空公司票款结算业务“合作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分行为四川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川航”)票款结算业务的协调行,负责与川航签订合作协议,协调各有关行与川航所属各营业部的票款结算及对帐工作。
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分行营业部为代办行。负责联系、协调与川航的票款结算具体事宜,管理票款的集中汇缴以及与各有关行的票款结算及对帐。
川航所属营业部的开户行为川航票款结算业务承办行。负责票款的收集、报帐、直接划缴以及签订直接划缴协议(见附式一)。
第三条 代办行为川航开立“票款汇缴收入专户”,核算各承办行直接划缴的票款收入;承办行为川航所属各营业部开立“票款收入专户”,核算各营业部票款收入,开立“经费结算基本帐户”,核算各营业部经费支出。
第四条 各承办行均应采取上门收款方式,上门收款时应严格按《中国建设银行上门收款、送款和接单、送单业务管理若干规定》办理。
第五条 承办行向代办行汇缴票款收入的日期为周二,遇节假日顺延。
第六条 承办行的会计部门于汇缴日的前一天(遇节假日顺延),根据“票款收入专户”的余额编制“帐户报告表”(见附式二)一式两份送信贷部门,并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四川航空公司票款结算业务会计核算手续》进行划缴。
第七条 汇缴日上午,各承办行会计部门按“电子汇划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使用加急的方式将应缴票款划入代办行“票款汇缴收入专户”。
第八条 代办行、承办行信贷部门应建立有关的辅助登记簿,并应定期与川航及所属营业部对帐(格式见附式三)。
第九条 川航票款结算业务会计核算按《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四川航空公司票款结算业务会计核算手续》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财务会计部、信贷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式略。

附件: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四川航空公司票款结算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根据《银行结算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会计制度》及《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四川航空公司票款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核算手续。
一、会计核算基本规定
1.本核算手续仅适用于办理四川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川航)票款结算业务。
2.票款结算的收、付款人及其开户行均为指定对象。收款人为川航,付款人为川航所属各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分行营业部为代办行,川航所属各营业部所在地的建设银行开户行为承办行。
3.代办行与承办行必须是参加建设银行全国联行并直接参加建设银行清算系统的机构。
4.承办行在办理票款收入直接划缴时,通过清算系统按“加急”类业务办理。
5.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分行与川航共同签署“办理四川航空公司票款结算业务联系书”(以下简称联系书)(格式见附式),承办行收到“联系书”后,方可为川航所属各营业部开立“票款收入专户”。
二、帐户设立
1.承办行在“其他资金存款”科目下为川航所属各营业部开立“票款收入专户”,核算票款收入。存入时记贷方,直接划缴时记借方。该帐户存入的款项不能挪作他用,只能专项划缴川航。
2.代办行在“其他资金存款”科目下为川航开立“票款汇缴收入专户”,用于核算各承办行直接从其开户的川航所属各营业部“票款收入专户”划缴的票款收入。收到款项时记贷方,办理转帐付款时记借方。
3.承办行会计部门将帐户开立完毕填写“联系书”回执送信贷部门,信贷部门填写有关项目并签章后传真给川航及建设银行成都市分行营业部。
三、票款划缴日期及手续
1.承办行向代办行划缴票款收入的日期为每周星期二,遇节假日顺延。
2.承办行划缴手续。
每周星期二上午(遇节假日顺延),会计部门根据周一“票款收入专户”的余额,编制“帐户报告表”一式两份,送信贷部门审核。信贷部门以超过万元的部分为实际划缴金额,加盖有关印章后,送会计部门一份。同时,信贷部门根据留存的一份“帐户报告表”登记“辅助登记簿”,
详细登记日期、凭证编号及金额。划款金额不足万元的,在实际划款金额处填写“不划款”字样,摘要栏注明不足万元,加盖印章后全部留存,同时登记“辅助登记簿”。会计部门根据信贷部门审核签章后的帐户报告表,填写特种转帐凭证二借一贷,在摘要栏注明“划×月×日票款”字样
,并在凭证右上角编号,经会计主管审核签章后划缴。
划缴的当天上午,会计部门根据审核无误后的特种转帐凭证,依据“资金清算业务会计核算手续”按“加急”类业务办理,逐笔填制“委托电子汇划款项划款清单”及“电子清算划收款专用凭证”,“帐户报告表”做特种转帐借方凭证附件,贷方凭证随“委托电子汇划款项划收款清单
”送清算中心(组)。会计分录:
借:其他资金存款——票款收入专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往来户
(或)贷:存中央银行存款——存款户
另一联特种帐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后交川航所属营业部。
清算中心(组)收到后,按“加急”业务逐笔方式,办理信息的发送。
3.代办行划缴手续
清算中心(组)收到电子汇划信息后,及时打印“电子汇划收款补充报单”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收到后,及时核对有关要素,无误后办理入帐手续。
会计分录:
借:清算资金往来——往来户
(或)借:存中央银行存款——存款户
贷:其他资金存款——“票款汇缴收入专户”
会计部门办完帐务手续后,将一联“电子汇划款补充报单”加盖业务公章送信贷部门,信贷部门据此复印一份登记辅助登记簿,并将“电子汇划收款补充报单”原件送川航。
信贷部门应分别各营业部建立登记簿,以便与川航对帐。
乙方根据合作协议支付甲方的手续费,在手续费支出中列支;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手续费,在手续费收入中核算。
四、帐目核对
代办行、承办行的“票款汇缴收入专户”、“票款收入专户”的帐务核对工作按会计制度规定按月进行核对金额,年终再进行一次全年汇总核对。
上划票款的金额核对由承办行信贷部门按月填制“帐户核对通知书”(格式见“管理办法”附式三)并传真给川航及代办行,代办行信贷部门核对无误后,在“核对情况说明”栏注明“核对无误”传真给承办行。如有误,应及时电话联系,更改后,再传真给承办行。
五、本会计核算手续由总行财会部解释
附式略。



