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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5:11:54  浏览:84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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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府办〔2009〕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深圳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保险业健康发展,在不改变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身份及其与保险公司法律关系的前提下,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保险机构中非本市户籍的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保险营销员)。

  本市保险机构中,已在本市以外的其它社会保险统筹区域参加了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的保险营销员,以及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者已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的保险营销员,不适用本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与保险公司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为保险公司销售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共同指导市保险行业协会代理保险营销员参保业务。

  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在开展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中,应加强对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及保险营销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保险营销员可依照本暂行规定,自愿同时参加本市的基本养老保险、综合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

  第五条 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营销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

  (二)与本市保险机构签订了《个人保险代理合同》;

  (三)经过本市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并取得《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四)在本市保险机构中从事保险营销工作6个月以上;

  (五)身体健康,未患癌症、肾衰竭等重大疾病,也没有进行过器官移植。

  第六条 参保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险费由本人全额缴纳。

  参保保险营销员应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选定本人月缴费基数,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于每月5日之前存入本市保险行业协会的指定账户,由本市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办理缴费事项。

  参保保险营销员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变更缴费基数。

  第七条 参保保险营销员中断参加社会保险,中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不予补交。

  第八条 保险营销员的参保手续统一由本市保险行业协会代理。

  保险营销员在办理社会保险时应向本市保险行业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

  (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

  (三)个人保险代理合同;

  (四)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五)市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

  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保险营销员,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及时将上述材料提交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

  第九条 参保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险待遇按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设立保险行业专门窗口,受理保险营销员的参保事项。

  第十一条 不符合本规定参保条件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无效。对社会保险基金已支付的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机构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当设立专职部门,负责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的代理业务,不得向参保保险营销员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当设立专门账户,负责代收代缴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险费。

  市保险行业协会不得挤占、挪用、侵吞参保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 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做好保险营销员的参保工作。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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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
 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
 (1992年11月18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




 第一条 为引进资金,开发房地产,加快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国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均可依照本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领域房地产的开发和经营:
  一、科技、工业、农业、交通;
  二、旅游、商业、金融、娱乐、体育;
  三、高档住宅、办公楼。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及华侨,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是指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营,是指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和买卖、租赁、抵押房屋等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经济活动。


 第四条 投资者开发、经营房地产,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其投资成立的开发企业在法律和合同范围内,有权自主进行经营活动。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投资者开发、经营房地产,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成立合资经营企业,或合作经营企业,或独资企业(以上三类企业简称开发企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他组织与投资者成立合资、合作经营开发企业的,必须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投资者成立独资企业成片开发房地产和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或独资企业以房地产从事商留经营活动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拟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块,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发布公告,并依照《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预期受让人提供相应的资料。


 第七条 开发企业可以向国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出售、出租房地产。但向国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个人售房,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出售、出租房地产,买卖或租凭双方应签订合同,关依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出售高档住宅,须制订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并报房地产管理局核准。


 第八条 房屋可以整幢或分层、分套出售。分层、分套出售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比例和剩余年限。房屋出租的期限,应与土地使用权届期的期限一致。
  出售房屋价格,由开发企业自行确定。


 第九条 预售房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一、付清地价款(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下同),取得土地使用证;
  二、施工设计图纸已经批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已完成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的25%以上;
  四、工程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经确定。
  预售的房屋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条 出售、出租房地产可以在国内或国外进行。在国外进行的,适用中国法律。
  出售、出租房地产,应按规定办理公证、认证。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可以向国内外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抵押其拥有的房地产,并按《条例》和《实施办法》等规定签订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房地产,应依法交纳税费。
  除国家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收费项目外,开发企业有权拒绝交纳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的外汇收支,应坚持自求平衡。投资者从开发经营中所获利润中的人民币部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支配和使用。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他组织,以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与投资者合资、合作从事经济活动的,必须按《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申报审批,补交地价款。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其划拔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与国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合资、合作从事经济活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房地产开发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简称市政府房地办),并授权其对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工作综合协调和决策。本规定由市政府房地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2年11月20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四川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批复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四川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批复

