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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2:47:07  浏览:90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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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09〕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林业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三日

广州市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规范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生态公益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和《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发挥公益性作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森林、林木和林地经批准为生态公益林的,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与生态公益林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签订界定书和管护协议书,并以此作为经济补偿的依据。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生态公益林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资金包括损失性补偿和管护经费两部分。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配套资金,提高辖区内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

  第四条 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总额的75%为损失性补偿经费,用于因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而对林地经营者或所有者进行的补偿。

  损失性补偿按重点区位和一般区位分类进行,重点区位每亩每年的补偿标准应当比一般区位高10%至15%。

  重点区位的生态公益林指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公益林;一般区位的生态公益林指重点区位以外的其他生态公益林。

  第五条 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经费专项用于补偿经批准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

  (一)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取得责任山、承包山的,补偿对象是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或者其他单位、个人。

  (二)未发包或未经流转的村集体林地、林木,补偿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依法签订合同采取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林地、林木的,在合同期内,补偿对象是承包者或者租赁者;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补偿。

  (四)国有、集体林(农)场的林地、林木,补偿对象是国有、集体林(农)场;依法签订合同采取转包、出租等方式的,依照前项的规定补偿。

  第六条 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按照2009年每亩不低于30元的标准逐步提高,具体标准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商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总额的25%为管护经费,包括管护人员经费、管理经费和市统筹经费。

  (一)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总额的18%专项用于管护人员经费,包括管护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及管护工具的购置费用等。

  (二)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总额的5%专项用于生态公益林管理经费,由区(县级市)、镇(街)、行政村(社区)分别按2:2:1的比例承担。 区(县级市)经费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信息系统建设、宣传培训以及检查验收等支出;镇(街)、行政村(社区)经费专项用于生态公益林的协调管理。

  (三)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总额的2%由市统筹,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信息系统建设、森林生态环境检测、森林生态科技研究和推广、技术培训、宣传、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 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县级市)林业部门应于每年3月中旬前,根据与生态公益林补偿对象签订现场界定书和管护协议书核定的生态公益林面积,以镇、国营林(农)场为单位编制细化至补偿对象的本区域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分配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林业局。

  (二)市林业局经审查、汇总后,编制年度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安排计划,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按现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程序及时将补偿资金下达到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和市属国有林场,并抄送市林业局。

  (三)区(县级市)财政部门委托有条件的银行开设补偿对象的账户,在收到市财政下达补偿资金后3个月内将补偿资金直接转付到其账户;没有条件开设补偿对象账户的,补偿资金先下达到镇(街)。

  第九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市统筹费用的使用计划,区(县级市)林业部门应当编制年度管护人员经费、管理经费的使用计划,落实生态公益林护林人员,核定护林人员经费标准,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

  镇(街)、行政村(社区)生态公益林管理经费的使用计划,报区(县级市)林业部门初审后,由区(县级市)财政部门审核并将资金拨付到镇(街)、行政村(社区)。

  第十条 对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发生权属争议的森林、林地和林木,市、区(县级市)、镇(街)负责调处山林纠纷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调处林权争议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处,并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单位对争议的森林、林地和林木进行保护和管理,所需管护经费从生态公益林管护费用中开支。纠纷未解决前,损失性补偿经费由区(县级市)财政部门代为保管,保管期限为2年,逾期由财政部门回收资金,待需支付时再重新安排。

  第十一条 建立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认领签收制度。区(县级市)林业部门对银行支付凭证和签收情况进行造册登记、存档备查;未实行从银行直接转付损失性补偿的,由镇(街)直接发放给补偿对象,补偿对象负责签收,签收情况由镇(街)报送区(县级市)林业部门。

  区(县级市)林业部门会同镇(街)负责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分配情况在各行政村(社区)张榜公布,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市、区(县级市)财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足额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并在每年年底对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生态公益林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做好其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生态公益林的防火、防盗、防虫、防病等管护工作。

