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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景观灯饰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9:46:26  浏览:91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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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景观灯饰管理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抚顺市城市景观灯饰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5月1日起实施。

                             市长 彭益民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抚顺市城市景观灯饰管理办法



  第一条 加强城市景观灯饰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依据《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景观灯饰的规划、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景观灯饰是指用于美化、装饰城市夜景的户外灯饰和灯饰广告。
  户外订饰:包括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外部的立面灯、顶部灯、轮廓灯、彩灯及其它灯光造型和灯光景物。


  第四条 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景观灯饰设置的主部门,负责全市景观灯饰设置的管理与监督。各区城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景观灯饰管理工作。
  市商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沿街商店、餐饮和娱乐场所景观灯饰设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政公用设施产权部门负责立交桥、高架路、人行天桥、广场等大型市政设施景观灯饰设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游园、绿地、花坛景观灯饰设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电业部门负责景观灯饰的用电保障工作。
  公安、房产管理等部门应配合搞好城市景观灯饰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景观灯饰设置应遵循统一规划、集中领导、分级实施、全民参与的原则。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市景观灯饰总体规划,结合本区实际,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区的景观灯饰方案,在市景观灯饰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第六条 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场所应当设置景观灯饰:
  (一)沿主要街路公用建筑物、构筑物;
  (二)街路以外高度在三十米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广场、绿化带、大型花坛、浑河城市段两岸;
  (四)沿主要街路两侧的橱窗、牌匾、画廊、报廊;
  (五)固定式户外广告;
  (六)市政府指定的场所。


  第七条 前条区域内应当设置景观灯饰的建筑物、构筑物产权单位,因无力进行景观灯饰建设的,可由景观灯饰主管部门及工商部门共同组织广告招商进行灯饰建设,产权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八条 凡在丹东路、和平路、望花大街、千金路、新抚路、十一道街、十二道街、永济路、武功街、东西一路、东西四路、东西七路、东西十路、解放路、西三街、东三街、民主路、自由路、迎宾街、永安路、永宁路、礼泉路、南阳路、凤翔路、丹凤街、浑河南路、沿滨路、戈布路、将军街、临江路、宁远街、新华大街、长春街、新城路、东洲大街、绥化路等主次干道两侧的新建、改建、修饰建筑物的,景观灯饰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景观灯饰主管部门应参加建筑物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并提出景观灯饰设置意见。


  第九条 沿主要街路两侧商业门市必须按照城市景观灯饰设置要求及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规定,设置灯光商业牌匾,搞好门前景观灯饰设置工作。制作和设置户外广告应以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电动显示器、外打灯形式进行灯光装饰。


  第十条 凡在城市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和个体经营者均有参与城市景观灯饰建设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城市公园、绿地、雕塑和灯饰广告等景观灯饰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由产权单位或景观灯饰设置、管理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 设置景观灯饰设施必须结构牢固并设置防火、防漏电等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 禁止擅自拆除景观灯饰设施,确需要拆除的,应征得市城市景观灯饰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城市景观灯饰设施应按规定时间运行,一般应与路灯同步开启。每天亮灯时间不少于3小时,周六、周日不少于4小时,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亮灯时间应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管理单位应经常保持景观灯饰设施的完整和功能良好,景观灯饰设施和灯光广告出现故障、残缺或失亮时,应在3日内修复。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处罚:
  (一)对应按城市景观灯饰设置规定设置景观灯饰设施,在规定时间内未设置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设置;
  (二)未按规定时间开灯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按规定予以改正;
  (三)景观灯饰设施残损,在规定时间内未修复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修复;
  (四)灯饰广告未设置灯饰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残损或失亮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整改或强制拆除;
  (五)未按规定的位置、形式、设计要求安装景观灯饰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改正;
  (六)擅自改变、移动、拆除景观灯饰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恢复;
  (七)对破坏城市景观灯饰设施,影响景观灯饰设施正常运行的,除责令按原价值两倍予以赔偿外,并处以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城市景观灯饰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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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 等


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第56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0〕13
号)精神,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管理,促进合同文本规范化,我们以〔1992〕国土〔建〕字第7号《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印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成片开发土地
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和用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在各地试行。经修改完善,现正式颁布,请依照执行。原试行示范文本(GF—92—1001、GF—92—1002、GF—92—1003、GF—92—1004)同时废止


