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议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10:35  浏览:88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议案


壮族是我国人口最多的一个少数民族,人口有650多万,主要聚居在广西省西部和中部42个县的地区。1952年12月曾经建立了相当于行署一级的桂西壮族自治区,宪法公布后,1956年2月改为桂西壮族自治州,但是自治州级的自治地方和壮族在我国民族大家庭中的地位不相适应。根据中共中央的倡议,中共广西省委从1956年10月以来,就开始在各民族和各方面的代表人士和县、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中进行了广泛的酝酿和讨论。今年3月和5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又曾经两次召开了专门的会议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关于壮族自治区的区划范围问题,在广西省讨论的时候,曾经提出两个方案:一个是合的方案,即把广西全省改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方案;另一个是分的方案,即保留广西省的建制,管辖现在广西省的东部地区,另把广西省西部壮人为主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划出来成立壮族自治区的方案。经过酝酿和讨论之后,大家均表示赞同第一个方案,即以广西全省改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方案。
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五十一次会议讨论了这一问题,决定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广西省建制,并且以原广西省的行政区域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行政区域。关于成立时间和具体筹备事项,在得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之后,将由广西省人民委员会提出计划,报告国务院批准执行。
现在根据宪法第二十七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谨将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一案提请大会批准。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
1957年7月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污染企业污染防治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污染企业污染防治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环规〔200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重污染行业减排和优化升级工作方案》,推进重污染企业污染减排和优化升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重污染企业污染防治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

深圳市重污染企业污染防治绩效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重污染行业减排和优化升级工作方案》,推进重污染企业污染减排和优化升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企业污染防治绩效评估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污染企业是指电镀、印制电路板、印染、造纸、有机溶剂污染、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规模化养殖以及电力重污染行业企业。

  本办法所称污染防治绩效评估是指由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重污染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污染治理能力和环境管理水平进行的后评价。

  第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重污染企业,应当进行污染防治绩效评估:

  (一)污染物超标或者超量排放的;

  (二)需申请环保批复延期的;

  (三)生产或者经营活动对人口密集区、文教区、医院等环境敏感区产生环境影响并引起公众投诉2次(含2次)以上或者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信访事项的。

第二章 评估程序

  第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污染防治绩效评估工作,针对不同重污染行业制定和发布企业污染防治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专家评分细则,确定评估技术路线,制定相应的环保准入标准、清洁生产和环境管理政策。

  第六条 环保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需要实施污染防治绩效评估的重污染企业名单,并向相关企业送达关于实施污染防治绩效评估的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第七条 企业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委托评估机构编制重污染企业污染防治绩效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第八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环保审批相符性评估;

  (三)生产工艺与设备调查与评估;

  (四)资源能源利用与消耗调查及评估;

  (五)环境管理水平调查与评估;

  (六)污染处理设施调查与评估;

  (七)整改建议与预期效果,应明确企业在生产工艺、设备,资源、能源利用与消耗,污染治理设施以及环境管理等方面的改进建议;

  (八)评估结论。

  第九条 评估机构应当自企业资料提供齐备之日起30日内,对企业进行现场调查、编制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提交委托企业。

  第十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委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应当在15日内,组织完成专家评审并向环保部门提交专家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至少应当包括生产工艺、清洁生产、废水处理、环境管理、环境影响评价领域的专家各1名;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持有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评审专家与被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环保部门确定被评估企业污染防治绩效等级(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对企业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对评审为优秀(专家评分≥80)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直接给予环保批复延期或者排污许可证续延,并将评审结果作为提高企业环保诚信等级的重要依据;

  对评审为合格(60≤专家评分<80)的企业,需要延期环保批复或者续延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整改,要求企业按照清洁生产技术要求中的先进技术水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或者减排任务,在规定期限内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整改期限不超过6个月;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环保部门正式给予环保批复延期或者排污许可证续延,未通过验收的,环保部门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当依法责令企业停业或者关闭。

  对评审为不合格(专家评分<60)的企业,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保批复延期,并将企业排污许可证年度审核登记为不合格,对企业依法实施严格管理;同时责令企业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决定中应当明确污染物减排的要求,治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治理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环保部门正式给予环保批复延期或者排污许可证续延,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当依法责令企业停业或者关闭。

第三章 评估机构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从事重污染企业污染防治绩效评估时,根据污染防治绩效评估的特殊要求,配备3名以上(含3名)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清洁生产审核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应当在市环保部门备案,并由市环保部门统一公布备案评估机构名单,方便企业查阅。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编制评估报告时,应当由该评估机构的注册环评工程师主持,评估报告的清洁生产部分由清洁生产审核技术人员负责,评估报告的污染处理设施调查与评估应当由注册环保工程师负责。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负责。评估报告必须附有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应当附有编制人员名单表,列出主持该项目及各章节、各专题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资质证书编号。编制人员应当在名单表中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平等、合理原则依法收取评估费。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致使评估结论失实的,由环保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交纳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交纳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1988年8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我部1988年9月30日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交纳印花税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1988年10月18日发布的《关于国营
企业交纳土地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对国营工业企业交纳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企业购买印花税票,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应纳税额较大或贴花次数频繁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应于交纳税款时,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应根据需要购买印花税票,如一次购买印花税票或一次交纳税额较大的,可以通过“待摊税金”科目,根据使用情况和合理负担的原则分摊到当月和以后各月企业管理费中。
企业购买的印花税票应妥善保管并单独设置“印花税票”备查科目,核算其购买、使用及储存数额。
二、企业应在“451应交税金”科目下增加“应交土地使用税”明细科目,用以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土地使用税。
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负担的土地使用税,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科目。企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借(减)记“应交税金”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应在会工01-1表“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76行项下增设“20、土地使用税”,并设置“年初未交数”(77行)、“应交数”(78行)、“已交数”(79行)和“月末未交数”(80行)四个项目。在会工14表“车间经费及企业管理费明细表”52行“
车船使用税”项下增设“印花税”(52-1行)和“土地使用税”(52-2行)两个项目。
国营工业以外的其他国营企业,可比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1988年11月24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