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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煤矿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4:55:35  浏览:90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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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煤矿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地方煤矿管理办法
 

1991年4月26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七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我省煤炭资源,加强地方煤矿的行业管理,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地方煤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煤矿,系指国家统配煤矿以外的各类地方国营煤矿和集体煤矿。
  地方国营煤矿包括省属国营煤矿,市(含行署,下同)、县属国营煤矿、军办煤矿和企事业单位办的国营煤矿。
  集体煤矿包括乡(镇)、村煤矿,区、街煤矿和企事业单位办的集体煤矿。


  第四条 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地方煤炭工业的职能部门,对全省地方煤矿实行行业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地主煤矿实行行业管理。


  第五条 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的要求,依靠地方煤矿主管部门,行使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规定的行业管理的各项职责权限。
  地方煤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搞好地方煤矿的行业管理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所属煤矿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


  第六条 地方煤矿矿长任职,须经县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发给矿长资格证后,有关主管部门方可任命或聘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呈报全省地方煤炭工业的地质勘查、基本建设和煤炭生产规划。
  地方煤矿使用国家和省投资规模指标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由省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实施归口管理。


  第八条 市、县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按照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要求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所辖区内的煤炭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组织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并将有关方案报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全省建立的地方煤炭发展基金,由省财政主管部门和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收缴和使用,并制定具体办法。
  地方煤炭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地方煤矿的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


  第十条 地方煤矿生产建设所需的主要物资供应,应当同生产和调煤计划统一安排,纳入各级物资分配计划。
  有关部门在物资供应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省有关规定,不得增加中间经销环节,层层加价。
  对煤矿专用物资的供应,必须保质保量,严禁以次充好严禁克扣、截留、调换和挪用。

第三章 资源开发





  第十一条 开办地方国营煤矿,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采矿申报、审批、登记等有关手续。
  开办集体煤矿,须经矿产资源所在地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按照《黑龙江省集体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等有关手续。其中,在省统一规划和统一开发的煤田范围内申请开办集体煤矿,必须经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市、县统一规划和统一开发的煤田范围内申请开办集体煤矿,必须经市、县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地方煤矿必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程的规定,不断提高资源回收率。严禁采厚弃薄,越层越界,乱采滥掘,浪费资源。
  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煤炭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并制定各类地方煤矿的资源回收率考核指标,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地方煤矿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止因煤炭生产建设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加强对塌陷坑、矸石山、尾矿、尾水、烟尘、噪声的防治和管理。
  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地方煤矿各类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措施的预审和预验收,以及监督项目投产后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地方煤矿应当按规定提取维简费。维简费由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收缴。从集体煤矿提取的维简费,必须全额返给集体煤矿。维简费必须按规定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平调。
  有关主管部门对维简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应当加强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地方煤矿所有的生产矿井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技术档案。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矿井报废或关闭时,矿井技术档案应连同报废或关闭报告一并上报。
  地方煤矿应当如实向其主管部门、所在地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上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等有关报表。


  第十六条 地方煤矿生产煤炭必须依法严格质量、数量和价格管理,严禁非法收购、转手倒卖、随意提高质量等级、掺杂使假、亏吨少量、擅自提价、滥收费用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物价、税务、物资等部门应当加强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规程。


  第十八条 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监督检查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煤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地方国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机构;集体煤矿必须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小组或配备专职安全员。
  地方煤矿必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九条 地方国营煤矿应当设立矿山救护组织。重点产煤市、县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设立规模适当的矿山救护中心。矿山救护组织和矿山救护中心在执行矿山救护任务时,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矿山救护规程。


  第二十条 地方煤矿应当严格贯彻执行安全培训制度和安全作业合格证制度。矿长、副矿长及有关管理人员和特殊岗位、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专门培训,严格考核。未经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任职或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签订煤炭生产的经营承包协议,必须将安全指标列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地方煤矿必须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独眼井和采用自然通风、明刀闸开关、明火明电照明、明火明电放炮的矿井以及无瓦斯监测手段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矿井,一律不得生产作业。


