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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45:39  浏览:94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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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的通知

(2001年11月7日)

教职成〔2001〕9号


  为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工作,现将《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做好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工作,并将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报我部备案。    
  在工作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联系。  

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

  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建立起相应的教育教学秩序,以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与质量,更好地指导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学籍管理规定)的工作,特提出以下原则意见:

  一、制定学籍管理规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制定学籍管理规定要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构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职业教育运行机制。

  制定学籍管理规定要有利于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模式和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有利于促进弹性学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利于促进职业教育内部各层次、各部分之间及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沟通和衔接。制定学籍管理规定要坚持分级负责与分类指导,在本地区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对象、学制、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内容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对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学校应区别对待,允许有所不同,应尽可能地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办学和管理自主权,要在现行有关学籍管理文件的基础上改革创新。

  二、学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1、入学与注册

  要具体规定入学注册的资格、期限和主要程序(手续),明确获取学籍的条件及学生学籍档案的主要内容。中等职业学校应招收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入学。凡按专业大类招收的学生,新生入学后可不按专业方向注册。

  2、成绩考核

  要对成绩考核中学业与操行两个方面的记载提出要求。学业成绩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学分制等记分评定方式。要根据课程的性质和考核的方式(考试、考查)等情况确定具体的记分评定方式,明确各种分制的换算关系,并对学生获取考试的资格及考试纪律等提出具体要求。学生学业考核成绩一般按学期记载。

  3、升级与留级

  (1)要规定升级与留级的具体条件。原则上一学期所学课程(含实践教学)考核经补考后仍有二分之一门数不及格者,应予以留、降级,但只要未超过在校学习的最长期限,留、降级的次数不予限制。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可不实行留、降级制度。

  (2)重修和免修。学生某些课程(含实践教学)经考核(含补考)不及格,但未达到留(降)级规定的原则上应重修;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通过自学或其他学习途径(经历) 提前达到学校教学计划中相同或相近课程要求的,可申请免修。要对重修、免修和学分认定做出具体规定。原则上只要高于或等于中等职业教育同类课程或职业能力要求,并能出示有效学习或资格证明的均予以承认;允许学生兼学其他专业的课程。

  4、转学与转专业

  主要规定转学与转专业的条件、办理程序等事项。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受普通高中或其他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生。

  5、休学、复学与退学

  具体确定休学、复学、退学的条件、适用范围和办理程序。学生因病或有特殊困难,或停学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等可准予休学,即学生可以在学期间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要对学生离校参加创业实践等活动的条件、时间、次数和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学生有退学的自由。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6、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

  制定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和基本行为规范,应根据不同的学习制度和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对学生考勤制度提出相应的要求。

  要明确奖励学生的称号和相应的条件、办法。纪律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种。其中对开除学籍处分,要列出其适用范围和报批程序等。

  7、毕业与结业

  要明确学生毕业、结业的资格和具体条件及相应的证书颁发或验印程序。

  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学生在毕业时仍有部分课程(含实践教学)不及格但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操行评定不合格(包括毕业时受到处分未解除),按结业处理。学生可在两年内取得毕业资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计算。对具备学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基本学制为三年至四年,以三年为主。学生可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三年。学生在学期间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可颁发辅修专业的学习证明或辅修专业毕业证书。要对提前或推迟毕业及颁发辅修专业证书的条件和审批权限做出明确规定。

  三、学籍管理的职责分工和有关事项的审批权限

教育部指导并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学籍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区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或办法。省级、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学生休学、复学、退学和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以及对学生的各种纪律处分等由学校批准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在同一地区(市)内同类中等职业学校间转学,经转出及转入学校同意后,报学校所在地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转学以及不同类型学校间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和学校所在地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各自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由教育部制定统一格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印制,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是否需要由教育行政部门(包括由哪一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及验印的时间、办法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几点说明

  本《意见》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籍管理规定或办法,并报教育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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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各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中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要求,积极做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工伤保险,按照所在地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业工伤保险费率,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跨地区、流动性大的中央企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二、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6]5号精神,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对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使用的农民工,也要采用有效办法保障其参加工伤保险权益。对于建筑施工等农民工集中、流动性较大行业的中央企业,要按照《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农民工参保办法,如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参保,实现施工项目使用的农民工全员参保,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三、《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中央企业已确认并享受工伤待遇的伤残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应同步纳入工伤保险管理。具体纳入方式和步骤,由中央企业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商确定。

