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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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税[200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或失效的相关文件明确如下: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4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1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35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3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4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14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192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65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5号)。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
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
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0号)。
二、部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7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第四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二)项、第八条、第十一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项“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0号)第三条。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三条第(二)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四条。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第三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沈阳市总会计师条例实施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总会计师条例实施办法
(1997年3月4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总会计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设置总会计师。
市级医院、科研设计单位、高等院校根据需要,设置总会计师。
第三条 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中的副职,协助单位行政领导人(厂长、经理)工作,直接对单位行政领导人负责。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得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四条 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由本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名,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审批后,应将批准文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总会计师的免职、解聘程序与任命、聘任程序相同。
第五条 国有大、中型企业行政领导人对总会计师离岗,必须自总会计师免职、解聘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设总会计师有关资料。
第六条 对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名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财政部门审查意见后尽快作出审批决定。
第七条 总会计师应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二)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以及各项方针、政策,廉洁奉公;
(三)熟悉《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本行业会计制度、现代会计管理方法及单位内部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和相关知识;
(四)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协调能力;
(五)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八条 总会计师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或本系统的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财政法规,落实财政部门提出的各项任务;
(二)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三)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有关部门挖拙内部潜力,降低消耗,节约费用;
(三)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有关部门挖掘出部潜力,降低消耗,节约费用;
(四)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五)参与制定商品(劳务)价格,工资、奖金、企业分配等方案;
(六)参与生产经营、业务发展、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引进项目等方案的制定;
(七)对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
(八)制定财会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和会计专业职务的岗位设置、聘任方案;
(九)其它工作。
第九条 总会计师的权限:
(一)有权制止或者纠正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成损失、浪费的行为;
(二)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议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三)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
(四)签署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报表;
(五)会签涉及财务收支的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六)对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得总会计师的同意。对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先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
(七)有权维护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会计人员受到打击报复的行为进行抵制。
第十条 对符合《总会计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主管部门应依照国家《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或者《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五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对具有《总会计师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单位行政领导人阻碍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或者对其打击报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需要设置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江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赈灾捐赠物资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5]79号
九江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赈灾捐赠物资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地震灾害捐赠接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赈灾捐赠物资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九日
赈灾捐赠物资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对地震灾区赈灾捐赠物资的管理,认真做好赈灾捐赠物资的接受、分配、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度本规定。
一、 总体原则
1、规范、严谨、公平、公正,透明阳光操作,做到“三不准、四公开”,即不准克扣、不准挪用、不准贪污,捐赠物资来源公开、发放方案公开、分配对象公开、发放数目公开。
二、 归口接受
2、向地震灾区赈灾捐赠物资的接受工作由市地震灾害捐赠接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统一归口由市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具体实施。
3、接受赈灾捐赠物资必须按实数填报三联单入库,种类、数量和捐赠人资料清晰、明了、准确,物资折价参考市场价格确认,双方经办人签字入帐。
4、库存物资要妥善保管,确保安全。要求归类存放,及时清点整理,防止过期变质,标明进库时间、来源和数量。对捐赠人不明的邮件赈灾捐赠物资,先登记入库,再查询清楚,后考虑分配发放。
5、对赈灾捐赠物资(除零星的以外)的接受,都要向捐赠人出具有效的凭证或证书。、
三、 分配发放
6、赈灾捐赠物资的分配,要依据灾情轻重缓急,全盘统筹,综合平衡,做到“四先四后”,即先群众后干部、先农村后城镇、先基层后机关、先困难群众后条件相对一般较好的群众,决不允许出现因分配不公而引发群体事件。
7、任何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贪污赈灾捐赠物资,除捐赠人有明确意向外,一律由领导小组负责调配,先由物资组具体负责人提出分配方案,再报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批准。
8、赈灾捐赠物资发放对基层拟资助的对象必须张榜公布,确认无异议扣再直接发放。
9、市级接受的物资原则上发配到县(市、区),县(市、区)接受后要出具回执和收条,并及时上报下发情况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 监督管理
10、赈灾捐赠物资一律不得变现。不便发放的物资,应集中管理,到救灾工作后期统一处理。
11、赈灾捐赠物资出入库必须建立台帐,帐目要清楚,帐物要相符。每日信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送。
12、赈灾捐赠物资实行专帐管理、专库储存。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杜绝呆帐、漏帐和错帐。
13、出入库赈灾捐赠物资手续要完备,调拨程序要科学,交换手续要健全,发送转运要快捷,工作过程要严谨。
14、赈灾捐赠物资接受、分配、发放和使用情况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随时接受捐赠人的查询。
15、严禁挤占、挪用、私分、变卖赈灾捐赠物资,违者按法律、法规以入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对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从严处理。
16、对赈灾捐赠物资全过程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