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7:49:40  浏览:90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2003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5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于2003年9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9月28日



  第一条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信息传播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 、气象设施建设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第四条 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地方气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根据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财力增长的实际情况,逐步增加对地方气象事业的投入。

  第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使用经省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气象计量标准器具,对全省气象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气象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第六条 气象台站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规划、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或者村镇规划后,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爆破、采石、烧窑、冶炼、化工以及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砌墙、堆物、植树、种植高秆作物、焚烧等行为;不得影响气象探测。

  第八条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农民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修建住宅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时,应当事先征求所在地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以免影响气象探测。

  第九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气象台站经批准迁移的,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气象台站迁移的,必须进行为期一年的新、旧气象台站气象对比观测。在对比观测期间内,旧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影响对比观测的建设项目不得动工。

  第十条 气象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气象设施正常运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第十一条 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统一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预报责任区制作、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应当使用经审查合格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加强气象科学研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高人员素质,提高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发布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生活指数预报等各种专业预报。

  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主要为当地农业生产服务,及时主动提供农时专题预报和暴雨(雪)、冰雹、低温阴雨、干旱、大风、寒潮等农业灾害预报。

  第十三条 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和版面,播发或者刊登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保证公众气象预报的播出时间和次数,安排在收听(视)率高的时段播出,播出时间和次数不得随意变更,并及时增播、插播重大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刊、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与气象台站签订供用合同。禁止传播篡改、伪造的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和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监测分析资料,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气象灾害防御预案,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第十六条 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气象主管机构对跨地区的重大灾害性天气,应当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资料收集、预报会商,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预案,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损失。

  第十七条 气象灾害发生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进行灾情调查,根据气象灾害标准,确定灾害类型和等级并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对重大气象灾情及时做出评估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保证作业经费,逐步推广使用先进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水利、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

  (三)经省气象主管机构考核合格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的相应数量的作业人员;

  (四)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建设、公安、消防、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第二十一条 高层建筑、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场所、重要物资仓库、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电子设备等可能遭受雷击的建(构)筑物、场所、设施以及高雷击区,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第二十二条 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防雷减灾的规定,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和资质,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或者施工。

  第二十四条 防雷工程须经气象主管机构进行设计审核。建(构)筑物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气象主管机构参加会审。

  对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指导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气候特点,组织编制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气候资源利用项目的开发和推广应用。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决策咨询体系,开展气候资源调查和区划工作,进行气候监测、分析和评价。

  第二十六条 对城市规划、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大面积农业结构调整和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云水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项目,必须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砌墙、堆物、植树、种植高秆作物、焚烧等行为,影响气象探测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爆破、采石、烧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冶炼、化工、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消除影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二)广播、电视、报刊、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或者传播篡改、伪造的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第三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漏报、错报重大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保护弱者 法律能走多远

检察日报2000年05月25日
本报记者李国明
焦点提要
人道的法律应当特殊保护“弱势群体”,但这里的“弱势群体”也应有个相对明确的界定,否则范围随意扩大,也就不存在所谓的“特殊保护”。由于城乡差别的存在和受教育程度的不同,“打工妹”在用工关系中显然处在“弱势”的位置。对这些“弱者”,法律是否应给予特殊保护?如果应当,那么这种保护应如何体现?
主持人:对弱者的概念,我们并不陌生,而对“弱势群体”的理解则要困难得多,为避免将广大读者宝贵的时间耗费在界定概念上,我们仅以“打工妹”这一群体为例,来展开本期的讨论。不久前,在海南省海口市,被拐少女刘艳华在孤立无助的情况下,将逼迫其卖淫的“鸡头”唐细娥砍伤……在关注刘艳华命运的同时,我们也看到,许多打工妹的合法权益都曾被老板或者其他人侵犯。那么,在法治背景下,是否有必要对“打工妹”这一“弱势群体”进行“特殊”保护?
姚建宗:不可否认,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是一个社会文明
进步的标志和法治发展的体现。但这里的“弱势群体”应当是有严格
的范围界定的,即仅指由于生理和心理方面的自然障碍而在社会生活
之中处于“弱势”的人群,此外,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由于人
为原因造成的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才会被划归“弱势群体”之中

