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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0:09:17  浏览:93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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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8〕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杭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精神,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各区、县(市)政府(包括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各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任务数。
  (二)积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如期完成市下达的任务。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三)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得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事求是地开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评估(第三季度和年末),并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评估报告。
  (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不断提高存量土地利用率和建设用地产出水平,加快新增建设用地供给速度,加强批后监管。
  (五)落实政府监管职责,建立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综合防控机制,当年发生的违法占用土地案件查处率达到上级要求。
  (六)各区、县(市)政府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列为对乡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考核方法
  (一)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每年考核1次,列为市政府对各区、县(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不达标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二)由市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上级要求和本年度工作实际,制订年度考核标准。年度考核标准采取百分制计分办法。
  (三)各区、县(市)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确认成果为依据;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经批准确认的划区定界面积为依据;当年各类建设用地、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年末耕地增减,以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四)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中及时提交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及其变化情况的监测调查、审批等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考核时对其所提供的数据进行核查。
  (五)考核实行一级考一级。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对下一级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将其列为对下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考核程序
  (一)各区、县(市)按照本办法规定每年组织开展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自查,根据年度考核标准自评打分,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执行情况。
  (二)由市领导带队,市委组织部和市监察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农办、林水局、农业局、财政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各区、县(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进行抽查、考核。具体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落实。
  (三)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向全市通报。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纪检和组织部门。
  五、考核等次
  根据市级年度考核标准,评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考核认定为达标;考核分值低于90分的,认定为不达标。在考核评分基础上评选出若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六、奖惩办法
  (一)对认真履行责任且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
  (二)对考核认定为不达标的区、县(市),责令其作出情况说明并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等;整改期间暂停该区、县(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审批。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各区、县(市)政府第一责任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区、县(市),由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07〕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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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龙胜:套取扶贫款案的错误法律思维!

龙君钱(苗族)


  案情是广西龙胜扶贫办罪犯非法“套取”国家扶贫款,经领导集体决定后私分给单位员工。我在研讨之一中(资料4)认为此种套取行为已经触犯了贪污罪,依现行刑法应定贪污罪。我也在本案研讨之二中(资料5),阐述了二者的具体区别与认定。而桂林中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显然有误。

  从这个案例,我亦可看出。我国司法界还处在一个“法治扫盲”的阶段,甚至连《中国法院网》这样的权威媒体也跟着犯常识性的错误。加上其他地方媒体的袒护,使得这样的案例成为一种权威。但实质上,很多时候那些权威,是站不住脚的。如04年到我们广西南宁搞“物权法理论研讨会”的江 平教授,就在著名的重庆钉子户拆迁案中,被“钉子户”击败。当然这种背后深藏了什么样的利益,我们就不深究了。(关于江老被钉子户击败的详细情况可参见薛涌的《仇富》)

  本案中,所有认为本案定私分国有资产的法律人员或者非法律人员,我认为他们至少犯了以下两种错误:

  首先,混淆了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就本案而言,行为人将国有扶贫款(国有资产)的所有权,通过非法手段转移到自己所在单位的名下,这是行为人的目的。这些被转移款物也就形成了所谓法律意义上的“赃物”。在这种情况下,不管行为人的动机如何,是生活急需钱,还是贪污享受。也不管是为了和其他所有同伙私分,还是为了给单位“增加收入”等,都不影响贪污罪的成立。其实行为人声称动机是好的,只是帮同伙搞点“钱”花,或者仅是帮单位“增加点收入”等都是为了掩盖犯罪事实、规避刑法、企图逃脱法律严厉的制裁。

  在实践中,也经常发现有些贪生怕死之辈,在套取国家资产后,因惧怕刑法对其个人进行惩罚,所以以单位集体私分为借口,加上刑法从某种程度上对公务人员犯罪的“宽容放纵”(如张明楷教授在《法益初论》认为刑法分则的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犯罪的规定,与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不相符),再加上司法人员常被案情某些内容所迷惑,以至得出有误的结果。

  因此,对已经触犯贪污罪的行为人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显然是混淆了犯罪的动机和目的。

  其次,认为本案是私分国有资产罪,实质上也就承认了“赃款去向决定此罪与彼罪”的谬言

  我们在“炒冷饭”讨论这个案子的时候,有观点认为本案属私分国有资产罪,即行为人套取国有资产后,经集体研究决定后私分给员工的行为定私分国有资产。鉴于此,我举了个例子,同样的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套取国有资产。经领导集体决定后,将十万余元“赃款”分给龙胜那些因没钱吃饭而伐林的贫农构成何罪?对方观点认为是“涉嫌共同贪污”,从对方观点,我们可看出,对方实际上市承认和支持“赃款去向决定”这样的荒谬观点。