  第二十三条 地方煤矿按规定从维简费中提取的安全技措资金,以及从地方煤炭发展基金中拨付的安全技措补充费用,必须用于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改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矿井抗灾能力。


  第二十四条 地方国营煤矿必须按规定具备完整配套的矿图。集体煤矿必须具备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进度图、通风系统图、配电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并及时填绘。相互邻接的各类煤矿,应当按照所在地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交换有关图纸。
  各类地方煤矿的生产,不得危及相邻煤矿的正常生产和安全。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物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可以提出处罚意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地方煤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后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执行处罚的部门和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吊销有关证照;无证照继续开采的,除依法从重处罚外,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封闭矿井,并由有关机关追究煤矿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对被封闭的矿井,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回填井口,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国家利益和地方煤矿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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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规划[2004]172号



关于印发加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加快调整改造,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党中央、国务院继建设沿海经济特区、开发浦东新区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之后又一重大决策,为搞好东北地区中央企业提供了重要历史性机遇。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的精神,我委研究提出了《关于加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加快推进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做强做大一批技术先进、结构合理、机制灵活、核心竞争力强的中央企业,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提高中央企业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现将《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四年二月四日

 

关于加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
调整改造的指导意见

  加快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是党中央、国务院继建设沿海经济特区、开发浦东新区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之后又一重大战略举措,是关系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东北地区的中央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坚定信心,深化改革,加大改组、改造的力度,搞好国有企业,发展壮大国有经济,为实现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作出新的历史性贡献。

  一、加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东北地区是新中国的工业摇篮,工业基础雄厚,综合配套能力强,规模经济优势显著,区位比较优势明显。半个多世纪以来,东北地区中央企业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实力的提高作出了历史性重大贡献,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打下了雄厚的物质技术基础。截止到2002年底,分布在东北三省的中央企业及三级以上子企业共900多户,资产合计7239亿元,实现销售收入5778亿元,利润总额443亿元。其中工业企业400多户,资产总额6096亿元,实现销售收入5092亿元,利润总额470亿元。虽然企业户数只占东北三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户数的9.5%,但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分别占46.0%、72.1%和81.5%,中央企业在东北地区居举足轻重的地位。

  东北地区集中了大庆油田、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鞍钢)、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一汽)等一批在国际上有一定知名度、在全国同行业中有较强竞争力、在区域经济发展中有较强带动作用的以能源、原材料、装备制造为主的大型国有企业。集中了相当规模的优良资产,积累了大工业生产的丰富经验,培育了一支政治思想觉悟高、技术素质过硬、乐于奉献、勇于拼搏的产业大军,是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巨大优势和希望所在。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帮助东北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改革脱困,大力推进“三改一加强”,一批国有企业再现生机和活力,坚定了搞好国有企业的信心。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东北地区中央企业长期积累的各种深层次矛盾日益显现,突出表现在企业产权结构单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机制尚不健全,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思想薄弱;历史包袱沉重,企业办中小学校、公检法、医疗卫生等社会机构多,每年约需支付80亿元补助经费;企业厂办大集体多,困难企业多,资产负债率高,2002年,900多户中央企业及三级以上子企业中亏损企业371户,亏损面约为40.0%,企业资产负债率平均为76.4%,远高于全国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64.8%的平均水平;企业组织结构不合理,“大而全、小而全”状况普遍,专业化协作水平低,缺乏一批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科技开发能力薄弱,产品结构不合理,技术改造欠账较多,发展后劲不足,市场竞争力下降。

  加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做强做大一批技术先进、结构合理、机制灵活、核心竞争力强的中央企业,对于提高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整体竞争力,提高东北地区中央企业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国家政治、经济和国防安全,具有十分重大的战略意义。

  二、加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加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意见》的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开拓进取,着力推进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消除经济发展和调整改造的体制性障碍,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机制;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积极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充分利用两种资源;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立足现有基础,发挥比较优势,坚持传统产业改造和新兴产业发展并举;注重整合现有资源,提高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优化产业结构,在发展中解决历史遗留和前进中的问题;着力培养优势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指导原则。

