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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酒类产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6:29:23  浏览:87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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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酒类产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关于加强酒类产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国家经贸委牵头组织财政部、内贸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轻工总会、国家工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就加强我国酒类产销管理问题进行了专门调研,并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加强酒类产销管理问题的请示》(国经贸市〔1996〕57号
)。我们认为,当前酒类产销中存在的问题是:白酒耗粮总量较大;小酒厂盲目发展,企业结构不合理;流通秩序混乱,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税收征管难度较大,流失严重;洋酒大量走私,国家税收损失严重;酒类行业产销管理体制不顺。解决这些问题,加强酒类产销管理的总体思路是加
紧立法、依法整顿、各司其职、加强管理。
前不久,国务院领导同志已对此作了批示,要求我委继续牵头抓好酒类产销管理工作,商有关部门制定酒类产销管理法规、对酒类产销进行综合治理、加强酒类税收征管并适当调整酒类税率;商有关部门对酒类生产、批发、零售及进出口实行许可证制度做进一步研究;商有关部门就加
强酒类广告管理,特别是加强烈性酒广告管理,完善有关法规等问题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定。有关协调工作通过酒类产销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方式解决。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现就抓好酒类产销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由经贸委牵头,建立计委、体改委、财政、内贸、农业、外经贸、卫生、公安、税务、海关、轻工、供销、编办、工商、旅游、技术监督、法制局、卫生检疫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酒类产销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其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酒类产销综合治理工作,配合
我委研究拟订并完善酒类产销管理有关法规、研究落实酒类税率调整等有关问题,以及研究其他有关酒类产销管理问题。
二、抓紧进行综合治理工作。由各地经贸委牵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酒类广告管理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及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等有关法规,对酒类市场
进行清理整顿。先以流通领域为突破口,重点是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严厉打击洋酒走私,查处偷漏税案件,规范酒类广告。对效益差、质量没有保证的小酒厂要限期整改;鼓励优势企业以名牌产品为龙头实施兼并与联合,促进酿酒工业向规模化和集约化方向发展。
三、酒类产销管理问题涉及面广,利益调整力度较大,各地要统一对加强酒类产销管理问题的认识,加强领导。各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协同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并及时将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与问题向我委报告。





199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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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告


颁布日期:20020328  实施日期:20020328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部署,省委、省政府决定,2002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
  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理顺农村分配关系,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调动和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
  农村税费改革遵循的原则是: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改革后全省农民负担总体上有明显减轻;妥善处理改革力度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乡镇政府和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实行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法,采取以农业税为主的方式,把农民负担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统筹安排,配套改革,精简乡镇机构,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合理调整农村教育布局,量入为出,调整支出结构,减少政府开支。
  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政策是:
  取消乡统筹和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不得强行以资代劳。“两工”取消后,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调整农业税政策。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以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为依据确定;农业税常年产量以1998年前5年粮食作物的平均产量核定;农业税税率为7%。
  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原则上只征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品相对集中的县(市、区),需要征收农业特产税的,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征收农业特产税,但不得再征收农业税。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
  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费和村委会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用农业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农业税附加比例为农业税正税的20%。
  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5元。
  原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农民农业税、乡统筹和村提留的,农村税费改革后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任务落实到户,通知到户,结算到集体经济组织。
  农业税及附加原则上征收代金,按亩以货币计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征收代金或征收实物及夏、秋两季征收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农业税及附加的征收管理统一由财政机关负责。粮食部门优先接收农业税实物,及时结算价款,不得拒收、限收和压级压价。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广大农民群众要按照国家规定,自觉履行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纳税义务,不缴、少缴或抗缴农业税应纳税款及附加的,征收机关应当依法追缴。
  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咨询电话:
  (0371)5740832
  (0371)5711122—2307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外地文化、艺术、影视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关于外地文化、艺术、影视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
广州市政府


(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三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

规定
为了加强外地驻广州的文化、艺术、影视单位的管理,做好外地与广州市的文化交流,推动广州文化事业的繁荣,现就外地文化、艺术、影视单位在广州设立办事机构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省会市、沿海开放城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直属的文化、艺术、影视单位,原则上可在广州市设立一个联络处,统称“驻广州联络处”。
二、外地文化、艺术、影视单位在广州设立办事机构的工作范围,主要是做好沟通地区之间的文化、艺术、影视方面的联络和信息工作,努力开展推动两地文化事业的繁荣,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否则,视为非法经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外地文化、艺术、影视单位在广州设立办事机构的,须凭其所属的当地政府的公函(附编制部门批件),并经其所属的当地政府驻广州办事机构签署意见后,向广州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简称广州市经协办,下同)申报。由广州市经协办会同广州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广州市文化局、广州市广播电视局和市编制部门会签后,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批,以广州市经协办名义复函,并发给《外地驻穗机构登记证》。
四、外地文化、艺术、影视单位在广州设立的办事机构归其所属的当地政府驻广州办事机构统一领导和管理;如其所属当地政府尚未设立广州办事机构的,则由广州市经协办直接领导和管理。
五、外地文化、艺术、影视单位在广州设立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一律申报广州市暂住户口,领取《暂住证》。
六、外地文化、艺术、影视单位驻广州的办事机构在广州地区开展的一切活动,除执行上述各条规定外,还应遵守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年九月十四日颁布的《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规定》(穗府〔1990〕76号),接受广州市宣传和文化主管部门的指导。
七、本规定由广州市经协办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99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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