林护发〔2009〕131号


四川省林业厅: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申请调整四川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的请示》(川林〔2007〕303)收悉。经审查、论证,我局原则同意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功能区调整,具体批复如下:
  一、调整方案为将日别依皆沟1850米以下东侧、古鲁包至丝厂拉达、郭色拉打沟150米以下和皆日依莫(捏史觉实验区、缓冲区沿河延伸)海拔2000米以下的核心区调整为缓冲区和实验区;将牡突罗基—都孜郭涡—大风顶一线的缓冲区和实验区调整为核心区;将日别依皆沟、古鲁包至丝厂拉达、郭色拉打沟、皆日依莫沟和马噜库沟以东的部分核心区、缓冲区调整为实验区。
  二、调整后的四川马边大风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不变,在东经103°13′—103°26′,北纬28°26′—28°45′之间。总面积30164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20410公顷,缓冲区面积3219公顷,实验区面积6535公顷。保护区东自波罗依打起,经涡孜博罗、戈皆拉打、车枯波惹、涡马普,至嘎斯涡麻为东界;南自嘎斯涡麻起,经斯涡觉,至览郭皆为南界;西自览郭皆起,经觉都至涡马皆,再经3643米、2000米、1487米山峰、日别依皆,至罗姑波为西界;北自挖黑河起,经1812米、1893米、1798米山峰,至波罗依打为北界。
  核心区边界自保护区北部西侧边界大湾处起,沿山脊分水岭向南依次经过2515米高程点、罗姑波、罗姑咧皆、2867米高程点、3334米高程点、3526.6米高程点、3361米高程点、3669米高程点、3708米高程点、涡巴皆、摸罗瓮觉、都孜郭涡、觉都至牧突罗基后,向东经依斯拉打沟沿山脊北折至2000米高程点处,再沿海拔2000米等高线向北经咧惹挪依打沟、森惹依惹沟至捏史觉第二支沟,沿山脊向上至涡马普后沿山沟下至万担坪沟,向北到1467米高程点后,东折到马拟右对岸大沟1500米海拔处,沿山脊经海拔2120米山顶、高程点2235米北侧鞍部、挆加波惹2498米高程点,向北沿山脊线经1767米高程点、2318米高程点,沿1635米高程点以东大沟到郭色拉达第一主支沟,沿沟下至海拔1500米处,沿海拔1520米等高线沿郭色拉达沟上至那撒加姑沟与郭色拉达沟交汇点1487米高程点,沿1500米等高线向东到2190米高程点东侧大沟,沿沟而上到沟顶2190米高程点东侧鞍部,向北沿沟至海拔1800米后沿1800米等高线到戈皆拉打沟,沿沟西侧至古鲁包丫口,再沿山脊经涡牧挖皆后向北至日别依皆沟1850米高程点,沿1850米等高线向北至豆儿坪后山2100米高程点处,沿山脊下至海拔2000米后,沿2000米等高线向西北至大湾处止。
  保护区设两块缓冲区,分布在核心区的南部和东部,南部缓冲区边界自牧突罗基起,沿保护区边界至曲孜依皆郭霓沟以东第一条支沟沟顶,沿沟下至海拔2480米后,沿2480米等高线往东,至山脊后下至2400米海拔处,沿2400米等高线往东南方向到曲孜依皆郭霓沟以东第二条沟后,沿沟上至保护区边界,向东沿保护区边界至阮郭罗小支沟,向西北沿核心区边界至牡突罗基。东部缓冲区东界自马噜库沟顶与保护区边界交界处起,沿马噜库沟下,到海拔1800米后,往西沿1800米等高线到罗依突比沟,往北过沟后沿山脊上至海拔2000米处,沿2000米等高线向北至咧惹挪依打沟、森惹依日沟后,继续沿2000米等高线至2227米高程点,沿山脊线下至海拔1900米处,向东下到海拔1800米处,再沿1800米等高线到2083米高程点,沿山脊向上经2083米高程点到山顶,向东沿山脊线向下经1678米高程点东侧山脊线至涡马普,再往东北方向沿山脊线经2034米高程点至海拔1400米后,沿1400米等高线到万担坪沟,往东南方沿1400米等高线下至马拟对门大沟,过沟往东经过山埂后抵达小沟,往北沿沟上至2243米高程点东部大埂,沿山脊线往北经2272米高程点西侧山脊下至海拔1700米后,沿1700米等高线往北到2168米高程点,向北沿山脊线经2335米高程点下到海拔1600米处,沿1600米等高线往西到达郭色拉打第二主沟东侧山埂后,向西沿山脊下至第二主沟,过沟后沿1500米等高线到郭色拉打第二主沟北面小山沟,沿小山沟上至1700米处,沿1700米等高线经1773米西侧沿山脊下到戈皆拉打沟,沿山脊线向上经2010米高程点至古鲁包山顶下海拔2500米处,沿海拔2500米等高线往东到2572米高程点东侧岩边,经2564米高程点南侧岩边后再经2392米高程点向西北方,沿高程点1952米西侧大沟下至沟口处,过沟沿1760米等高线往北到豆儿坪背后半山上,再沿1700米等高线到木家湾东侧大沟后,沿山坡上到2369米高程点东面海拔2000米处,下至海拔1500米处,再沿1500米等高线往西到山沟,过山沟后沿1350米等高线往西至保护区边界。西界自保护区边界起至保护区边界与核心区边界交界处,沿核心区边界向南至保护区边界与核心区边界交界处,再沿保护区边界向东南至马噜库沟顶与保护区边界交界处。
  三、保护区的范围和功能区划以附图(见附件)为主,文字描述作为参考。请你厅组织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调整方案尽快进行标桩定界工作,并向社会公告。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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