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

GF-94-100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宗地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 甲方以现状(或几通一平,注:根据具体情况定)出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___,宗地编号___,面积为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及现状(或几通一平)的具体情况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年,自领取该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___项目。(注:根据具体项目、用途情况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六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七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费(税)。
第八条 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元人民币(或美元、港元等),总额为___元人民币(或美元、港元等)。
第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共计___元人民币(或美元、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按签约前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汇价的中间价计算。
第十二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该宗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使用证。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宗地,须在期满___日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获准续期后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重新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因调整城市规划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四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且投资必须达到总投资(不包括出让金)的__%(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__%)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出租。
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该抵押贷款必须用于该宗地的开发建设,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出让宗地使用权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缴纳滞纳金。
第十七条 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规定建设的,应缴纳已付出让金__%的违约金;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__%的违约金。
第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该出让宗地方案经有权一级政府依法批准后,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份。
___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共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___
(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
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 ___
法人住所地___ 法人住所地___
银行名称:___ 银行名称:___
帐 号:___ 帐 号:___
邮政编码:___ 邮政编码:___
电话号码:___ 电话号码:___
土 地 使 用 条 件

一、界桩定点
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_日内,甲、乙双方应依宗地图界址点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乙方应立即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二、土地利用要求
2.1 乙方在出让宗地范围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___;
(2)附属建筑物___;
(3)建筑容积率___;
(4)建筑密度___;
(5)建筑限高___;
(6)绿化比率___;
(7)其他有关规划参数以批准规划文件为准。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2.2 乙方同意在出让宗地范围内一并建筑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费提供使用:
(1)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
2.3 乙方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宗地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
(1)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
2.4 出让宗地上的建筑物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和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图纸要求建设。乙方应在开工前___天内向甲方报送一套工程设计图纸备查。
三、城市建设管理要求
3.1 涉及绿化、市容、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设计、施工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乙方应符合国家和___的有关规定。
3.2 乙方应允许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其受让宗地内的绿化地区和其他区域。
3.3 乙方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护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地进入该地块。

3.4 乙方在其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如有损害或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个人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四、建设要求
4.1 乙方必须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完成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可建总建筑面积的___%的建筑工程量。
4.2 乙方应在___年___月_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的应至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___月,向甲方提出具有充分理由的延建申请,且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除经甲方同意外,自第4.1条规定的建设期限届满之日起,在规定的建筑工程量完成之日止,超出____年的,由甲方无偿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
五、市政基础设施要求
5.1 乙方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办理申请手续,支付相应的费用。
5.2 用地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对由于施工引起相邻地段内有关明沟、水道、电缆、其他管线设施及建筑物等的破坏及时修复或重新敷设,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3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乙方应对该宗地内的市政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
(注:特殊项目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条件》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

GF-94-100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 定 义

第四条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_____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

第三章 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见附件______地块地理位置图)。
第六条 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平方米。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__%用地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税(费)。
第十二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元人民币(或美元、港元等)。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或美元、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乙方同意从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月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元人民币(或美元、港元等)。
第十六条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按签约前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汇价的中间价计算。
第十七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____银行____分行,帐号为____。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八条 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除土地出让金外项目连续投资必须达到投资总额的____%,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____%,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

(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二十条 乙方在作出转让____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____日内,应将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一条 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三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每一抵押所但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地块所承担的债务。
第二十八条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____日内应将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及有关附件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实现抵押权后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依据第二十八条而取代乙方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 期限届满

第三十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无偿取得地块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____天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经甲方同意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致使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__%的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乙方在该地块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应缴纳已付出让金____%的违约金;连续两年未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八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出让金除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缴纳滞纳金。
第三十九条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则应在规定完成日期至少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认为必要,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完成日期;如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认定上述延期理由无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地
使用权。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比例与未开发的公用设施占全部要求开发的公用设施比例相等。
第四十条 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方在____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兴建的项目,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__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本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并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权。

第十二章 通 知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甲方: 乙方:法人住所地______;法人住所地______;邮政编码______;邮政编码______;电话号码______;电话号码______;