崔建民:我国在立法实践中一直非常重视和强调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全国人大颁布有诸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多部特殊保护的法律。由于城乡差距的存在和受教育的程度不同,进城务工青年在就业竞争、应享有的权益、基本生活条件等方面面临着许多突出的问题,明显处于弱者的位置,“打工妹”的权益保护问题也是所有进城务工青年的权益保护问题。
姚建宗:在法治背景之下,我赞成对“弱势群体”进行极其充分而全面的特殊权利保护,但我反对将其泛化。
崔建民:正如我刚刚说过的,由于城乡差距的存在和受教育的程
度不同,进城务工青年在就业竞争、应享有的权益、基本生活条件等
方面明显处于弱者的位置,并且由于有关法律尚不完备以及执法环节
存在的问题等多方面原因,影响了法律执行的效果。刘艳华一案就是
个明显例证,因为其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导致实施非法报复。所
以有必要采取措施,对进城务工青年这一“弱势群体”实施特殊保护

姚建宗:从感情上来说,我是站在刘艳华等“打工妹”、“打工仔“一边的,因为我自己的几个亲弟弟妹妹就曾经是甚至将来可能还是他们中的一员。但若从法治视角来观察和思考该问题,则惟一合乎逻辑的答案就是:对于“打工妹”这一“弱势群体”无需进行“特殊”保护。
主持人:听了两位专家的谈论,我的理解是两位专家都承认应对“弱势群体”进行“特殊”保护。所不同的是对“弱势群体”的理解和界定,崔先生认为“打工妹”即是需要法律特殊保护的“弱势群体”,而姚教授却恰好相反。
姚建宗:一点不错。首先,法治在任何情况下都始终是以平等地保护一般人(即“常人”)的平等权利为常态,而以对特别界定的“弱势群体”的权利予以特殊保护为例外和补充的。过分扩大“弱势群体“的范围有可能在事实上消解掉对一般人的平等权利的保护。比如,“打工妹”算“弱势群体”,那么“打工仔”呢?农民呢?下岗工人呢?……因此,随意扩大“弱势群体”的范围这只会妨碍和削弱国家与社会对公民基本人权的关注、重视与法律保护,从而对推进法治不利。并且,在这样的社会中,固然不可能有对一般人的权利的充分保护,也不可能最终实现对“弱势群体”的真正的权利保护。
主持人:即便如此,对“打工妹”这一群体恐怕还是应当加强法律保护。那么,请问两位专家,这种保护应当如何进行?
姚建宗:从刘艳华一案和其他类似“打工妹”权利被侵犯的情况来看,主要的原因还在于有关部门特别是公安、司法部门严重的官僚主义、“衙门”作风和不负责任(失职),以及社会法律服务中的法律援助制度与社会保护制度不健全且未真正落实。因此,全社会特别是行政和司法部门的基本人权观念的提高及其人权保护责任的真正落实,法律援助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与落实,以及“打工妹”权利保护意识的增强,才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另外,我反对通过特别立法加以保护,这是对法治的曲解和对法律本身的迷信。在法治背景下,更应慎重对待法律的制定,因为法治的要义在于法律不折不扣的落实。
“打工妹”的权利保护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其实并非由于她们是
“弱势群体”因而需要“特殊”保护,而是在于我国社会特别是行政
和司法部门对公民(当然包括“打工妹”在内)作为一般的“常人”
的保护的不够及时和充分。假如我国社会特别是行政和司法部门对于
“打工妹”作为一般的“常人”的基本权利给予了充分而真实的保护,
也就不会存在所谓“打工妹”作为“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问题

崔建民: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是:首先,针对进城务工青年权益受侵害比较严重这一问题,有必要对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加以完善,进城务工青年相对集中的一些省份和地区可以尝试制定相关的地方性保护法规。其次,强化教育和服务。随着进城务工青年的权益保护问题的日益凸显,仅仅强调对进城务工青年的管理工作已明显不够了,迫切需要通过强化教育和服务等手段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针对进城务工青年法律素质及其他素质比较欠缺的现状,中央综合办、团中央、公安部、劳动部等单位联合实施了以提高进城务工青年综合素质为主要目标的“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计划,为他们提供特殊的服务和帮助;各级团组织和司法行政机关广泛推行青少年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进城务工青年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群体享受到了特殊的保护。
主持人:谢谢两位专家的精辟议论,也希望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法律及时、有效、充分的保护。



