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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矿山应急救援服务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9:34:14  浏览:99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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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矿山应急救援服务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矿山应急救援服务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13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矿山应急救援服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1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矿山应急救援服务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煤矿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为煤矿企业解决重大安全隐患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提供服务,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煤矿企业应急救援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企业、国家矿山救援宁煤基地和其他具有专业资质的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区各类煤矿企业必须有专业矿山救护队伍为其服务。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伍的企业,应与就近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护协议,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条 矿山应急救援有偿服务收费,包括应急救援服务费和事故抢险救援费。应急救援服务费按年度收取,事故抢险救援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第五条 矿山应急救援服务费和事故抢险救援费的收取标准,由自治区物价部门会商自治区财政、安监部门,根据矿井核定和设计生产能力、生产条件、技术服务的难易程度、抢险救援投入的人力物力实际消耗等情况确定。

第六条 国家矿山救援宁煤基地和其他符合资质的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到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煤矿企业收取费用,并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矿山应急救援有偿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应急救援技术服务协议期限由国家矿山救援宁煤基地或者其他符合资质的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煤矿企业协商确定,一般一年为一个周期,并于每年1月底以前签订服务协议。煤矿企业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当年应急救援服务费。

第九条 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救援队伍为煤矿企业提供的有关服务内容、方式和协作事项,应在应急救援技术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协议条款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签订,合同文本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对签订协议后的煤矿企业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处理矿井火灾、水灾、顶板、瓦斯、煤尘等灾害事故,并负责遇险、遇难人员的救援。

(二)协助矿井进行应急救援和应急演练。

(三)参与审查服务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四)有计划地对协议矿井进行预防性检查。

(五)每年对所有签定救护协议煤矿职工进行一次自救、互救和现场急救知识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4个课时。

(六)参加煤矿石门揭煤、排放瓦斯、震动性放炮、启封火区、反风演习和其他需要佩带氧气呼吸器的安全技术工作。

(七)救护协议中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在接受救援技术服务时,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提前3日与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救援队伍进行联系,提供矿山相关资料,并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照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煤矿企业向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救援队伍提供的各类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由于煤矿企业提供的资料或事故信息失实而导致救援工作受到损失的,由煤矿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三)应急救援队伍在事故处理时,煤矿企业必须积极配合,给予人力物力支持和保障。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发生灾害事故需要救援时,由煤矿企业提出请求,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调度应急救援基地和专业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灾。应急救援基地或专业救援队伍接到事故救援召请电话,必须立即赶往事故矿井开展救援。事故抢险救援费按照核定标准和实际投入的人力物力消耗结算。

第十三条 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协调。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未按救援协议规定,对发生事故的煤矿实施救援与服务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收费方式及费用使用的规定:

(一)收费方式。应急救援服务费由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救援队伍向签定协议的煤矿收取。事故抢险救援费由应急救援基地或者应急救援队伍向事故发生单位收取;也可由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协调,从事故单位安全风险抵押金中列支。

(二)费用使用规定。应急救援基地和专业救援队伍收取的费用,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专项技术设备器材、组织开展矿山预防性检查、救护技术比武演练、业务培训、救援技术研讨、应急救援工作会议、救援队伍标准化考核达标、基地建设、事故救援专家费用及抢险救灾人员的补贴等支出,不得用于与应急救援无关的工作。

第十五条 应急救援基地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有偿服务费用的收取、管理及使用情况报告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并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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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劳动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颁发《关于在劳动计划和统计中划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 人事部 劳动部 等


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劳动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颁发《关于在劳动计划和统计中划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0年9月29日,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劳动部、国家计划委员会

