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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侨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22:01:31  浏览:96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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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侨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侨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8〕330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侨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无锡市侨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侨务工作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性工作。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侨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5〕7号)精神,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和大侨务工作理念,提高侨务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和为侨服务的水平,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侨务工作考核对象为各市(县)、区政府。

  二、考核内容

  (一)加强对辖区内侨务工作的领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侨务工作,及时完成各项侨务工作;

  (二)加强侨务基础工作,努力涵养侨务资源,充分发挥侨务优势,积极开展联谊交流、引智引资、对外宣传、为侨服务、社区侨务等工作,切实维护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扩大与海内外侨界的交流合作,积极引导海外高科技人才来锡创新创业,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

  (三)树立大侨务工作理念,积极探索侨务工作新思路、新方式和新举措,结合无锡实际,打造侨务工作特色和品牌,努力开创侨务工作新局面。

  三、考核方式和程序

  (一)考核实行定量和定性评定相结合的办法,采用评分制,其中基础工作100分,创新工作30分。市侨务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实施全年侨务工作综合检查考评。

  (二)每年年末,各市(县)、区政府填写《无锡市侨务工作考核表》,对照考核内容和评分办法进行自评,并于12月31日前,连同本地区年度侨务工作总结、有关证明材料一起报送市侨务工作联席会议牵头部门(市侨办)。

  (三)市侨务工作联席会议召开年度考核会议,以听取汇报、上门检查、查阅相关工作资料等形式,对各市(县)、区进行综合考核评分。

  (四)市侨务工作联席会议向各市(县)、区通报考核情况,并抄送市相关领导。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全市侨务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市开放型经济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

  四、本考核办法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无锡市侨务工作考核表


附件:

无锡市侨务工作考核表



类别
序号
考 核 内 容
分值
评 分 办 法
自评分
考核分












































































































1
积极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侨务工作宣传和汇报,做好侨务重要会议和活动中的领导邀请、参与工作,营造各级领导关心和支持侨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5
有关领导了解侨务工作情况,能亲自参与做工作,出席侨务重要会议和活动。



2
全面贯彻落实上级侨办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完成上级侨办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好各项工作的总结、反馈和上报。
5
能配合上级侨办开展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3
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确保侨务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考核、有成效,提升服务水平,树立侨务部门良好形象。
5
工作思路明确、措施扎实、作风良好,无工作差错和违纪现象。



4
大力涵养侨务资源,做好来锡侨团、侨领和重要专业人士的接待工作,不断扩大与海外侨界的联谊与交流,保持较为稳定联系。建立归侨侨眷、海外重要侨团、侨领、专业人士和侨港资企业等侨情数据库,加强动态管理。
20
保持稳定联系的重要侨领与专业人士数量,江阴、宜兴每年新增15人以上,滨湖、新区新增10人以上,其他各区新增5人以上。侨情数据库资料齐全,更新及时。



5
积极开展侨务引智引资工作,完善项目对接、考察洽谈、跟踪协调等服务机制,大力引导海外留学人员来锡创业,组织开展招商洽谈、学术交流等活动。
20
引智引资工作有重点,掌握本地区招商引智项目和政策,积极开展牵线搭桥工作。



6
开展为侨港资企业(含海归企业)服务工作,加强走访和联系,做好企业意见、建议的征集和反馈,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侨港资企业纠纷。
15
建立重点服务侨港资企业联系点。走访企业数量,江阴、宜兴每年达15家以上,滨湖、新区10家以上,其他各区5家以上。侨港资企业纠纷处理率达100%。



7
围绕和谐社会建设,落实党和政府对归侨侨眷的各项照顾政策。关心归侨侨眷中的弱势群体,做好扶贫济困和走访慰问工作。认真受理涉侨信访,依法维护侨界人士的合法权益。
5
有走访慰问、困难补助和信访工作台帐。信访结案率达95%以上。



8
做好社区侨务工作,推广社区侨务工作先进经验,推进社区侨务工作向纵深发展,发挥社区侨务在大侨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5
社区侨务工作有计划,开展工作有台帐,举办活动有资料。



9
开展侨务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加强侨务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街道(乡镇)社区侨务干部参加业务培训,提升社区侨务干部为侨服务的工作质量和水平。
5
有侨法宣传和社区侨务计划,干部业务培训执行率在85%以上。



10
贯彻落实《江苏省华侨捐赠条例》,积极引导海外华侨华人进行捐赠。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认真搜集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捐赠资料,做好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捐赠的统计与管理。
5
准确及时全面统计上报捐赠情况和跟踪管理服务好捐赠项目。



11
重视侨务外宣工作,加强侨务信息报送,积极在市级以上刊物、网站及海内外新闻媒体上发表信息和报道。
5
江阴、宜兴发表信息每年达15篇以上,各区10篇以上。



12
组织开展侨报、侨刊征订工作。
5
积极动员,切实做好征订、用刊工作。




































13
积极创新思路,打造侨务工作特色和品牌,在整合侨务资源服务全市发展大局、服务侨界工作中成效显著。
4
获市级以上侨办或同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加2分;在市级以上会议中作经验介绍加2分。



14
组织举办具有较大规模和影响的各类联谊会、招商会和创业论坛等涉侨活动;成功签订经贸项目或引进海外人才来锡创业。
5
举办大型涉侨活动或协助有关部门举办大型招商引智活动加3分;成功引进项目或海外人才加2分。



15
积极探索为侨港资企业(含海归企业)服务新举措,组织开展各类专题活动,搭建联谊、合作平台;加强成功侨港资企业家(含海归创业人员)和企业的推介力度,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
5