四、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中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中央企业参保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结合其行业特点,切实做好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方便中央企业工伤人员的救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支付。

五、各中央企业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做好中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反映,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七日


新 社 区 发 生 了 什 么
——从两个现代社区个案透析社区治理基础的变化

近年来,随着上海城市发展的日新月异,新式社区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在看到社区硬件面貌彻底改变的时候,我们有必要探究一下社区基本性质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这种变化有什么制度价值?本文从我区石门二路街道达安城、新福康里两个社区个案调查状况出发,试图找出这些变化,以及这些变化怎样影响了居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条件,并进一步指出地区政府在这种基础关系结构转型后应扮演什么角色,而这一点对于积累新式社区管理经验,以至“打造国际一流社区”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达安城、新福康里两个小区的基本情况
达安城小区和新福康里小区原来都是石库门旧式里弄,是近几年通过旧区改造在我区较早建成的新式小区。据我们的调查,达安城小区住宅共58414平方米,业主579户,新福康里小区住宅10.8万平方米,有主业1246户。这些业主或者通过回搬或者通过新购都取得了房屋的产权,是新小区的真正主人。两个小区业主全部入住后,相继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目前,达安城小区已是第二届业主委会员,有11人组成;新福康里小区也成立了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有13人组成。两个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都与管理小区的物业公司(前者是上海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后者是上海百事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与物业公司形成聘用与被聘用的关系。两个小区相同的是,所聘用的物业公司都继续了业委会成立之前的管理本小区的物业公司,而两个物业公司与原来的小区开发商都有某种关联。目前从整体上而言,两个小区的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关系良好,业委会对物业公司整体上是信任的,但有不满意的地方,达安城小区业委会对于物业公司就小区内开公司问题的处理情况不甚满意,新福康里小区居民因小区内盗窃案件不断发生以及物业收费较高而颇有微词。
二、城市社区基础产权关系的变革
我们知道,传统城市社区大多数的住房是由居民的工作单位分配的,居住者没有通过市场交易价格购买房屋,而是作为工作单位的成员进入居住区的,因而居住者不是房屋的产权人。房屋的产权属于居民的工作单位(集体)或者国家(由政府房管部门代表行使)。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权相应地被赋予了准政府性质的物业公司(由“房管所”转制而来),这些准政府机构代表政府拥有物业资源的占有、处置和受益权,同时也程度不同地替政府承担着部分社会福利功能。居民或单位交出的物业管理费用只具有象征意义,并不能平衡物业公司实际的支出成本,这些费用要么由政府贴补,要么由单位组织统一负担,甚至还可能由小区经营的其它收入(比如停车场、房屋出租等)来填补。正因如此,物业公司不仅视自己为当然的管理者,而且是身份和地位都高于居住者一方的,因为他们掌握着房屋资源的社会提供,是他们代表政府为居民提供了福利。在物业眼里,居民是一个准公共福利的享受者,是物业管理照顾的对象。居民不住,对物业的生存没有影响,但反过来,如果物业停止了工作,对居民的影响极大。如果居民希望保留楼前更多的绿地,希望减少油烟、噪音污染,希望建造自行车棚等,居民就必须或者通过请求其产权单位代表他们向物业交涉,或者集体通过信访的形式向物业呼吁。事实很清楚,是居民依赖物业的资产生存,而不是相反。物业与居民之间是纵向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不对等,居民无权约束物业,居民公共需要的能否实现基本上取决于物业的良心发现,而非法律的约束。还需要指出的一点是,在传统社区中,物业只承担了社区管理的部分职责,主要是房屋的拆建、修葺等,另外一部分管理职能,如垃圾清扫清理、卫生整治、小区安全等,是由政府机构(街道及有关部门)或准政府机构(居委会)来承担的。