全民所有制平板玻璃工业企业生产调度管理规程

国家建材局


全民所有制平板玻璃工业企业生产调度管理规程

(一九九0年十二月七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平板玻璃工业企业中实行标准化和程序化管理制度,改善和加强生产调度工作,以严密地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促进生产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县以上全民所有制平板玻璃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生产调度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以生产经营计划为依据,在生产领域中科学地、均衡地、协调地组织生产,并及时发现、研究和处理生产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生产计划的全面完成。
第四条 生产调度工作应实行生产经营型调度,生产调度人员要全面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和协调,以使生产经营达到高效率,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五条 生产调度工作必须妥善处理产量与质量、速度与效益、生产与设备、生产与安全等关系。
第六条 生产调度工作要积极推广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和技术。要积极应用现代化的信息传递和处理装备,如传真机、微型电子计算机、操作控制台等,逐步实现调度手段现代化。
第七条 企业的生产调度部门和生产调度人员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企业由厂长负责领导组织规程的实施。

第二章 生产调度的组织
第九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生产调度体系。
企业的生产调度工作实行总调度长负责制,由总调度长行使对企业日常生产的指挥权。太中型企业实行总厂、分厂、车间或厂、车间、班组三级调度;其它企业实行厂、车间二级调度;厂设调度室。
厂级总调度长一般应由主管生产的副厂长兼任,也可设专职总调度长,副总调度长由调度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大中型企业的厂级总调度室,专职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九人。分厂的人员配备根据生产规模确定。
车间应设生产调度组,由车间主管生产的副主任任组长,三班值班长任调度员或设专职调度员。
实行三级调度的企业,班组调度由生产班组长兼。
第十一条 车间调度组在业务上应接受厂级生产调度部门的领导。班组生产调度在业务上应接受车间调度组的领导,也应接受厂级生产调度部门的直接指挥。
不设车间、班组生产调度的企业,厂级调度部门可直接调度到班组岗位。上级有权撤销下级生产调度作业的不符合生产规律或不利于综合平衡的决定,下级生产调度必须服从。下级生产调度部门如有不同意见,可提请有关领导裁定。但在未裁定前,必须按上级生产调度的决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生产调度工作人员的结构,应逐步过渡到以专业(经济、技术)人员为主体。从事生产调度的专业人员应同其他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职称。
第十三条 生产调度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事业心,热爱本职工作;
(二)具有高中以上(或相当于高中)的文化程度和相应的技术业务水平,以及一定的组织能力;
(三)熟悉本厂的生产工艺、设备状况、经营情况和有关的规章制度,熟悉与有关部门业务联系的程序和规定;
(四)能够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讲究工作方法,善于发扬团结协作的精神。
(五)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严于律已,敢于负责,能够准确及时地反映或处理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企业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生产调度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企业生产调度部门的办公地点,应尽量靠近生产现场,并配置专用通讯设备和指示图表、仪器、计算器具等。

第三章 生产调度的职责
第十六条 厂级生产调度部门要根据企业的经营目标,制定生产作业计划,实行目标管理。按目标分阶段组织生产,准确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状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脱节和失调的现象。确保全面完成生产计划。
第十七条 厂级生产调度部门负责企业生活动的综合分析,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生产作业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厂级生产调度部门有权检查生产车间和有关职能部门执行生产调度会议的情况,检查各分厂、车间生产进度和生产安排,按规定听取分厂、车间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生产情况汇报。
第十九条 厂级生产调度部门在认为必要时,有权用调度命令或调度通知的方式,责成有关方面限期解决某些问题。根据生产的需要,有权调度车辆。在紧急情况下,有权指挥和调度本企业各车间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人力、物力、工具和设备的使用,有关方面必须执行。
第二十条 生产调度部门发现违章作业现象,在来不及与有关负责有人联系时,有权直接制止,并及时通知违章作业者的直接负责人。对重大问题可直接向本企业领导报告。
第二十一条 厂级生产调度部门根据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有关职能部门提供必要的资料、数据、情况(包括统计数字、原始记录、工艺布置和流程图以及电、水、汽管线的位置图、生产工作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 厂级生产调度部门应随时掌握企业经营作业计划实施方案的的执行情况。有关主管负责人或专业部门应及时向生产调度部门提供对实施方案(如配料方案、冷热修方案、技术改造方案等)进行临时调整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厂级生产调度部门应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密切配合,解决好生产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厂级生产调度部门应及时掌握生产趋势,对品种、特殊规格及出口玻璃的生产进行专题调度,抓好均衡生产。
第二十五条 厂级生产调度部门应重点掌握原材料储备,主机运转,设备检修,水、电、汽平衡情况,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好对熔窑进行热修和冷修工作。