  1.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市场配置资源为主的运行机制,企业结构调整、产品升级换代、资源开发利用等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把满足市场需求与发挥比较优势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需要。坚持以开放促调整、促发展,建设改造资金的筹措要面向市场,通过国家政策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利用外资、发行企业债券等多渠道筹集建设改造所需资金。

  2.坚持有限目标,重点突破,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着力推进石油石化、重大装备、钢铁、汽车、造船、航空产品和军工等重点行业的调整改造。重点支持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竞争力和基础管理好、领导班子强的优势企业的战略性调整和技术改造,进一步确立其在国内同行业中的优势或领先地位。

  3.坚持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新体制、新机制。继续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着力培育新的增长点,坚持产品结构、技术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所有制结构调整相结合,推进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既要深化改革,发展经济,也要扩大就业,保持社会稳定。

  4.坚持人才兴企,科技先行,为搞好国有企业提供必要保证。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同市场化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机制相结合,着力培养有开拓进取精神、有责任心、有事业心、有管理经验、创新意识强的优秀企业家,创造有利于优秀企业家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和机制。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合理整合现有科技资源,加大科技开发资金投入,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的作用,提高科技成果的工程化、配套化和系统化水平。

  5.坚持量力而行,分步实施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任务。近期要切实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减轻企业包袱,为企业创造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同时抓紧实施一批市场前景好、对区域经济有较强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中远期主要结合企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推进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组,有步骤、有重点地解决长期困扰企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

  (二)发展目标。

  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任务分为近期目标和中远期目标。近期以“十五”后两年为目标,主要是减轻历史包袱,转机建制,夯实基础;中远期以“十一五”五年为目标,主要是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强化技术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一批企业在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明显增强,并具有国际竞争力。

  近期目标:争取通过两年左右的时间,到“十五”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基本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主业更加突出,效益进一步提高,资金状况显著改善;企业股份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产权结构明显优化,初步建立起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企业适应市场发展要求的经济运行机制基本确立。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大庆油田继续保持国内领先地位;鞍钢、一汽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重工)东北地区企业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主导产品市场份额进一步扩大;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哈电)、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一重)及中石油、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航空一集团)、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航空二集团)、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北车集团)、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兵器工业集团)、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兵器装备集团)等一批在东北地区的所属企业的竞争优势进一步突出,基本确立行业排头兵的位置。

  中远期目标:在前两年发展的基础上,再经过五年的努力,到“十一五”末,股份制成为中央企业的主要实现形式,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增强,一批企业进入国际先进行列,中央企业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显著增强。

  中石油大庆油田通过老区挖潜增效,外围加快上产,不断提高油气田勘探开发水平,原油产量继续保持国内领先地位。

  鞍钢主导产品汽车板、家电板、造船板、冷轧硅钢片等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30%以上,生产成本居于行业领先位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环境保护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具备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科研开发能力,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钢铁企业。

  一汽汽车产量达到年产200万辆,销售额超过2000亿元,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25%以上,保持国内第一的位置;轿车具备整体开发能力并拥有自主品牌;主要产品生产成本和劳动生产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为国际知名汽车企业集团。

  哈电、一重及中船重工、中石油、航空一集团、航空二集团、北车集团、兵器工业集团和兵器装备集团等在东北地区的一批企业主导产品更加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具备较强的国际竞争能力。

  三、继续深化企业改革

  (一)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并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并适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改进发挥作用的方式,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职权,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

  (二)建立母子公司体制。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要求建立母子公司体制。母公司对子公司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推进子公司依法改制,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内部管理层次要科学、合理,进一步缩短管理链条,减少管理层次,除极少数特大型企业集团外,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结构控制在三个层次以内。