在达安城和新福康里两个新式小区,我们看到,新的城市居住社区已经发生了变化,其中最重要的是居住者身份的变化,房屋产权已通过购买归属到个人或家庭。这样一来,旧的业主主体——单位、房管局或开发者已经转变成新的,他们是购买了房屋的社会集团或个人。于是,一种对等的市场关系就出现了:业主成为房屋的产权人,他们以管理费购买物业公司的保安、绿化、清洁等社会服务,物业公司则以提供服务作为交换,从业主的购买中获得生存。这个市场关系使得交易双方——物业公司和业主——的地位趋向“平等”,更准确地说,是趋向于各自权利义务的对等配置。业主的选择权被《上海市居民小区管理条例》合法化,这个条例明确承认,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具有运用签署合约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这种居住者的选择权,显示了他们同物业不同以往的纵向关系性质:他们是由聘用合约联系起来的交易双方,成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关系。这样的关系意味着,物业从一个准政府式的、有权力的社会管理者,转变为一般的、提供管理服务的社会单位。这意味着从前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转变成签约关系,各方具有权利义务的对等、从而可能相互约束的地位。很明显,这是一项权利配置的重构-转移过程,它改变着权利配置的规则,并在其基础上造就着新的社会关系。
三、新的社会公民组织和新的公共利益空间的出现
随着城市社区产权关系的变化,对一部分稀缺的社会价值——资源、商品和劳务——而言,它的分配的主体发生了变化。参与分配管理资源“主体”方面的变化,是一些社会管理责任的开始转移,从政府、房管部门、单位或物业开发者等组织的单方面的责任转移到居住者为主要的责任方去了,但由于成本、时间和专业分工的原因,他们需要委托物业公司来代理这份管理责任。由居住者量多、分散且时间不一致,所以居住者需要通过一定的授权方式产生代表他们行使物业选择权、公共事务的决策权的组织,这就在小区产生新的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他们代表居民,试图通过竞聘选择权参与对管理市场资源、劳务供给等有价商品即价值的分配。这是传统社区所没有的活动主体。
从达安城和新福康里两个小区业主委会员的章程及运作方式,我们可以看出这种新兴的社区公共组织,在产生和授权方式、内部结构、权利行使依据、权利内容、经费来源及对其评价方式等方面,与政府组织或政府任命的公共组织有质的不同。业委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于业委会行使的权利与业主有直接的利益关系,所以业主们对行使业主代表和业委会委员的选举权都非常慎重,这与一些政治选举明显不同。业委会委员的权利严格来自其所代表的业主们的授权,其工作成效(权利行使的当与不当、职责履行的到位与不到位)的唯一评价主体也是其代表的业主们,业主们对不称职的委员只要履行规定程序即可撤换,这与行政组织自上而下的权力产生和评价方式正好相反。业委会的内部结构是真正的委员会制,严格实行一人一票,业委会主任并没有多于其它成员的权力,他的个人意见也不能影响其它成员的投票,主任的角色是召集人,这与行政组织的首长负责制差异巨大。
业委会的出现意味着一种变化:由居民组织处理居民共同的事物,显示了组织化的社会联合由私域向公域的变动。它要求分享某种社会权利,但这种社会权利的目标在社会财产的管理方面,它要做的是通过聚合并代表产权人(居民)的利益,达到维护其产权利益的目的。与过去不同的是,这类公民组织试图进入公共管理领域,承担公民财产管理的责任,从而来替代一直以来由指定的组织如房管所转制物业公司、街道、居委会等组织的社区公共利益的管理职责。
更有意义的是,业委会这类社区公共组织的出现,除了增强居民自治意识,减轻政府的社区管理责任压力,而且还创造出了新的社区公共空间,产生新的公共利益。在传统观念里,私人利益与公有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是相对立的,而在新式社区我们发现存在一种既不是私人利益,也不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新型社会空间,即建立在自我利益基础上公共利益。这种公共利益是可以公共分享的“私利”的整合,它具有非个人性、非国家性、非政府性。举个达安城小区管理的案例来说明:有的居民要求禁止养狗,这是个人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因为它无法和同意养狗的居民共享这种利益。但是居民要求“保护绿化”或“防止污染”就不同了,它们同样是“私利”,但有了居民公共利益的性质,因为这种利益可以与任何其他居民分享。从表面上看,这些主张与增进自己的私利有关,但它还符合公共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其它原则;如果个人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包括被要求人)相一致,这种利益就具有了某种公共性质,因而受到社会制度的正当保护。
四、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方式变化——从身份到契约
