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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暴雨灾害防御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0:39:44  浏览:97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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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暴雨灾害防御实施细则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12)第11号



  《邢台市暴雨灾害防御实施细则》已经2012年11月8日市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大群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邢台市暴雨灾害防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避免和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暴雨灾害防御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强暴雨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将暴雨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健全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暴雨灾害防御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暴雨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暴雨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 暴雨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暴雨预警信息的发布、解除与传播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气象台按照发布权限发布暴雨预警信息。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暴雨预警信息。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应严密监视天气变化,提高暴雨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及时调整和解除暴雨预警。
  第九条 根据降雨强度、降雨总量、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暴雨预警划分为四级:
  (一)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二十四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五十毫米以上,或其中一小时降雨量达到四十毫米以上;
  (二)黄色预警(Ⅲ级):预计未来二十四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一百毫米以上,或其中一小时降雨量达到六十毫米以上;
  (三)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二十四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一百五十毫米以上,或其中一小时降雨量达到八十毫米以上;
  (四)红色预警(Ⅰ级):预计未来二十四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二百毫米以上,或其中一小时降雨量达到一百毫米以上。
  第十条 各媒体单位根据暴雨预警级别,应按照下列规定传播暴雨预警信息:
  (一)各级电台、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新闻网站,应与气象台建立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明确负责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收到暴雨预警信息;
  (二)各级电视台在收到暴雨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安排人员尽快以滚动字幕方式在各频道播出,平均每小时播出不少于三次,直到暴雨预警解除;对于红色(Ⅰ级)或者橙色(Ⅱ级)暴雨预警信息,还应以图文或应急直播方式插播;
  (三)各级电台在收到暴雨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安排人员尽快以应急广播直播方式在各频道节目中插播暴雨预警信息,平均每小时播报不少于三次,直至暴雨预警结束;
  (四)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新闻网站在收到暴雨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安排人员尽快以网页浮动信息框或主页标题新闻方式滚动更新发布,直至暴雨预警结束;
  (五)市移动、联通、电信部门,应与气象台建立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在气象台发布Ⅲ级以上暴雨预警信息时,向在网手机用户群发预警短信息。
  第十一条 社区、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酒店、剧场、影院、体育场馆、博物馆、纪念馆、机场、车站、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暴雨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并做好相应的防范。
  村(居)民委员会应利用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暴雨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人员。
  气象灾害防御信息联络人员收到暴雨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暴雨预警信息,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根据暴雨预警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商,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由指挥长签发应急响应命令。同时向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及上一级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
  第十四条 蓝色预警响应:
  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并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居住在低洼地带、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筑物内的人员注意可能出现的房屋漏雨、水浸等情况,并组织排查安全隐患。
  教育部门及时将暴雨预警信息通报辖区各幼儿园和学校,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检查储备药品。
  公安部门组织警力,加强对城市地道桥、下凹式立交桥、低洼路段和高速公路等重点路段的实时监控;根据道路积水状况,及时疏导交通;实行二十四小时备勤,应急队伍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