  (三)加快股份制改造步伐。

  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东北地区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其他国有企业应依照《公司法》逐步改制为多元股东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四)推进企业三项制度改革。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改革人事制度,按照精干、高效原则设置各类管理岗位和管理人员职数,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形成人员能进能出的机制。企业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应实行公开竞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并实行任期制,不称职的必须及时从管理岗位上调整下来,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的机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形式的工资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技能要求,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岗位工资标准应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形成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

  四、推进企业调整重组

  (一)发展大公司大企业集团。

  要以行业排头兵企业为发展主体,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培育、发展一批大公司大企业集团。通过与国际同行业先进企业的比较分析,找出差距,明确发展目标,研究提出企业做强做大的途径和措施。推进企业内部资源的重组、融合,优化企业组织结构,加强研究开发设计和总装营销服务能力建设,着力培育核心竞争力。

  (二)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

  继续放开搞活东北地区中央企业所属的协作配套和辅助性等中小企业。放开搞活的具体形式,要根据企业资产和经营状况,立足于盘活资产、安置职工、扭亏脱困,加快发展。

  (三)鼓励外资和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造。

  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拓展国有企业发展空间。加大利用外资和民间资本的力度,通过转让国有产权、利用存量国有资产合资等形式,吸引境内外各类投资者尤其是具有技术、管理和资金优势的战略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造、重组,引进先进技术、管理和机制,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

  (四)盘活存量资产。

  加大企业存量资产调整的力度,通过必要的增量投入促进存量资产的优化。要促进中央企业内部、中央企业之间、中央企业和其他企业、上下游企业之间存量资产的合理流动和重组,组建股份制企业或采用其他合作形式,更好地发挥中央企业的整体优势,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

  中石油、一汽、中船重工、北车集团等企业要搞好统一规划,促进内部存量资产的重组优化。航空一集团要发挥其在燃气轮机研究设计方面的技术优势,联合哈电,共同研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燃气轮机;创造条件促进“鞍本联合”;鞍钢与一汽、中船重工等企业要以资产为纽带,形成产业链,组建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经济联合体。一汽、哈电、一重、中船重工、航空一集团、航空二集团、兵器工业集团和兵器装备集团等企业要发挥带动性强、辐射面广的特点,与其他企业搞好协作配套,开展专业化协作,优化企业组织结构。

  (五)推进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

  主辅分离要与加快企业发展紧密结合,集中有限资源做强主业,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要与优化企业组织结构紧密结合,改变国有企业长期存在的“大而全,小而全”的格局,促进企业按经济规模组织生产;要与促进再就业工作相结合,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作为今后安置富余人员的主要形式;要与主体企业深化改革紧密结合,促进主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为辅业改制创造良好的条件。

  1.做强做大主业。企业要根据战略性调整的需要,切实解决企业摊子过大、经营范围过宽、主业不突出、缺乏核心竞争力的问题,进一步精干、壮大主业。

  2.放开搞活辅业。要抓住辅业实现产权多元化、职工转变身份、转换经营机制等重要环节,有针对性地重点解决分离改制企业的产权关系、劳动关系和隶属关系,使辅业改制后真正成为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用改制企业的发展带动再就业,减轻社会的就业压力。

  3.妥善解决厂办“大集体”的问题。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大力推进厂办集体企业的重组改制。

  (六)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从易到难、量力而行、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分离的原则,选择部分城市进行试点,有步骤地剥离重点大企业办社会职能。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费用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1.以中小学校、公检法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幼教机构、消防机构、社区机构、社保机构、供水供电供暖机构等为主要分离对象。中小学校和公检法机构等政府行政职能机构一次性成建制移交政府管理;符合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和社会化条件的医疗卫生、后勤服务、供水供电供暖等公益性机构,可探索多种途径分离。

  2.移交政府管理的机构,其资产划转、人员移交和富余人员安置等事项按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3.通过改制分离的机构,资产处置、富余人员安置、税收减免等事项按原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4.中央财政对中央企业办中小学校、公检法等行政性机构分离所需费用给予补贴,其他机构分离所需经费由地方政府与企业协商解决。

