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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西海镇城镇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4:01:48  浏览:93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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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西海镇城镇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西海镇城镇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政办〔2010〕130号


州直各单位: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西海镇城镇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九日





西海镇城镇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海镇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维护供用热秩序,保障热力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西海镇城镇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西海镇城镇规划区内从事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热力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西海镇城区集中供热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财政、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集中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西海镇规划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等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力经营企业,是指利用热源提供或者自身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或服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热力经营企业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热力经营企业负责本地区热力集中供应与使用的营运、服务工作,并接受热力管理部门及广大用户的监督。

第六条 热力经营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热合同,共同维护正常的供用热秩序。

第七条 热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供用热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热各方关系。

第二章 供热营业区

第八条 西海镇城区内原则上设立一个集中供热经营企业,从事集中供热和使用营运服务活动。

第九条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在西海镇城区集中供热营业区内,原则上不再批建各类锅炉设施。因特殊需要,必须单独建设的锅炉设施须报经供热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 在供热营业区内,非经热力经营企业的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外转供热力。



第三章 供热设施与建设

第十一条 西海镇城区集中供热设施属于城镇公益基础设施,也是热力经营企业生产经营设施。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城区热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城镇建设的总体规划。经批准的供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热力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划做好热网设施建设和营运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的供热系统应当实行分户循环、分户控制,并预留安装热量表位置。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的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审查时,对不符合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设计要求的,应当对设计单位提出具体修改意见,拒不修改的,不予审查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现有的居民住宅室内单管循环供热系统,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进行分户控制供热改造。

第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城镇管网走廊、管线通道 、热力交换站、营业网点的用地。热力经营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划的热网走廊、管线通道 、热力交换站、营业网点的用地上建设相应的设施。

第十四条 供热设施、受热设施的设计、施工、试验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禁止无资质单位或个人承担供热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第十五条 供热主要网络设施建设,以热力经营企业为投资主体,州政府给予专项资金支持,设施建成投产后,由热力经营企业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用户受热管网设施的建设,其方案设计由热力管理部门会同热力经营企业共同审查批准,用户投资建设。若干用户组成一个单元受热体的,其受热管网设施的建设费用由受热者集资解决。

第十七条 因建设需要,必须对已建成的供热设施进行迁移、改造或者采取防护措施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该供热设施管理单位协商,所需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热力经营企业和用户对供热设施进行建设和维护检修时,行政执法部门、作业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协助,提供方便;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供热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后补办有关手续。抢修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因抢修供热设施给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移交供热工程项目档案。



第四章 供受热设施维管责任

第十九条 供热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以财产拥有权或管护权予以界定。供热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由热力经营企业与用户在供用热合同中确定。

(一)属热力经营企业拥有或管辖的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由该热力经营企业承担。

(二)属用户拥有的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由该用户承担。如果用户将自己拥有的设施委托给热力经营企业代维护管理,被委托维护管理的责任由热力经营企业承担。代维护管理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由设施拥有者与受委托者订立代维护管理协议。

(三)属若干个用户共同投资建设形成一个单元受热体的,该受热体的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由该投资者共同承担。

(四)城镇居民楼舍以一幢楼或一幢平房为一个受热单元体。其设施维护管理责任按以下规定予以界定。

1、该单元受热体与供热干线相连结的管线被称之为供受热支线段(包括供受热和循环回水管线)。该线段的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以其第一级调控阀门外侧50CM处为界线(指供热向)。即调控阀门(含调控阀门)外侧50CM处以内的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归热力经营企业;调控阀门内侧50CM处至受热体内侧(指受热向)受热支线以及各受热进户管线的设施属共同使用设施,其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归该受热体的全体户主共同承担。城镇居民共同使用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由该单元受热用户可共同委托给热力经营企业代理。

2、该受热体内各受热户室内分支管线(包括管线、阀门、散热包、片)属各受热户主的专用设施,其维护管理责任由该受热户主自行承担。

(五)单一的独立受热体以其支干线第一级调控阀门为界线,以内的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归该受热体自行承担,以外的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归热力经营企业承担。

(六)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由产权人负责。用户可以委托热力经营企业对其所有的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七)从事工程建设,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向热力经营企业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热力经营企业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与热力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八) 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

2、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3、爆破作业;

4、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

5、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6、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热力供用

第二十条 热力经营企业应当提前做好供热设备检查维修、燃煤储备等准备工作,并于供热开始前一个月将供热准备情况书面报告供热监管部门。供热期内,热力经营企业要保证供热正常、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 在供热期限内,正常情况下,居民住宅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6度。低于摄氏16度的,供热单位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比例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检测居民住宅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卧室门进深二分之一距地面高一点四米处为检测点检测。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热力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消费者协会参与的情况下每月对不同楼层、朝向的用户室温随机进行检测。检测户数不少于供热户数的百分之一点五,检测结果应当有记录和用户签字,并按月上报供热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结果进行抽检。

第二十三条 热力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承诺的服务质量和标准,设置公开报修、服务、投诉电话,实行24小时服务,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散热器、暖气管道爆裂等突出事件,保证30分钟内到达现场。

第二十四条 申请新装用热、临时用热、增加用热容量、变更用热和终止用热,均应到热力经营企业办理手续,并按规定交付相关费用。热力经营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热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热力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参与用户受送热设施设计图纸的审核,对用户受送热设施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并对其设施竣工后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热力经营企业按照北发改(2008)362号文件批准的热价及受热的类别计收热费。遇供热价格调整时按照政府批准的调整价格执行。供受热力期自每年的9月15日至次年5月15日为一个供受热期。一个供受热期为一个供热计费结算期。享受城镇低保热用户,由低保用户申请,相关部门审核,供热企业酌情减收热费。

核定的居民用户《房屋所有权证》的套内建筑面积为计费依据,每平方米为一个计费单位,居民住宅封闭式公共走廊有供暖设施的按建筑面积计算,非居民用供暖价格按建筑面积计算。新建建筑逐步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即有建筑在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后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

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供热管线或者散热器;

(三)擅自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四)擅自改变热用途;

(五)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六)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实行热量计量的房屋未用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室内给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因室温过低致使管道冻裂,给供热单位或者相邻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该热用户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八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

由于热力经营企业原因造成停热72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依据合同给热用户适当补偿。

第三十条 热力经营企业在正常生产运行的情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应热力,因故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应当按推迟或停止供热的天数给热用户退还相应天数的日平均热费。

第三十一条 热力经营企业可以向热用户直接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收热费。

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未交付热费的,其违约责任由双方在合同中加以约定。

第三十三条 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室内温度低于16℃度,热力经营企业不予赔偿:

(一)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三)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四)房屋墙体与门窗达不到采暖保温标准的;

(五)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

因上述原因给其他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六章 供用热合同

第三十四条 热力经营企业和用户应当在供热前根据用户需要和热力经营企业的供热能力签订供用热合同。

第三十五条 供用热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供热质量和供热时间;

(二)用户受热面积、地址、受热类别;

(三)计量方式和御寒受热及热费结算方式;

(四)供用热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

(五)合同的有效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供用热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六条 热力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间、方式、进行经济、合理、安全的供热服务。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用热,交付热费和国家规定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七条 供用热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热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用热的监督和管理。供热、用热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十九条 热力经营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供热营业规则,报热力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第四十条 热力经营企业要认真遵照本办法和供热营业规则的规定,开展供用热营运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热力经营企业、热用户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相关法规给予处罚; 造成损害的,予以赔偿。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0年9月15日至2015年8月31日。北政办(1999)173号《西海镇城区热力集中供应与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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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印发《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中科院、工程院,各有关水专项省级协调领导小组及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水专项”)的组织管理,明确各方职责,推动水专项的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和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印发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水专项牵头组织部门环境保护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制订了《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已经水专项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主题词:环保 水专项 办法 通知
  
抄送:科技部重大专项办公室,水专项总体专家组及主题专家组。
  
附件:

