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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4:30:11  浏览:92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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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的通知

(2002年8月6日)

教体艺〔2002〕13号

  现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印发给你们,请各主管部门转发所属高校。
  《纲要》自2002年新学年开始先在教育部直属高校中施行,以取得经验。2003年新学年开始在全国所有普通高校中施行。各地、各校在施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我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已经施行《纲要》的学校即不再施行教体〔1992〕11号文件。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使当代大学生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批准发布实行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精神,在总结高等学校体育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纲要。
本纲要是国家对大学生在体育课程方面的基本要求,是新时期普通高等学校制订体育课程教学大纲,进行体育课程建设和评价的依据。

一、课程性质

  第一条 体育课程是大学生以身体练习为主要手段,通过合理的体育教育和科学的体育锻炼过程,达到增强体质、增进健康和提高体育素养为主要目标的公共必修课程;是学校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体育工作的中心环节。

  第二条 体育课程是寓促进身心和谐发展、思想品德教育、文化科学教育、生活与体育技能教育于身体活动并有机结合的教育过程;是实施素质教育和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的重要途径。

二、课程目标

  第三条 基本目标
  基本目标是根据大多数学生的基本要求而确定的,分为五个领域目标。

运动参与目标:积极参与各种体育活动并基本形成自觉锻炼的习惯,基本形成终身体育的意识,能够编制可行的个人锻炼计划,具有一定的体育文化欣赏能力。
运动技能目标:熟练掌握两项以上健身运动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能科学地进行体育锻炼,提高自己的运动能力;掌握常见运动创伤的处置方法。
身体健康目标:能测试和评价体质健康状况,掌握有效提高身体素质、全面发展体能的知识与方法;能合理选择人体需要的健康营养食品;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具有健康的体魄。
心理健康目标:根据自己的能力设置体育学习目标;自觉通过体育活动改善心理状态、克服心理障碍,养成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运用适宜的方法调节自己的情绪;在运动中体验运动的乐趣和成功的感觉。
社会适应目标:表现出良好的体育道德和合作精神;正确处理竞争与合作的关系。
  第四条 发展目标
  发展目标是针对部分学有所长和有余力的学生确定的,也可作为大多数学生的努力目标,分为五个领域目标。

运动参与目标:形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能独立制订适用于自身需要的健身运动处方;具有较高的体育文化素养和观赏水平。
运动技能目标:积极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发展自己的运动才能,在某个运动项目上达到或相当于国家等级运动员水平;能参加有挑战性的野外活动和运动竞赛。
身体健康目标:能选择良好的运动环境,全面发展体能,提高自身科学锻炼的能力,练就强健的体魄。
心理健康目标:在具有挑战性的运动环境中表现出勇敢顽强的意志品质。
社会适应目标: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主动关心、积极参加社区体育事务。
三、课程设置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程(四个学期共计144学时)。修满规定学分、达到基本要求是学生毕业、获得学位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包括研究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四、课程结构

  第七条 为实现体育课程目标,应使课堂教学与课外、校外的体育活动有机结合,学校与社会紧密联系。要把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课外体育锻炼、校外(社会、野外)活动、运动训练等纳入体育课程,形成课内外、校内外有机联系的课程结构。

  第八条 根据学校教育的总体要求和体育课程的自身规律,应面向全体学生开设多种类型的体育课程,可以打破原有的系别、班级建制,重新组合上课,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水平、不同兴趣学生的需要。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运动实践教学中注意渗透相关理论知识,并运用多种形式和现代教学手段,安排约10%的理论教学内容(每学期约4学时),扩大体育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认知能力。

  第九条 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和教师的主导作用,努力倡导开放式、探究式教学,努力拓展体育课程的时间和空间。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应具有自主选择课程内容、自主选择任课教师、自主选择上课时间的自由度,营造生动、活泼、主动的学习氛围。

  第十条 应把校运动队及部分确有运动特长学生的专项运动训练纳入体育课程之中。对部分身体异常和病、残、弱及个别高龄等特殊群体的学生,开设以康复、保健为主的体育课程。

五、课程内容与教学方法

  第十一条 确定体育课程内容的主要原则是:

