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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车车辆工业产品质量考核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41:26  浏览:94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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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车车辆工业产品质量考核办法

铁道部


机车车辆工业产品质量考核办法
铁道部


质量指标是国家考核企业技术经济指标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企业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
通过质量考核,推动企业努力改进和提高产品质量,为铁路运输部门提供质量优良的机车、车辆及配件,以适应我国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需要。
机车、车辆(配件)的制造、修理实行质量分等考核。企业应不断改进和加强企业管理,积极做好质量升级工作,努力赶超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和世界先进水平,逐步跨入世界机车、车辆工业先进行列,为我国铁路运输现代化做出贡献。
为考核工厂在一定时期内的产品质量水平,评定产品质量等级,根据机械行业对产品质量考核的要求,并结合我们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机车车辆工业产品质量考核办法。本办法只做为部工业总局考核工厂内部质量水平的条件,不做为产品出厂的依据。
各厂可参照本办法,并按同类产品工厂统一规定的考核项目和要求,制订本厂按月考核的办法,并将每月考核结果于次月七日前报工业总局。
一、质量考核依据及规定
1.新造机车、车辆(配件)产品的质量,应按照产品图纸、技术条件;修理机车、车辆(配件)产品的质量,应按照厂修规程以及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查、考核。
2.产品(零、部件)有关性能、尺寸精度、光洁度、形位公差、机械性能、外观质量……等技术要求,应列为考核项目。
项目中具体测量、检查的部位,应列为项点;对于连续性加工的表面或部位,应列为一个项点。
3.选择项目(项点)应选与产品质量直接关联的主要零、部件、整机装配质量、产品性能等主要技术要求,作为产品质量考核项目。
4.对于产品性能、安全、互换、寿命有重大决定性作用的项目(项点)应列为关键项目(项点)。关键项目要选的准确,一般不宜过多。
5.主要零、部件主要项目(项点),应选对产品性能、安全、互换、寿命有主导作用的项目(项点)。
6.产品性能的考核项目,主要应选产品的主要技术、经济特性,如功率、转速、压力、油耗量、排气量、载重量、起重量、制动效能等。
整机装配考核项目(包括大部件组装)系指组装技术状态和外观形态,如组装技术要求、各部间隙、相互位置、清洁度、紧固程度、油漆、外观质量……等。
7.选项定点,同类产品工厂要统一,由工业总局指定负责起草厂,组织设计、工艺、检查人员(有关工厂派人参加)共同制定,经总局批准下达执行,不经审批,不得自行修改。
二、产品质量分等
机车、车辆(配件)产品的质量分为三等,即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各等产品除性能、整机装配及主要零、部件的关键项目(项点)的合格率都必须达到100%外:


1.优等品:
产品性能、整机装配主要项点及主要零、部件的主要项点合格率分别达到95%及以上;产品耐久、可靠,达到规定的寿命指标;用户反映良好。
2.一等品:
产品性能、整机装配主要项点及主要零、部件的主要项点合格率分别达到90%及以上。
3.合格品:
产品性能、整机装配主要项点及主要零、部件的主要项点合格率分别达到85%及以上。
三、检查统计
(一)检查方法:
1.对机车、车辆产品(包括配件)的性能、整机装配质量及主要零、部件的质量均采取抽查方法进行,抽查数量由局指派的检查组确定,但抽查的产品及主要零、部件的质量,应能代表受检工厂质量水平。
配件生产厂可选择几种主要产品做为代表产品,进行质量考核。
抽查的产品,应是经检查人员的确认合格的产品。整机装配质量和主要零、部件,可以在组装线上和加工线上抽查(抽样)。整机性能允许在性能试验合格的同时进行抽查。(外购配件不做为主机厂的考核内容)
2.因缺乏检测手段,对规定的考核项目(项点)不能进行检查时,凡属工厂能够自行解决的测试工具,应积极设法制作,尽快解决,在未解决前,对该考核项目(项点)暂按不合格项目(项点)考核;凡工厂不能解决的复杂的、大型的测试设备,工厂应按物资、资金渠道,并按规定
期限提出计划上报,经审议列入计划购置,在此期间可暂不考核。
3.对难以逐件检查的(测量复杂,检查成本高)和需破坏工件方能检查的项目(项点),允许按产品批量,采取定期抽查的结果作为一个时期的考核依据。其批量和期限,在统一项点时规定。
4.铁道部工业总局定期组织或指派检查组对各厂产品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对考核的项目(项点)应建立检查(抽查)记录,并认真填写,保持整洁,妥善保管,以备查考。
(二)统计计算公式:
1.主要零、部件关键项点合格率=
受检主要零、部件关键项点合格总数
----------------×100%
受检主要零、部件关键项点考核总数