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水专项”)的实施,实现水专项规范管理,提高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水专项实施方案”)以及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等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水专项是《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水专项对于我国依靠科技创新,促进节能减排,控制水体污染,改善水生态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水专项是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重大科技工程,围绕国家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集中攻克一批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关键技术。水专项设置六个主题;主题下设若干项目;项目由若干课题组成。
  
  项目(课题)分为技术示范类、技术研究类和技术开发类。技术示范类主要开展重大关键技术研究、集成及工程应用示范,为示范区水质改善和饮用水安全保障提供技术支撑;技术研究类主要开展共性污染治理技术、管理技术和经济政策研究;技术开发类主要开展关键设备、产品等的研制和产业化。
  
  第四条 水专项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资源整合。在水专项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发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作用,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加强与现有科技资源及成果的衔接,整合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以及国际合作的科技资源,发挥产学研结合的优势,集中力量开展科技攻关。
  
  (二)突出重点、分类管理。水专项围绕国家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开展技术攻关和示范研究;针对不同类型项目(课题)实行分类管理,对重点流域的项目(课题)实行矩阵式管理。
  
  (三)定期评估、注重实效。建立健全水专项监督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对水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技术攻关进展、水质目标改善状况、技术应用效果等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推行管理决策公开透明,鼓励公众参与,接受公众监督;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开展监测、监督和监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水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做好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工作。
  
  水专项领导小组由国务院批准成立,对水专项组织实施承担领导责任。水专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部门优势,配合做好水专项的组织实施工作。
  
  水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环境保护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牵头组织单位”),在水专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水专项的具体组织实施,是保证水专项顺利组织实施并完成预期目标的责任主体。
  
  水专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水专项办”)在水专项领导小组和牵头组织单位的统一领导下,承担水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水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的职能,负责水专项实施的日常工作。
  
  水专项重点流域跨省协调领导小组、省级协调领导小组和示范项目(课题)所在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推动本辖区内相关项目(课题)的实施,负责配套保障条件的落实,参与项目(课题)的立项、监督检查、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水专项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水专项实施方案;
  
  (二)批准水专项办、重点流域跨省协调领导小组、水专项总体专家组和主题专家组;
  
  (三)审定水专项管理办法;
  
  (四)审定并报送水专项实施计划;
  
  (五)组织水专项实施情况监测和评估过程,指导督促水专项的实施;
  
  (六)核准水专项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相关内容的调整,涉及重大调整时,商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提出意见;
  
  (七)协调解决水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环境保护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之间以及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八)批复水专项项目(课题)立项;
  
  (九)审定并上报水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总结报告、验收报告等。根据水专项任务完成情况,提出验收申请;
  
  (十)负责对水专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等。
  
  第七条 水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水专项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成立水专项办;
  
  (二)组建水专项总体专家组和主题专家组;
  
  (三)负责制订水专项管理办法和保密工作方案;
  
  (四)负责制订水专项的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
  
  (五)落实水专项实施的相关支撑条件;
  
  (六)负责组织落实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任务和经费安排;
  
  (七)组织对水专项项目(课题)的督促、检查;
  
  (八)研究提出水专项组织管理、配套政策等建议;
  
  (九)根据需要提出调整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的建议;
  
  (十)定期向水专项领导小组汇报水专项实施进展情况;
  
  (十一)负责水专项保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十二)组织对水专项项目(课题)的验收等。
  
  第八条 水专项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与水专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间的沟通;
  
  (二)对水专项实施工作进行指导;
  
  (三)负责水专项信息的报送和水专项实施中有关问题的组织协调;
  
  (四)承办水专项领导小组交办的事务;
  
  (五)组织制订水专项的管理办法和保密工作方案;
  
  (六)组织制订水专项的具体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
  
  (七)组织落实水专项实施的相关支撑条件,做好水专项与其他计划、重大工程的衔接;
  
  (八)提出水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建议;
  
  (九)组织对水专项项目(课题)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十)研究提出水专项组织管理、配套政策等建议;
  
  (十一)根据需要提出项目(课题)的调整建议;
  
  (十二)定期报告水专项的实施进展情况;
  
  (十三)组织对水专项主题、项目、课题的验收。
  
  第九条 重点流域跨省协调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成立,由牵头组织单位、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协调领导小组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重点流域相关项目(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调事宜。
  
  省级协调领导小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地方政府环保、建设、科技、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其成员名单须报水专项领导小组备案。主要职责是:组织落实本辖区水专项项目(课题)实施的配套保障条件及有关应用示范;参与对本辖区内项目(课题)的立项、监督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示范项目(课题)所在地方政府主要职责是:落实本辖区内示范项目(课题)的各项配套保障条件;参与和配合示范项目(课题)的立项、监督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第十条 水专项设立咨询专家组、总体专家组、主题专家组、重点流域技术组,为专项管理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撑,为项目(课题)实施提供技术指导。
  
  咨询专家组由水专项领导小组聘任,主要职责是对水专项宏观战略及发展的重大事项和决策提供战略咨询。
  
  总体专家组是水专项实施的技术责任主体,配合水专项办做好水专项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总体专家组设技术总师和技术副总师,技术总师全面负责水专项总体专家组的工作,技术副总师协助技术总师开展工作。总体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水专项技术方向和集成方案设计,以及总体进度把握;
  
  (二)负责研究并提出水专项具体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三)负责水专项主题、项目间的协调;
  
  (四)参与对水专项项目(课题)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五)向水专项办提出任务调整或经费调整的建议;
  
  (六)负责编制水专项年度研究进展报告、阶段成果报告、验收报告,并进行水专项成果集成。
  
  技术总师、副总师要求是水专项领域的战略科学家和领军人物,能够集中精力、主要从事水专项的组织实施。水专项总体专家组成员要求是水专项相关领域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复合型优秀人才,能够将主要精力投入水专项的具体实施工作。
  
  主题专家组是水专项主题实施的技术责任主体,对总体专家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主题技术方向和集成方案设计;
  
  (二)研究并提出主题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三)负责本主题下设项目(课题)间的协调、交流,把握各项目(课题)的总体研究进度;
  
  (四)参与对本主题下设项目(课题)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五)向水专项办和总体专家组提出项目(课题)任务调整或经费调整的建议;
  
  (六)编制主题年度研究进展报告、阶段成果报告、验收报告,负责主题成果的集成。
  
  重点流域技术组由总体专家组、主题专家组的有关成员、地方政府代表等相关专家组成,对总体专家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重点流域内各主题、项目(课题)之间的技术关系;
  
  (二)参与重点流域内项目(课题)的论证、检查、中期评估和验收;
  
  (三)向水专项办和总体专家组提出重点流域项目(课题)任务或经费调整的建议。
  
  第十一条 水专项任务的承担实行法人负责制,法人单位是项目(课题)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对项目(课题)任务完成承担相应责任。项目(课题)参与单位配合承担单位做好项目(课题)相关任务。
  
  第十二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基本条件和主要职责
  
  (一)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企事业单位。
  
  2、科研单位在相关领域应具备良好的科研基础,取得了高水平、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研究团队。原则上必须主持或参与过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如863、973计划、支撑计划等)。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所申请项目(课题)的总经费,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相关的工程业绩和工程经验。
  
  对个别未主持或参与过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但又具有独特优势的科研单位,应征求水专项总体专家组和相关省级协调领导小组的意见,并报水专项办批准。
  
  3、项目(课题)参与单位之间专业优势互补,与承担单位能进行良好的沟通与合作。
  
  4、对于产品设备或装备开发、示范工程建设及运行,以及具有较好市场化推广前景的关键技术研发的课题,应以企业为主体或吸纳企业参与。
  
  5、过去两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的相关条款。
  
  2、提供和协调落实项目(课题)实施配套保障条件。
  
  3、为项目(课题)实施提供财务、知识产权、固定资产和科技档案管理。
  
  4、督促、检查项目(课题)实施进度,协调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5、提出变更项目(课题)负责人申请,但必须充分说明理由,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的基本条件和主要职责
  
  (一)项目(课题)负责人的基本条件
  
  1、主持或主要参与过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具有较强的责任心,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强;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
  