  在《广西的政法管理学院学报》(详见资料2)中,一名为林幼红的学者认为“。。。赃款去向不是贪污罪的必备要件,可以制止犯罪分子钻空子,有利于打击犯罪。如果将赃款赃物的去向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必然让罪犯有机可乘。。。”

  所以,这种赃款去向决定罪与非罪(或者决定此罪彼罪)的观点是十分荒谬的,我们也不必继续骜述。

  综言,本案中广西龙胜扶贫办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套取扶贫款,使得该赃款得以私分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中的贪污罪。加上所涉款物为国家扶贫款物,应从重处罚即按刑法的规定7年以上有期徒刑。(龙于陋室 2010-3-12凌晨)

  优秀图书推荐:

  1、肖扬:《反贪报告》 法律社 09年8月版 48元
  2、林幼红:《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03年4月18卷
  3、江平来广西南宁的资料详见:《中国物权法理论研讨会议综述》冯桂荣等著 04年第5期《法学评论》第155页
  4、龙君钱《本案研讨之一:扶贫办套取扶贫款应定贪污罪》 东方法眼
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al/201002/20100209090601.htm
  5、龙君钱《本案研讨之二:贪污罪和私分罪的具体区别认定》 中国国资网
http://www.guozi.org/data/news/index.php?modules=show&id=55803
 

作者:龙君钱(苗族) 广西龙胜人 法律交流:longlong-161@163.com
来源:东方法眼 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al/201003/20100312214529.htm

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烟台市人事局


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指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等领域做出优异成绩、为我市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两年选拔一次,管理期限为4 年。在管理期间继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以重新参与评选。

第四条 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烟台市人事局负责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凡是在我市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加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评选。选拔的重点对象是知识和技术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的优秀人才。

第七条 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方面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前6 位、二等奖前5 位, 或省( 部)级自然科学一等奖前3 位、二等奖前2 位、三等奖首位的人员;

(二)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前6 位、二等奖前5 位,或省( 部)级技术发明一等奖前3 位、二等奖前2 位、三等奖首位的人员;

(三)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前5 位、二等奖前4 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最高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前2 位、二等奖首位,或获得烟台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的人员;

(四)作为首位人员,获得两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或两项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或获得一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和一项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

(五)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

学术论文,并作为首位人员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或两项二等奖;

(六)学术造诣较深,被同行公认为该学科的带头人,以首位作者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被SCI、EI等权威机构收录,引用率较高;

(七)在完成我市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项目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人员;

(八)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突出,在教育科学、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并且是国家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前5 位、一等奖前4 位、二等奖前3 位、三等奖前2 位, 或山东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前2 位、二等奖首位人员;

(九)医疗技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成绩突出,享有盛誉;

(十)在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有效地推动了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

(十一)在信息、金融、财会、外经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出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的人员;

(十二)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等领域,成绩卓著,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

(十三)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培养、输送的运动员在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著名教练员;

(十四)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的人员。

选拔时以近5 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兼顾长期贡献,年龄一般不超过50 周岁。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八条 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进行。各县市区人事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外地驻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参评人选的推荐工作。

第九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向人事部门推荐人选。在推荐过程中,要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意见,增加推荐工作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事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经县市区政府或部门、单位审定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市人事局。

第十一条 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评审。

(一)市人事局组织成立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一般由11—13 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 人、副主任委员2 人。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初评工作。每个专业评审组由5—7 人组成,设组长1 人。评审委员会中专家占70%以上,专业评审组由专家组成。

(二)每次评审前重新确定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组成人员。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成员不得重复担任。

(三)各专业评审组对市人事局审查筛选上报人选的材料进行初评。

(四)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提交的初定人选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考察人选。

(五)市人事局组织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考察人选进行考察。评选和考察情况向烟台市人才及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后将人选名单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10 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管理范围。对被批准的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市政府授权市人事局颁发《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第四章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二条 为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开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三)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其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他们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

(四)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各级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要注重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

第十三条要在生活上关心照顾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一)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由市财政每人每月发给市政府津贴600 元。

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被选拔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按规定享受省政府津贴,不再同时享受市政府津贴。

(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由卫生部门办理二类医疗保健待遇,由卫生、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落实。人事部门每年组织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

(三)所在单位每年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安排15 天的休养。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单位,在假期内安排,假期不够的予以补足。休养期间所花费用,依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报销。

(四)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夫妻两地分居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帮助将其配偶调到专家所在地。专家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可凭《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五章考核与联系

第十四条 建立业绩考核和联系制度。

(一)建立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对管理期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根据工作实际,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制定4 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报市人事局和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考核制度。按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每年年终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一次认真考核,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同时写出管理工作报告,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将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纳入烟台市高级人才信息库管理,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及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发挥专长,每年应至少参加一次公益性活动。

第十五条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津贴费,不再按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市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十六条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所在县市区或市直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经市人事局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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