健身性与文化性相结合。紧扣课程的主要目标,把“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作为确定课程内容的基本出发点,同时重视课程内容的体育文化含量。
选择性与实效性相结合。学校应根据学生的特点以及地域、气候、场馆设施等不同情况确定课程内容,课程内容应力求丰富多彩,为学生提供较大的选择空间。要注意课程内容对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的实效性,并注意与中学体育课程内容的衔接。
科学性和可接受性相结合。教学内容应与学科发展相适应,反映本学科的新进展、新成果。要以人为本,遵循大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和兴趣爱好,既要考虑主动适应学生个性发展的需要,也要考虑主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学生所用,便于学生课外自学、自练。
民族性与世界性相结合。弘扬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汲取世界优秀体育文化,体现时代性、发展性、民族性和中国特色。
充分反映和体现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二条 教学方法要讲究个性化和多样化,提倡师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多边互助活动,努力提高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创造性。不仅要注重教法的研究,更要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和练习方法的指导,提高学生自学、自练的能力。

六、课程建设与课程资源的开发

  第十三条 体育教师是课程教学的具体执行者和组织者。学校应当在上级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内,按照体育课程教学计划授课、开展课外体育活动以及完成培养优秀体育人才训练的任务,配备相应数量合格的体育教师。

  第十四条 体育教师要与时俱进,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养。学校应当有目的、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定期接受教育培训,不断完善他们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逐步提高学历水平,从而提高体育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以适应现代教育的需要。

  第十五条 体育教师在强化培养人才职能的基础上,逐步加强学校体育科学研究的职能和社会服务(含社区体育)的职能,开展经常性的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的研究,不断推广优秀教学成果。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配备目录”及有关规定进行规划和建设,创造条件满足体育课程的实际需要,采取措施延长体育场馆、设施的开放时间,提高对各项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第十七条 要建立、健全体育课程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教师培养聘任制度;各类教学文件和教师、学生考核资料须归档立案;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管理系统;建立体育场馆设施、器材的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体育课程管理的科学化、系统化和计算机网络化。

  第十八条 各校应根据本纲要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教学大纲,自主选择教学内容,有的放矢地进行教学改革和试验,加强教学过程控制,防止以改革之名行无政府主义之实的不良现象发生。根据体育课程的实际情况,为确保教学质量,课堂教学班人数一般以30人左右为宜。

  第十九条 体育课程教材的审定工作由教育部全国高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统一规划与组织。本着“一纲多本”的原则,博采众长编写高质量的教材。未经全国高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体育课程教材,各地、各高校均不得选用,以杜绝质量低劣的教材进入课堂。

  第二十条 因时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各种课程资源是课程建设的重要途径。如:

充分利用校内外有体育特长的教师、班主任、校医、家长、学生骨干等,开发人力资源。
充分利用校内外的体育场馆设施,合理布局,合理使用有限的物力和财力,开发体育设施资源。
做好现有运动项目的改造和对新兴、传统体育项目的利用,开发运动项目资源。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播、电视、网络等)获取信息,不断充实、更新课程内容。
充分利用课外时间和节假日,开展家庭体育、社区体育、体育夏(冬)令营、体育节、郊游等各种体育活动,开发课外和校外体育资源。
充分利用空气、阳光、水、江、河、湖、海、沙滩、田野、森林、山地、草原、雪原、荒原等条件,开展野外生存、生活方面的教学与训练,开发自然环境资源。
七、课程评价

  第二十一条 体育课程评价包括对学生的学习、教师的教学和课程建设等三个方面。学生的学习评价应是对学习效果和过程的评价,主要包括体能与运动技能、认知、学习态度与行为、交往与合作精神、情意表现等,通过学生自评、互评和教师评定等方式进行。评价中应淡化甄别、选拔功能,强化激励、发展功能,把学生的进步幅度纳入评价内容。教师的教学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教师业务素养(专业素质、教学能力、科研能力、教学工作量)和课堂教学两个方面,可通过教师自评、学生评价、同行专家评议等方式进行。课程建设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课程结构体系、课程内容、教材建设、课程管理、师资配备与培训、体育经费、场馆设施以及课程目标的达成程度等,采用多元综合评价的方式进行。评价过程中,应重视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反应,重视社会有关方面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二条 体育课程建设的评价由教育部组织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评价方案,定期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成绩优秀的单位。教育部在四年一次的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上进行全国性表彰和奖励,充分发挥教育评价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八、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纲要适用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不适用本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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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3]299号




关于印发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的函
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3]5号)的要求,确保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目标的实现,我局组织编制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制定本辖区淮河流域2003、2004、2005年度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请于2003年9月底前将你省年度计划报送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 李 雪

电 话:(010)66153366-5802、5804,66154767(兼传)

E-mail:li.xue@zhb.gov.cn

附件: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


二○○三年六月二五日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

淮河流域是“九五”和“十五”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3]5号)的要求,确保《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淮河计划》)目标的实现,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淮河计划》为依据,结合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以规划区为基础,以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加强工业污染治理,稳定达标排放;重点治理城市污水和垃圾,大幅度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在《淮河计划》实施中,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明确责任,确保治污目标如期实现。