  2、项目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1个项目,同时可主持本项目下的1个课题,不得主持其他项目下的课题。
  
  3、课题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1个课题,同时可参加1个课题。课题参与人员同期最多只能参与2个课题。
  
  4、项目(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符合第十二条(一)款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基本条件。
  
  5、过去三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二)项目(课题)负责人主要职责
  
  1、严格按照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的要求,完成项目(课题)研究任务和考核指标。
  
  2、严格按照项目(课题)预算书合理使用经费。
  
  3、项目负责人督促、检查课题任务的实施,组织课题间的协调和交流。
  
  4、报告项目(课题)年度执行情况、阶段总结和重大事项。
  
  5、编制项目(课题)验收申请报告和验收材料。

第三章 实施计划与立项

  第十四条 根据水专项实施方案,牵头组织单位组织总体专家组编制主题实施方案,报水专项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五条 牵头组织单位依据水专项实施方案和主题实施方案,组织编制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经水专项领导小组审核后,报三部门综合平衡。
  
  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组织修改完善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水专项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水专项领导小组,并由领导小组组长单位将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抄送科技部和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 项目(课题)立项程序包括:项目(课题)实施方案编制、实施方案申请与形式审查、实施方案论证、项目(课题)立项批复与签订任务合同书。
  
  第十七条 项目(课题)实施方案编制。根据水专项实施方案和主题实施方案,牵头组织单位组织省级协调领导小组和主题专家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总体专家组负责技术把关。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有关单位编制课题实施方案或课题申报指南、标书,主题专家组负责技术把关。涉及重点流域的项目(课题)实施方案编制,由总体专家组和重点流域技术组负责技术把关。
  
  第十八条 项目(课题)实施方案论证申请与形式审查。技术示范类项目(课题)由有关省级协调领导小组提出论证申请;技术研究与技术开发类项目(课题)由有关编制单位提出论证申请,并经主题专家组同意。申请材料报水专项办,经形式审查合格和牵头组织单位同意后,由水专项办组织对项目(课题)实施方案进行论证。
  
  第十九条 项目(课题)实施方案论证。
  
  (一)项目(课题)实施方案论证的重点是项目(课题)研究目标、考核指标和预期成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的合理性和创新性、技术示范的典型性与配套保障条件的落实情况、经费预算的合理性、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的基础条件和优势、组织实施方式的合理性等方面。
  
  (二)水专项办组织项目(课题)实施方案论证,成立由总体专家组、主题专家组、相关流域治理规划编制组专家和其他技术、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项目(课题)论证委员会。项目(课题)实施方案论证采取论证答辩会的方式进行,必要时与实地调研相结合。
  
  (三)水专项任务落实以保障总体目标的实现为前提,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遴选采用定向委托、择优委托和招标等方式。对于产品、设备和材料等研制和产业化课题,鼓励企业参与,原则上采用择优委托或招标的方式。
  
  (四)有关单位根据综合论证意见修改项目(课题)实施方案和预算,将修改后的材料报水专项办,由水专项办形成项目(课题)启动和承担单位的建议,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核,报水专项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条 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和水专项领导小组批准结果,水专项领导小组批复水专项项目(课题)立项。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的签订。根据项目(课题)立项批复,牵头组织单位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加盖水专项合同专用章。对于保密项目(课题),由水专项办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一)项目任务合同书的签订。对于技术示范类项目,牵头组织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相关省级协调领导小组作为项目配套条件保障方;对于技术研究类和技术开发类项目,牵头组织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项目任务合同书也应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签订的项目任务和经费分配协议。
  
  (二)课题任务合同书的签订。对于技术示范类课题,牵头组织单位会同项目承担单位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书,相关示范项目(课题)所在政府代表部门作为课题配套条件保障方;对于技术研究类和技术开发类课题,牵头组织单位会同项目承担单位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书。课题任务合同书也应包括课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签订的课题任务和经费分配协议。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项目(课题)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水专项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包括: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现场检查、实施效果监测、评估等形式。按照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牵头组织单位组织总体专家组、主题专家组、省级协调领导小组等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督促项目(课题)配套经费等相关配套条件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项目(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省级协调领导小组、示范项目(课题)所在地方政府编制项目(课题)配套保障条件的落实和执行情况报告。牵头组织单位组织主题专家组、总体专家组形成水专项主题和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报水专项领导小组审定。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报送项目(课题)研究进展和重大研究成果,总体专家组、主题专家组应及时凝练专项和各主题的重大成果并报送水专项办。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课题)现场检查。水专项办组织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部分重点项目(课题)或者上一年度执行情况较差的项目(课题)进行重点检查。根据现场检查的情况,水专项办形成项目(课题)现场检查报告,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后,报水专项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 项目(课题)实施效果监测。水专项办委托专业监测机构对示范区水质、示范工程和依托工程污染物削减等情况进行监测。监测结果作为项目(课题)中期评估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建立水专项评估机制。水专项办组织力量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水专项任务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实施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课题)应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根据检查或评估结果,由水专项办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形成评估报告,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后,报水专项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示范工程监理制度。水专项办会同省级协调领导小组委托专业监理机构对水专项项目(课题)示范工程进行全程监理。根据监理意见,水专项办提出相关建议,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后,报水专项领导小组。
  
  第二十八条 组织水专项阶段总结。水专项每个5年计划的最后一年组织进行阶段总结。水专项办组织总体专家组和主题专家组编制水专项阶段总结报告,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后,报水专项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九条 加强水专项的验收工作。水专项验收分为课题验收、项目验收、主题验收和专项验收四个层次。
  
  在牵头组织单位领导下,水专项办组织或委托省级协调领导小组和项目承担单位组织课题验收,组织对项目和主题验收,验收结果报水专项领导小组。水专项领导小组根据水专项主题、项目(课题)验收情况提出专项验收申请,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负责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 重点流域项目(课题)实行矩阵式管理。重点流域跨省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流域层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调事宜,各有关省级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项目(课题)执行的协调,并落实相关配套保障条件;重点流域技术组负责本流域所有项目(课题)的技术协调,各主题专家组负责本主题下项目(课题)的技术协调。
  
  水专项办组织重点流域技术组对重点流域项目(课题)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验收,组织总体专家组和重点流域技术组编制重点流域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和阶段总结报告,提出流域内项目(课题)调整的建议,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后,报水专项领导小组审定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项目(课题)调整或撤销。水专项项目(课题)一经批准并与相关责任方签订任务合同书后,必须严格按照任务合同书的要求执行,原则上不作调整或撤销。对出现下列情况,确需调整或撤销的,应执行相关的调整或撤销程序。
  
  (一)根据检查或评估结果,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未严格履行任务合同书的要求,项目(课题)执行存在重大问题时,由水专项总体专家组和主题专家组向水专项办提出项目(课题)调整或撤销的建议,并视情况全部或部分追回下拨经费,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由水专项领导小组审批,报三部门备案。
  
  (二)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课题),由水专项总体专家组、主题专家组或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向水专项办提出调整或撤销建议,并详细说明调整或撤销的理由,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由水专项领导小组审批,报三部门备案。
  
  (三)对于保密项目(课题),调整或撤销按照保密要求进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水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以及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投入。中央财政投入主要用于水专项实施过程中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地方财政投入和企业等资金投入主要用于技术的工程示范、产业化及相关研究。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社会资金应统筹安排、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牵头组织单位根据财政部核定的分阶段概算和年度预算控制数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年度预算建议,水专项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财政部,抄送科技部和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正式批复牵头组织单位水专项年度预算,由牵头组织单位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拨付经费。
  
  第三十五条 统筹使用各方面的资金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级协调领导小组、示范项目(课题)所在地方政府应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来源于中央和地方财政的专项经费,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其他来源资金,按照“谁出资、谁监管”的原则和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重大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水专项办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门的财务检查。水专项财务检查和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水专项的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审计规定进行专项审计,保障经费使用的规范、有效。
  
  第三十八条 水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章 人才、知识产权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水专项积极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参与水专项科技攻关,鼓励中青年科技骨干承担水专项项目(课题),凝聚和培养一批高水平的研究开发人才队伍。
  
