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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工作人员人力不足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3:10:13  浏览:93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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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工作人员人力不足的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工作人员人力不足的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中央、国务院将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日常工作交给民政部门负责以来,没有解决相应的机构编制,工作中存在许多实际困难。为此,民政部党组曾多次向中央和政法委员会反映。今年二月十九日,民政部党组再次向政法委员会写出报告,请求从政法编制中拨出一万人,充实省、地(市
)、县三级民政部门,专门用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工作。二月二十六日,政法委员会领导同志作了批示:要求支持解决,如不能在政法编制中解决,也要帮助找个出路。根据政法委员会领导同志的意见,劳动人事部于六月一日发出《关于解决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工作人员人力不足的意见
》,现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直接与当地编制委员会、劳动人事部门联系,按照劳动人事部这个文件的精神,尽快充实力量,切实搞好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不辜负党中央、国务院的希望。

附: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工作人员人力不足的意见(1987年6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委员会、劳动人事厅(人事局):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任务繁重。中央、国务院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和督促民政部门做好这项工作”。近据民政部反映,全国民政部系统承担此项工作的力量薄弱,需要加强。请各地编制和人事部门在这次调整人员结构工作中,根据各地民政部门人员配置
的具体情况酌予从军队转业干部或党政机关减编抽人中适量调剂补充,以利其开展工作。



1987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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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最近,部分地区反映《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退税原材料清单”中列名的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后以及海关商品编码变更后,适用退税率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税〔2008〕10号文件的规定,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退税原材料清单”中列名的产品,进区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是指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上述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后,应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二、财税〔2008〕10号文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退税原材料清单”列名产品,如因海关商品编码发生变更,而产品特性描述按海关规定仍在列名产品范围的,按原规定的适用退税率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九月三日

关于做好“十五”科技兴贸行动计划总结工作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做好“十五”科技兴贸行动计划总结工作的通知



国科计函[200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各科技兴贸重点城市科技局(委),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管委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局):


今年是“十五”计划最后一年,也是关键一年。为全面总结“十五”科技发展的成绩和经验,充分展示“十五”期间国家科技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提高全社会对科技工作的关注,经研究决定,科技部将对“十五”科技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向公众展示“十五”科技计划(工作)取得的成就,表彰和宣传一批“十五”期间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

“科技兴贸”是十五计划期间的主要工作,为做好“十五”国家科技兴贸行动计划的总结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结工作的范围
1、五年来科技兴贸战略总体实施情况。
2、2000—2004年科技兴贸行动计划项目执行情况。
3、科技兴贸重点城市(见附件2)和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见附件3)建设发展情况。
4、各地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和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网站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总结工作的具体要求
1、为系统全面地反映各地方各部门科技兴贸行动计划取得的成绩,充分体现各地方各部门的特点和特色,请各地方各部门的科技兴贸行动计划管理单位对“十五”总结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并安排专人负责。
2、接到本通知后,各省、市、出口基地请于一周内提交总结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名单、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3、各地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总结,要有详实的数据和典型事例做支撑,总结不得少于5000字。
4、请于2005年7月30日前完成总结工作,并将总结报告书面材料一式两份连同电子版报科技部火炬中心(总结报告提纲见附件1)。

三、联系方式
科技部火炬中心:阿 荣、赵广达 010-68511568
通讯地址:北京三里河路54号 科技部火炬中心
邮政编码:100045
电子信箱:ctpep@ctp.gov.cn

附件:1、“十五”科技兴贸行动计划总结报告提纲(参考格式)
2、科技兴贸重点城市一览表
3、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一览表
4、科技型企业走出去重点项目清单



二〇〇五年六月六日








附件1.doc http://www.most.gov.cn/tztg/P020050617330414069874.doc
附件2.doc http://www.most.gov.cn/tztg/P020050617330414372936.doc
附件3.doc http://www.most.gov.cn/tztg/P020050617330414530009.doc
附件4.doc http://www.most.gov.cn/tztg/P02005061733041468779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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