  城市管理部门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的巡查和检修,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组织检查所管辖区内的道路、桥梁积水情况,做好管渠清淤,检修维护泵站,抢修损坏的市政设施、设备。
  建设部门督导建筑施工单位及时调整施工计划。
  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预警和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准备。
  交通运输部门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公安部门划定应急交通管制线路。
  水务部门密切关注雨情,加强防汛值守,做好适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的准备。
  商务部门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旅游部门组织对旅游景区(点)进行隐患排查,监督各旅行社、旅游宾馆(饭店)和旅游景区(点)做好暴雨灾害防御工作。
  人防部门组织对人防工程进行排查,筹集防汛物资器材,对人防工程重点部位进行防护。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文物主管部门对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实时监控、巡查,做好应急抢险准备。
  机场向进出港航班通报暴雨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 黄色预警响应:
  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县级政府按照市政府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教育部门安排危险区域的学校停课,组织师生转移。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对药品储备情况,做好补充准备。
  公安部门对城区道路中心区域积水深度超过二十五厘米的路段施行交通管制,限制车辆通行;对水毁、严重积水路段及时制定绕行路线,各路段警力应当疏导车辆绕行积水路段,及时组织拖离涉水熄火的机动车辆;对辖区高速公路进行巡查。
  民政部门做好危险区域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的准备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通知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安全责任人员,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和预警,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城市管理部门检查必要的物资和器材储备,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对城市立交桥下以及所管辖区内的地下构筑物、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危旧房等重点区域进行检查和维护。
  建设部门督导建筑施工单位做好预防坑壁坍塌和基坑排水工作准备,暂停户外作业。
  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准备。
  水务部门及时组织防汛会商,部署巡堤查险,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和抗洪抢险准备。
  商务部门启动生活必需品日监测、日报告制度。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货源。
  农业部门组织农户抢收成熟作物,及时清理田内排水沟,保证泵站正常运行;鱼池水位较高的适当排水。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人员对地质勘探、油气井场、尾矿库等场所进行巡视排查。
  旅游部门发布关闭山地、湖泊等暴雨灾害风险较大的旅游景区(点)的紧急通告,组织旅游景区(点)经营管理单位安全转移、疏散游客。
  人防部门组织人防工程权属及使用单位定时巡查,重点部位防汛物资器材到位。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存在隐患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进行重点巡查,做好应急抢险准备。
  铁道部门密切关注路轨安全,监视列车运行。
  机场加强对进出港航班运行的监控。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做好暴雨灾害的应急准备。
  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
  当地同级军事机关组织民兵应急分队收拢人员,二十四小时备勤,做好出动准备;通报驻地现役、预备役部队,做好备勤准备。
  第十六条 橙色预警响应:
  市、县级政府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各部门和单位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教育部门安排辖区各幼儿园和小学停课,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随时做好停课准备,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时补充药品储备。
  公安部门对城区道路中心区域积水深度超过三十五厘米的路段施行交通管制,禁止车辆及人员通行;关闭水毁和积水严重的高速公路路段;协助危险区域人员撤离或者转移;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疏散与会人员。
  民政部门组织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
  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人员重点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分析地质灾害风险,适时提高地质灾害预警等级,采取防护措施,及时撤离危险区域人员。
  城市管理部门在城市危险路段和公共场所危险建筑物附近设立警示标志,并加强警戒。
  建设部门监督建筑施工单位停工。
  交通运输部门协助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做好抢修水毁公路交通设施的准备。
  水务部门坚守防洪工程重点部位,及时查险排险,确保堤防、水库安全,及时做好水库泄洪、河道分洪和蓄滞洪区运用等相关工作。
  商务部门组织商贸流通企业动用商业库存保障市场供应。
  农业部门指导组织农户对畜禽圈舍加固,对蔬菜、食用菌棚室墙体使用塑料布进行苫盖。
  卫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实行二十四小时备勤,随时开展抢救伤员工作。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烟花爆竹等企业视情况停产;冶金、有色金属、建材等其它行业视情况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工作。
  旅游部门责令关闭各旅游景区(点),安全转移或者妥善安置旅游景区(点)游客。
  人防部门停止使用受到暴雨灾害威胁的人防工程,将人防工程内的人员疏散转移至安全区域。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文物主管部门对发生轻度险情、局部损坏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采取抢险保护紧急措施,防止险情扩大。