  第四十条 水专项有关组织实施管理机构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严格执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水专项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使用和管理按照《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水专项项目(课题)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资助”字样及项目(课题)编号,不做标注的成果,评估或验收时不予认可。
  
  第四十二条 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属国有资产,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项目(课题)研究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用水专项经费购置或试制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保密、档案及其他

  第四十四条 水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实行保密制度。水专项保密管理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保密规定》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档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水专项建立科学、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将水专项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档、文字资料、声像资料、照片、图表、数据信息等档案进行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水专项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水专项建立规范、健全的科学数据和成果的共享机制。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水专项办有关科学数据共享和信息管理的规定,按时上报项目(课题)有关科研数据和成果。水专项办建立项目(课题)数据和成果库,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
  
  第四十七条 水专项办负责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并与重大专项信息管理平台相衔接。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水专项实施方案(公开版)、实施计划、项目(课题)立项、经费预算、监测评估、验收和成果等信息。相关单位或个人发布涉及水专项的重要信息,需要报水专项办批准。
  
  第四十八条 结合水专项目标的实现,水专项办制订系统的引进消化吸收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方案和措施。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开展有关重大国际合作活动,由水专项办批准,水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核准。
  
  第四十九条 水专项实行科研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对参与和执行水专项的相关人员在立项、检查、评估和验收中的相关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和评价,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水专项管理与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水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对在水专项研究开发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或单位给予表彰。
  
  第五十一条 对于在申请、评议、评审、评估、检查、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合同任务并造成重大损失者,水专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情节较轻的公开通报直接责任者,终止相关项目(课题),清理账目与资产;情节较重的在一定时期内取消直接责任者承担水专项任务的资格;构成违法违纪的,建议相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水专项办依照本规定,制订相应的水专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专项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总体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总体预案》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3〕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总体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一日

上海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总体预案

  1.总则
  1-1编制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规范和强化本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促进本市形成高起点、高标准、前瞻性、操作性,与上海特大型城市特点相适应的综合有力、统一指挥、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灾害事故紧急管理体系,为实现上海城市综合竞争能力的全面提升创造条件。
  1-2编制目的
  根据灾害事故紧急管理的需求,对本市的有关组织、资源和信息进行整合。通过整合现有灾害事故紧急指挥和组织网络,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体系;通过整合现有灾害事故紧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灾害事故紧急处置保障体系;通过整合现有灾害事故的信息系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优化、防患未然、科学减灾的灾害事故紧急处置防范体系。努力使本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做到领导一元化、指挥智能化、决策科学化、保障统筹化、防范系统化,进一步增强减灾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1-3编制原则
  1-3-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事故对人民生命的威胁和危害,不断完善对于弱势群体的救助手段。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将减灾工作纳入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之中,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和措施,提高城市紧急管理水平。
  1-3-2以防为主。把灾害预防作为城市减灾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使“测、报、防、抗、救、援”六个环节紧密衔接,形成整体合力,提高对灾害事故发生发展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1-3-3分级管理。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体制,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按级负责”。除发生全市性特大、特殊灾害事故外,一般及重大等级区域性灾害事故由所在地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处置,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1-3-4平战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把平时的灾害事故应急管理与国防动员工作相结合,在应急准备、指挥程序和救援方式等手段上,实现平时减灾与战时消除战争后果的有机统一。
  1-4编制依据
  1-4-1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
  1-4-2地方性法规、规章:《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
  1-4-3指导、参考文件和材料:国务院批准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三定方案”》、《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中国21世纪议程-上海行动计划》、《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上海市灾害事故处置应急手册》等重要文件和材料。

  2.减灾工作概述
  2-1城市发展前景及加强减灾工作需求
  2-1-1上海是我国重要的特大型城市,将逐步建成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之一。
  2-1-2今后五年乃至此后一个相对时间段,随着城市经济和建设发展,上海市的人口规模仍将适度上升,人口平均密度也会有所增加。而城镇规划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将使中心城区人口密度下降、人口分布趋于均衡。
  2-1-3今后五年,上海城市布局将进一步趋于合理,以新城和中心镇发展为重点,通过中心城、新城、中心镇和一般镇的城镇体系建设,中心城功能分区、“多心开敞”,市域“多轴、多核”的空间形态初步形成;重要设施、重大工程布局相对科学合理,地下空间开发将大规模展开,可以有效缓解中心城人口和空间压力。
  2-1-4今后五年,上海将进一步推进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全力建设洋山深水港区主体工程,加快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开工建设浦东机场二期工程和浦东铁路,初步确立亚太地区航空枢纽港地位;加快推进新一代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各类网络互联互通,使上海成为亚太地区重要的国际通信枢纽之一;按照“三环十连”的城市骨干道路网络,建成市域高速公路基本框架。同时,加快电力、燃气、供水、排水的网管和污水收集与处理等公用设施的现代化建设和改造,抓好水环境治理、大气环境治理、固体废弃物处置、重点工业区环境综合整治和绿化建设,大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2-1-5今后五年,上海将着眼于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全球化的趋势,把握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举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历史性机遇,深化对外开放,加快提高上海国际化、市场化、信息化、法制化水平,在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参与国际分工和合作,在参与国际大都市的合作竞争中,提高服务全国、联系世界的能力。
  2-1-6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上海,面临着新一轮的建设与发展,其社会经济特征和发展趋势,对减灾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面加强上海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对贯彻国家减灾战略、实施上海城市总体规划和“十五”计划,对强化城市综合减灾工作、保证经济正常运行和维护社会稳定,对提高上海城市综合竞争能力、加快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努力实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2灾害事故现状与趋势
  2-2-1根据历史资料和专家分析研究,对上海可能造成影响和威胁的主要自然灾害有:台风、暴雨、风暴潮、赤潮、龙卷风、浓雾、高温、雷击、地质、地震灾害;主要人为灾害事故有:道路交通事故、火灾、化学事故和“生命线工程”事故。(详见表1、表2)

  表1上海常见自然灾害现状

   灾种
现状

台风
本市每年都遭受太平洋热带气旋的袭击,1949-2002年间,以上海为中心的550公里范围内经过而影响到上海的热带气旋共186个,并带来大风、暴雨、风暴潮等灾害。

暴雨
年均降雨量1123毫米,70%集中在4-9月,由于地势低洼,易造成江河泛滥,田地被淹。市区排涝能力分布不均,尚需进一步加强。

风暴潮
上海沿江沿海经常发生由台风引起的风暴潮灾害,对海塘、堤坝、内河防汛墙等工程造成严重破坏。

龙卷风
平均每年有2-3次,主要发生在郊区(县),具有突发性和破坏性,危害较大。

赤潮
长江口附近海域,每年都要发生多起大规模(面积超过1000平方公里)的赤潮灾害,对海洋生物资源造成严重破坏,赤潮生物毒性对人类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威胁。

浓雾
上海江海环绕,水气充沛,受城市热岛效应和大气环境等因素影响,浓雾天气有增多趋势,主要集中在春季和冬季,对城市水上、道路和航空交通影响较大。

高温
上海每年高于35℃气温日数一般为9天左右,异常时可达20至30天,对城市供水、供电、农业生产和市民生活有一定影响。雷击上海属我国雷击多发地区,全市年平均雷暴日为53.9天。

雷击
造成的人员伤亡每年都有发生,造成经济损失的严重性呈上升趋势。

地质
主要威胁是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采取人工回灌等综合治理措施后,沉降有所控制;但地下水污染面积仍在2100平方公里以上,浅水含水层受污染状况较普遍。

地震
上海存在着可能发生中强以上地震的地质构造,历史上曾有5级左右地震的记录,南黄海及邻近省市地震对上海可能产生的波及影响也不容忽视。现被国家列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



  


  表2上海常见人为灾害事故现状

灾种
现状

道路交通事故
全市现有机动车已达百万辆,道路总长超过6500公里。道路交通事故是目前上海发生率最高、伤亡人数最多、经济损失最大的事故种类,且呈上升趋势。

火灾
火灾是上海常见且危害较大的事故种类之一。

化学事故
上海是我国主要的化工生产基地之一,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涉及有害化学物品在7570种以上,年用量超过1亿吨。较易引发化学事故。