  (七)实施政策性破产。

  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优先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计划;银行呆账核销额度应适度向东北地区中央企业倾斜。

  五、培育优势产业基地

  根据东北地区中央企业在国民经济和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培育优势产业基地。企业建设改造拟分以下四个层次进行:

  1.集中力量建设油气、钢铁、汽车和造船生产基地,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发挥企业在国民经济、区域经济和行业中的主导作用。

  中石油东北地区企业。通过加大油气勘探力度,加快外围和深层难采储量的开发,大力发展提高采收率的开发技术,实施老区加密调整、三次采油等增储保产措施,进一步增加可采储量,有效控制油田产量递减,进一步发展接续产业。

  鞍钢。利用现有土地资源、公辅设施及装备优势,通过改造建设,新增500万吨精品板材生产能力,发展以轿车板、家电板、管线钢、高速铁路钢轨为主攻方向的高端产品;进一步加大节能、环保投入力度,建立完善的清洁生产体系,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汽。“十五”后期重点对中重型车、轿车、公辅设施等进行技术改造,对微型车、汽车零部件进行技术改造,并积极带动东北地区汽车零部件发展;“十一五”期间重点对轿车、重型车形成整车开发能力进行建设,努力发展自主品牌轿车产品。

  中船重工东北地区企业。加大大船重工、新船重工、渤船重工等造船企业的技术改造力度,加强大型基础及配套设施能力建设,增强大型、高附加值船舶、大型海洋工程及海军装备等新船型开发建造;加大技术进步投入,加强管理,缩短造船周期;发挥造船工业带动性强的优势,带动系统内和地方的船舶动力、零部件等船舶配套企业上规模、上水平,提高设备装船率。

  2.加快石油石化、重大技术装备、微型汽车、民用飞机和直升机、汽车发动机、航空发动机等生产企业的建设改造步伐;吸引国际一流跨国公司投资、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优化产品结构,进一步确立在行业中的优势地位。

  中石油东北地区炼化企业。根据国家石化工业统一规划,加大东北炼厂的改造力度,重点建设大连、抚顺、锦州(含锦西)三个千万吨级炼油基地,同时根据现有装置能力和成品油目标市场分布,对大庆、辽阳、吉林等炼厂进行技术改造;搞好大庆石化、吉林石化和抚顺石化等石化基地的改造,加快技术升级,实现差别化战略,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竞争力,增加聚烯烃产品产量;通过对中石油辽阳石化分公司现有装置进行改造,建设东北化纤原料基地。

  哈电、一重。要发挥现有发电成套设备和冶金、化工、军工等关键设备的制造优势,开发、引进核心技术,发展超临界机组、大型燃气轮机、大型循环流化床、大容量水电机组、大型抽水蓄能机组、核电设备、新能源发电、大型变频电机、先进轧机及优质轧辊、大型锻压设备、化工关键设备及大型锻件等升级换代产品,提高自主设计和制造能力;加快建设大件出海口基地。

  北车集团东北地区企业。大连机车车辆厂重点兴建大连开发区机车车辆工业园,发展出口机车和城市轨道车辆,形成产业链,带动大连地区相关产业发展。长春客车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要加强对外合资合作,在引进消化吸收的基础上,重点发展高速铁路客车和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齐齐哈尔铁路车辆集团公司重点对货车制造系统进行技术改造,适应铁路货运提速、高速重载发展的要求。

  航空一集团东北地区企业。黎明公司要充分利用航空发动机的“高、精、尖”技术特点,发展燃气轮机产业。沈飞公司要发挥飞机制造技术优势,重点发展通用飞机制造、汽车模具制造、大型客车制造,进一步增加品种,提高产品附加值。

  航空二集团东北地区企业。哈飞公司加大研发能力建设及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开发新一代支线飞机和新一代直升机,带动地区高科技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加大微型车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自主开发能力,加强国际合作,实现产品升级换代,扩大经济型轿车的市场份额;东安公司要增加汽车发动机新品种,搞好关键零部件生产线的技术改造。

