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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IC卡门票管理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23:31  浏览:88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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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IC卡门票管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IC卡门票管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232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IC卡门票管理问题的请示》(湘地税发〔2005〕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随着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发票的形式和载体也发生了变化,除纸质凭证外,还出现了电子的和IC卡等非纸质性形式的凭证;但无论收付款凭证的载体发生什么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并没有改变发票的性质和职能,都属于发票管理的范畴。
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非纸质性收付款凭证的研究和管理,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办法。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望及时上报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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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关于钨砂及钨制品出口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关于钨砂及钨制品出口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0年6月21日,对外经贸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我国是钨砂出口大国,在国际钨市场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近几年,由于我国钨砂及其制品出口量过大,导致世界钨市场价格持续下跌,这不仅招致世界其它钨生产国的指责,也使我国蒙受了经济损失。
为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加强对钨砂及钨制品的出口管理,特制定《关于钨砂及钨制品出口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钨砂及钨制品出口的管理办法
一、钨砂及仲钨酸铵是一类出口商品,由中国有色金属、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其他各类外贸公司(包括上述两公司系统的分公司)一律不得经营。
钨铁、钨制品(其中包括钨酸、三氧化钨(含兰钨)、钨粉、碳化钨、铸造碳化钨)系二类出口商品,由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五矿进出口总公司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经营,商会负责协调。
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化工进出口公司可继续经营钨酸,冶金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可继续经营钨铁,但必须申请加入五矿化工商会钨及钨制品分会,服从商会的协调。
二、根据国际市场需求制定年度出口计划,计划外不再审批。如有特殊需要,由计划司牵头、进出口司、贸管司、商会参加,共同研究后报部领导审批。
三、严格控制对苏联、东欧国家政府协定贸易项下的出口数量;禁止对香港出口;不准从深圳报关出口,以避免转口。
四、签订合同时要明确价格条款,三个月以内执行的合同只能做固定价。
五、本文自发文之日起生效,遗留合同由五矿化工商会钨及钨制品分会审核盖章,出完为止。
六、凡经批准经营上述产品的三资企业,只能按批准的年度出口计划出口自产产品。今后不再审批这类三资企业。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出口单位,五矿化工商会有权取消其钨及钨制品分会会员资格,经贸部将考虑吊销其该类产品的出口经营权。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计价格(2001)523号




民政部、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
局):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国家计委、财政部对涉及境内外双重标准的有关收费进行了清理,决定以对内的收费标准为基准,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民政部(2项)
(一)婚姻登记收费。各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外(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外籍华人,来华外国人之间)结婚或复婚登记;办理内地公民同港、澳、台、华侨结婚或复婚登记,以及办理离婚登记的收费标准,均按办理国内婚姻证书费及离婚、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收费标准收取。即结婚证书精装本每对9元,简装本每对2元,婚姻登记人可自愿选择;离婚、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不高于婚姻登记收费标准的原则核定。
(二)收养登记费。民政部门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办理收养登记,均按对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同胞、台湾居民、华侨)办理登记时的收费标准执行,即申请手续费每件20元、收养证工本费每证10元、收养登记调查费每件220元。
二、公安部(1项)
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边防检查站应外国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要求派员监护,或海事法院要求派员看押船只时,监护费按照国家正式对外开放口岸以外的地方对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监护时的收费标准执行,即每派出一人工作一天收费50元人民币,工作半天收费30元人民币。
三、交通部(2项)
(一)港务监督管理费。1、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考试发证费,对港澳船员和外国籍船员,均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1号)中规定的对国内船员的收费标准执行;2、港澳船员和外国籍船员参加各项海员专业训练的考试费、证书费和翻译费,按〔1992〕价费字191号文件规定的国内海员专业训练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危险货物安全装载证书费。港务监督签发的《危险货物安全装载证书》,无论任何国籍的船舶,均按现行对中国籍船舶的收费标准收取。即,500总吨以下船舶装载危险货物不足10吨,证书费20元;500总吨以下船舶装载危险货物超过10吨而不足50吨的,证书费60元,除此之外,正本每份100元,副本30元。
四、农业部(3项)
(一)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收费。对港澳台和外国籍渔船船员的所有考试发证,均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规定的对中国籍渔船船员的考试发证费收费标准执行。
(二)农药登记费。对境外企业的农药登记费标准,按对境内企业的收费标准收取。即,正式登记每个品种2500元,改变剂型(包括含量)登记每个品种1000元,变更使用范围登记每个品种100元,临时登记每个品种500元。
(三)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产调节剂登记费。对境外厂商的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产调节剂登记费标准按对境内厂商的收费标准执行。即,品种登记每类2000元,系列产品每个品种另收200元;变更登记中改变剂型每类1000元、改变含量每类300元、变更使用范围每类100元;登记证每证10元。
上述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2001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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