辖区内“明星侨资企业”或省、市挂牌服务企业新增1家加1分,最多加2分;开展侨港资企业专题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方面有典型事例加3分。



16
着力帮助归侨侨眷解决实际问题,在就业创业方面提供服务和为侨排忧解难方面有显著成效。
4
有1个典型事例加2分。



17
精心设计,重点扶持,积极培育“侨法宣传角”和社区侨务工作示范单位。
5
辖区内有“侨法宣传角”加3分;有社区侨务工作示范单位加2分。同一社区不重复得分。



18
加强对华侨华人捐赠工作的引导,建立健全协调、监管、反馈和激励机制,华侨捐赠工作有突破。
3
年内华侨华人捐赠累计达30万元以上加3分。



19
在市级以上刊物、网站及海内外新闻媒体上发表信息和报道的数量比基本工作指标有大幅增长;注重调研类、总结类、经验类等重点文章的撰写与交流。
2
江阴、宜兴发表信息每年达25篇以上,各区达15篇以上加1分;发表重点文章加1分。



20
加强与海外华文传媒、宣传文化机构的联谊与合作,开展海外专题宣传;编撰侨务宣传画册、专集或开展具有一定特色和影响的对外宣传活动。
2
有1项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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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扑杀经费补助暂行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政办发〔2004〕14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扑杀经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扑杀经费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长沙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扑杀经费补助暂行办法



一、补助范围和原则

扑杀补助经费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区、县(市)人民政府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对鸡、鸭、鹅等病禽及同群禽类实施强制扑杀,扑杀补助经费按照属地登记、严格审核、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

二、补助的确认

(一)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确认和疑似病例,疫点及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以内扑杀禽类的补助经费,按照国家、省的有关政策执行。

(二)高致病性禽流感预警病例和预警点(含流通环节),须经二名市级以上专家现场诊断或市委托区、县(市)专家现场诊断,方可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预警病例和预警点。

三、补助标准和承担比例

高致病性禽流感预警病例和预警点扑杀的禽类不分大小,每羽按10元补助,由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各负担5元。

四、补助发放办法

由现场扑疫小组专人造册登记(见附表1),扑疫小组负责人、养殖户和村长签字,报区、县(市)防治指挥部汇总造册(见附表2) ,同级财政局长、畜牧水产局长(区农林水利局长)签字上报市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由市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站审核汇总(见附表3),经市财政局长、市畜牧水产局长签字,报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签发后,由市和区、县(市)财政局分别拨款。在向养殖户发放补偿经费时,应填表登记(见附表4)。

市畜牧水产局和市财政局在收到区、县(市)的报表后应迅速审核,由市财政局将市级承担的资金拨付区、县(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也要设立专项基金配套使用,畜牧水产局(区农林水利局)会同财政局根据扑杀数量和规定的标准,尽快将补助经费足额发放到养殖户。

五、加强监督

及时将扑杀补助经费足额发放到养殖户手中,是搞好禽流感防治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是落实一手抓防治,一手抓发展的重要决策。扑杀补助要按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审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补偿经费及时足额发放给养殖户。发现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附件:1、D扑杀情况登记表

2、 区、县(市)D扑杀情况汇总表

3、市D扑杀情况汇总表

4、D扑杀补助经费领取登记表




附件1:

D扑杀情况登记表

年   月   日    单位:羽

乡镇


养殖户(场)
存笼数
扑杀数
养殖户(场)

签字
村长签字




其他



其它



               扑疫现场负责人(签字):

附件2:

一   区、县(市)D扑杀情况汇总表

单位:羽

疫区乡镇
饲养户数
存笼数
扑杀数
县(市)畜牧水产局(区农林水利局)负责人(签字)
区、县(市)财政局

负责人(签字)




其他



其它




区、县(市)指挥长(签字):

附件3:

一   市D扑杀情况统计表

单位:羽

区、县(市)
饲养户数
存笼数
扑杀数
市畜牧水产局负责人(签字)
市财政局负责人(签字)




其他



其它


市指挥长(签字):



附件4:

D扑杀经费领取登记表

      县(市、区)                     领取日期:  年  月  日

造表发放人:                             审核:

乡(镇)


养殖者
扑杀数量(羽)
补偿金额


领款人

签 名



其他
合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办发〔2006〕14 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自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各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取得了明显成效。各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健全相关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在具体工作中,凡是已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要制订有效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提高集中采购的质量和效益。财政部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审计、监察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真正实现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四日



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目录项目
适用范围
适用系统
备  注

一、货物类




计算机


指台式机、便携机

计算机通用软件
京内单位

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

服务器




网络设备


指交换机、路由器

扫描仪




投影仪




打印机




摄影摄像器材




程控交换机




电话机




传真机




复印机




汽车
指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

电梯
京内单位



锅炉
京内单位



空调机




复印纸




办公家具
京内单位



印刷设备




建筑装饰材料
京内单位
国务院系统
指单项和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

变配电室设备
京内单位



二、工程类




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
京内单位



三、服务类




汽车维修
京内单位



汽车保险




汽车加油
京内单位



规定的印刷项目
京内单位



规定的会议服务
京内单位



工程监理
京内单位
国务院系统



注:表中“适用范围”和“适用系统”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网络专用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港口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测绘专业仪器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及专业摄影器材、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海关专用物资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边界勘界和联检专用设备、质检专用仪器设备、金融系统专用设备及有价单证和凭证、救助船舶和直升机、执法船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救护车等特种车辆、缉私船、地震专用仪器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水保、水文专用仪器设备)。
  (二)工程类。部门确定的本系统单位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和装修工程。
  (三)服务类。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项目,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其中,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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