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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残疾人就业安置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01:16:44  浏览:96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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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残疾人就业安置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残疾人就业安置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克残发〔2010〕22号


各区残联、财政局、经贸委、审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残疾人就业安置奖励政策的通知》(新克政发〔2008〕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实际,市残联、财政局、经贸委、审计局联合制定了《克拉玛依市残疾人就业安置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克拉玛依市残疾人联合会   克拉玛依市财政局







克拉玛依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克拉玛依市审计局





二○一○年六月八日























克拉玛依市残疾人就业安置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实行残疾人就业安置奖励政策的通知》(新克政发〔2008〕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残疾人就业安置奖励是向安置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予以奖励。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安置残疾人就业超过在职职工2%的比例,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超过在职职工25%的比例,可申请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与30岁以上首次就业的残疾人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单位就业满一年的,可申请安置残疾人首次就业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用人单位申请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规定与残疾职工签订了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劳动合同、为残疾人办理了规定的社会保险、残疾人就业满一年以上;

(二)劳动合同期内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现象;

(三)为残疾职工安排适当的工种岗位,并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工资待遇不低于克拉玛依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中央驻市石油石化企业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奖励申请,其他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区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奖励申请。

第八条 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查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查结果报同级残联,残联会同财政、经贸和审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用人单位每超比例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每年给予用人单位8000元奖励。

第十条 用人单位每安置一名30岁以上首次就业的残疾人,给予用人单位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阶段(6月1日至30日)。

用人单位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残疾人就业安置奖励申请,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1、《克拉玛依市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申请表》。

2、《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名册》,残疾人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证明,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即“五险一金”)。

5、工资年报、工资花名册。

6、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二)审批阶段(7月1日至31日)

1、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残疾人就业安置奖励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用人单位职工人数以《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列职工人数为依据。用人单位安置的残疾人须持有克拉玛依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

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于7月15日前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审核情况报同级残联。

3、残联会同同级财政、经贸和审计部门对用人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4、残联于7月31日前将审批意见反馈用人单位。

(三)发放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

对经批准实行就业奖励的用人单位,按照“谁批准、谁奖励”的原则,由残联按规定兑现奖励。用人单位将审批表和收款凭据提交残联,领取奖励。

第十二条 经市残联批准奖励的用人单位,就业奖励从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经区残联批准奖励的用人单位,就业奖励从区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付不足的,差额部分从同级财政支出。

第十三条 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资金用于用人单位扩大再生产购买所需设备、物资和办公用品、无障碍设施建设、劳保用品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审计和残联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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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世博期间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管理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加强世博期间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上海世博会正式运营以来,各省(区、市)旅游局(委)紧密配合,积极努力,加大世博团队游客招徕力度,改进世博团队游客服务措施,加强世博团队游客现场管理。至6月30日,共组织世博旅游团队21.65万个、763.68万人次,占世博入园游客总数的36.1%,未出现有较大影响的责任事故,对均衡世博客流、强化园区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世博团队游客组织形式、组织规模前所未有,在世博团队游客前期的组织管理服务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包括个别旅行社和导游擅自违约,违规使用中国馆预约券,不遵守世博园区现场管理规定,选定的世博票务分销旅行社资质偏低、工作不够规范等。为进一步维护世博旅游市场秩序,保障广大世博游客合法权益,现就加强世博期间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管理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服务至上”意识。加大教育宣传力度,积极弘扬正气,引导旅行社进一步树立大局意识,在关注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加关注社会效益,把平安、有序、优质做好世博旅游接待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合理把握自身接待能力,适度控制组团数量,科学安排组团规模,防止出现超能力接团引发经营风险并给实际带团运作造成管理漏洞。
  二、进一步加强世博会中国馆预约券的使用管理。要积极借助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载体,加大宣传力度,向全社会告知世博会中国馆参观预约是免费服务,并公布监督电话,欢迎市民和游客举报旅行社对中国馆预约服务明码标价的违规行为。要积极配合、认真查处利用中国馆预约券资源违规牟利的旅行社和导游,对有关问题一经查实,将视为严重违规行为,从重从严予以处罚,直至责令停业整顿、取消世博指定旅行社资格、吊销导游证。
  三、进一步整顿规范世博旅游市场环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世博旅游产品的执法检查,严厉查处旅行社或导游人员强卖(搭卖)世博旅游产品(服务)行为;严厉查处旅行社“零负团费”、不履行合同、使用非法导游、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规定等行为;严厉查处导游人员欺骗、胁迫世博游客的行为;配合做好对旅行社和导游人员倒卖、假冒世博会各类票(券)证等扰乱世博旅游秩序行为的整治工作。
  四、配合做好世博旅游大巴的管理工作。要督促各旅行社严格遵守规定,凭专用通行证和预约凭证上标注的停车场编号进入指定世博专用停车场;要加强对运营客车的安全例检,保证车辆不带病上路;要加强对赴沪涉博省际旅游客车司乘人员的世博文明礼仪、安全行车的培训教育,杜绝随意上下客、违规停放等行为发生。
  五、配合做好世博团队游客文明观博工作。要广泛开展世博团队游客文明观博教育引导工作,指导各旅行社采取以车内集中宣教和游览场所流动宣教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上车前有提示,上车后有宣讲,下车后有引导,返车后有小结”活动,引导世博团队游客自觉做到“观博七不”,即不在入园、入馆和观演排队时争先插队;不在观看演出时接听手机大声喧哗;不在选购商品时随意拆除外包装,轻拿轻放纪念品;不违反规定随意触摸展馆内展品;不违反规定拍照摄像,杜绝偷拍现象;不在园区内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追逐打闹;不在乘坐园区公共交通工具时争先抢座。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管理的意见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管理的意见