为了统一劳动工资计划和统计的口径,满足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需要,我们拟定了《关于在劳动计划和统计中划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暂行规定》,现予颁发,请即布置执行。
划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范围,既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又是一项劳动计划和统计的重要基础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认真做好对所属单位性质的认定工作。为此,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直属单位的归属进行认定;各地区应由统计部门牵头,人事、劳动部门参加,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对本地区所属单位的归属逐级一一进行认定。企业、事业、机关的归属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得再行变更。各地区、各部门在划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时,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一:关于在劳动计划和统计中划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统一劳动工资计划和统计口径,满足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事业、机关的划分应以独立核算单位作为划分的基本单位。独立核算单位的条件是:行政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法人资格;会计上独立核算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财务预算、决算表;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并在银行设有独立的户头。非独立核算单位应随其主管的独立核算单位加以确定。
第三条 企业、事业、机关的划分应以单位的职能和工作性质加以确定。
第四条 企业、事业、机关的定义和范围是:
一、企业 指从事商品生产、流通、经营和服务性经济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独立核算单位。包括:
1.农业企业;
2.工业企业;
3.建筑企业;
4.交通运输和邮电通讯企业;
5.商业企业、公共饮食企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企业;
6.房地产开发企业、居民服务企业和市内公共交通企业;
7.文化企业;
8.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9.其他企业。
二、事业 指从事为生产和生活服务以及为提高人民科学、文化水平和素质服务的独立核算单位。包括:
1.农、林、牧、渔、水利事业;
2.地质普查和勘探事业;
3.勘察、建筑设计事业;
4.交通运输事业;
5.房地产管理、公用事业和咨询服务事业;
6.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
7.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事业;
8.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事业;
9.其他事业。
三、机关 指具有代表国家权力和行使国家行政、检察、审判职能,组织协调社会、政治、经济、科技等活动的独立核算单位。包括:
1.国家机关;
2.政党机关;
3.社会团体;
4.经济管理机关。
上述企业、事业、机关的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第五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劳动工资计划管理和统计在划分企业、事业、机关时使用,不作为其他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年十月一日起实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二:企业、事业、机关的具体范围
------------------------------------------------------------------------------
| 类 别 名 称 | 说 明 |
|--------------------------------|----------------------------------------|
|Ⅰ、企 业 | |
|一、农业企业 | |
| 1.农 场 | |
| 2.畜牧场 | |
| 3.渔 场 | 各类渔场、养殖场。 |
|二、工业企业 | 包括社会福利工厂。 |
| 1.采掘业企业 | 从事矿业、木材及竹材采运业、自来 |
| |水生产和供应的企业,包括实行探采结 |
| |合的石油、天然气和地方找水、打井的 |
| |企业。 |
| 2.制造业企业 | |
|三、建筑企业 | |
| 1.土木工程建筑企业 | 从事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 |
| |电站、码头、飞机场、体育场(馆)、厂房、|
| |影剧院、宾馆、商店、医院、学校和住宅 |
| |等的建筑企业。 |
| 2.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企业| 从事电力、通信线路、石油、天然气、 |
| |煤炭、煤气、自来水、暖气、热水、污 |
| |水等管道系统的设备安装企业。 |
| 3.勘察设计业中从事生产经 | |
| 营活动的勘察公司 | |
|四、交通运输和邮电通讯企业 | |
| 1.交通运输企业 | 从事铁路运输、汽车运输(不包括市内 |
| |公共交通),兽力、人力运输,管道、水 |
| |上运输,航空运输的企业,以及从事交通 |
| |运输装卸的独立核算的搬运公司(队)。 |
| 2.邮电通讯企业 | |
|五、商业企业、公共饮食企业、物资| |
| 供销和仓储企业 | |
| 1.商业企业 | 包括经营食品、纺织、医药、图书、 |
------------------------------------------------------------------------------
续表
------------------------------------------------------------------------------
| 类 别 名 称 | 说 明 |
|--------------------------------|----------------------------------------|
| |煤炭、石油、五金、土畜产、信托等商 |
| |业单位。 |
| 2.公共饮食企业 | |
| 3.物资供销企业 | 物资供销公司、采购站、供应站(门市 |
| |部)等。 |
| 4.仓储企业 | 粮仓、冷库、各类仓库。 |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居民服务企业| |
| 和市内公共交通企业 | |
| 1.房地产开发企业 | 包括对住宅、土地的经营单位,房产 |
| |开发公司。 |
| 2.居民服务企业 | 旅游、旅馆、宾馆、招待所、浴池、理 |
| |发、洗染、照像、修理和其他居民服务 |
| |企业。 |
| 3.市内公共交通企业 | 包括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 |
| |轮渡、地下铁路等。 |
|七、文化企业 | 包括电影制片厂以及市以上(不包括 |
| |县级市)电影发行放映单位,音、像制品 |
| |的生产、发行单位及其他文化企业。 |