二、实施原则

(一)以规划区为基础,实行水质目标管理

围绕2005年淮河干流水质进一步好转,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水质基本达到地表水III类水质标准,城市饮用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III类水质标准的目标,以规划区为基础,重点监督跨界水质,落实治污项目和投资,明确治污责任主体,实施排污总量控制措施。在体现流域治理和区域治污特点的基础上,完善水质目标管理机制。

(二)总体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

要按照区域内各城镇对水质影响的程度、范围,结合各区域的水质要求,优先实施重点区域治污项目,着重解决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沿线的水污染问题,确保治污目标按期实现。

(三)落实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原则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要以规划区为基础,根据确定的水质目标和治理措施,落实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地方各级政府应按照《淮河计划》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各个规划区的年度实施方案,并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逐级签订责任书,确保各项治污措施的落实。

三、实施目标

(一)总体目标及年度目标

l、总体目标

到2005年底前,在保证淮河干流和主要支流生态流量的情况下,确保淮河干流水质进一步好转,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水质基本达到地表水III类水质标准,城市饮用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III类水质标准。淮河流域年COD排放总量控制在64.3万吨,入河量控制在46.6万吨,COD排放量在2000年排放总量基础上削减39.3%,氨氮年排放总量控制在11.3万吨,入河量控制在9.1万吨,氨氮排放量在2000年排放总量基础上削减25.7%。

2、阶段性目标

距离《淮河计划》目标的实现时限仅剩下两年多的时间,治污工作年度目标如下:

(1)2003年目标

淮河流域江苏、山东南水北调输水线路区水质明显改善。(涉及断面33个)

(2)2004年目标

淮河干流、南水北调淮河流域安徽控制区及淮河中游河南规划区水质明显改善。(涉及断面73个)

(3)2005年目标

《淮河计划》目标全面实现。淮河干流、南水北调输水线路区、城市饮用水源地等50个断面水质达III类;46个断面水质达IV类,3个断面达V类;12个枯水期无天然径流和主要闸坝控制河道断面水质COD浓度低于70毫克/升。

(二)规划区和相应控制单元

2003年治污工作应围绕南水北调东线治污规划确定的淮河流域江苏淮河下游规划区及洪泽湖规划区、山东南四湖规划区及沂沭河规划区共4个规划区的33个控制单元展开,确保淮河流域江苏、山东南水北调输水线路水质明显好转。

控制单元具体为:江苏淮河下游规划区的新通扬运河、北澄子河、入江水道、淮河盱眙段、大运河淮阴段、大运河宿迁段、大运河邳州段、不牢河、房亭河、沛沿河、徐沙河、复兴河等12个控制单元及洪泽湖规划区的老汴河1个控制单元,山东南四湖规划区的东鱼河、梁济运河(李集、邓楼)、泗河、白马河、老运河(济宁段、微山段)、赵王河、西支河、光府河、韩庄运河、城郭河、峄城沙河、薛城小沙河、老万福河、泉河、洙水河、洙赵新河等18个控制单元及山东沂沭河规划区沂河、邳苍分洪道2个控制单元,重点解决江苏徐州河段和山东的南四湖区域污染问题。

重点改善的水质断面具体为:江苏淮河下游规划区的江都西闸、高邮、金湖、老子山、淮阴(大)、宿迁、邳州、蔺家坝、土山、沛县沿河口、沙集西闸(上)、复兴闸上等12个断面和江苏洪泽湖规划区的洪泽湖临淮乡1个断面,山东南四湖规划区的西姚、李集、邓楼、尹沟、马楼、西石佛、老运河(微山段)、扬庄闸上、北外环桥、东石佛、台儿庄大桥、群乐桥、贾庄闸上、薛城小沙河口、老万福河口、牛庄闸上、公路桥下、喻屯等18个断面和山东沂沐河规划区的韩旺、林子2个断面。

2004年,在巩固淮河流域江苏淮河下游规划区、洪泽湖规划区及山东南四湖、沂沭河规划区南水北调东线控制单元治污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淮河下游规划区及南四湖、沂沭河规划区其余控制单元的治污力度,全面加大淮河中游河南规划区、安徽规划区的治污力度,完成73个控制单元的治污工程,全面实现淮河流域南水北调输水线路区和淮河中游河南敏感区水质的明显改善。