  3.进一步加大军工企业的技术改造力度,提高军工企业的技术、装备现代化水平,加快结构调整,培育、发展一批主导民用产品,提高市场适应能力。

  要继续深化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创新机制,加强民品的开发和生产,实现国防科技和民用科技相互促进和协调发展,提高军工行业的整体实力和技术水平。

  充分发挥军工企业的技术、产业基础优势与当地资源优势,围绕地区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培育、发展主导民用产品,近期重点支持高压气瓶系列产品、火箭防雹增雨弹、自动扶梯、汽车制动器和汽车防抱死(ABS)系统等一批民用产品技术改造项目。

  4.其他企业要以市场为导向,围绕主导产品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产品质量,减少能源、原材料消耗,降低生产成本,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发挥人才、技术优势,围绕大企业配套开展专业化协作,发展成为“专、精、特、新”、有规模经济优势的专业化企业;在具备发展条件的技术、人才密集区,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化产业结构。

  六、加强组织领导

  加快东北地区国有企业的调整改造,提高东北地区中央企业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是实现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关键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我们的神圣历史使命。中央企业负责人和广大职工群众,要牢固树立主要靠改革开放、靠市场机制、靠企业自主发展实现搞好国有企业的思想。要在广大企业和干部群众中开展一场坚定信心、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的再教育活动。努力营造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转机建制,推进调整改造的良好氛围。

  加强和改进企业党建工作和企业领导班子建设。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新要求,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适应,探索和完善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有效途径。保证企业党的工作与经营管理相结合,保证企业党组织领导体制和组织机构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保证企业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切实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最根本的是人才的竞争。必须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重点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经营管理者、科技带头人、高技能人才和复合型的思想政治工作者。在制度、标准、使用、和考核上充分考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大胆起用政治上可靠、业务有专长的人;建立出资人对经营者有效激励和约束的机制;加强职工素质教育和技能培训,努力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环境,为搞好中央企业提供人才保证。

  在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工作中要特别重视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要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把贯彻“三个代表”的精神落到实处,关心广大职工的疾苦,为他们排忧解难,尤其是要重视解决特困群体的生活问题,切实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和化解各种矛盾和隐患,防止突发性群体事件,保持社会稳定。

  东北地区中央企业以及重要子公司、生产企业在东北地区的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有关精神。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专题研究、分析企业面临的国内外市场环境,提出“三改一加强”的具体措施;以改革为动力,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主线,把握机遇,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精心组织,加快实施,并将企业调整改造的重要情况及时通报国资委。

关于加强“三来一补”管理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政府


关于加强“三来一补”管理的若干规定
深圳市政府


(1995年5月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


开展来料加工、来样生产、来件装配等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和补偿贸易(以下简称‘三来一补’),对我市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及时解决“三来一补”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加强管理,促进全市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特作出以下规定:

一、开展“三来一补”的指导方针
(一)开展“三来一补”应本着稳定、发展、提高,在巩固中优化发展,在调整中不断提高的指导方针,加以正确引导。要根据深圳整体经济的战略要求,正确处理开展“三来一补”与整体经济的发展关系。既要有利于充分发挥土地和劳动力资源的优势,加速发展生产力,又要有利于
整体经济的优化和提高,不失时机地把我市经济推向新的水平。
(二)从实际出发,不同地区应有区别、分层次地发展“三来一补”。特区内要适度发展,宝安、龙岗两区要积极发展,山区和偏僻地区要鼓励发展。