|八、金融、保险企业 | 不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
|九、其他企业 | 技术性开发企业、综合性开发企业等 |
| |单位。 |
| | |
| | |
|Ⅱ、事 业 | |
|一、农、林、牧、渔、水利事业 | 包括农林牧渔良种场,即“小三场”。 |
| 1.农业事业 | 种子站,农业技术、农业机械推广站, |
| |民政系统的安置农场等。 |
| 2.林业事业 | 林场、苗圃、森林保护站等。 |
| 3.牧业事业 | 良种繁育站、动物检疫站、兽医站、 |
| |配种站等。 |
| 4.渔业事业 | 水产养殖试验站。 |
| 5.水利、水文事业 | 从事灌溉、水库、堤坝、闸涵、江河  |
------------------------------------------------------------------------------
续表
------------------------------------------------------------------------------
| 类 别 名 称 | 说 明 |
|--------------------------------|----------------------------------------|
| |治理、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的管理机构, |
| |水文台(站)等。 |
|二、地质普查和勘探事业 | |
| 1.地质普查勘探事业 | 独立的勘探队等。 |
| 2.地质测绘和勘查技术服务事| 地质测绘单位等。 |
| 业 | |
|三、勘察、建筑设计事业 | |
| 1.勘察、规划设计事业 | 勘察设计院、规划院等。 |
| 2.建筑设计事业 | 从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 |
| |装等设计工作的设计院(所)。 |
|四、交通运输事业 | 公路设施的维护单位,航道疏浚单位, |
| |公路、港航监理等。 |
|五、房地产管理、公用事业和咨询服| |
| 务事业 | |
| 1.房地产管理事业 | 住宅、土地的管理单位。 |
| 2.公用事业 | 包括城市园林绿化、清洁卫生、环境 |
| |保护、殡葬、市政工程管理和其他公用 |
| |设施的管理单位。 |
| 3.咨询服务事业 | 各类咨询、信息服务单位,各种调查 |
| |所。 |
|六、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 | |
| 1.卫生事业 | 医院、疗养院、卫生防疫站、妇幼保 |
| |健站、药品检验所等。 |
| 2.体育事业 | |
| (1)体育训练机构 | 体育运动队。 |
| (2)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 体育馆(场)管理单位。 |
| (3)其他体育事业 | |
| 3.社会福利事业 | 光荣院、干部休养所、养老院、社会 |
| |福利院、农村敬老院等。 |
| 4.社会保险事业 | 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 |
|七、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 |
| 事业 | |
------------------------------------------------------------------------------
续表
------------------------------------------------------------------------------
| 类 别 名 称 | 说 明 |
|--------------------------------|----------------------------------------|
| 1.教育事业 | |
| (1)高等教育事业 | 大学、学院、专科院校、研究生院(部)、|
| |电大、夜大、函大、职工高等学校、 |
| |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进修学 |
| |院。 |
| (2)中等教育事业 |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中、 |
| |职业高中、职业学校、工读学校、成人 |
| |中等学校、职工业余学校。 |
| (3)初等、学前教育事业 | 小学校、幼儿园。 |
| (4)特殊教育事业 | 盲人、聋哑人、弱智人学校。 # |
| (5)其他教育事业 | 宗教学校等。 |
| 2.文化艺术事业 | |
| (1)新闻出版事业 | 出版社、新闻机构、报社、杂志社、 |
| |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图片社等。 |
| (2)群众文化事业 |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文化宫、 |
| |青年宫等。 |
| (3)图书、展览、文物事业 | 图书馆、展览馆、各类博物馆、文物 |
| |单位、烈士纪念馆(堂)等。 |
| (4)艺术表演团体 | 剧团、杂技团、说唱团、文工团、音 |
| |乐团、马戏团、舞蹈团(队)等。 |
| (5)宗教单位 | 宗教寺院等。 |
| 3.广播电影电视事业 | 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及转 |
| |播台(站)等,县以下(包括县级市)电影 |
| |发行放映单位。 |
|八、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事业 | |
| 1.科学研究事业 | 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综合科学 |
| |研究事业机构。 |
| 2.综合技术服务事业 | 气象台(站),地震观测预报中心(站)、|
| |野外队,大地测量、计算队,地形测量 |
| |队,航测内外作业队、制图队和综合测 |
| |绘队、计量测试所(站),环境保护、监 |
| |测单位,电子计算中心(站),政府部门 |
------------------------------------------------------------------------------
续表
------------------------------------------------------------------------------
| 类 别 名 称 | 说 明 |
|--------------------------------|----------------------------------------|
| |的信息中心(站),产品设计单位等。 |
|九、其他事业 | 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机构、储备 |
| |局系统所属仓库等事业性质的单位。 |
|Ⅲ、机 关 | |
|一、国家机关 | |
| 1.国家权力机关 | 各级人大机构。 |
| 2.国家行政机关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派出机构,劳 |
| |改劳教单位。 |
| 3.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 各级法院、检察院。 |
| 关 | |
|二、政党机关 | 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和所属办事机 |
| |构、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及办事机构、 |
| |各级政治协商会议。 |
|三、社会团体 |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各类学术、 |
| |群众性团体。 |
|四、经济管理机关 | 对所属企业进行行政性管理、不直接 |
| |经营企业经济活动业务的机构。 |
------------------------------------------------------------------------------