“生命线工程”事故(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等)
由于上海现有煤气、自来水地下管道、供电和通信线路等部分设施老化,加上违章施工和使用不当及偷盗、人为破坏等问题,造成煤气泄漏燃爆和大口径水管爆裂、供电、通信线路中断等事故时有发生。




  2-2-2由于上海人口、经济要素密集,以及特定的地理位置,不同类型的自然和人为致灾因素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构成了以非自然因素影响为主的高密度生态条件下上海城市灾害事故显著特征。
  复杂性。上海城市致灾因素复杂,主要表现在自然和人为因素互为交叉作用,历史、地理、人口、经济、文化、管理等可能成为诱发灾害事故的因素。
  人为性。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火灾、化学事故、生命线工程事故等人为灾害事故所占比例较大,表现为频率高、伤亡多、危害大,而且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这些灾害事故将继续成为应急处置和防范的重点。
  多样性。上海城市既有自然灾害事故,又有人为灾害事故,常见、多发和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和威胁的有19类25种(参见附件2)。
  放大性。2002年底上海人均年国民生产总值已达到5000美元,城市人口、财富、资源高度密集,且处于活跃流动状态,一旦发生同等级灾害事故,所造成的绝对经济损失相应增大,影响范围也更广。
  2-2-3今后五年乃至此后一个相对时间段,上海市的人口和经济总体规模仍将有所上升,相对脆弱的生态环境系统短期内难以得到根本改观,城市重大自然、人为灾害和事故隐患依然存在,并且新的致灾隐患还可能不断出现。根据专家分析和预测,灾害事故所造成绝对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将可能出现进一步上升的趋势。
  2-2-4根据有关资料分析和专家预测,本市主要自然和人为灾害事故的排列顺序基本不会发生明显的变动。汛期的台风、大暴雨和风暴潮仍是上海主要自然灾害和重点灾种;道路交通事故、火灾、化学事故也仍将是上海城市三大人为灾害事故。
  2-2-5环境灾害、地面沉降、地震将是主要的潜在灾害隐患,除直接发生造成重大损失外,还可能形成灾害高发宏观背景,加大其他灾害事故发生频率。
  2-2-6可能危害本市的新致灾源主要有:现已建成4000多幢高层和超高层建筑,使本市消防面临严峻考验;随着地下空间加快建设和开发利用,可能出现新的事故多发区;在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于信息化的依存度迅速提高的背景下,雷击的灾害影响将日益显现;由于人口密集、人员流动频繁,国际化程度提高,可能造成变异疫情流入频率高,流行性传染病易发、高发的疫情新特征;“西气东输”将实现本市能源结构的调整,但因横跨几千公里,隐含着输气管道受损或上游天然气供应中断等危及城市生命线安全的可能性;放射性污染致灾的可能性不可忽视;众多大楼外饰玻璃幕墙形成了“光污染”,在台风、地震影响下还可能造成“玻璃雨”。
  2-3减灾基础建设
  2-3-1制订规划。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本市先后制订了《上海市城市减灾规划》、“九五”、“十五”减灾规划、《中国21世纪议程——上海行动计划》等一系列综合减灾和可持续发展领域的规划、计划。在《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中,专设了“城市防灾和地下空间发展规划”章节。这些规划的制订,对全市减灾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2-3-2法制建设。减灾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随着国家有关防洪、防震减灾、气象、消防、道路交通管理等灾害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出台,本市相继制订和颁布了地方性配套法规、规章,促进了减灾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尤其是《上海市民防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推进了本市实施和规范综合减灾工作。
  2-3-3科学研究。近十年来,本市相继成立了“上海市灾害防御协会”、“上海市民防协会”等社团组织;有关高等院校依托其多学科优势,成立了“上海防灾救灾研究所”等灾害研究机构。有关社团组织和研究机构,在灾害学领域勇于探索和积极开拓,完成了一批政府重大决策咨询项目和重大科研课题研究,直接为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减灾决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2-3-4预测预警。随着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加强和完善,气象、防汛、交通、地震、地面沉降、地下水污染等灾害事故监测预报网点设置趋于合理,预测预报准确度有所提高,预警强度和时效性明显增强,促进了减灾预防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2-3-5应急准备。“九五”期间已拟订部分灾害事故应急预案。2001年制订了《上海市灾害事故处置应急手册》,并针对可能对本市产生影响和威胁的灾害事故,组织编制了《上海市(各类)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分预案汇编》(含19类25种灾害事故)。各区县也编制了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将修订为《上海区(县)灾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汇编》,形成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应急预案体系;以公安、消防为主体的应急救援、抢险救灾专业队伍已初具规模,医救、民防等救灾网络化队伍体系也初步形成,整体素质和实战能力得到提高;全市各灾种的抢险救灾装备和应急通信工具逐步更新;应急值班值勤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强化,通过实施“110”社会服务联动工作,逐步形成灾害事故由“110”等应急电话规范接(处)警、各职能部门按分工实施处置的工作机制,提高了应急处置工作效率;区(县)已基本建立减灾领导小组、减灾办公室的工作体制,各街道(乡、镇)都已建立抗灾救灾(民防)办公室,从而初步构成了综合减灾和紧急处置属地管理的工作网络。
  2-3-6减灾宣传教育。宣传教育覆盖面不断扩大,以学生和社区居民为主体向全社会延伸,手段更加多样化,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形式和内容不断深入,民防、红十字会等群众性减灾志愿者队伍加快建设,各级各类防灾演练及不同层次的宣传教育工作有效开展,公民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进一步提高,城市紧急处置体系建设工作基础逐步得到加强。