  市、区(县级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制度和生态公益林管护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发放或者克扣、贪污、挪用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依照《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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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新版《携带外汇进出境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关于启用新版《携带外汇进出境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汇发[1999]20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1996年12月31日发布实施以来,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的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规范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在该规定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做法,一些
不法分子伪造《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从事非法携带外汇活动,对国家经济造成不利影响。为了进一步规范携带外汇进出境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海关总署,对《携带证》进行了改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8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携带证》(见附件)。各银行自1999年8月1日起停止签发旧版《携带证》,海关自1999年9月1日起停止验放旧版《携带证》。
二、新版《携带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并将样本送海关总署及各口岸海关备案。
三、新版《携带证》启用后,《规定》中有关《携带证》签发、使用方面的条款作如下修改补充:
(一)《规定》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凡居民个人一次出境携带总金额等值2000美元至4000美元(含4000美元),非居民个人一次出境携带总金额等值5000美元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银行凭携带人护照、有效签证等材料签发《携带证》,并在《
携带证》上加盖银行印章,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查验放行。
(二)《规定》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凡居民个人一次出境携带总金额等值4000美元以上,非居民个人一次出境携带总金额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携带人应凭护照、签证等有关材料先向银行申领《携带证》,然后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及有关材料到该银行所在地外汇
局申请核准。外汇局根据有关规定对携出外汇来源及用途进行真实性审核,审核无误后,在银行签发的《携带证》上加盖外汇局核准章。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及外汇局核准章的《携带证》查验放行。
(三)《规定》第五条第四项修改为:进出境人员一般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外币现钞出境。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携带等值10000美元以上外币现钞出境的,应由携带人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外汇局应严格审核其外汇来源及用途,对确有必要
的,向银行出具核准文件。银行凭外汇局核准文件签发《携带证》。携带人持《携带证》到外汇局加盖外汇局核准章。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及外汇局核准章的《携带证》查验放行。
(四)《规定》第九条修改为:《携带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携带人交海关验存,第二联由签发银行按季交当地外汇局留存,第三联由签发银行留存。
四、新版《携带证》仅限于各银行总行及分支行签发,如个人外汇在支行以下机构存储,需开《携带证》的,应由携带人持本人护照、有效签证、存款证明等材料到该机构所属支行申领《携带证》,支行审核有关材料无误后签发《携带证》。银行签发《携带证》后,应留存护照、签证
复印件5年备查。
五、《携带证》如遗失,携带人应到原签发《携带证》的银行开具证明文件,然后凭此文件及有关材料到该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外汇局向携带人出具核准文件。银行凭外汇局核准文件补办《携带证》。除此之外,其他情况一律不予补办。
六、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海关总署负责解释,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所辖地区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转发下辖各分支机构。
本通知执行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或海关总署联系。



1999年6月17日

关于申报第三批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的紧急通知

国家计委 建设部 等


关于申报第三批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的紧急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划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土地局、人民银行分行、各商业银行分行:
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下同)建设,促进经济增长,经研究决定在今年第一批、第二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基础上追加第三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现将申报第三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或所需建设用地已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且在今年内能进行实质性开发建设;
2、基础设施、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能及时到位,项目建成后,能投入正常使用;
3、能适应当地市场需求,具有良好的销售前景;
4、已落实贷款担保单位,或有与申请的贷款数额相对应的合法抵押物,并已取得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当地商业银行二级以上(含二级)分行的贷款承诺。
二、申报对象:
1、未列入98年第一、二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市、县;
2、能确保完成已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且仍有较大市场需求的市、县;
3、通过集资等方式自建住宅的工矿区、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在当地的企事业单位)。
三、申报项目重点:
1、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组织职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
2、将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在建的普通商品住宅开发建设项目调整转换为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
3、已列入今年前两批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并已开工,因加快建设进度或扩大在建规模需要追加贷款的项目。
四、申报程序:
1、各地计划、建设、土地、银行等部门要组成项目工作小组,对项目进行联合筛选、审核,提出计划草案。商业银行要提前介入,对项目及贷款事宜及时提出意见,并落实贷款承办银行。
2、新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计划、建设、规划、土地、银行等部门共同确定后,由计划、建设、土地部门和人民银行联合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土地局和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土地局和人民银行分行审核
汇总后,将建设计划(包括项目总计划和本年度计划)、信贷计划(包括项目总计划和本年度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包括项目总计划和本年度计划)联合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承诺贷款银行将承诺的信贷计划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银
行分行,并由各商业银行分行汇总后报各商业银行总行,同时抄报本地区人民银行分行。
五、申报材料。
各市(县)新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第三批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申报表(附表1);
2、有审批权限的当地商业银行二级以上(含二级)分行贷款承诺书;
3、新供应土地的项目需附土地管理部门意见;
4、第三批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信贷计划申报表(附表2)。
六、时间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申报材料,于8月15日前一式10份分别报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各有关商业银行总行(联系人: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陈健容,电话:68394079、传真:68393057,邮编:
100835,地址:北京三里河路9号)。

附表1:第三批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申报表

填报单位:
----------------------------------------------------
|序| 项目 | 项目状况 | 项目用地 | | 开发 | 项目 |年内| 项目 | 年内 |
| | |------|--------| 项目 | | | | | |
| | 名称 | | | | |所在地 | 建设 | 总建筑|施工| 计划 | 完成 |
| | |新开|续建 |增量---|存量| | | | | | |
|号| | | | |耕地| | | 单位 | 面积 |面积| 总投资| 投资 |
|-|----|--|---|--------|----|----|-------|----|----|
| | | | | (万平方米) | | | (万平方米)|(万元)|(万元)|
|-|----|--|---|--------|----|----|-------|----|----|
| |省合计 | | | | | | | | | | | |
|-|----|--|---|--|--|--|----|----|----|--|----|----|
| |市合计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
| |
----------------------------------------------------

附表2:第三批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信贷计划申报表

填报单位:
--------------------------------------------
|序| 项目 |项目 |建设| 项目 |自筹资 |所需贷款 |
| | | | | | | --------------|
|号| 名称 |所在地|单位|总投资 | 总额 |总额 |工行|农行|中国银 |建行|
|-|----|---|--|----|----|----|--|--|----|--|
| | | | |(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
| | 省合计| | | | | | | | | |
|-|----|---|--|----|----|----|--|--|----|--|
| | 市合计| | | | | | | | | |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

-----------------------
今年所需 |
------------------|
贷款总额|工行| 农行 |中国银行| 建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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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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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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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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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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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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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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