附件三:《关于在劳动计划和统计中划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暂行规定》的几点说明
一、《关于在劳动计划和统计中划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起草过程
1985年以前,劳动工资计划和统计是不按企业、事业、机关进行分组的,从1986年国家计委在编制劳动工资计划时,将其分为企业、事业、机关三部分,并对劳动工资统计也相应提出了划分的要求。为了应付急需,当时经研究由国家统计局和原劳动人事部联合对划分方法做出了规定。这个规定没有对企业、事业、机关给予明确的定义,也未采取由基层单位划分的方法,而是采用由一级汇总单位按国民经济细行业的资料进行归类的办法。虽然这一方法存在某些不足,但在当时还是可行的。1988年人事部和劳动部分设并分别管理和编制机关、事业和企业的劳动工资计划,在这种情况下,原规定显然已不适应新的变化,特别是在这次机关、事业的调资中,矛盾比较突出。为此,经商定,由国家统计局牵头,人事部、劳动部参加,共同组织力量,从1990年初开始着手起草新的《规定》。在起草过程中曾两次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人事、劳动部门以及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同时派出调查组赴部分地区进行了调查研究,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意见先后共修改了三次,定稿前召集了有十三个省、直辖市统计、人事、劳动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专门对《规定》(修订稿)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修改定稿。
二、起草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1.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
在起草过程中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同意《规定》(修订稿)中提出的《规定》只限劳动工资计划和统计工作,以解决当前的急需;另一种意见认为仅适用于劳动工资计划和统计,与其他管理脱节,会难以执行,建议《规定》按国家标准的要求起草,颁发之后凡涉及企业、事业、机关的划分应一律以此为准。我们认为企业、事业、机关的确定涉及的范围很广,要起草国家标准在短时间内难以完成,而劳动工资计划、统计工作又急待解决划分上的问题,因此《规定》作为国家标准的过渡,以只适用于劳动工资计划和统计工作为宜。
2.关于企业、事业、机关的划分原则 企业、事业、机关的划分原则是《规定》的核心。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单位的职能和工作性质作为划分的原则,但是在研究的过程中,一些地区和部门提出,为了和有关的管理取得一致,建议采取按机构人员的编制、按使用何种经费、按执行何种工资制度或是否参加1989
年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等等,作为划分的标准。我们认为这几种划分原则都存在一定问题。首先,编制和经费都不是按独立核算单位进行管理的,一个独立核算单位既有行政编制或经费又有事业编制或经费的情况是不少的,如以编制或经费作为划分标准,这些单位就需要做两份以上的统计报表,同时由于有相当部分这样的单位并不明确哪些人属于哪种编制,其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也无法按编制或经费加以区分。其次,在实际的工资管理工作中并未严格按照企业执行企业的工资制度,事业和机关执行事业和机关的工资制度的办法办理。由于各种原因,有些单位明显的是企业(如各专业银行、社会福利工厂等)而实际却执行事业和机关的工资制度,因此以执行何种工资制度或是否参加1989年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作为划分原则明显不妥。我们认为只有以单位的职能和工作性质作为划分标准,才能正确地区分和客观地确定企业、事业、机关的范围,从而排除种种人为的主观的因素,以减少和避免划分上的随意性。这一认识在本《规定》定稿前,各地区、各部门已趋于一致。
今后劳动工资计划、统计有关企业、事业、机关的划分一律以《规定》为准。但是考虑到一些地区和部门在处理个别情况与《规定》发生矛盾时,在不改变本《规定》确定的原则下,拟在当年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中以附表的形式加以列示。
三、关于若干特殊问题的处理意见
《规定》对企业、事业、机关的划分原则、定义、范围都做了原则规定,但对于下列问题需要加以明确,这些问题是:
1.全国性的公司下属单位的划分问题
全国性的公司,其下属各独立核算单位应按《规定》分别划为企业或事业单位。
2.行使行政职能的公司等的划分问题
由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以及政企合一的局(公司)、政事合一的局(公司),均应列为机关。
3.民政部门所属社会福利工厂的划分问题
按照《规定》确定的划分原则,根据单位的职能和工作性质,民政部门所属的社会福利工厂应列为企业。
4.劳改劳教单位的划分问题
根据劳改劳教单位“是我国专政机关重要组成部分,改造犯人和劳教人员是这些单位的主要任务”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劳改劳教单位具有改造犯人和劳教人员与生产的双重职能,在进行“企业、事业、机关”分组时应列入“机关”;在划分国民经济行业时,应根据其从事的不同行业,分别列入“农、林、牧、渔、水利业”、“工业”、“建筑业”等行业中。