  3.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体系
  3-1减灾组织网络
  3-1-1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要求,设立上海市减灾领导小组,作为本市减灾工作的非常设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市减灾工作。
  3-1-2上海市减灾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市民防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灾害管理相关部门和应急救援专业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全市减灾工作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部署和总结年度全市性工作;指导全市性减灾重要项目建设,并检查落实情况;在发生全市性特大、特殊灾害事故和必要时,决定启动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并实施组织指挥。
  3-1-3上海市减灾领导小组下设市减灾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市减灾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民防办公室主任兼任;其机构设在市民防办公室。市减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执行市减灾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全市减灾综合协调及其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减灾规划、预案等综合管理工作;指导本市区域及灾种减灾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本市减灾科研、宣传、教育等工作;建立城市减灾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整合全市减灾信息,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市减灾领导小组;承担本预案修订和管理工作。
  3-1-4上海市减灾领导小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减灾专家委员会,其成员主要是综合减灾和宏观管理领域专家,以及各灾种管理专家组负责人。市减灾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平时为上海市减灾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紧急状态和必要时,参与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
  3-1-5上海市减灾领导小组下设灾种协调管理机构,主要有:市抗震委员会、市防汛指挥部、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市核化救援委员会,目前作为过渡,分别设在市民防办、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局等相应职能部门,今后逐步归并、实现综合减灾组织一元化领导。灾种协调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本市原有抗灾救灾非常设领导机构业务范围,承办相关灾害事故的协调管理等日常工作;对本灾种涉及全市性的重大工作事项,提出建议报请市减灾领导小组决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负责与国家相应工作部门的业务联系和国际交流(具体职责分工另行明确)。
  3-1-6各灾害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抓好相关减灾工作,巩固和强化城市综合减灾和紧急处置的整体优势。
  3-1-7各区(县)要相应建立健全的减灾工作体制和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加强相应组织网络,逐步完善区域减灾基础建设,组建各类社区减灾志愿者队伍,不断提高区域综合减灾能力。
  3-2先期应急处置
  3-2-1建立常设的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在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减灾领导小组等领导下,对全市范围内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实施先期应急处置。
  3-2-2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直接接受全市范围内日常各类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报警,实施统一指挥、分级处理。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全市性重大活动、专项工作需要时,可依托市应急联动中心的平台实施统一调度指挥。
  3-2-3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实施全天候运作、24小时值班,其处置灾害事故的主要任务是:依托110报警台和市公安局指挥平台,对灾害事故统一接警;履行警务、消防等职责并组织应急联动单位进行即时应急处置;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或出现紧急情况时,全力控制现场事态,迅速向市委、市政府以及市灾害管理领导机构和综合协调部门报告,并向有关单位通报;根据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指令,为指挥部提供信息、通信、警务等保障和职责范围内的决策建议;掌握灾害事故等信息,并与各灾种管理相关部门实施信息共享。
  3-3灾害事故紧急处置组织指挥
  3-3-1一旦发生先期应急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紧急情况以及特大、特殊灾害事故,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严重危害的态势时,由上海市减灾领导小组或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全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
  3-3-2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启动后,市政府分管领导(特殊状况下,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委主要领导)直接领导指挥部工作,并在必要时担任总指挥。市减灾办公室、市应急联动中心、灾种管理责任单位等部门领导协助指挥,并负责具体实施组织。
  3-3-3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处于启动状态时,上海市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和相关单位人员根据紧急指挥部署和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需要,迅速赶赴指挥部,负责或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参谋作业、区域及灾种信息保障等部位的运作。
  3-3-4发生涉外灾害事故时,市政府外办、市外经贸委、市旅游委、市教委等部门根据紧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3-4指挥场所和基本配系
  3-4-1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根据市领导决定,在相关指挥场所或适当部位开设,其具体名称视灾情特征和紧急处置工作需要另行明确。
  3-4-2根据城市特点和需要,依托信息化手段,逐步形成包括基本指挥所、预备指挥所、机动指挥所在内的紧急指挥基本配系,建立保障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的指挥部署,通过整合形成总体优势,发挥综合减灾和紧急处置体系的功能作用,确保市委、市政府和上海市减灾领导小组实施及时、可靠、多手段、不间断的灾害事故紧急处置组织指挥。
  3-4-3市减灾办公室根据平战结合原则,组织、协调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相关指挥场所设施和要素的配系管理;出现破坏性地震以及其他特大、特殊灾害事故威胁和必要时,负责组织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迅速进入地下指挥所,展开紧急指挥工作。
  3-4-4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通过上海市公务网等网络,与市委、市政府、上海警备区等指挥部位和信息中心实现宽带联系,建立和完善上海城市减灾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减灾综合信息平台),与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区(县)政府、灾害事故管理职能部门和应急救援等相关单位在信息整合的基础上,实现灾害事故信息资源共享。
  3-4-5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互联、共享的灾害事故紧急处置信息系统,保证市领导随时通过指挥部紧急调用全市救灾资源,实施紧急处置组织指挥。
  3-4-6本市建立信息通信应急保障分队,承担灾害事故现场信息通信保障和必要时开设现场指挥部机动通信枢纽的任务。通过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现场与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信息通信紧急保障分队,以市相关电信企业和市减灾办公室所属专业队伍为主要力量。兼职保障分队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等单位负责组建,按有关规定和相关协同、保障方案,执行信息通信保障任务。
  3-4-7本市建立应急救援直升机队伍,承担应急救援和特殊交通保障任务。位于外高桥高东机场的上海救捞局直升机队、位于大场机场的中海直上海分公司直升机队、位于浦东国际机场的金鹿公务机有限公司,按有关规定和相关协同、保障方案,执行直升机应急保障任务。
  3-5灾情信息采集和分析
  3-5-1一旦掌握灾害事故征兆或发生灾害事故,事故单位和所在社区要立即根据其性质和威胁程度,将有关信息报告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所在区(县)政府、上级主管和责任单位。市民有义务通过110、119、120、12395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灾害事故等信息。今后逐步统一使用110报警号码。
  3-5-2各应急救援部门、事故发生地所在区(县)政府、上级主管和责任单位接到灾情信息报告后,要依据相关预案,在组织抢险救援、展开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及时掌握和汇总相关信息,重要信息要迅速向市减灾办公室、市应急联动中心和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3-5-3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收集、研判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上报市委、市政府及上海市减灾领导小组,通报各联动单位,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提供指挥、决策依据。
  3-5-4市减灾办公室接到重要灾情信息后,运用上海城市减灾信息综合管理等系统,进行分析判断处理。若属特大、特殊灾害事故和必要时,要及时提出紧急处置建议,向上海市减灾领导小组领导报告。
  3-5-5本市发生跨区域、跨行业灾害事故时,有关区(县)和部门要在平时做好充分准备的工作基础上,及时取得联系,相互沟通和协调,了解和掌握灾情信息,重大情况要迅速上报。
  3-5-6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与毗邻省市建立灾害事故等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灾害事故影响范围超出本市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3-6紧急救援行动
  3-6-1灾害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社区负责对灾害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
  3-6-2灾害事故发生地所在区(县)政府负责灾害事故现场紧急救援组织指挥和属地管理(含组织人员疏散和安置)。
  3-6-3各应急联动单位、救援队伍和职能部门接到灾情信息和指挥号令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根据《上海市灾害事故处置应急手册》、《上海市(各类)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分预案汇编》、《上海区(县)灾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汇编》等处置规程,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指挥部开设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全力控制灾情态势。要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连锁反应,迅速果断地控制或切断灾害链。
  3-6-4发生一般及重大灾害事故,由区(县)政府或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紧急处置工作。发生特大、特殊灾害事故和必要时,信息通信应急保障分队根据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指令赶赴现场,开通指挥部和现场之间的应急通信联络,保障现场紧急指挥。
  3-6-5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按市领导的决策和意图,统一指挥调度全市性救灾资源实施紧急处置行动;现场抢险救援行动由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
  3-6-6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各组成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责,迅速有效地展开工作,保持与现场指挥部以及市委、市政府总值班部位的联系畅通。情况特殊时,可通过军用光缆等手段与上海警备区等驻沪军事单位以及南京军区领导机关达成通报联络关系;需要请部队支援抢险救灾时,由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或市政府总值班室按有关规定负责承办。
  3-7紧急指挥决策咨询
  3-7-1市减灾办公室根据本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指挥科研保障工作,为紧急指挥决策咨询提供技术支持。
  3-7-2市减灾办公室平时对各类灾害事故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开展灾害事故风险评估,建立动态的城市灾害事故数据库,供紧急指挥决策咨询调用;建立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卫星遥感系统(RS)等技术组成的紧急指挥平台,为紧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保证。
  3-7-3发生特大、特殊灾害事故,有关人员和专家要运用紧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迅速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比选提出紧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市领导指挥决策参考。
  3-7-4各职能部门要及时、主动为市领导及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的紧急指挥决策咨询提供信息服务和支持。
  3-8紧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3-8-1根据现场紧急救援工作需要,由各区(县)政府负责开设现场指挥部,提供现场指挥部运作的相关保障(信息、通信、治安等)。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予以协助。
  3-8-2现场指挥部主要任务是:根据灾情、相关预案和领导指示,组织指挥参与现场救援的各单位行动,迅速控制或切断灾害链,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实施属地管理,组织治安、交通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市民群众;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调查、善后工作,防止出现灾害“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灾害,尽快恢复社区正常秩序;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拟写紧急处置书面情况报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和市政府总值班室,并通报市减灾办公室、市应急联动中心。