2.主要零、部件主要项点合格率=
受检主要零、部件主要项点合格总数
----------------×100%
受检主要零、部件主要项点考核总数

3.整机质量关键项点合格率=
整机装配关
性能关键项点合格数+ 键项点合格数
-----------------×100%
性能关键项点考核数+整机装配关
键项点考核数

4.整机质量主要项点合格率=
整机装配主
性能主要项点合格数+要项点合格数
-----------------×100%
性能主要项点考核数+整机装配主
要项点考核数

注:主要项点中,子项、母项皆应包括关键项点。

5.产品一 一等品数(台、辆、套)
=-------------×100%
等品率 考核产品总数(台、辆、套)

6.综合一 各种产品一等品数之和
=------------×100%
等品率 各种产品考核数之和

四、质量评定和指标管理
1.工业总局指派的检查组,根据对工厂产品质量抽查结果,算出主要零、部件主要项点合格率和整机质量主要项点合格率,评定产品的等级,即代表受检工厂一定时期的质量水平;
检查组应将抽查情况,评定结果通知工厂并上报工业总局,工厂应针对考核,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积极制订改进质量措施计划开展质量升级活动,逐步提高产品质量。


各厂每月根据考核的主要零部件主要项点合格率和整机质量主要项点合格率评出产品等级。
2.各厂应由主管质量的厂长或总工程师负责领导考核、评定本厂的质量工作。评定结果和原始记录应妥善保存三年。
3.根据考核评定的材料,算出产品一等品率,经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后报铁道部工业总局(机车车辆厂按表一填报,配件厂按表二填报)。
4.关于计算中的小数处理,统一规定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后三位按四舍五入计算。
5.各厂应根据本厂实际情况,对于目前尚达不到考核要求的项目(项点),分期、分批的制订出质量升级措施计划,发动群众,广泛开展质量升级活动和全面质量管理,以期提高产品质量和产品一等品率,还应有计划地努力争取达到优质产品的标准,为铁路运输现代化提供更多的优
质机车、车辆。



1980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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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乌鲁木齐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乌鲁木齐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政办〔2010〕399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乌鲁木齐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工程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社区公益电影发行放映管理,推动文化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满足社区居民观看电影的需求,根据《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2号)和《关于印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影字〔2005〕5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区公益电影放映是指在社区采用数字电影放映技术从事的公益放映活动。
第三条 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实行“市场运作、企业经营、政府购买、群众受惠”的原则。
第四条 乌鲁木齐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放映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全面实施,协调解决工作运行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广播电视局,负责督促落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及全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的下列日常管理工作:
(一)定期召开各区(县)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各区(县)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工作例会,加强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每年年底将会同市目标办对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三)负责组织片源,定期向各区(县)放映工程领导小组提供影片目录;
(四)负责制定全市电影放映人员年度培训计划。
第五条 从事社区公益数字电影放映的设备,必须在市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注册登记。
第六条 每年公益影片购买、放映设备维护、放映员培训及流动放映车年固定运行费用等由市财政审核列入预算。放映员工资、津贴等费用由各区(县)财政承担。
第七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成立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工程领导小组,落实完成每个社区每年放映公益电影不少于10场次的工作任务;
(二)加大对公益电影放映工程的宣传力度,使社区电影放映工作成为社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群众科技文化素质的重要阵地;
(三)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推动社区文化建设,使老百姓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第八条 各区(县)放映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辖区范围内社区公益电影放映的具体管理工作:
(一)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和年度放映计划,组织、协调、监督放映工程的全面实施;
(二)负责辖区范围放映队人员管理及考核,落实放映员的津贴补助,按照流动电影放映操作相关规定制定放映员操作执行情况奖惩制度;
(三)负责放映设备日常管理工作,指定专人专管,制定设备使用、维护、保管、检查制度,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确保设备完好率;
(四)建立公益电影放映工作进展监督和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对各街道、社区电影放映情况进行检查,对放映任务完成情况、放映质量、设备保养情况、放映员服务态度和居民群众的满意度以及对放映工作的意见等进行通报,发现问题及时向市放映工程领导小组汇报。每月需向市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各放映队任务完成情况、观众人数等,上报时间为次月1日-3日之内(如遇节假日顺延);
(五)加大实施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工作的宣传力度,使这项文化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九条 各区(县)放映工程领导小组每月于第一个星期内按需求上报计划,计划经市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乌鲁木齐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完成影片下载、授权、输入等工作。
第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要积极配合放映队工作,协助做好放映场地选择,组织好观众,维持好放映秩序,全力做好电影放映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一条 乌鲁木齐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负责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公益影片片源供应、设备维护维修和放映员技术培训,并成立三个技术服务和设备维护组,帮助各区(县)放映队解决技术难题和提供咨询服务,确保社区公益电影放映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员培训由乌鲁木齐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放映人员每年不少于10个课时的放映技术继续再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电影业务、职业道德等。
第十三条 各区(县)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应建立放映公示制度。定期将放映计划、放映队员、放映地点及放映时间、放映影片名称及场次等向居民群众公布,方便群众观看, 同时公布市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2618183,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各区(县)放映队需建立完整的放映台帐和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影像、文字档案,记录并如实反映已放映影片的放映时间、影片名称、放映人员等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五条 市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采取查看台帐、影像档案、走访群众等方式,定期和不定期对各区(县)电影放映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社区放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六条 各区(县)社区公益电影放映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市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公益电影放映场次的;
(二)公益电影放映向居民群众乱收费的;
(三)放映质量不好,服务效果较差,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
  (四)放映盗版、侵权音像制品的;
  (五)设备、车辆丢失或人为损坏、损毁的;
(六)对社区公益电影放映管理不完善,责任不到位,影响目标任务完成的;
(七)其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 24日起施行。