南通市文明行业建设和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南通市文明行业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办发〔2002〕50号 2002年6月10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南通市文明行业建设和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文明行业建设和管理办法
(南通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文明行业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创建文明行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通市文明行业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规范服务达标、行业作风优良、群众评价满意、社会广泛认可,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行业,是全市行业两个文明建设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行业创建是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是加快经济发展,实现富民强市和在苏中率先快速崛起奋斗目标的客观要求,是实践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有效途径,是行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的内在需要,是实现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结合点,也是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载体。


  第四条 南通市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以服务地方经济、加快发展为主要任务,以提高干部职工整体素质和行业文明程度为目标,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为主线,以狠抓服务行业、执法部门的服务质量为重点,通过广泛组织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典型示范辐射作用,逐步实现从规范服务到优质服务的提升,努力形成对社会负责、为人民服务、让群众满意的行业新风。


  第五条 创建文明行业在各级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进行。文明行业创建应纳入本地区、本行业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创建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各有关行业及其部门应积极参与,密切配合,把文明行业创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和实际效果。


  第二章 标 准


  第六条 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各级领导班子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注重班子建设,团结协作,作风正派,在两个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坚持"一把手抓两手,一班人两手抓",创建意识强,党、政、工、团群
策群力,文明行业创建有目标、有规划、有措施、有检查,做到组织、制度、活动、经费落实。


  第七条 综合效益显著增强。全面完成行业各项经济指标、工作任务,经济效益和工作、服务水平在全省、全市同行业中领先。有一批能够代表本行业特色和先进水平的名牌产品或业务成果。各级各类文明单位和文明窗口示范点创建成效显著,发挥示范辐射作用。有一批在全市有影响的先进典型。


  第八条 道德风尚健康向上。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职业道德建设和法制教育,干部职工职业行为规范,思想道德建设内容充实,形式多样,不断创新,形成网络。职工的职业理想、职业责任、职业技能、职业纪律的教育培训有规划、有阵地、有制度。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形成具有行业特色和文化内涵的行业(企业)精神。


  第九条 行业管理科学有效。行业内部改革不断深化,依法管理,科学规范,文明行业创建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职业道德规范与具体管理制度有机交融。基本设备和服务设施完好齐全、安全可靠。有体现行业特色、展示行业形象的行业标识。文明行业创建考核和奖惩制度落实。投诉渠道畅通,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制度。


  第十条 生产服务规范有序。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工作标准,做到工作(服务)管理规范化,工作(服务)过程程序化。行业各基层单位,特别是直接面向群众和社会的基层处、所、站、店、场等,公开办事程序,公布规范服务、优质服务的标准,接受群众监督。从业人员仪容仪表体现行业特色和文明服务的要求。工作(服务)环境、质量和效率等在全省、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得到群众和社会的好评。


  第十一条 文体活动丰富多彩。基层单位有对职工开放的文体活动场所及必要的活动设施、器材。经常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群众广泛参与的文体活动,干部职工业余生活丰富、健康。积极参与上级部门及地区组织的各类群众性文体活动,成绩显著。形成富有特色的文体活动项目,在本地处于较高水平。


  第三章 创 建


  第十二条 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全力以赴,班子其他成员积极配合,共同抓好创建工作。行业创建职能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形成合力。


  第十三条 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创建规划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格局。从长远目标着眼,制定阶段计划,确定创建的重点、步骤和措施,层层分解,落实到人,把创建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组织干部职工广泛参与。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全体干部职工不断增强创建意识,了解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创建的规划、任务和措施。实践创建宗旨,叫响创建主题口号,营造良好创建氛围,凝聚人心,充分调动、发挥全体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实现创建目标共同奋斗。精心设计活动载体,切实抓好文明职工、文明班组(科室)、文明单位的创建,为文明行业创建夯实基础。