控制单元具体为:江苏淮河下游规划区的安河、串场河、射阳河、灌溉总渠、斗龙港、灌河、新洋港、盐河(灌南段、灌云段)、蔷薇河干流段、西盐大浦河市区段、排淡河干流段、青口河干流段、石安河干流段、东门五图河干流段、新通扬-通榆河、濉河、六塘河、古山河、怀洪新河、九里沟-杭家铺大桥姜堰段、泰西-洪林大桥姜堰段、泰西-洪林大桥泰州段、朱庄-兴化市出水断面泰州段、朱庄-兴化市出水断面兴化段、大运河扬州段、古运河、宝射河、通扬运河扬州段等29个控制单元,南四湖规划区的万福河、薛城沙河、新薛河、北沙河等4个控制单元,沂沭河规划区的沭河莒县莒南段、新沭河临沭段、白马河郯城段、枋河、武河、沙沟河、沂南小河、沭河等8个控制单元,洪泽湖规划区的包河、浍河(黄口、固镇)、沱河(永城、宿县)、池河、白塔河、濠河、新汴河、濉河、怀洪新河、奎河等12个控制单元,淮河中游河南规划区的黑河、沙河、北汝河、清异河、贾鲁河、颍河、涡河、惠济河、古宋河、大沙河等10个控制单元,淮河中游安徽规划区的淮河、谷河、颍河、西淝河、涡河、黑泥泉河、沣河、淠河、东淝河、史河等10个控制单元。

重点改善的水质断面具体为:江苏淮河下游规划区的小王店、东台廉贻大桥-阜宁啤酒厂、阜宁磷肥厂-射阳闸、苏嘴-六垛闸、大团桥-斗龙闸、响水西城湾-陈港、大纵湖出口-新洋闸、南闸、伊山北桥、临洪闸、向阳桥、大板跳闸、坝头桥、浦西桥、杨集大桥、古贲大桥、洪农大桥、石渡、徐淮路、双沟大桥、杭家铺大桥、洪林大桥、泰东、朱庄、冷冻厂、施桥船闸、新开河口、望直电厂、油库桥等29个断面,南四湖规划区的方庙、十字河大桥、洛房桥、王晁桥等4个断面,沂沭河规划区的高峰头、大兴桥、三捷庄闸、角沂、310公路桥、沙沟桥、张庄、邵店桥等8个断面,洪泽湖规划区的马桥、黄口、永城张桥、固镇、公路桥、天长华工厂、宿县芦岭、凤阳、泗县公路桥、泗县八里桥、五河、黄桥等12个断面,淮河中游河南规划区的沈丘李坟、刘李渡口、大陈闸、高村桥、西华大王庄、沈丘纸店、鹿邑付桥闸、东孙营闸、商丘市睢阳区、包公庙等10个断面,淮河中游安徽规划区的胡大涧、沫河口、阜南、颍上段下游、利辛段、蒙城段下游、临泉段下游、工农兵大桥、新安渡口、五里闸、红石嘴等11个断面。

2005年,在巩固前两年治污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完成淮河上游河南规划区的淮河、浉河、潢河、史灌河、洪河、汝河等6个控制单元的治污工作,全面实现《淮河计划》目标。

四、实施重点

(一)重点区域

淮河流域治污的关键在南水北调输水线路区和淮河中游河南规划区,南水北调输水线路区的关键在江苏徐州段和山东南四湖区域。2003年和2004年,重点实施该区域治污项目。

淮河流域南水北调输水线路区共涉及33个控制单元,需建设城市污水处理、截污导流、流域综合治理、工业结构调整、工业点源综合整治5类项目235项,投资108.3亿元。治理重点光府河、城郭河、洙赵新河、老运河、泗河、东鱼河、白马河、老运河(微山段)、梁济运河、不牢河等10个控制单元。

(二)重点工作

“十五”淮河流域治污工作的重点是:

1、进一步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COD和氨氮总量控制方案,按7个规划所对应的控制单元,层层分解,分区进行治污工作,分区完成削减任务。应于2003年底前完成总量控制方案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并纳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逐项落实,认真组织实施。

2、配合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大幅度改善调水区域水质。

淮河流域江苏、山东两省南水北调东线输水线路区的城市污水处理、工业结构调整、工业点源综合整治、截污导流、流域综合治理5类项目235项应于2003年底前全面开工,力争在2004年见效。

3、继续狠抓工业污染源,确保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同时通过抓工业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清洁生产来实现工业污染排放量的削减。

(1)各省应于2003年底前,制定制浆造纸、酿造和制革等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计划。