电 传______;电 传______;传 真______;传 真______;电报挂号______;电报挂号____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三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采用中___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份,双方各执__份。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市(县)签订。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 _________
(自治区、直辖市)___市_________
(县)土地管理局(章) __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__(签字) ________(签字)
附件:土 地 使 用 条 件
(成片开发经营项目)
一、成立开发企业
1.1 土地使用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从事土地开发经营的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取得开发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但在其开发区域内没有行政管理权和司法管辖权,
开发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关系是商务关系。
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二、界桩定点
2.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__日内,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开发企业依出让宗地图各界址点实地核定所示座标的界桩;面积无误后,双方在出让宗地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开发企业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到破坏或
移动时,应及时报告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恢复界址测量,重新埋设界桩。
三、土地利用要求
3.1 开发区域内土地使用必须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
3.2 开发区域内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应控制在总用地的____%以内。
3.3 开发企业应编制开发区域内的成片开发规划,成片开发规划应在得到批准后实施。
3.4 开发区域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开发企业拟定的成片开发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按有关规定报省级政府批准。严格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如确需修改,必须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四、公用设施
4.1 开发区域内的全部公用设施由开发企业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建成并使其达到中国现行设计和施工规范标准。
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区域内自备电站、热力站、水厂等生产性公用设施的,可由开发企业自主经营,也可交地方公用事业企业经营。公用设施能力有富余,需要供应区域外,或需要与区域外设施联网运行的,开发企业应与地方公用事业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条件经
营。
4.2 开发企业需接引区域外的水、电、热等资源,提供接点和服务的,须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另签合同,并由地方公用事业企业负责经营。
4.3 开发区域的邮电通信事业,由邮电部门统一规划、建设与经营。也可以经____省(自治区、直辖区)邮电主管部门批准,由开发企业投资,或者开发企业与邮电部门合资建设通信设施,建成后移交邮电部门经营,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开发企业给予经济补偿。
4.4 开发企业可以按照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经营专用港区和码头。开发区域地块范围涉及海岸港湾或者江河建港区段时,岸线由国家统一规划和管理。


4.5 公用设施完成后,开发企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成一个或多个对公用设施进行开发、经营为目的的合资、合作企业。
4.7 开发企业必须根据总体规划要求,在该开发区域内为政府行政、司法管理部门无偿提供公用设施,如办公用房等。
4.8 相邻双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授予对方必要的相邻权,以及其他他项权利以保证开发区域与相邻区域的交通往来和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
五、设计、施工、竣工
5.1 开发区域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及成片开发规划,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绿化等,须报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交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

5.2 开发企业在签订本合同____日内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并在____年___月___日以前建成不少于____平方米的标准或专业厂房。
六、项目引进
6.1 开发企业负责吸引投资者到开发区域投资,并保证自土地使用证颁发之日起____年内招引并安排区内所有的建设项目,____年内所有建设项目全部竣工投产。
6.2 在开发区域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应符合成片开发规划的要求,并按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6.3 在开发区域举办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属于下列情况的项目不得兴建:
(1)有污染环境又无符合规定的环保措施的项目;
(2)为中国政府所禁止的建设项目和生产产品。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住所地______,邮政编码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___房产(或____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
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______房产(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土地位于______,总用地面积为______。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宗地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
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相应土地的面积为_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即______平方米。
〔或: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房产楼层______层,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为__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的______%;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的______%,即_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__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______年,自______起算。
第五条 ______建筑物(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______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__元人民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______%共计__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签字后______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______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或:乙方出租______房产,每年应以租金的______%抵交出让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让金为止。或:乙方抵押______房产后______日内,以抵押所获贷款抵交完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
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乙方在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换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乙方同意从______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______月__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帐户,银行名称:______银行______分行,帐户号______。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房产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__部分房产时,亦就同时转让(出租;抵押)整栋房产使用土地中的出售(出租;抵押)房产占__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并依照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重新与甲方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交还土地使用
证。

第十四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五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六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_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签署,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
第十九条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中国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甲方: 乙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 ____________(自治区、直辖市)____ ____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____________(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签字) ________(签字)
(注:不以出售、出租、抵押房产而发生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依照规定也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参照本合同或宗地出让合同格式拟定。)