  第十五条 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按照以点带线、由线到面、循序渐进、扎实推进的工作思路,注意培育、树立、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切实抓好各级示范点的创建,注意帮助其探索、总结创建工作的规律和经验,认真组织推广,促进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加大对创建工作的投入,逐步改善服务设施和条件。将服务质量、创建成效与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挂钩,以激励先进。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投拆和意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评价创建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第十七条 形成条块共创的整体合力。各地文明办和各行业要相互联系,紧密协作,形成创建的整体合力。行业创建应主动接受当地文明委及其办公室的指导,纳入当地创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在文明城市、文明社区(小区)、文明村镇创建中发挥积极作用。各地文明办应加强与行业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关心、支持和指导行业的创建工作。


  第四章 评 选


  第十八条 南通市文明行业的评选实行达标申报制。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南通市文明行业每两年评选一次。南通市文明行业分别以市行业、县(市)区行业为单位参评、命名。


  第十九条 申报南通市文明行业的,应符合第二章所列标准,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县(市)区行业为单位申报南通市文明行业的,须获得上一评选年度县(市)区文明行业称号;


  (二)以市行业为单位申报南通市文明行业的,其县(市)区行业为南通市文明行业的比例应不低于80%。


  第二十条 在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本年度评选:


  (一)全行业严重亏损或主要业务工作考核指标不达标的;


  (二)行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严重违法乱纪的;


  (三)行风评议综合满意度不达标的;


  (四)出现与文明行业极不相符的其他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对由若干子行业构成的行业,可从实际情况出发,经市文明委同意后以其中的子行业为单位参评。


  第二十二条 南通市文明行业的评选程序为:(一)自查申报。申报行业进行自查,对照标准自我评估,认为基本符合标准后,向同级文明委提交书面申请。(二)张榜公示。申报行业应按照文明行业公示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南通市文明行业的标准、条件以及市、县(市)区文明办的地址、联系电话,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基层处、所、站、店门前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三)初评推荐。以县(市)区行业为单位申报南通市文明行业,须在征得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县(市)区文明委正式书面申报。县(市)区文明委组织初评,符合标准、条件的,向上一级文明委推荐。以市行业为单位申报南通市文明行业的,直接向市文明委申报。(四)集中公示。市文明办将基本符合标准、条件的申报行业名单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集中公示。(五)考核验收。市文明委组织有关部门考核验收,具体方法是:听取行业创建工作和自查情况的汇报;察看创建现场;随机抽查或暗访其基层单位创建情况;召开有关座谈会,以书面调查方式进行民意测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以市行业为单位参加评选的,由市文明委发函,征求其省主管部门意见。(六)审批命名。市文明办根据考核验收、社会监督和群众评议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符合条件的经市文明委审议通过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


  第二十三条 凡被命名为南通市文明行业的行业,经市文明委同意,可对符合条件的下属行业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南通市文明行业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


  第二十五条 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得南通市文明行业荣誉称号的行业及有功人员,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已被命名表彰的行业凡发现有严重问题的,由命名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限期整改。被要求限期整改的行业,3个月内就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请市文明委进行复查认可。对整改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销荣誉称号,并取消下一评选年度的参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已获得南通市文明行业的行业,凡发现在评选中弄虚作假,或在评选年度内有第四章第二十条所列严重问题之一的,一律撤销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南通市文明行业创建工作实行"条上指导,块上扎口,条块结合,相互促进"的原则。南通市文明行业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文明办负责,分级实施。县(市、区)文明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市、区)文明办实施。以市行业为单位的文明行业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文明办负责。


  第二十九条 南通市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建立文明行业创建工作档案制度。主要内容为:行业概况、创建规划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创建组织网络、创建工作制度、重大创建活动纪录;各类检查考核及奖惩情况;公示制实施情况报告;群众投诉及处理情况。


  (二)建立文明行业年报及创建工作重要活动报告制度。南通市文明行业每年应将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分别报至市文明办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市行业为单位的文明行业工作年报,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报至市文明委。创建工作的重要活动,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市文明委。


  (三)建立创建文明行业例会制度。市文明办每半年召开一次行业工作例会,传达上级指示、交流创建经验、总结指导工作、部署创建任务。


  (四)加强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的横向联系。市文明办组织各类活动,推动行业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同时,文明行业创建与文明城市、文明社(小)区、文明村镇等创建有机结合,形成合力,推动本地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三十条 建立文明行业监督和检查制度。在非评选年,市文明办不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对文明行业以及参与创建的行业进行视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有关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同时作为下一评选年度的评选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 南通市文明行业如改变行业名称、变动隶属关系或因故撤销建制的,要及时向市文明办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文明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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