(2)按照容量总量控制的原则,于2003年8月底前完成重点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3)大力推行清洁生产,2003年底前完成重点污染源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4)加大氨氮污染物总量削减力度。对日排氨氮100公斤的工业污染企业,要进一步提出稳定达标要求。

(5)加强淮河流域19家工业污染大户的治理和监管。

(6)加强淮河流域新建工业污染源的审批和监管工作。

4、加大城市污水和垃圾治理力度。

(1)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步伐,完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和监管机制。对于现有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要进行检查,对运行效率不高和不能达标排放的,要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没有脱氮除磷工艺的,要按照国家标准对原有设施进行改、扩建;对于在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必须做到管网配套建设,管网不配套的,一律不予竣工验收;对于新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工程,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或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加快工程的实施进度。管网不配套的项目或没有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立项。新建的污水处理厂要有脱氮除磷工艺。所有污水处理厂要安装自动监控装置。

(2)加快城市垃圾处理场建设,促进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5、农业面源治理

(1)农业面源治理的重点是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纳入规范化的管理,确保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污水于2003年底前实现达标排放。水冲式养殖和散养式养殖必须坚决取缔。

(2)应在淮河干流及重点水源地保护河段划定农药、化肥禁施区,制定农药、化肥使用的削减计划,进一步减少农药、化肥污染。

(3)在淮河流域南四湖、洪泽湖和骆马湖区域积极建立有机食品基地、绿色食品基地、无公害食品基地,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推动农业结构调整,解决农业面源对湖泊的污染问题。

6、生态保护和流域综合治理工程

(1)在省界、饮用水源地等敏感区域应加强生态隔离带、湿地建设,进一步削减面源污染的入河量。

(2)对沿岸城市河段继续进行综合整治,加强河道管理,改善地表水环境,保护水环境风貌。

7、饮水工程

(1)通过实施严格的工业、农业污染控制和禁磷等手段,保证饮用水源地水质清洁。

(2)调查农村地区饮用水现状,通过实施打井工程,努力解决农村的饮用水问题。

8、强化管理

(1)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努力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2)针对省界以及饮用水源地等敏感区域制定“水质安全的应急预案”。在枯水期、调水期等特殊时期,对相关的工业污染源提出限产限排的要求,并提出相应的生态需水量要求,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3)加强对314个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四省环保部门应针对各自辖区的入河排污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实现统一监测,统一监管,为实现污染物入河量削减目标提供可靠保证。

(4)四省应针对人民反映强烈、又能进行有效治理的污染问题制定“亮点工程”计划,着重先期解决人民关心的水环境污染问题。

9、继续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工作

加强水质水量监测,并按时向社会公布水环境状况。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五、资金来源

《淮河计划》项目总投资255.9亿元,其中列入南水北调东线治污规划的项目投资108.3亿,筹资方案及额度与东线治污规划保持一致。剩余147.6亿元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承担,国家予以适当支持。淮河流域四省要建立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良性运行机制,加大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力度,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增强水污染治理项目的融资能力,吸引社会资金投向水污染治理项目。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工业企业的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国家给予适当支持。同时努力拓宽筹资渠道,积极争取银行贷款、社会集资和国外资金等,保证资金落实到位。

六、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监管,督促实施

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淮河计划》和国务院批复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关于印发《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安办函〔2011〕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1〕19号)的要求,结合我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特制定《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部署落实工作。
  附件:《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1〕19号)的要求,结合我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现就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专项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整治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二)专项整治重点
  1、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
  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我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的情况。重点检查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参建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特别是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企业、项目领导现场带班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等文件的情况。重点是施工现场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
  (1)深基坑工程:是否按照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土方开挖、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情况。
  (2)高支模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验收及使用等情况,混凝土浇筑作业顺序是否合理,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等情况。
  (3)脚手架工程: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脚手架搭设、安全防护是否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脚手架工程的验收及使用等情况。
  (4)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除、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等各环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等情况。
  三、时段安排
  部署启动阶段:2011年4月底之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我部《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11〕18号)的部署及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做好部署、落实工作。
  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8月中旬之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结合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检查督导阶段:2011年8月中旬至10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开展检查督导工作。
  我部将结合今年开展的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部署,对各地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总结分析阶段:2011年11月15日之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归纳、分析,研究提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周密部署,针对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相关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力求治本。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紧紧抓住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主要问题,突出重点,力求治本。要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认真做好施工现场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的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三)加强检查,及时整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检查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结合;二是自查与抽查结合;三是经常性检查与集中专项检查结合;四是明查与暗查结合。通过严格细致的监督检查,真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统筹工作,有序推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推进。统筹安排建筑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11月20日之前,要将本地区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报告报送我部质量安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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