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住所地______;邮政编码______。
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住所地______;邮政编码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国有土地位于______,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年限为______年,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算。
第四条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包括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
〔或:第四条 依据合资或合作企业合同,由乙方中的______(注: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包括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
第五条 土地开发费为每平方米__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__元人民币。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须于本合同签字之日起______日内全部付清。
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支付了全部土地开发费后______日内,乙方必须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领取(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 土地使用费为每平方米______元人民币(或美元、港币等),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应于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甲方缴纳当年的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费收取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市(县)〕有关规定五年后由甲方作相应调整,调整后乙方应自调整年度起按新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

〔或:土地使用费在合资(或合作)企业经营期限内作调整〕。
(注:乙方依照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的,可依照减免规定拟定此条。)
第七条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银行帐号内。银行名称:______银行______分行,帐户号______。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__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项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概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该土地用于建设______项目,乙方必须按规划要求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甲方同意后办理变更土地用途的手续。
第九条 甲方同意承担该土地的征地、拆迁、界址定点具体事务,并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交付土地。
乙方应妥善保护界桩,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请求重新埋设,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或;第九条 乙方利用合资(或合作)企业中方原有场地,原有场地的界桩应由甲方重新核实。〕
第十条 土地使用年限期满或乙方提前终止经营时,本合同同时终止履行。乙方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使用证。乙方对该土地内投资建设的建筑物、附着物有权处置,但时间不得超过______,逾期由甲方无偿取得。
如乙方需继续使用该土地,须在期满六个月之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用地申请,经甲方同意后,须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如需转让、出租、抵押,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规定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第十二条 如果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费,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费额______%的滞纳金。滞纳期超过六个月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有土地使用权,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期限应推延,乙方有权请求赔偿。
第十四条 如果乙方在该土地上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乙方已付土地费用不予返还。
第十五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六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_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签署,甲乙方双方各执______份。
第十九条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 ____________
(自治区、直辖市) ____________
______市(县)土 ________(章)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签字) ______(签字)



1994年1月18日
 
杨东律师:结婚不成,彩礼应否返还

王小姐和章先生于珍爱网上相识,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但是也许是上天不看这对,最近双方闹心分手了。在期间双方曾经谈论过婚嫁事宜,王小姐提出要一克拉结婚钻戒,在和父母商量同意女方的要求后,给了他们现金40,000元作为彩礼用于购买结婚钻戒,后王小姐和章先生把现金3万元存入王小姐的银行卡上,一起前往香港购买钻戒一枚。由于双方恋爱关系已经终止,因此男方便向女方要求返还这枚钻戒,但王小姐认为这个钻戒是已经送给她的了,不同意返还,为此双方诉讼至法院。

本案是比较典型的男女双方因结婚不成,而要求返还彩礼的纠纷,从法律的角度应该如何处理呢?对此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表示,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一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给付彩礼是否返还,缔结婚约与否是判断的关键。
要看男女双方是否具有婚约,是否约定彩礼。所谓婚约是指未婚的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事先达成的协议,这种协议多半是口头的,像男女双方或者和父亲一起吃个饭,口头确认下,极少有书面协议形式来确定,还有比较正式的就是在结婚宴前办订婚宴的,应该来说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情况比较好认定是否具有婚约。而婚约伴随着即聘金或彩礼。而且彩礼形式也多种多样,小到日常用品、金银首饰、化妆品,大到汽车、住房、股票、金钱,甚至是商业活动的参股权和经营权。

 
第二、赠送财物性质是否为彩礼,是否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
想要回彩礼,首先要证明财物的性质为彩礼,证明是送给对方财物目的是双方缔结婚姻,证明彩礼原属于自己所有,证明彩礼已经实际交付对方。实践中彩礼返还中对主张方存在很大的举证困难,一般来讲很多当事人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多为本方亲友证言,这种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很弱,而且对方也会用类似的亲友证言,通常是双方都不被法院采信。而这时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就有败诉的风险。为了收集有利证据,杨东律师建议当事人可以用录音的形式固定相关的证据,注意手段一段要合法。

第三、彩礼返还要符合法律规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另外,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综上所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要求返还彩礼就需要提供证据,而且证据要形成证据锁链,一句话要证明:自己赠送的财物是彩礼给到了对方以结婚为目的但未结婚或登记但未共同生活而导致生活困难。其中有一个无法证明,就极有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作者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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