  铁道部门增加巡查力量,加强隧道口、长大路堑、路堤、桥头、涵洞等防洪薄弱地段的检查监控,提前部署抢险准备和险情排查。
  机场及时调整或者取消航班,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准备。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设施、设备损坏,对危险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防护加固。
  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
  军分区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协调市级现役部队应急专业力量备勤,做好出动准备。
  第十七条 红色预警响应:
  市、县级政府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各部门和单位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教育部门安排辖区学校停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时向上级医药储备部门报告信息,补充专用药品。
  公安部门适时封闭危险路段,禁止车辆及人员通行;组织涉水熄火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和乘客迅速撤离积水区域。
  民政部门紧急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开放紧急避难场所,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国土资源部门密切关注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在城市危险路段和公共场所危险建筑物附近设立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负责警戒。
  建设部门组织建筑施工单位撤离施工人员,转移施工物资、设备。
  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抢修水毁公路交通设施。
  水务部门及时部署抢险、转移、救援行动,动员相应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抗洪抢险救灾。
  商务部门组织商贸流通企业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农业部门组织农户转移处于危险区域的大牲畜、鱼苗和养殖设施,对河流、水库等自然水体中布设的养殖设施进行加固。
  卫生部门做好医疗救护、疫情防治等准备。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烟花爆竹等企业立即停产;冶金、有色金属、建材等其它行业视情况停产;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暴雨灾害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疏散、撤离,将受到暴雨灾害威胁的地质勘探、油气井场、尾矿库等场所周边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域,同时对矿(库)区、厂区进行巡查,发现事故立即上报。
  旅游部门监督检查各旅游景区(点)关闭及游客转移或者安置情况,做好受灾旅游景区(点)的救灾工作。
  人防部门停止使用所有人防工程,抢修出现险情的人防工程。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工作,抢修受损通信线路,保障通信畅通。
  文物主管部门对发生严重损坏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采取抢救保护措施。
  铁道部门适时调整列车运行调度计划,监护列车运行,抢修受损路轨,确保旅客安全。
  机场封闭,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工作。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迅速调集力量,投入抢修抢险。
  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
  军分区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地方专业分队做好防汛工作,协调驻邢现役部队备勤。
  第十八条 工矿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及时调整工程施工计划,采取措施,严防暴雨灾害,如有险情,立即停产和组织人员迅速撤离。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线路,保障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第十九条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受到暴雨危害的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服从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 公众应注意收听、收看暴雨预警信息,随时了解暴雨动态,避免到暴雨发生的区域活动,尽量减少外出,户外人员应寻找安全地带避雨。
  公共场所、沿街店铺等应积极为公众提供避雨场所。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或处置不当,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发布、传播暴雨预警信息,导致损害发生的;
  (三)不服从上级政府对暴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的。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细则规定,不服从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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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卫生部


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1981年3月26日,卫生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卫生标准规范(以下简称标准)是国家一项重要的技术法规,是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重要依据。加强标准的建设,充分发挥标准的作用,有利于广大群众的劳动、工作、学习和生活,对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保证和提高生产建设的质量,促进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搞好卫生标准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影响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因素,都应逐步制订标准。

第二章 标准的分级、制订和修订
第三条 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标准、地方标准三级。下级标准不得与上级标准相抵触。
国家标准是指对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生产发展有重大意义,而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各部门、各地区统一执行的标准。
部标准是指全国性的专业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标准。