第四章 生产调度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作业计划执行进度汇报制度。下级调度部门必须按规定的调度内容和时限,向上级调度部门汇报生产完成情况。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集中控制制度。厂级生产调度部门对于影响生产的关键环节(如全厂的水、风、电、汽的调配及主机设备的正常开停),实行统一调度,集中控制。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调度负责制度。生产调度人员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工作,凡属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自行处理或解决。对本单位确实无能力解决或需要有关方面配合才能解决的问题。应逐级报告。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设备事故、人身事故、自然灾害或生产关键部位出现问题等情况时,分厂、车间要及时向厂级调度部门报告。厂级生产调度部门在向企业领导报告的同时,应组织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的发展或扩大。对需要保护现场的,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企业建立生产调度会仪制度,按时召开日生产调度碰头会,(周(旬)生产调度会和月生产经营总结会。厂级生产调度部门应以“会议纪要”或“调度通知”的形式,将会议形成的决议及时传达到有关单位,并负责督促检查执行。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调度值班制度。厂级生产调度部门设三班值班生产调度员,分别负责本班次的生产调度工作,其工作重点是:
(一)掌握生产情况:
(二)掌握各主机设备的运转和冷热修情况;
(三)掌握原燃材料、半成品库存及质量情况;
(四)掌握产品成品库存、销售和运输情况;
(五)掌握厂内车辆运行情况;
(六)处理上班调度员交待的遗留的问题;
(七)报告和处理生产调度中出现的紧急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调度人员交接班制度。生产调度人员应提前接班并进行下列工作:
(一)听取上班调度员介绍生产情况和设备运转情况;
(二)听取上班调度员对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三)查看上班调度员的值班记录;
(四)厂级生产调度部门的调度员应了解日碰头会上总调度长或副总调度长对工作安排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厂级生产调度部门的调度员,要把调度台调度和巡回检查两种工作方法结合起业进行工作,并及时沟通情况。
厂级调度员必须明确当班的工作任务,要随时掌握生产动态,指挥和协调生产作业,及时记录主机的运转情况和产量、质量的数据,以及其他与生产有关的重要数据。
巡回检查的调度员的任务是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协助车间和工人解决问题。在按先主要车间后辅助车间的顺序,检查生产情况的同时,对劳动纪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备管理等情况也要进行相应的检查,并分别情况进行表扬或批评。
企业规模较小,只设一名值班生产调度员的,也应将调度台调度和巡回检查妥善结合起来进行工作。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企业的职能部门、车间或职工有下列成绩之一者,企业应分别情况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生产调度管理规程,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掌握生产关键,狠抓薄弱环节,加强生产的协调平衡,保证生产的正常秩序,实现均衡生产,使企业的经济效益有明显提高的;
(三)及时发现并避免重大设备、质量或人身事故发生的;
(四)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提出合理建议并被采纳,有益于提高经济效益或管理水平的。
第三十五条 企业的职能部门、车间或职工有下情况之下者,企业应分别情况追究责任;
(一)违反本规程,在生产中造成重大事故的;
(二)不服从生产调度指挥,造成生产过程的失调,影响均衡稳定生产并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调度人员指挥失误,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三十六条 生产调度人员长期在生产第一张,其奖金额要达企业内相当岗位的水平。
第三十七条 企业对违反本规程有关规定的职工应进行批评教育、罚款、行政处分,直至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乡镇平板玻璃工业企业的生产调度工作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九条 企业可依据本规程制定生产调度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规程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生产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自一九九一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