新的活动主体和新的公共利益空间的出现预示着新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在传统社区,居民总隶属于一个单位,即是所谓的“单位人”,他取得住房是基于他单位的身份,他行使社区管理权也是基于身份向其单位组织提出。而在新式社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方式的完全不同了,居民取得参与资格是基于购房合同获取产权,居民通过契约授权给业委会行使其业主的权利,最重要的是业委会通过签约来委托物业公司代理行使社区管理权。由于契约关系,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形成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分配社会资源的规则发生重大变化,物业公司需要通过竞争获得这份管理资源,但竞争的标准是服务质量的高低,而不是他在政府体系中级别、地位、以及和政府关系的远近。这样,对于物业管理市场资源的分配,就由从前的政府分配转变为由产权人(居民通过竞聘物业的活动)来分配。而这一点,又成为物业公司负责(代理)对象改变的原因,过去它们仅向自己的上级负责,现在转变为向居住者负责。这意味着,他们由前者的代理转变为后者的代理。
就社会关系转型而言,居民通过一个个签定合约的行动,实践着一些现代社会的规则——自主、选择、对等、参与、公共授权、公民责任、行动的法律依据等,他们改变了以往一切依赖组织的习惯。正如19世纪英国法制史学家亨利·梅因在其名著《古代法》中所说,“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社区居民通过契约,发展出了对于共同事务的处理(管理和控制)责任以及运用这种责任平衡强弱力量不同社会团体的能力,整合了公民共同利益,强化了公民基于合约基础建立的信任、监督和自我控制关系,这是一种典型意义上的公民自治,是朝向法治社会的基础性变迁。
五、地方政府在社区转型中应扮演的角色
虽然前面的分析,表明了在新式的达安城和新福康里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是通过合同建立起聘用与被聘用的平等契约关系,业委会对物业公司具有选择权,但是如果某个业委会对聘用的物业公司不满意,想要换一家物业公司来管理小区,业委会是否能“炒掉”物业公司,我们深感疑虑和担心。《南方周末》2000年5月19日刊登的一篇文章“业委会炒不掉物业公司”,介绍了浦东清水苑小区业委会想炒掉严重不合格的“畅苑物业”由于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的干涉而未果,这说明我们的担心不是多余的。在我们的调查中,确实发现相对于物业公司来说,代表业主利益的业委会是非常弱势的一方,物业公司与政府组织或准政府组织之间具有某种相关。
我们认为,在目前新式小区发展出的新型社会关系与原有的宏观制度仍相抵触的情况下,作为地方政府(包括居委会这样的准政府组织)要在产权冲突中坚持保护和支持原则,尊重法律,尊重当事人契约,而不是相反。比如,前述清水苑小区业委会炒物业的案例(虽然我们调查的这两个小区没有发生这样的情况,但也完全有发生的可能)中,是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否决了业委会(代表业主们)脆弱的竞聘物业权,这不仅直接损害清水苑小业主的权利,而且损害了《上海市居民小区居住条例》的法律权威,破坏了确定性,鼓励了机会主义和寻租行为的盛行,刺激了极端行为的发生。清小苑小区业委会竞聘物业不成,试图发起居民拒交费用的行动,来增加压力。如果这种争议是在某个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之间展开,它还可能演变成一个有“国家和社会”冲突涵义的事件。争议的扩大、扩散和升级,不仅损害了行政的权威和效率,而且对建立社会合作有负面影响,它激励的是社会对政府的依赖,而不是社会的自我依赖、约束、管理和监督能力的发展。从清水苑物业方面来看,如果政府的介入很有用,那么所有的物业公司都会想方设法采取各种行动,不断繁衍着寻租行为。在业主无选择权的情况下,无论物业卸责问题多么严重,也不可能让它付出代价,反过来,政府还要付出相当精力不断来“抓”物业公司提高服务质量。结果是政府的不当干预,保护了不进取的物业公司继续占有社会资源,增加了政府从事社会管理的负担和协调成本。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要求“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会”,在我区达安城、新福康里等新式社区产生的这种契约型社会关系无疑为居民自治奠下物质基础,并且由可能由这种社区内契约进一步发展出社会契约,这将是在城市悄然发生的历史性进步。但是这种契约关系仍然很脆弱,它受到了国家某些没有变革的宏观制度的阻挠,作为基层直接管理社区的政府,要看到社区的这种社会基础性关系的变化,并支持、保护它们的发展,严格依法进行管理。这样,我们就找到了一个建立现代社区的最基本契入点,并有可能朝向国际一流社区发展。

作者:李克垣(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现供职于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街道办事处)
地址:上海市奉贤路68弄48号
邮编:200041
信箱:xiang104@citi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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