  3-8-3现场指挥部由灾害事故所在区(县)政府、主管和责任单位、有关应急救援部门领导组成。需要时,市减灾专家委员会相关成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指挥长一般由区(县)政府领导担任;抢险工作现场指挥由公安、消防等主管、责任单位领导担任。全市性特大、特殊灾害事故由市领导指定现场总指挥。
  3-8-4现场指挥部要设在灾害事故现场周边适当的位置,也可在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信车辆上开设。要保证情况掌握及时,信息通信顺畅,指挥迅速不间断。要部署相应警力,建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现场指挥部正常工作秩序,禁止非指挥部人员进入工作部位。
  3-9灾害事故信息发布
  3-9-1发生特大、特殊灾害事故时,市政府新闻办人员要在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就位和待命。需要时,市政府新闻办派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灾害事故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3-9-2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根据灾害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有关领导同意后向媒体和市民发布。具体由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实施。
  3-10灾情解除
  3-10-1全市性特大、特殊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上海市减灾领导小组批准,由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宣布解除灾情(必要时发布灾情终结公告),终止紧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3-10-2灾害事故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灾害事故调查。按有关规定,重大以上灾害事故要写出紧急处置情况文字材料,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抄报市减灾办公室、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等职能部门。市各有关部门向上报告灾害事故及处置情况,按现行规定执行。
  3-10-3区(县)政府要认真组织和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消除灾害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灾民,保证社区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4.灾害事故紧急处置保障体系
  4-1信息保障
  4-1-1由减灾办公室会同市信息委牵头,着手建立城市减灾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减灾信息综合平台)。
  4-1-2加强灾害预测预警系统建设,开发和建立全市灾害环境信息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本市各灾种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规范灾情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
  4-1-3市减灾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市灾害信息的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市各职能部门、有关单位和各区(县)政府分别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本区域相关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定期向市减灾办公室报送各类灾害事故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要立即报送;市信息委负责各部门间灾害信息传输系统的协调管理。
  4-1-4市减灾办公室和上海市减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利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及时收集、掌握灾害信息并加以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准确、及时、全面地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咨询提供文字、音像等形式的基础材料、数据、情况。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灾害信息系统应连接市减灾办公室,确保信息共享,以便市领导随时调用。
  4-2通信保障
  4-2-1在整合各救灾职能部门专业通信网的基础上,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微波和卫星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为确保紧急指挥通信的顺畅,要依托和利用公网,并加强紧急处置专用通信网建设,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要加强管护,建立备份和紧急保障措施。
  4-2-2救灾现场指挥通信以800兆集群通信为主;救灾现场与市紧急处置指挥部之间以移动式卫星通信转播车为枢纽,实现救灾现场与指挥部的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一旦本地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在抓紧抢修的同时,由信息通信保障分队迅速建立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障紧急指挥通信;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
  4-2-3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市承担应急通信保障相关电信企业的业务协调,并负责实施应急通信的组织指挥;灾害事故所在地区(县)政府协助现场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
  4-3指挥技术保障
  4-3-1加大科技含量,建立科学的紧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
  4-3-2加强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卫星遥感系统(RS)等先进技术的开发、研制和配备;要及时跟踪国内、国际先进的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开发和更新紧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的软硬件技术。
  4-3-3市减灾办公室负责整合全市紧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市信息委组织协调信息、通信专业管理与相关技术支撑。
  4-3-4紧急处置指挥决策系统要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据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4-4工程保障
  4-4-1加强城市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抗震、防汛、民防、防护林等防护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注重城市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相关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形成煤、水、电等生命线工程在非正常状况下的运行与维护机制,提高城市的备灾抗毁和生存防护能力。
  4-4-2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防护工程、生命线工程的管理和维修,对陈旧老化的工程和设施应有计划地加以改造;根据救灾需要及时对煤、水、电的运行和供应进行调控和应急处置,确保能迅速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灾害产生和蔓延;经评估验收后的应急疏散、避难场所,要设立应急标志和设施,并进行有效的维护、管理。
  4-4-3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管理工作;市地震局负责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市水务局负责防汛工程建设和应急维护;市民防办负责民防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市农委负责沿海防护林的建设;市市政局、水务局、电力公司负责煤、水、电等“生命线工程”的应急维护;市减灾办公室负责应急疏散场所、工程规划的制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4-4-4防护工程必须达到国家或本市的规定标准,已建未达标工程必须采取加固、翻修等措施,提高抗防等级,达到应有标准;防护工程和“生命线工程”出现故障后,必须及时修复,确保应急抢险救援顺利进行;应急疏散、避难场所和工程要适应“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切实保护被疏散、避难人员的生命安全。
  4-5队伍保障
  4-5-1进一步优化、强化以消防等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网络。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要加强对各联动单位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联动工作的有效运行。
  4-5-2公安、消防、医救、民防队伍是本市综合性灾害的基本抢险救援队伍。其它专业性救援队伍除承担本灾种抢险救援任务,根据需要和上级指令,同时承担其他抢险救援工作。一旦发生全市性特大、特殊灾害及其威胁,驻沪三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援抢险救灾工作。
  4-5-3公安、消防、医救、民防等综合抢险救援队伍,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要根据本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大消防等骨干队伍建设力度,提高装备水平,增强实战能力,强化其在现场抢险救援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其他职能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相应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区县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都要积极组织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救灾队伍。
  4-5-4各专业救灾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每年年初向市减灾领导小组作出报告,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备案。
  4-5-5各类抢险救援队伍要合理部署和配置,配备先进的各类救援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订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全市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减灾演练,以加强组织协同和各专业保障,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队伍遂行和完成抢险救援任务。
  4-6交通保障
  4-6-1加强应急交通保障,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道路设施、设备工具、运行秩序等交通保障条件。
  4-6-2发生灾害后,要及时对灾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根据救灾需要,及时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应急组织和调集交通工具,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为适应城市发展状况和需要,今后拟购置和配备救灾专用直升机。
  4-6-3发生特大、特殊灾害事故时,市城市交通管理局负责紧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管制;上海海事局负责组织指挥其管辖水域(含黄浦江)紧急交通;相关区(县)政府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救灾直升机的组织与管理,由市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4-6-4紧急交通保障相关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满足紧急处置工作需要。
  4-7医救保障
  4-7-1发生灾害事故后,必须快速组织医救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
  4-7-2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发生重特大灾害后,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实施包扎、止血、固定等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化学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伤员应先安排进入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要根据灾害事故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4-7-3市卫生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在市卫生局领导下,市医疗急救中心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4-7-4应急医救工作必须坚持“救死扶伤、以人为本”的原则。专业队伍医救和群众性卫生救护要于第一时间在现场展开;院前急救体系,按照市区急救半径3公里、平均反应时间6分钟,郊区急救半径10公里、平均反应时间17分钟的标准,合理布设和建立救护站(点)。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提高标准,缩短急救半径和反应时间,加设救护站(点),增配监护型救护车,力争接近和达到国际应急救护先进水平。
  4-7-5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抓紧形成包括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4-8治安保障
  4-8-1灾害事故发生后,要迅速组织救灾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4-8-2灾害事故发生后,属地警力、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加强警卫。
  4-8-3市公安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武警上海市总队予以协助和配合,并负责相关内卫工作;灾害事故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协助做好灾区治安保障工作;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8-4加强治安保障工作,确保紧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救灾物资、装备免受人为破坏,社会秩序保持正常。
  4-9物资保障
  4-9-1建立健全本市救灾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4-9-2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救灾物资储存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与其它省市和地区建立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便需要时,迅速从其它省市和地区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4-9-3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的储存、供应。紧急处置工作中救灾物资的调用,由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4-10资金保障