淮南市劳动监察规定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劳动监察规定
淮南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与其发生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其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罚。
第四条 劳动监察实行专门机构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帮助指导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遵守劳动法规的义务,均有对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举报和控告的权力。
第五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劳动监察工作,其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公安、工商、财政、物价、税务、卫生等部门及经委、工会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第二章 劳动监察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劳动监察实行市、县、区分级管理,市劳动行政部门对县、区劳动监察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七条 劳动监察机构配备专职和兼职劳动监察员,代表劳动行政部门行使劳动监察权。劳动监察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作风正派、熟悉劳动管理工作和法律知识等条件。
市、县、区劳动监察机构的监察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劳动监察机构职责:
(一)宣传劳动政策和劳动法规,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
(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劳动违法行为;
(三)受理群众举报、投诉的劳动违法案件;
(四)对劳动监察人员进行培训、管理和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监察员在执行职务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入有关用人单位进行检查;
(二)可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勘察劳动现场,询问有关人员。
(三)必要时,可向被检查单位或劳动者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或《劳动监察指令书》,被检查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据实向劳动监察机构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条 劳动监察员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及企业有关保密资料,为举报者保密。

第三章 劳动监察内容
第十一条 劳动用工方面监察:
(一)社会劳务中介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
(四)《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执行情况;
(五)劳动者的法定工作时间执行情况;
(六)用人单位制订《厂规厂纪》情况;
(七)对外劳务输出承办机构对输出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维护情况;
第十二条 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发方面监察:
(一)用人单位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各类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三条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方面监察:
(一)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
(二)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者福利规定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四)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金情况。
第十四条 劳动监察机构同时对劳动者遵守劳动法规的情况进行监察。

第四章 劳动监察程序
第十五条 劳动监察机构在执行职务时,应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佩戴执法标志。
第十六条 劳动监察程序:
(一)对发现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经审查需要查处的,应当登记立案;
(二)对所立案件,应当及时调查取证,并听取监察对象的陈述辩解;
(三)在调查取证后,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后,作出处理决定;
(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劳动监察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劳动行政部门印章;
(五)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七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县、区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劳动监察处理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报送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被处理单位和个人又无异议的劳动监察案件,可由劳动监察员当场作出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书送交当事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下列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一)招(聘)用劳动者不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除责令补办手续外,对用人单位按违法用工数每人每月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使用童工,除责令立即清退外,对用人单位及为童工介绍职业和出具假证明者,按每名童工数分别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或合同期满后,不按规定的程序签订、续订劳动合同继续使用的,除责令补办手续外,并对用人单位按违法用工人数每人每月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劳动和工商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办职业介绍机构,除责令停业、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用人单位未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扫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六)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或工资水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除责令补发、补偿、赔偿外,并可视情节轻重,处补发工资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七)对无故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或无帮拖欠社会保险金的用人单位,除责令补办保险手续或缴纳保险金外,并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社会保险金。
(八)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发布招(聘)用劳动者广告的,除责令其声明废止外,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未领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就业训练资格证,擅自面向社会招生,举办技能等级培训班或不顾教学质量,弄虚作假欺骗学员的职业介绍机构或个人,视情节轻重,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不按规定时间对《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监察指令书》作出答复和纠正的单位或责任人,劳动行政部门可给予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责任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的单位除实施上述处罚外,并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处理,对构成犯罪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单位的罚款,从税后利润或自有资金中列支,对责任人的罚款,由所在单位扣缴,不得报销。
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全额上缴财政。
第二十三条 阻挠、妨碍劳动监察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或对劳动监察员、举报人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可按《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原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理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监察机构或劳动监察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因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国家赔偿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劳动安全卫生及锅炉压力容器方面的监察,按现行程序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府办秘(1994)17号《淮南市劳动监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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