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5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7 22:25:49  浏览:90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5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5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5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荣凯
二○○五年七月三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5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04年底现行有效的175件规章及15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核查。根据核查结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涉及国务院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的5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和废止:
一、规章
(一)云政发〔1992〕255号文件发布的《云南省实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三十四条删除。
(二)省政府令第117号发布的《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立种畜禽场应当符合畜禽良种繁育体系总体规划,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省政府令第33号发布的《云南省流动就业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HTH〗二、规范性文件
(一)云政办发〔2000〕235号文件发布的《云南省旧机动车流通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有关经贸部门对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设立审批的规定删除。
(二)云政发〔2002〕38号文件发布的《云南省产权交易暂行规定》第十条删除。
本决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上述修改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用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加工的后续产品类别判定的批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用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加工的后续产品类别判定的批复


国药监械[2002]379号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用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加工的后续产品类别如何判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医用棉球、棉签按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医用脱脂纱布块、棉纱垫按Ⅱ类医疗器械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的通知


(科工法[2005]557号 2005年5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以下简称现场审查)工作,保证现场审查的科学性、公正性,提高审查工作效率,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审查部门(以下简称许可证审查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组对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进行的现场审查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参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的专家由许可证审查部门从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数据库中选定,并组成专家审查组。专家审查组由5至15名专家组成。


  第四条 专家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一)专家审查组的职责
  1、在许可证审查部门确定的审查范围内进行审查;
  2、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3、将审查工作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
  4、保证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
  5、对审查对象的相关材料承担保密责任。
  (二)专家审查组组长的职责
  1、制定现场审查计划(附件1),分配和调整专家审查组成员的工作任务;
  2、主持专家审查组会议;
  3、负责专家审查组的工作质量;
  4、主持起草和讨论确定专家审查组审查意见。
  (三)专家审查组成员的职责
  1、在专家审查组组长分配的审查范围内开展审查工作;
  2、对分工范围内审查工作质量负责;
  3、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专家审查组组长;
  4、参加专家审查组审查意见的起草工作。


  第五条 许可证审查部门应当在进行现场审查10日前将审查计划发给许可证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对审查计划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及时将意见反馈许可证审查部门。


  第六条 申请单位收到现场审查通知后应当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专家审查组根据《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条件,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附件2)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


  第八条 现场审查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一)专家审查组到达申请单位后,由许可证审查部门组织召开由专家审查组成员、申请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可以邀请驻厂(所)军代表参加。专家审查组组长应当向申请单位介绍现场审查的目的和范围,简要说明现场审查计划,并做出保密承诺等;
  (二)专家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工作过程中,申请单位应当指派相关人员做好配合工作;
  (三)审查过程中遇有实际情况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许可证申请书》)中所填内容不符时,审查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资料,并在审查意见中作详细记录;
  (四)根据审查情况进行评分,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记录》(附件3);
  (五)每个审查工作日结束后,专家审查组应当开会交流情况;
  (六)专家审查组现场审查结束时,许可证审查部门组织召开由专家审查组成员、申请单位有关人员、驻厂(所)军代表参加的末次会议,通报审查结果。


  第九条 在审查过程中,专家审查组发现申请单位故意隐瞒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重大事实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审查目的不能实现的,专家审查组可以中止审查工作,并向申请单位通报中止审查的理由。


  第十条 专家审查组完成现场审查后,应当作出专家审查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包括:
  (一)审查的简要过程;
  (二)对《许可证申请书》有不符合事实或有疑问的内容加以说明;
  (三)根据《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条件,逐项对申请单位申请许可专业(产品)的情况做出审查意见;
  (四)对能否向申请单位发放许可证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专家审查组应当在审查意见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及相关审查资料送交许可证审查部门。送交的审查资料包括:
  (一)载有专家审查组审查意见、经专家审查组组长和成员签名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现场审查报告。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2月6日国防科工委颁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规则》(科工法[2002]101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现场审查计划表(略)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标准和评分指南(略)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记录(略)


  国防科工委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