尚未制订国家标准和部标准的,或本地区有特殊需要的,可制订地方标准。
第四条 根据需要,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可提出和发表参考标准,供参照使用。经修改、补充,按审批程序进行审理后,参考标准可转为正式标准。
第五条 制订或修订标准的原则,是在保障健康的前提下,做到经济合理,技术可行。
第六条 制订或修订标准,应采取现场与实验室相结合的方法,取得充分的科学依据,包括利用国内外的资料,和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或实验研究。
第七条 制订或修订标准,应同时提出相应的测试方法和说明。
第八条 对外国的标准,经过具体分析或进行必要的验证,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可积极采用。
第九条 根据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标准要适时进行修订。一般每隔三至五年复审一次,分别予以确认、修订或废止。
第十条 研究制订标准的规划和计划,应列入各级科学技术研究和卫生事业的规划和计划,并给予必要的经费和物资条件上的保证。

第三章 标准的起草、审批和发布
第十一条 制订或修订国家标准和部标准的工作计划和科研规划,由卫生部统一下达。
第十二条 国家标准和部标准,并未批准前,按其编制程序分为:
1.起草完毕后供征求意见用的稿件,称为国家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
2.经征求意见并讨论修改后,称为标准草案(送审稿)。
3.修改稿经审核修订定稿后,称为国家标准草案(报批稿)。
第十三条 根据制订或修订标准计划的安排,负责起草单位会同参加单位(必要时组成起草小组),进行调查研究、试验验证,提出草稿和草稿说明书,发送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负责起草单位对修改草稿的意见,进行综合研究,复核试验,必要时召开小型审稿会,提出国家标准草案(送审稿)和修改说明。
第十五条 送审稿经归口单位审核,报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或其分委会审查,经讨论通过后,提出国家标准草案(报批稿)和编制说明。说明应包括制订或修订标准的目的、意义,编制工作简况,提出容许浓度或技术指标的依据,现场资料和实验报告,技术审查的结论,对主要意见的处理情况,等等。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家标准或部标准,由卫生部或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发布。关于食品卫生标准的审批、发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地方标准的编审、报批和发布程序,由省、市、自治区卫生主管部门自行规定。地方标准应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都可提出标准草案建议稿。按标准编审程序进行审理。
第十九条 标准的解释,由标准的审批、发布机关或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

第四章 标准的贯彻与监督
第二十条 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各级有关生产、建设、设计、文化教育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贯彻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贯彻标准确有困难者,要说明理由,提出暂缓执行的期限和贯彻执行的措施报告,经上级地方卫生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发布标准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贯彻标准所必需的物质技术条件,上级主管部门应予保证;重大的,应纳入各级技术措施计划。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责成有关卫生专业机构,对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实行预防性和经常性的卫生监督。
凡不符合标准要求而又坚持不改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由卫生部负责。
第二十四条 国家标准和部标准的编写方法,由卫生部另订。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信息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信息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搞好民政信息工作,是新时期民政工作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为了贯彻落实第九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民政信息工作,经研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强化办公室的信息职能
各级民政部门要从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改革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信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信息机制。办公室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信息工作。各省级民政厅局和有条件的地、市民政局要配备专职信息工作人员。办公室工作人员都应增强信息意识,注意搜集和研究
民政工作中的新情况、新经验、新事物,使办公室真心成为高效精干、反应灵敏的信息中心,为领导决策服务。
二、加强信息工作的基础建设
要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发展信息员队伍,将信息联络点延伸到基层。同时,针对工作实际,及时调整信息网络,使之真正发挥作用。要加强信息制度建设。如:建立信息岗位责任制度、信息通报制度、信息员培训制度和考核奖励制度等,使信息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要
逐步提高信息收集处理的科学化。在办公室现代化建设中,应优先考虑信息工作手段的现代化。有条件的地方,要开展民政信息的基础理论研究。
三、努力提高民政信息质量
各地要把提高信息的质量作为工作重点,切实抓出成效。要从民政部门发挥稳定机制的作用出发,注意捕捉对全局有较大影响的、对客观有指导意义的信息,努力提高信息的思想性、理论性和政策性。要通过调查分析,增加综合性、预测性的信息量,为领导决策提供方案和思路。要加
强政务信息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做到迅速、准确、有效。要继续办好各种民政信息刊物,特别要重视向当地党政部门经常通报政务信息。要建立向部办公厅专报信息的制度,对重大事件要进行追踪反馈。
四、关心爱护信息工作人员
各级民政部门要把信息工作人员的实绩,作为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要给信息人员提供学习和工作的方便条件,提高他们的思想、政策和业务水平。要创造条件,让他们有机会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增长知识和才干。尽可能地让他们扩大阅读范围,参加有关会议,使他们熟悉情况。要
支持信息人员的工作,保护他们的积极性,对他们坚持原则,反映真实情况,要给予坚决支持,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198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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