1997年6月28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
农业部



1991年12月国务院颁发了《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2年9月国务院发出通知批转了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通知》)。党的十四大以后,为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增长,进一步做好农
村工作,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切实减轻农民负担,1992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召开六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座谈会和全国农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下简称“两会”),提出了稳定农村发展农业的十项具体措施。“两会”的召开引
起了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农民负担过重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采取有力措施制止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已经成为党中央、国务院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稳定农村,发展农业,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一个重要步骤。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条例》、《通知》和“两会”精神,做好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落到实处,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依法完善农业承包合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面很大,政策性很强,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增强法制观念,严格按照国务院《条例》办事。《条例》规定的村提留、乡统筹费,要严格控制在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
以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各地要通过填制农业承包合同将上述有关政策落实到户。除《条例》规定的三项提留、五项统筹外,其他各项收费、集资和摊派,一律不得纳入承包合同收取。禁止向农民摊派报刊、保险、有价证券和电影费等;对不能保证兑现的服务
项目,一律不准订入承包合同,搞代收代办或以服务为名,强行向农民收费;不准把向农民收费、罚款、集资同各级干部利益挂钩;取消农村一切达标升级评比活动。杜绝在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订上强迫命令、随意侵权、以权代法等行为。
二、改进提留和统筹提取管理办法。对提留统筹要严格按照预算审批方案,实行定项限额的管理办法。要落实《条例》中有关对困难户减免提留统筹和劳务的规定。不准以各种名义预收提留统筹款;不准在农民交售农副产品和发放预购定金时强制扣款,更不准滥用司法手段强行向农民
收款收物。
三、加强提留统筹资金和劳务的管理,提高资金和劳务使用的透明度。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对提留统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准把村提留乡统筹费集体资金平调、挪用到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使用,坚持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不准强制农民
以资代劳和平调以资代劳金,坚持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出劳为主。年终要将提留统筹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向农民群众张榜公布。
以上要求,请各级主管部门及时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传达、贯彻。凡与本通知不符合的做法,应及时坚决予以纠正。



1993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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