  4-10-1对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由市和区县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4-10-2紧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是指上海市减灾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项目,以及用于紧急处置信息化建设、日常运作和保障,特大、特殊灾害紧急处置,相关科研和成果转化、预案维护等工作的资金。
  4-10-3特大、特殊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预备费支出;市减灾日常管理运作资金等其它紧急处置专项资金在市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各职能部门紧急处置工作所需资金要继续按原有渠道予以保障。
  4-11科研保障
  4-11-1积极发挥科研的重要作用,建立紧急处置工作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形成减灾科学研究群。
  4-11-2积极组织有关专家和科研力量,在对国外先进的城市紧急管理模式进行比较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建立本市综合减灾、紧急处置管理模式和运作机制进行探讨研究,整合有关资源,逐步规范紧急处置程序;加强先进的救灾技术、装备研究,当前尤其要加强信息传输、高层建筑火灾、化学事故、环境灾害、海洋灾害等救灾技术和装备的研制和开发。
  4-11-3灾害事故紧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工作,由市科委会同市减灾办公室组织、指导,并由市科委负责组织实施。
  4-11-4对灾害事故紧急处置重大决策和行动,要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具备条件时,设立各灾种紧急处置首席咨询专家。
  4-12立法保障
  4-12-1为适应今后上海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适应与国际接轨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需要,必须加强本市减灾法制建设,规范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
  4-12-2加紧制定紧急处置工作相关的规章和政策性配套文件,为进一步健全本市有关紧急处置综合性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奠定基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有利于提高全市综合减灾能力的角度,按法定程序制定国家有关法律的地方性配套法规以及有关预案管理、信息管理、救济救助、民众救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已制定的法规规章中不适应加强综合减灾、紧急处置工作的内容,按法定程序报请修改;对国家减灾法律、法规,本市在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时,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体现综合减灾和紧急处置工作的特点;加强执法监督,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4-12-3市减灾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制订有关紧急处置工作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规章草案,按规定程序办理。
  4-12-4在加强有关法规、规章制订工作的基础上,实现紧急处置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5.灾害事故紧急处置防范体系
  5-1减灾科研
  5-1-1加强减灾基础科研工作
  市科委要会同市减灾办公室指导、协调全市减灾科研工作。减灾基础科研工作主要是针对本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可能出现的灾害风险源的研究,并将研究成果运用于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之中。同时,加强研究开发紧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软硬件技术,提升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能力。
  5-1-2加强应急防救技术装备研发和配制
  由市科委会同市减灾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市综合性、重要或特殊的应急防救技术装备的研发和配制。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应急防救技术装备的研发和配制。
  有关部门要尽快调查、摸清全市现有各类减灾技术装备的情况。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本市的需求量,制订相应研发、生产计划。
  对重要或特殊装备的研制及性能、数量,实行政府指令性计划和安排;对研制和生产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针对本市紧急处置工作需要,当前重点加强移动式、智能化的紧急指挥通信技术装备、紧急指挥交通技术装备、辅助决策技术装备、特种救援技术装备的研制和配备。
  5-1-3编制年度减灾白皮书
  年度综合灾情趋势预测预报白皮书规范名称为:《××××年度上海市减灾报告》。白皮书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上年度各类灾情的统计、评价和总结。第二部分是提出本年度灾情发展趋势及预测意见。
  市灾害防御协会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综合灾情白皮书,经市减灾领导小组审定后,向有关部门发布。
  5-2减灾教育
  5-2-1干部减灾教育
  减灾教育培训要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上海行政管理学院举办的各类领导干部培训班,要开设综合减灾、紧急处置及防灾救灾组织指挥课程。各单位举办的领导干部、管理干部培训班,也要开设相应课程。
  5-2-2市民减灾教育
  市减灾办公室、各有关职能部门、出版单位和媒体要积极向群众宣传减灾知识和技能。市减灾办公室设立若干减灾培训基地,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公民提供减灾知识和技能培训。各职能部门和红十字会等团体也要积极对市民进行相应培训。各街道(乡、镇)要加强防灾自救互救的宣传和辅导,区(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提供业务指导和帮助。
  5-2-3学校减灾教育
  学校减灾教育要形成从小学、中学、大学的教育系列。由市教委会同市减灾办公室负责制定学校减灾教育规划和计划,并进行规范化建设考核。
  5-3公众防灾信息
  5-3-1灾情应急发布
  全市性特大、特殊灾情发生后,市减灾办公室根据需要,在报市领导批准后,适时向公众发布灾情。
  5-3-2建立《上海市综合减灾信息网》
  建立《上海市综合减灾信息网》,及时、真实地向社会和公众反映上海各项减灾工作和灾情信息。《上海市综合减灾信息网》应包括党和国家有关防、抗、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重大减灾科技前沿动态和成果;城市综合减灾管理工作动态;防灾教育(科普知识和法制教育);国内外和本市重大重要灾情信息等内容。
  《上海市综合减灾信息网》由上海市减灾领导小组主办,日常工作由市减灾办公室负责管理,依托上海民防信息网站运作。为保证该网站正常运转,各职能部门负责提供相关灾情信息,并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由专人负责。
  5-4群众性志愿者队伍
  5-4-1组建民防、红十字等各类减灾志愿者队伍。
  实行专群结合,鼓励、支持组建社区民防、红十字等各类减灾志愿者队伍。
  市减灾办公室和有关职能部门对民防、红十字等各类减灾志愿者队伍的组建、管理和日常训练等工作,要予以积极指导和专业支持。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在训练场地,业务培训、训练器材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
  民防、红十字等各类减灾志愿者队伍作为群众性组织,要实行有序管理,制定管理章程。平时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活动,参与社区防灾工作;灾时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5-4-2发挥社区保安力量作用
  全市社区保安队伍要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积极参与平时防范巡视、灾情信息报告,并协助专业队伍进行现场处置和维护治安等工作。
  5-4-3综合减灾演练
  全市每年定期组织综合性减灾演练,由市减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组织相应的专项减灾演练。各区县和社区也应积极组织本区域综合减灾和专项演练。
  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市民公众,普及减灾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6.附则
  6-1灾害等级
  灾害事故分为一般、重大和特大三类。各类灾害事故具体等级划分标准,参见《上海市灾害事故处置应急手册》汇总的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如国家及有关职能部门颁布新的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本市规定,死亡3人及其以上均列为重大报告事项。
  6-2善后处置
  6-2-1灾害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6-2-2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减灾办公室组织各职能部门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减灾工作的综合情况,报上级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6-2-3民政部门要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受灾市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并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
  6-2-4卫生部门要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工作。
  6-2-5区(县)政府、职能部门要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进行恢复、重建。
  6-2-6尽快制定有关灾害事故赔偿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等级标准,按法定程序进行赔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要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6-3社会救助
  6-3-1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灾害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要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努力提高社会救灾资金所占比例。
  6-3-2建立上海市灾害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
  6-3-3全市救灾捐赠活动实行归口管理,由市民政局根据受灾情况和灾民救济需求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
  6-3-4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捐赠救助款物。
  6-4灾害保险
  6-4-1重视灾害保险在减灾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灾害保险工作。鼓励灾害事故责任单位、各级政府、保险公司和市民积极参与灾害事故保险。
  6-4-2根据本市灾害事故特点,逐步扩展灾害保险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建立对特大自然灾害进行再保险的保险机制。
  6-4-3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灾科研及宣传教育、扶助减灾设备物资生产与储备、支持减灾基础建设。
  6-4-4加强灾害保险立法工作,有关灾害保险的重大原则方针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使之具有强制性和稳定性,作为规范灾害保险工作的基本准绳。
  6-5预案管理
  6-5-1区(县)政府、应急救援专业部门、本市各灾害事故应急处置责任单位和负有应急保障任务的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灾害事故应急处置任务,组织制定相应预案和保障计划,报上海市减灾领导小组审定。
  6-5-2结合上海市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特点和重大活动安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6-5-3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依照本预案,组织编制灾害事故先期应急处置预案。
  6-5-4本预案由市减灾办公室负责维护和解释。

  附件1:上海市综合减灾和紧急处置体系网络框图




  附件2:

《上海市(各类)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分预案》目录



序号
名称
编制责任单位

1
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公安局

2
上海市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交通局

3
上海市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上海铁路分局

4
上海市水上(内河)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交通局

5
上海市水上(海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上海海事局

6
上海市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上海机场集团

7
上海市防汛防台应急处置预案
市防汛办

8
上海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公安局

9
上海市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市政局

10
上海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建委

11
上海市化学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民防办

12
上海市供水管线受损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水务局

13
上海市供电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电力公司

14
上海市地面通信线路和通信设施受损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通信管理局

15
上海市海底光缆受损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通信管理局

16
上海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环保局

17
上海市卫生防疫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卫生局

18
上海市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卫生局

19
上海市迷雾天影响正常秩序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公安局

20
上海市地震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市地震局

21
上海市密集人群拥挤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公安局

22
上海市核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民防办

23
上海市东海油气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上海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24
上海市雷电灾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气象局

25
上海市其他灾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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