二、开展“三来一补”的若干政策
(三)要将“三来一补”的发展纳入深圳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并以镇为主进行统一规划。积极发展规划合理、服务功能齐全的工业区。要将生产区和生活区分开规划建设,搞好道路、供水、排涝、供电、通讯、消防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
要充分利用现有厂房发展“三来一补”项目。在现有厂房未充分利用之前,一般不批准新建厂房。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加强对新建厂房的宏观调控。新建厂房,必须根据资源和招商引资情况,按规定程序报建并经规划国土部门审批后方得兴建,不得擅自兴建,以免造成厂
房空置。
山区和偏僻地区发展“三来一补”,尚未有厂房的,要根据需要兴建厂房,其工业用地地价,经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可比其它区域工业用地地价下浮30%。
(四)开展“三来一补”的产业政策应与全市产业政策相一致。积极鼓励发展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全工序配套生产的项目,限制发展高耗能、高耗水等资源占用量大的项目,禁止兴建污染环境的项目。对已有的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限期治理,逾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坚决停办或
者搬迁。
(五)市、区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劳动用工的组织和计划管理。加强职业介绍和培训,为“三来一补”企业提供优质劳动力。
“三来一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合同制,明确厂方与劳务工双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来一补”企业必须按照我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劳务工参加工伤等相关的社会保险;必须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
“三来一补”企业必须保证劳务工合法享有的工资待遇,劳务工工资不得低于市劳动局公布的该地区的工资最低标准。如需要加班、加点,应按规定支付加班、钟点工资。不得延付或克扣工人工资。
(六)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凡进出口企业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其所生产的出口货物和所获得的工缴费免征增值税。凡新办“三来一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不足十年而享受
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要按规定追回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
(七)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对外加工装配的成品属于国内市场紧缺而国家允许进口的,经市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市经发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和依法纳税后,可以在国内销售;“三来一补”企业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使用国产原材料、零部件进
行加工装配制成产品后出口。
(八)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办理自货自运深、港直通车:
1、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年加工费达100万港元以上者;
2、补偿贸易企业,外商投资50万美元、年出口50万美元以上者;
3、每月进出口货物达60吨以上者。
(九)市财政对区属(含村镇,下同)“三来一补”企业收取的占工缴费3%的统筹部分不再收取。市财政对市属“三来一补”企业收取的统筹部分仍按原规定执行。商务单位对市属“三来一补”企业工缴费收取的手续费,由占工缴费的5%调整为3%。

三、加强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十)对“三来一补”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三来一补”企业应按市有关规定,设立帐簿,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合理核定工缴费结汇基数。
(十一)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三来一补”企业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加强防火、防事故等安全管理。有关主管部门对违反安全制度的“三来一补”企业必须依法查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二)“三来一补”企业所在地区应加强治安管理。采取社企联防、区域联防、村镇联防、警民联防等措施,充分发挥各种治安自治组织和群防群治组织的作用,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认真及时处理好因劳资纠纷引发的问题,创造良好安定的社会治安环境。“三来一补”企业要认
真做好内保工作。
(十三)各级政府要统一政令,对现有“三来一补”企业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本着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降低企业的收费标准,减少收费项目。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特区内由市政府规定,特区外由宝安、龙岗两区政府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核准后执行。所有收费实行收支两条
线,由负责该项收费的部门开单,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取。建立有利统一管理的收费卡制度,收费卡上没有的收费项目,“三来一补”企业有权拒付。建立对乱收费的举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该单位负
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十四)规范对“三来一补”企业的检查工作。确属必要的检查,由各级政府批准统一进行。坚决查处到企业吃、拿、卡、要的恶劣行为,切实纠正乱检查的现象。
(十五)政府各部门要提高办事效率,做好对“三来一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对“三来一补”的项目申请,按原管理权限和程序分别由市、区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除需报送外经贸部审批的项目外,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对“三来一补”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申请,凡
符合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应自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十六)各镇、村的工缴费统筹收入,应划出一定比例建立自营工业体系,生产适销对路的自营产品,培植稳固的经济基础。
(十七)提高中方参与“三来一补”企业管理的能力。中方除向“三来一补”企业派出厂长和财务人员外,有条件的还应派出技术人员、业务经营人员,切实参与“三来一补”企业的运营,提高中方人员的经营管理能力和技术消化吸收能力。

四、其它
(十八)本规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九)本规定由市经发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二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5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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