教财〔2004〕8号


  国务院决定从2003年至2005年,继续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这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农村教育工作的一项重大措施。工程实施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积极筹措资金,精心组织实施,强化质量监管,较好地保证了工程质量。但是,少数地方还存在着领导重视不够、组织不力,中小学危房改造机制不健全,配套资金不落实,不按建设程序办事,工程监管不到位等现象和问题,甚至个别地方把旧危房改造成了“新危房”。对此,各地要有清醒的认识,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工程组织领导,落实工程管理责任

  工程建设实行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教育、发展和改革(计划)、财政、建设等部门共同参与组织的工作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意见》(教财〔2003〕5号)要求,成立工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落实工程领导和管理责任,全面负责本地区工程的组织实施。各级危改办在工程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全国危改办负责全国工程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级危改办负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对本省项目管理人员的组织培训;市(地)级危改办负责本市(地)工程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对辖区内竣工备案项目逐一复核。县级政府负责对工程全过程的组织与管理,县级危改办对每个工程项目要做到危房面积核实到位、项目开工指导到位、项目竣工验收到位。项目竣工后,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对竣工项目逐一进行验收,并报市(地)级危改办备案。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办理有关固定资产交接手续。

  教育、发展和改革(计划)、财政和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与沟通,按照统一管理的要求,发挥各级危改办的作用,同时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主动承担相应的职责。教育行政部门侧重负责工程规划制定和组织管理;发展和改革(计划)部门侧重负责按基建程序对工程项目立项审核;财政部门侧重负责工程资金管理;建设部门侧重负责工程建筑质量监管。

  二、健全危房改造保障机制,确保危房改造资金投入

  各地要继续完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投入保障机制,建立稳定的中小学危房改造经费渠道。对工程基础建设涉及的各类行政性收费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并本着为农村教育办实事的原则,给予减免优惠。严禁以各种名义对工程项目高收费、乱收费。

  所有危房改造项目必须实行“公示制”,接受社会监督。工程建设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要统一纳入各级财政国库,实行分账核算管理,专款专用。项目资金由各级财政按建设进度拨付,要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的落实和到位,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的发生。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不予招标、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工程建设中要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

  各地要加强对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派驻各地专员办、发展和改革(计划)部门项目稽查办和教育行政部门内审机构要联合组织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稽查。全国危改办也将对各地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强化工程责任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工程质量是校舍安全的基本保障,是危房改造工作的生命线。各地要本着对国家、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作为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确保危房改造项目的建筑使用寿命在50年以上。

  各地要认真落实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加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规范危房鉴定、校园规划、工程立项、勘察设计、招标管理、施工监理、资金使用、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等工作程序。不管是中央补助还是地方自筹资金的危改项目,不管是新建还是改扩建项目,不管是楼房还是平房,凡是纳入工程的,都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建设程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地质勘察和工程设计。要严格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严禁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或资质达不到要求的施工单位。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要对所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监理单位要严格检验进场的材料和设备,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产品。

  针对农村中小学平房校舍改造不规范问题,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采取切实可行的做法加以解决。凡具备监理条件的要严格实行监理制,不具备监理条件的,县级危改办应选派熟悉基建业务的人员组成专门的工程监督小组进驻施工现场,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危改项目质量的监管工作。

  各地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追究制度,切实执行工程质量“问责制”。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控,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履行规定手续,认真落实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责任。所有参与危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监督与管理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员都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对因玩忽职守,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生校舍倒塌,造成人员伤亡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完善危房查勘鉴定制度,建立校舍安全预警体系

  各地要建立健全校舍安全预警体系和险情紧急处理预案制度,对中小学危房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避险、早改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校舍设施日常维护和管理,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校舍安全,并明确职责,强化日常安全检查。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每年要组织对辖区内中小学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和危房鉴定,并明确责任主管部门,切实做到经常检查,定期养护,及时修缮,确保校舍正常使用。对那些暂时无力改造的危旧校舍,要重点监控,严重的要及时封闭停用,D级危房必须全部拆除。要妥善安排好危房改造期间的周转校舍,避免出现“露天学校”或“游击学校”,确保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学校发现校舍险情隐患要在第一时间内及时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险情紧急处理预案及时采取有效的避险措施。不及时发现、报告校舍险情的,责任在学校;发现险情不及时避险、改造的,责任在县级政府。

  各地要增强防患意识,做好危旧校舍的安全和在建项目的质量复查工作,做到复查不留死角。对于在复查中发现没有办理工程投建手续或手续不齐全以及没有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结构可靠性检测,该加固的要加固,该停止使用的坚决停止使用,确保校舍质量安全。

  各地要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对本地区2001年至2003年中小学危房改造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整改措施,并将自查结果于5月30日前报全国危改办。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将责成全国危改办组织检查组对各地的工程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一经发现地方政府承诺配套资金不到位或弄虚作假的,不按建设程序办事、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的,将严肃查处,并将核减该省下年度中央专项投资和暂停审批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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